三、关于时与势
“时”与“势”这两个概念,在中国古代历史观念也是很重要的。《周易·彖上·贲》说:“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这表明“时”与“天文”有关。这里说的“时”,当是四季时序之意。《周易·彖下·恒》称:“四时变化而能久成。”意谓“四时”之“时”的变动性、恒久性及其对于天地万物的意义。《周易·彖下·革》又说:“天地革而四时成,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革之时大矣哉!”这是把“时”与人事联系起来,指出“时”对于后者的重要。《周易·彖下·丰》又说:“天地盈虚,与时消息,而况于人乎?况于鬼神乎?”这是进一步说明“时”对于人事的重要。史学家吸取了《周易》关于“时”的观念,并运用于历史撰述、历史解释之中。司马迁《史记·太史公自序》称:“扶义俶傥,不令己失时,立功名于天下,作七十列传。”他很看重人的活动与“时”的关系,意在赞颂那些“不失时”的历史人物。魏徵主编《隋书》并作史论,称赞隋初开国功臣李圆通、来护儿等人时指出:“圆通、护儿之辈,定和、铁杖之伦,皆一时之壮士,困于贫贱。当其郁抑未遇,亦安知其有鸿鹄之志哉!终能振拔污泥之中,腾跃风云之上,符马革之愿,快生平之心,非遇其时,焉能至于此也!”[27]这就是说,杰出人物的出现,除了自身的条件外,“遇其时”乃是重要的客观条件。这些都表明,中国古代史学家在评论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时,十分关心具体的历史时机。
“势”,是司马迁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司马迁在解释事物变化原因时写道:“无异故云,事势之流,相激使然,曷足怪焉。”[28]司马迁论范雎、蔡泽际遇与成就的变化,认为“固强弱之势异也”[29]。他说的“事势”“势”是指事物的状态和形势,即考察历史时,不能不着眼于一定的社会环境,从而得到合理的说明。从“事势之流,相激使然”来看,司马迁认为“事势”“势”不是静止的,而是运动的,其中自也包含趋势之意。
自司马迁以下,不少史家都讲到过“势”,但真正赋予“势”以历史理论之明确含义的,是柳宗元的《封建论》。柳宗元用“势”来说明历史变化的动因,对后人产生了理论上的启示。宋人曾巩、范祖禹、苏轼和明清之际王夫之都各有阐发。曾巩撰《说势》一文[30],其历史见解是折中于“用秦法”与“用周制”之间。文中所说“力小易使也,势便易治也”的“势”,是指一种综合的力以及这种力与力之间的对比,同柳宗元说的“势”的含义不尽相同。此文还批评“病封建者”与“病郡县者”二者“皆不得其理也”。章学诚说曾巩“具史学而不具史法”[31],由此可见一斑。范祖禹引用《礼记·礼器》说的“礼,时为大,顺次之”的话,进而阐发道:“三代封国,后世郡县,时也”,“古之法不可用于今,犹今之法不可用于古也”[32]。范祖禹说的“时”,义颇近于柳宗元说的“势”。而苏轼对于“圣人”和“时”之辩证关系的阐发,则深得柳宗元论“势”的要旨。苏轼认为:“圣人不能为时,亦不失时。时非圣人所能为也,能不失时而已。”他说,“圣人”之“能”不在于“为时”而在于“不失时”。这是很机智地说明了“圣人”与“时”的关系。在他看来“时”是客观的,能够认识并利用它的人,也就可以称为“圣人”了。基于这种认识,苏轼认为秦置郡县,“理固当然,如冬裘夏葛,时之所宜,非人之私智独见也,所谓不失时者”[33]。这些论述,用来注释柳宗元说的“封建,非圣人意也,势也[34]”,是很精彩的。苏轼自称“附益”柳说,自非虚辞。
王夫之在论述史学活动的重心时,也讲到了“时势”。“智有所尚,谋有所详,人情有所必近,时势有所必因,以成与得为期,而败与失为戒。”这里讲的“时势”,是指社会的形势或历史的趋势;“必因”,是说它跟过去的形势或趋势有沿袭和继承的关系。这就是说,时势既有连续性,又不是一成不变的。王夫之认为,人们观察历史,应充分注意到“势异局迁”,即时势的变化;而人们要从历史中获得“治之所资”的启示,则必须“设身于古之时势”。总之,认识历史,从历史中获得教益,应首先学会把握不同历史时期的时势。王夫之也提到“先王之理势”,但“先王”并不具有圣神的含义,他只是一定历史时期之“时势”的标志罢了。
从柳宗元到王夫之,是把“势”“时势”作为历史变化动因来看待的,这是古代历史评论和史学批评在理论上的重要贡献。然而王夫之并不仅仅停留在这里。他自谓著《读通鉴论》,是“刻志兢兢,求安于心,求顺于理,求适于用”[35]。所谓“求顺于理”的“理”,是关于历史变化原因的另一历史理论范畴。在王夫之看来,所谓“理”,就是“物之固然,事之所以然也”[36]。以今义释之,“理”是事物变化之内在的法则或规律。王夫之说的“物”与“事”,不限于历史,但无疑包含了历史。因此,这种“事之所以然”,亦即事理,是对于历史变化原因的更深层次的理论概括。柳宗元通过对人类“初始”社会的描述,提出“封建,非圣人意也,势也”,说明“势”“时势”是人们可以感受和捕捉到的。而“理”“事理”则不然,它是内在的和抽象的,但又不是不可认识的。王夫之说“理本非一成可执之物,不可得而见”,“只在势之必然处见理”[37]。“势”之必然之为“势”者,便是“理”;“理”与“势”是一致的。从王夫之所解释的“势”同“理”的关系来看,“势”是“理”的外在形式,“理”是“势”的本质阐释。他以此来认识历史,来评论史家对于历史的认识,是认识历史和评论史学之理论与方法的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