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美是对象化的快乐”

桑塔亚那的美学是他的哲学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他的主要美学观点,特别是美和美感的理论,同他对世界的三分法和“本质”论有着直接的联系,同时也鲜明地体现着自然主义的特色。

桑塔亚那有一个著名的“美的定义”:

美(beauty)是一种积极的、固有的,客观化的价值。或者,用不大专业的话来说,美是被当作事物之属性的快乐……美是在快乐的客观化中形成的。美是客观化的快乐。[1]

这段话看似在对美的本质作客观的探讨,在对“美”下定义,实质上说的是美感。因为在桑塔亚那看来,美不是一种对象的客观性质,不是独立于主体的感知而存在的;相反,“美是一种价值;不能想象它是作用于我们的感官后我们才感知它的独立存在。它只存在于知觉中”,“一种不曾感知的美是一种不曾感觉的快感;那是自相矛盾的”。[2]就是说,离开了主体的知觉和快感,就无所谓美。美是一种快感,但这种快感被当成是事物(对象)的客观性质了,实际上只是一种主体的感觉(快乐)。所以,上述定义,与其说是美的定义,不如说是美感的定义。美与美感,在桑塔亚那那里是一而二、二而一的事物。

上述定义是桑塔亚那的价值学说的具体应用。第一,他认为不能单从美的客体性质出发来规定美的本质,“一个真正能规定美的定义,必须完全以美作为人生经验的一个对象,而阐明它的根源、地位和因素”,就是说,必须从主客体的关系上来考察美,考察“我们天性中有什么因素使我们能感觉美;审美对象的构造和我们的感情兴奋之间有什么关系”。第二,不仅应从主客体的一般关系上,还应从它们的价值关系入手讨论美学问题。桑塔亚那主张把美学史上的艺术批评与近代的“感觉学”(aesthetics)结合起来,使美学兼具两种性质,即“批评含有判断之意,感觉学含有感知之意”,也即使判断不仅包括理智判断,还“包括那些直觉的和直接的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包括快感和不快感”。在此意义上,他把美学界定为“研究‘价值感觉’的学说”。第三,他把价值和价值判断看成完全源于主体的自然本性和心灵,他说:“在这样一个机械的世界,除了我们自己和人性偏见以外,我们就不知道有任何价值因素。抛弃了意识,我们就抛弃了一切可能的价值。”特别是对美的欣赏即审美价值,“我们就不但需要意识,更需要有感情的意识”。[3]第四,他把价值判断又分为道德判断和审美判断。这同他的“本质”论及对“本质”的“两种经验”论直接相对应。前边已说到,对“本质”的直接观照或直接经验是审美的,所以审美判断基于直接经验,不涉及对象“本质”之外的、功利的联系;而道德判断基于间接经验,即对“本质”加上主体“解释”的体验,它是间接地涉及对象同外物的联系,包括实用功利的判断。所以他说:“在审美感受中,我们的判断必然是内在的,是根据直接经验的性质,而绝不是有意识地根据对象毕竟实用的观念;反之,道德价值的判断,如果是积极的话,则往往根据它可能涉及的实利意识。”[4]在他看来,审美判断是直接由对象“本质”与主体“兴趣”的结合而产生的,对象既是直觉的,又是积极的、使主体心灵得到满足与快乐的价值,这时的判断才是审美的价值判断。一般说来,劳动和责任的满足是道德判断,游戏和享受的快乐则属于审美判断。第五,但是,桑塔亚那并未把审美判断和快感与实用功利关系一刀切断,他是公开打出抛弃“审美无利害关系”的观点的最重要的现代美学家之一。他说,鉴赏一幅画总与购买它的欲望相关,欣赏音乐是有竞争性与消耗性的,所以“审美快感的特征不是无利害观念”。[5]他在后来更明白地指出:“把事物的审美功能与事物的实用的和道德的功能分离开来,在艺术史上是不可能的,在对艺术价值的合理判断中也是不可能的。”[6]

在上述价值学说的基础上,桑塔亚那对审美判断作出了进一步的分析与界定。(1)“美是一种价值”,它不是对对象或关系的感知或认识,而“是一种感情,是我们的意志力和欣赏力的一种感动”,是对对象一种快与不快的态度或情感。(2)审美价值是积极的,是对善的感觉,是一种快乐的情感。(3)这种快感“不是事物的功利作用,而是对事物的直觉”,“是一种内在的积极价值”,它满足人的“自然功能”,即“满足我们心灵的一些基本需要或能力”。[7](4)快感又可分为“生理的或肉体的快乐”与“审美的快乐”两种,前者是低级快乐,只涉及身体某部分或器官的快感;后者是高级的快乐,主体的器官“必须不融入我们的注意,而直接把注意引向外在的事物”,使心灵“幻想自己能自由自在地遨游全世界”。[8]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是不出肉体的感官快乐,后者则是指向外物的、客观化了快乐,是对心灵较高需要的满足。生理快感“是及时地同知觉分离的”,所以“就被认为是事物的作用,而不是事物的属性”,即是事物刺激作用的结果;而审美快感则同知觉难以分离,即“当感知的过程本身是愉快的时候;当感觉因素联合起来投射到物上并产生出此事物的形式和本质的概念的时候,当这种知性作用自然而然是愉快的时候;那时我们的快感就与此事物密切地结合起来了,同它的特性和组织也分不开了,而这种主观根源也就同知觉的客观根源一样了”[9]。这时的快感已客观化为事物的一种属性了。这就是美,也就是美感,它同执着于主体器官快乐而不客观化、因而与事物性质相分离的快感即生理快感的区别就在于客观化。

桑塔亚那的审美价值说归根结蒂是建立在主体(人)的肉体与感官活动的基础上的,包括眼、耳等感官活动,大脑记忆与其他观念化作用的活动,以及整个肉体的感觉功能。在此,最鲜明地表现出他的美学理论的自然主义性质。他强调人体的一切自然的、生理的机能“都能对美感有贡献”。[10]他不满足传统心理学只讲五种感觉与知、情、意三种心灵功能,而力图发现意识的其他自然的、生理学的根源和要素。他把人的许多“生命机能”,从血液循环、组织的新陈代谢、神经震动、呼吸、昏睡一直到性欲和生殖本能等,全看成决定观念或感情的“存在和性质的条件”,看成对主体“经验的价值是尤其重要的”,看成对游戏、艺术和审美的必要前提和促进(或阻碍)因素。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他把性欲和生殖机能看作支配、主宰人的一切其他机能,包括心理活动、审美经验等的最根本机能,甚至看作人的社会本能的根源,说“生殖机能不仅对身心带来直接的变化,而且带来一整套社会制度,为了维护这些制度,人就需要有社会本能和习惯”。而人的社会本能,如人情味等,对审美趣味、审美判断有重要影响,“有助于吸引注意力,给艺术提供主题和动力,乃至审美的欣赏态度”。这种影响归根结蒂还是由性欲决定的。此外,性欲本身受压抑后会“向各方面爆发”,如转向宗教、慈善等,“但最幸运的选择是热爱自然和热爱艺术”,即转向对自然和艺术的审美,“对于人,整个大自然是性欲的第二对象,自然的美大部分都是出于此种情况”。[11]很明显,桑塔亚那对人的本性、对人类社会作了完全生理学、生物学的自然主义解释,然后建立起他的价值学说和审美价值论。他的审美价值在于快感,在于快感的客观化正是以这种自然主义人性论为理论基础的。需要指出的是,他的性欲主宰、决定人的全部生命机能包括社会本能的观点,与弗洛伊德的泛性欲主义不谋而合,但是,这种把人的本性归结为自然本能(性本能),甚至把人的社会性看成自然性的产物的观点,完全无视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的科学论断,倒退到费尔巴哈的抽象的“自然人”的水平上去了,在历史观上属彻底的唯心主义。

桑塔亚那关于“美是客观化了的快感”的论断显然是主观主义的,它完全取决于主体的快感。近三十年后,他对这一点作了一些小小的修正,声称自己“现在将不再用‘客观化了的快感’这种说法了,因为我已看到一个本质的项要能不变成主观的,只能使之呈现于一种直觉”。他认为审美快感既非客观的,也非主观的,而是一种“中立状态”。这实际上就是他说的对“本质”的“直觉”和直接经验,“本质”的“两栖”性决定了审美经验的“中立状态”。他把审美对象确定在“本质”上,认为美感是对象的“本质”与主体的快乐在直觉观照中的结合,这时“除刹那间的直觉或热情本身外,经验中没有主观的东西:本质的各项,如色彩或快乐等的特质是在经验既非客观又非主观、而是中立状态之时被区分出来的”;他提出了一个新的关于美的陈述:“美,是一个生命的和声,是被感觉到和消融到一个永生的形式下的意象……美,如我们所感到的那样,完全把我们转运入本质领域,不这样做,就不会有快乐、兴趣和赞赏……每一个意象就是一个以永生的形式被观看到的本质。”[12]这里,美感结构的一端是对象的“本质”,另一端则是主体的“生命的和声”即快乐,是本质的“永生的形式”直觉地呈现给主体的“意象”。这是他早期客观化的快感论与成熟期的“本质论”的有机结合,体现了他哲学上调和唯心主义与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

但是,应当指出,桑塔亚那对“美”的新陈述,在本质上同前期的观点并无分歧,他自己坦率地说,作些修改,“远非是要脱离我过去的观点”。[13]一直到后期,他仍然认为自己的前后期哲学是一致的,自己从未放弃过“自然主义”与“科学”的方法[14];并说:“长期以来,我是依次从不同的方面表达我的本性,发展我固有的哲学的不同部分的。”[15]所以,不能把他对前期美论的修改看成他基本立场的改变,恰恰相反,他成熟期的“直观本质”论,实质上同前期的“客观化了的快感”说一样,主观唯心主义的性质丝毫未变,自然主义的色彩(主体的“生命和声”)也依然如旧,只不过显得更精致一些,“中立”的伪装更巧妙一些罢了。

[1] 参见桑塔亚那:《美感》,33、35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译文据原文略有改动。

[2] 同上书,30页。

[3] 桑塔亚那:《美感》,10~13页。

[4] 同上书,16页。

[5] 桑塔亚那:《美感》,25页。

[6] 桑塔亚那:《艺术中的理性》,见蒋孔阳主编:《二十世纪西方美学名著选》(上),266页,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87。

[7] 桑塔亚那:《美感》,33~34页。

[8] 同上书,24~25页。

[9] 同上书,32页。

[10] 桑塔亚那:《美感》,36页。

[11] 同上书,41~42页。

[12] 桑塔亚那:《审美范畴的易变性》,载美国《哲学评论》,第53卷,284页。

[13] 同上文,载同上书。

[14] 桑塔亚那:《我的早期哲学与后期哲学的一致》,见《桑塔亚那著作集》第7卷序言,纽约,1936—1940。

[15] 桑塔亚那:《为我的观点辩护》,见《桑塔亚那哲学》,57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