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评论

社会主义的关键词是“社会”[1]

“社会”是一个含义丰富的词,它可以与“自然”相对,也可以与“个人”相对,还可以与“国家”相对。在各种不同的意义上,社会主义的关键词都是“社会”。

社会主义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它涉及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人与自然的关系。社会主义以一定水平的生产力状况作为基础,社会主义也以高度发达的生产力水平作为目标,但社会主义的直接含义是人类历史上一种全新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如恩格斯所说的)不仅在物种关系方面、而且在社会关系方面最终脱离动物界。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社会主义的关键词是“社会”而不是“自然”。

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础,是人的群体性和互助性,而不是人的个体性和竞争性。社会主义(如马克思所说)以摆脱“人的依赖性”为特征,以生产力高度发展基础上的“自由个性”为目标,但社会主义的直接含义是强调人的社会性,强调成熟个体只可能在社会共同体中形成,强调健全人格的根本特征是对所属群体的福祉和兴旺担当责任。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社会主义的关键词是“社会”而不是“个人”。

社会主义制度这种社会组织的实质,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当家作主,而不是特殊利益集团的“为民作主”。社会主义、尤其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里,国家机器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法律和法院,军队和警察,现代国家机器的这些成分,是社会组织赖以维系、公共安全得以保障的必要手段。但是,社会主义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最重要的纽带,是公民之间的团结,是公民对共同家园的热爱,是公民对代表自己根本利益的政党的信赖和公民对体现自己根本要求的宪法的忠诚。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这三个方面当中,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特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确保这个根本特征的必要手段。十六届四中全会深刻地指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既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唯物史观的理论和近代中国的历史都告诉我们,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政权作为“上层建筑”,其正当性的来源并不是它自身,而是作为“基础”的公民社会——也就是作为社会之成员的人民群众。换句话说,共产党的执政基础既不是超自然的,也不是超社会的,而是根植于广大人民群众的不断更新着的历史性选择。共产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国家政权属于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形式而组织起来的全体公民,这两条,是社会主义成为“社会”主义而不是“国家”主义的逻辑前提。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社会主义的关键词是“社会”而不是“国家”。

概括上面三层意思,我们可以说社会主义是一种合乎人性的、互惠互助的、人民作主的社会制度。由于这三个特点,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既是富有活力的,也是保持稳定的;既是包含各方面不同利益的,又是能把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处理妥当的。这样一种活而不乱、和而不同的社会,我想就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的一个奋斗目标:“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

为了建设这样的和谐社会,我们不仅要维护公民的“利益”,而且要维护公民的“权利”;不仅要代表人民群众的狭义的利益,而且要代表人民群众的广义的利益。狭义的利益表现为人们所得的可用货币单位来计量的物品和服务;人民生活水平的高低直接取决于这种物品和服务所得到的数量和质量。但我们的目标不仅是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而且是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不仅改善人民群众的物质消费生活,而且改善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和社会政治生活。对人民群众的利益作这样一种广义理解,尊重和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公平诉求,而不仅仅是他们的利益诉求,就成为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政党面前更为紧迫的课题。利益诉求的满足取决于分配什么、分配多少,而公平诉求的满足则取决于谁来分配、如何分配。把后面这个问题摆到突出位置,是我们的改革事业进入一个关键时期的重要原因,也是我们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背景。

为了建设这样的和谐社会,我们不仅要进行“公民的道德教育”,而且要进行“公民道德的教育”。“公民的道德教育”范围很广,不仅涉及社会公德,而且包括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而“公民道德的教育”的核心内容是“公民道德”,即公民作为政治共同体成员应当具有的品质、应当遵守的规范。现代社会的公民素质表现为公民有序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意愿和能力,也表现为公民不仅具有权利意识,而且具有责任意识;不仅懂得如何以合理、合法的形式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且懂得如何承担公民应尽的义务、服从公民应受的约束。这种意义上的公民道德的教育,应该成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