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从理想性到现实性

一部社会主义运动史,在一个本质性的方面,就是一部不断从理想性走向现实性的历史。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那里,就已经开始了社会主义理想现实化的过程。而后列宁在俄国革命和建设中,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和建设中,都推进了这个过程。但时至中国改革开放,仍然留下了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只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特别是在作为其奠基性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中,这些问题才获得了一种突破性的解决,从而使社会主义真正地奠定在了现实的基础上。从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虽然所面临的问题有所不同,但在将理想现实化的理论方式上,却具有非常显著的相同性,那就是在坚持理想社会之原则的基础上,将理想的实现划分为不同的阶段,使理想得到更为现实的中介,从而一方面借助中介将终极理想与现实运动间隔开来,以避免理想与现实之间的“短路”所可能对现实运动造成的危害;另一方面又将终极理想与现实运动连接起来,以使终极理想获得现实的可操作性。

1.社会主义理论发展史的启示

通观社会主义运动史,人们不难发现,这一历史是一个不断从理想性走向现实性的过程。何以如此呢?略加思考也不难发现,这是因为,一方面,社会主义作为一种社会形态,与以往任何一种社会形态存在着一个根本性的不同,那就是以往所有的社会形态都不是作为理想而追求的结果,而是历史发展的直接结果,而唯有社会主义首先是作为一种理想社会的蓝图而出现,而后才被人们付诸实施的;另一方面,社会主义作为一种关于理想社会的理论,与任何一种社会理论不同,它本身就蕴含着一种鼓舞人们将其实现的力量。这就带来一个在别的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曾出现过的问题:理想中的社会主义与现实中的社会主义的差异问题。理想固然是美好的,但要将其实现于现实的大地上,就必须将其现实化,否则,理想就只能继续保持为单纯的理想。社会主义一旦从单纯的理论进入到其实现过程之中,就不可避免地会把理想与现实的关系问题凸显出来。社会主义运动能否获得健康的发展,关键的一点,就是看其是否解决好了社会主义的终极理想与现实运动的关系问题。

科学社会主义的创立,就其实质而言,正是社会主义运动从纯粹理想性走向现实性的第一步。但“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并非一蹴而就的,而是在理论与现实实践间张力的作用下,经历了一个不断的思想变革过程。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认为,既然异化劳动是造成人与自然之间、思维与存在之间、自由与必然之间等等在全部历史中对立的根源,那么,对作为人的自我异化的私有财产的积极的扬弃,便是一切异化的积极扬弃,而共产主义则是这种积极的扬弃的历史形式。这就是说,共产主义被设想是人的类本质的复归,而作为人的类本质之规定的生产劳动也被理解为一种理想性的东西。

通过对18世纪唯物主义学说的研究,马克思对于自然、物质利益在人类生活中的作用形成了新的看法,并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将法国哲学唯物论与德国哲学辩证法综合了起来。这一综合的结果就是强调从“现实的个人”出发。所谓“现实的个人”,一方面他们是首先“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的,“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1],另一方面,他们又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的”[2]。但由于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相互中介而造成的分工的发展,导致了私有制和社会的分裂,导致了人们活动的异化,导致了人自身产生的力量反对人自身。这种现象只有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条件下,才能通过消灭分工和私有制加以克服;而未来的“共产主义所建立的制度,正是这样的一种现实基础,它排除一切不依赖于个人而存在的东西”,因而它就由此而使每个人获得了全面发展的条件,使得少数人获得发展的垄断权与大多数人失去发展的可能性这二者之间的对立不再存在。

尽管《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于共产主义的论证比之《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产生了质的飞跃,但是,这里的论证仍然是在哲学层面上进行的。因而,对于未来理想社会及其实现方式的构想,也就不可避免地具有模糊的性质。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思想状况,还有待于深入的政治经济学研究,有待于剩余价值学说的创立。

剩余价值的发现,开始于在《哲学的贫困》中对李嘉图劳动价值理论的肯定,但直到《资本论》的最初手稿即《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才大致确立。显然,只有在对于政治经济学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才能够对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条件作出更为现实的规定。正是在这里,马克思第一次对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条件提出了另一个方面或另一种角度的规定。这就是从“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或自由时间的角度对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条件的规定。在自由时间中,人们就真正获得了全面发展的条件,即“所有自由时间都是供自由发展的时间”,或“使个人得到充分发展的时间”[3]。随后,在《资本论》的最后手稿中,马克思进而认为,在物质生产的领域,人类不可能摆脱自然必然性的支配,而只能够通过消灭分工和私有制而扬弃历史必然性,使之不再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在最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物质生产,因为“不管怎样,这个领域始终是一个必然王国”[4]即“自然必然性的王国”。因而,人类在物质生产领域最终所能够实现的只是一种人类能力的有限发展,一种有限的自由,而人类能力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的领域作为“真正的自由王国”,“只是在由必需和外在目的规定要做的劳动终止的地方才开始;因而按照事物的本性来说,它存在于真正物质生产领域的彼岸”[5]。这就表明,马克思最终认为,人的全面发展得以充分实现的领域,不在于物质生产领域,而在于其外,即“真正物质生产领域的彼岸”。这一领域就是“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展”,即把人类能力的发展当作目的本身的“真正的自由王国”。

在划分“自然必然性的王国”和“真正的自由王国”的基础上,马克思进而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明确提出了共产主义两个发展阶段以及过渡时期的思想。既然在物质生产领域人类不可能摆脱自然必然性的支配,那么,通过推翻资产阶级统治,消灭私有制所能够实现的就只能是有限的自由,而“真正的自由王国”则只能建立在生产力极大发展的基础上。因此,根据生产力发展的状况,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就必须被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和高级阶段。

显然,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对于共产主义社会形态的理解,不仅与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的完全理想化的不同,而且与《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关于消灭分工和私有制的比较笼统的规定相比,也有了相当大的差别。按照这里对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规定,无疑具有更大的可实现性。此外,马克思还在这部著作中论述了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的方式即过渡时期问题。关于过渡时期的设想,亦进一步增强了社会主义的现实性。

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于社会主义理想现实化的探索之后,列宁在领导俄国革命中首创社会主义在一国首先胜利的理论,以及革命中党组织先锋队理论和苏维埃型国家理论。毛泽东则首创建立红色革命根据地,通过农村包围城市夺取革命胜利的理论。这些理论创新都对社会主义从理想性走向现实性有重要的推进作用。

2.社会主义运动的困局及其开解

尽管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于社会主义理论进行了不懈的现实化探索,但由于马克思、恩格斯生活的时代并未经历一种现实的社会主义,因而他们的理论探索也就不可能预见到现实社会主义的全部问题。而从列宁领导的俄国革命开始,社会主义则走进了现实生活。但社会主义社会没有如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预想的那样在西方发达国家首先取得胜利,而是在东方落后国家率先成功的,而这就带来了新的问题,即更增添了将社会主义理想现实化的困难。如何根据现实情况重新考虑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经典理论与具体的现实社会条件的关系,就成了摆在人们面前的艰巨任务。尽管列宁和毛泽东都对此进行过艰难的探讨,但时至中国改革开放,仍然留下了一系列难题。这些难题首先是从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有关论述的理解与现实社会条件的关联中造成的。

按照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设想,共产主义革命将会在西方发达国家同时获得胜利。由于这些国家已经有较高的生产力水平,因而从资本主义社会到共产主义社会,只需要一个短暂的过渡阶段即可达到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这一阶段已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但仍在按劳分配等方面保留了资产阶级权利。显然,在马克思看来,这样一个剥夺资产阶级的无产阶级专政或无产阶级统治的过渡时期只能是一个短暂的、处于急剧变化的社会时期,而非一个独立的、有着稳定社会结构的社会发展阶段,因而这一时期在政治生活上也必然是非常规的、处于急风骤雨式的革命转变状态之中的。对于这样一个剧变时期的政治生活的描述,既然其变动不居,便无法像对于一个稳定的社会发展阶段那样进行常规性的描述,而只能用非常规式的“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名之。在西方政治史上,“专政”(dictatorship,亦译为“独裁”)一词正是起源于对于非常时期非常规政治行为的刻画。[6]尽管在近代以来专政的含义有所变化,但其非常时期的非常规政治行为之含义却未曾消除。因而,这样一种关于短暂的过渡时期的论说,便是从属于关于理想社会的理论的,并不具有独立的意义。

但当人们试图将这一理想付诸实施时,却发现经典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理想性的理论与现实历史发展进程存在着很大差距。社会主义革命并不是在西方发达国家首先实现的,而是在东方落后国家首先获得成功的,而这些国家并不具备高度发达的生产力水平,大多基本上还处在以农业为主的经济水平上,其资本主义或市场经济化的程度也很低,作为社会主义革命之对象的资产阶级与作为动力的无产阶级并不占人口的多数。这就提出了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如何实现从这种水平的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问题。尽管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问题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已经提出来了,但不难发现,这是两种十分不同条件下的过渡问题。马克思所设想的过渡是一个短暂的时期,但后来由于时空条件的变化,人们发现,不可能在一个较短的时期完成向马克思所描述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过渡,因而,后人所说的过渡时期就不可避免地有逐渐加长之势。起先,无论在苏联还是在中国,人们都曾乐观地认为,过渡时期不会太长,共产主义可以在几十年这样一个相对来说还是很短的时间内实现。在苏联,斯大林在继1936年宣布“基本实现”社会主义之后,在联共(布)十八大上又提出向共产主义过渡。1961年的苏共二十二大甚至提出苏联“二十年基本上建成共产主义社会”。在中国,毛泽东在一些讲话中也曾经乐观地认为,可用几十年时间建成共产主义。但后来则逐渐认为过渡是一个非常长的历史时期。而这样一来,就带来了一个新的问题,即过渡时期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即通常所说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问题。事实上,经过一系列演变,在毛泽东晚年的思想中社会主义社会就与过渡时期等同了起来,至少也被完全包含在过渡时期之中了。

这种将社会主义与过渡时期相混同的现实根源,无疑在于现实社会主义革命初始条件与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革命初始条件的重大不同。这一不同使得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社会主义的理论与社会现实之间出现了严重的背离。一方面,现实社会主义革命胜利的国家,其经济政治文化均处于一种较之马克思所设想的革命初始条件落后的状态,若从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所要求的各种条件来看,尚有较大差距,故应认为存在一个较长的过渡时期;但另一方面,若坚持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标准,认为在革命胜利后很长时间内总是处于过渡时期,便意味着尚未实现社会主义,而这就使得这些已经取得了革命胜利的国家在对自身社会制度的认定上处于一种十分尴尬的状态。总之,马克思主义政党在落后国家取得革命胜利之后,便面临着这么一种社会实际,一方面,它既不是资本主义社会,也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理解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条件;另一方面,它又不是一个如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理解的那样,是一个短暂的过渡时期,而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显然,对这样一种实际存在的社会,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理解的严格意义上,无论是称之为社会主义社会还是称之为过渡时期,都是名实不符的,因而是不妥当的。于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便必须找到一种能将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分裂弥合起来的做法。而一种可能的理论选择,就是将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与过渡时期之间的区别取消,认为所谓社会主义社会就是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社会,即整个社会主义社会都是一个过渡时期,以将二者等同起来的方式消除理论上的困难。

但将过渡时期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等同起来并不能解决实际生活中的困难,至多只能消除一些理论上的困难,更为重要的是,这一等同还会带来一些意想不到的实际的和理论的后果。

事实上,将过渡时期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相混同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本来,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那里,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即列宁所说的社会主义,虽然属于共产主义社会的低级阶段,但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描述中还是可以看出它是一个有着自己特定经济、政治结构的社会发展阶段,如经济制度上的公有制、仍属于资产阶级权利范畴的按劳分配,政治制度上的巴黎公社式的民主制等,总之,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发展阶段。但若将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与过渡时期相混同,则或者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发展阶段的规定必然会被忽视,只会注意到过渡时期社会急剧变化的一面,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治生活上的非常规性一面;或者硬行将尚不具备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描述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之条件的社会按照已经具备那些条件的社会去对待,即强行按照“应该”的标准去对待现实存在。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两个方面的严重后果:一方面,以理想为尺度去规范现实,在经济上追求“一大二公”的“穷过渡”,欲“跑步进入共产主义”;另一方面,又会极大地忽视这种社会的正常存在和发展所应具有的稳定性,以一种过渡时期的不稳定的眼光去看待社会生活,从而在政治上则将阶级斗争形势估计严重化,导致阶级斗争扩大化,甚至要七八年就进行一次**这样的大规模群众运动。

这是一个无论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理论上都十分令人无所适从的困局。如何解开这一困局,就成了摆在所有社会主义思考者面前的无可逃避的艰巨任务。这一令人尴尬的困局的解开,既有赖于现实生活的变化,也有赖于理论上的创新。前者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探索,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成功经验,后者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概念的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概念的最初提出,无疑主要的是基于中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直接目的是解决中国社会所面临的困难。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第一次明确提出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十二大报告进一步提出:“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现在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物质文明还不发达。”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上通过的《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征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党的十三大召开前夕,邓小平指出:“党的十三大要阐述中国社会主义是处在一个什么阶段,就是处在初级阶段,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本身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而我们中国又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的阶段。”[7]党的十三大则正式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并写进了党章。

但是,这一概念的提出却也并不仅仅具有解决中国现实问题的意义,其本身所具有的意义实则远远超出了其提出的直接目标。人们往往过多地关注其提出对于中国现实社会生活的意义,而多未能站在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史和马克思主义发展史的高度上去理解这一概念的革命性意义。而从根本上说,这意义就是它最终解决了社会主义运动中理想性与现实性的关系。前面曾指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其晚年将早先尚比较笼统地视为资本主义社会对立物的共产主义社会划分为两个阶段,即第一阶段和高级阶段。这一划分无疑是从理想性走向现实性的一大步,即从理想社会向现实社会的延伸。这一延伸的结果,就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这一刚刚从旧社会诞生出来的社会,“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也就是说,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必然与它从之脱胎出来的那个社会具有相当多的类同性。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之间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上有着类同性,即等价交换原则的资产阶级权利是通行于两个社会之中的,区别只在于后一社会中已取消了私有制。但这一向下延伸设想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已经实现了完全的公有制,仍在很大程度上是理想性的。而随着社会主义在落后国家的胜利,无疑又进一步增大了理想性与现实性之间的分离。这样,时至中国的改革开放,虽然社会主义运动已历经一个多世纪,社会主义社会也已现实存在了半个多世纪,但却仍未能解决好理想性与现实性的关系问题。而正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提出,才最终从根本上将这一现实的和理论上的困难化解。现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中,社会主义进一步从理想性向现实性接近,即进一步向下延伸,从而使社会主义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即不仅在通行等价交换原则这一资产阶级权利上相类同,而且在允许不占主导地位的私有制的存在上存在有限的类同。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那样,社会主义本身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而这一初级阶段又有其初级阶段,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现在既然拥有了更大的存在空间,那便不再有必要将自身与过渡时期混同起来,而是为了自身的发展,还必须与过渡时期明确地区分开来。过渡时期是不稳定的急剧变化时期,因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决非那种不稳定的过渡时期,而是有着自身规定性的一个长期稳定的社会发展阶段。毫无疑问,世界上并不存在一种丝毫不变的社会,但在一定的范围内,这种变化是不会导致其本质规定的改变的。这个发展阶段的时间跨度,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进程,党的十五大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明确指出至少需要一百年时间。在这个时间范围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尽管会有种种变化,但其本质性的规定是不会改变的。

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学说在理论上的贡献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提出,一个最为直接的效应便是为打破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理论禁区奠定了基础。

很长时间以来,无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还是西方的主流经济学,都把市场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而没有看到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的不同内涵。然而,在市场经济实践了数百年之后,人们终于发现,市场经济并不等于资本主义经济。西方经济学家们认识到,市场并不是资本主义经济的本质特征,因而不能把市场同资本主义混同起来。市场是同商品经济相关的,但商品经济在很早就存在了,而且在古代还曾有过很大的发展,如在古希腊罗马时代,中国的战国至西汉时代。[8]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在实行了几十年计划经济之后,也终于认识到,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所具有的种种弊端,认识到社会主义并不等于计划经济。因此,重新确定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的关系,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了。

如果人们继续坚守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或社会主义社会的规定,坚持“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9],即坚持严格的公有制,那么,一个必然的结论就是:“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而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也将随之消除。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10]这就是说,由于社会成了唯一的生产资料所有者,商品交换所要求的不同所有者的条件已不存在,因而,社会主义就必然意味着计划经济。但如果人们接受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将社会主义从理想性向下延伸,承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存在着多种所有制,则计划经济对于社会主义就不再是必然的。而是无论计划也罢,市场也罢,都只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并不能决定一种经济是否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市场机制既能为资本主义所用,也可能为社会主义所用。而这一点正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划时代认识。那么,我们应当如何理解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呢?

布罗代尔把市场经济和物质生活(布罗代尔所用“物质生活”一词意指人们的吃、穿、住、行的状况)一起视为社会的基层,而将资本主义看作一种建立在物质生活和市场经济之上的“上层建筑”,颇有启发性。布罗代尔的意思是要说,资本主义作为一种制度,其层次要高于市场经济的层次。如果可以把资本主义理解为一种形成于市场经济之上,附着于市场经济并将市场经济限定在一个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组织方式的话,那么,与这种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对,也可以认为社会主义同样能够在市场经济基础上建立起自身,赋予市场经济以特定形式。在这样理解的基础上,市场经济便是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经济活动方式,而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都能够在其基础上通过将其特定化而建立自身。以资本主义方式特定化的,便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而以社会主义方式特定化的,便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样,我们便有了市场经济的两种样式或模式。前者的存在已有数百年的历史,而后者也已有几十年的经历,且正在进一步探索着自己适宜的存在方式。

那么,如果同为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又是如何区别于资本主义的呢?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首先无疑是雇佣劳动制度。资本主义将商品关系发展到极致,把一切都变成了商品,特别是把劳动力变成了商品。资本主义正是通过雇佣劳动制度而发展起来的。但是,雇佣劳动在以往的社会里也是存在的,那么,资本主义作为一种现代雇佣劳动制度与以往的雇佣劳动关系的界限何在呢?这里,布罗代尔关于资本主义特征的规定,也是可以用来划开这一界限的。按布罗代尔的说法,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是存在于竞争之上的垄断。但布罗代尔所说的垄断显然与我们通常所说的作为帝国主义之特征的垄断不尽相同,他是在一种相当广泛的意义上使用这一术语的。而通常所说的垄断则只能说是高度垄断。笔者以为,如果我们在比较宽泛的意义上理解垄断一词,那么,可以说布罗代尔以垄断作为区别资本主义与普通市场经济的特征,是颇有见地的。在他看来,即便是在现代资本主义经济之中,那些为数众多的手工作坊和独立的小企业也不属于资本主义,而属于一个竞争的领域。资本主义只是指那些存在于这一基层之上的垄断组织、大企业的经济活动。[11]按这种区分,我们便可以进而认为,存在于手工作坊和独立的小企业中的雇佣关系还并非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只有在那些建立在某种程度的垄断基础之上的大企业和垄断组织中的雇佣关系才属于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

布罗代尔的这一见解确实新颖别致,而且由于与人们的惯常看法相矛盾,可能不易为人们所接受。但这一见解是有坚实的历史的和现实生活中的经验事实的支持的,因而可以相信是经得住考验的。当然,布罗代尔一般地把垄断视为资本主义的特征,是有问题的,因为这样便无法区分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国家垄断与资本主义垄断,因此,有必要对这一规定进行某些补充或修正。我们知道,资本主义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因而我们就可以把资本主义垄断规定为私人垄断。这样,便只有存在于私人垄断基础上的雇佣劳动制度才构成了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

以上规定也为我们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既然社会主义并非与市场经济相对立,从而也就是有可能以某种方式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因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不同便只存在于市场经济之上的上层部分。这部分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是私人垄断基础上的雇佣劳动制度,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便应当是对这一制度的否定,即否定以私人垄断为基础的雇佣劳动制度。这一否定,也就正是对作为社会主义之前提的公有制的肯定。公有制既是对私人垄断的否定,也是对以之为基础的现代雇佣劳动制度的否定。这样,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言,根本问题便是如何将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作为私人垄断与市场经济的结合,或者说作为私人垄断对于市场经济的限定,虽然在其内部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私人垄断与自由竞争的矛盾,但其发生却是自发的。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却并不具有自发性,而只能是人们自觉选择的结果。因此,把握住这种结合的可能方式,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这种结合的最一般限制是既保证市场经济存在,又保证公有制存在。但既然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层,那么,重要的问题便是公有制如何才能在市场经济的基层上存在。公有制是一个其含义尚不很确定的概念。如果按照囿于计划经济模式的理解,公有制便不可能满足市场经济存在的条件。这种理解下公有制是一种绝对集中的国有制,便不可能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产权分散相容纳。但是,人们在实践中也逐渐认识到,上述对公有制的理解是片面的、不完整的,绝对集中的国有制只是公有制的一种可能的形式,而不是唯一形式;除过国有制之外,集体所有制也是公有制的一种可能形式。此外,国有制也不等于绝对集中的国有制,而是有可能将所有权与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具体的产权内容以某种方式分离开来。按这种理解,公有制便是与市场经济存在的条件相容的,从而是能够建立在市场经济之上的。集体所有制由于其众多性,是能够满足产权分散的市场机制的要求的,实行所有权与其他产权内容相对分离的国有制也能够在相当程度上满足产权分散之要求。

当然,市场经济对产权分散的要求并非是绝对的分散,只是要求分散到能够保证市场机制正常发生作用的程度。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能在市场竞争的基础上容许一定程度的布罗代尔意义上的垄断的存在,这一点正像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能够容许垄断存在一样。只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将不容许私人垄断的存在,而只容许非私人垄断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非私人垄断有国家垄断和集体企业垄断两种形式。国家垄断将主要地集中于那些对于国民经济、国家安全至关重要的关键产业部门,而集体企业的垄断则可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于市场经济的基层之上。

上面所说的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相容性,还只是指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相容性,而尚未考虑公有制与多种所有制共存的情况。但事实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不要求完全的公有制,而只是要求以公有制为主体;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是能够容许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因为只要以公有制为主体,就能够从总体上保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和以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的社会主义性质。

我们看到,建立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进一步将社会主义理想向下延伸,将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这一人类最为崇高的理想性目标与现代最为现实的经济生活方式——市场经济结合了起来,使理想进一步现实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就是当代最为现实的实现理想社会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