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康德的先验唯心主义
笛卡尔提出“我思故我在”作为哲学的“第一条原理”,把“我思”论证为“一切知识的基础”或事物的“最后的根据”,从而彻底重建了哲学之基础,开启以“我思”或“自我意识”为真正开端和基本建制的哲学道路。这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革命性变革。它意味着:哲学摆脱了对哲理神学的依傍,而使思维——理性的思维——获得了它的独立性和自主性。黑格尔因此把笛卡尔称作一个“彻底从头做起”的英雄人物。笛卡尔的原则是思维,是从自身出发的思维(自我意识);近代哲学正是从这一根本之点上,获得了它的自我主张,并开辟出它的繁盛时期。与中世纪的哲理神学完全不同,近代哲学把从自身出发的思维当作最基本的立脚点,从而“抛弃僵死的外在性和权威”。因此,“从笛卡尔起,我们踏进了一种独立的哲学。这种哲学明白:它自己是独立地从理性而来的,自我意识是真理的主要环节”[2]。自我意识的哲学立场与基本建制在德国古典哲学中得到了全新的发挥、深化与重建,并通过绝对唯心主义而最终完成。站在德国古典哲学的开端并带头重建自我意识立场的哲学家,首先是康德。
一、先验方法与“批判哲学”
自我意识或思维一般是康德哲学中具有“决定性的东西”,是康德哲学的真正重点。黑格尔把康德的“自我”或“纯粹自我意识”(“我思”或自我意识的统一)称作“理性批判中最深刻、最正确的见解”,并且评论说:“一切事物都应该为之而存在的就是人、自我意识,但却是作为一般的人。对于这种行为的意识,在抽象方式下,就是康德哲学。”[3]这一概括是很能说明问题的,而且也往往是黑格尔把康德哲学称作“绝对的出发点”、“近代德国哲学的基础”等的基本理由。
康德在《导论》中回顾他的特殊贡献时说,通过考察人类知识的纯粹元素,他第一次成功地把感性的纯粹概念(纯直观形式)同知性的纯粹概念(范畴)加以明确的区分。[4]不仅如此,直观形式与知性范畴在先验的推论方面,又存在着重大差别。由这种差别而引申出来的结论是:对于知性范畴,具有一种“无可趋避的”先验演绎的要求。[5]
范畴演绎的中心问题是:思维的主观条件何以能具有客观的效力?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康德首先讨论了一般所谓杂多的“联结”(Verbindung),认定其不可能由感官而来,因而不可能包含在直观的纯粹形式中。联结是表象能力所具有的自发性(Spontaneit?t,又译“能动性”)的活动,因而此种能力乃是与感性(“感受性”或“受动性”)相区别的知性。约言之,一切联结都是知性的活动。康德把此种活动一般地称之为“综合”,并用以表示:(1)联结是唯一不能由对象给予的,而只能由主体自身做出;(2)主体自身若不预行联结,则不能表现事物在对象中的联结。[6]
由此我们便接触到了范畴演绎的中心点,即所谓“先验主体”——“自我意识”或“自我”。康德借用笛卡尔的术语说,“我思”(Cogito)必伴随我所有的一切表象,因为否则的话,表象便不能为我所思维,或至少不是我的表象。然而康德的贡献不仅在于指出“我思”伴随我的一切表象,而且在于把“我思”表象本身理解为自发性的活动,纯粹活动,而这种活动本身就是自我意识。他把我思表象称之为“纯粹统觉”或“本源的统觉”(又译“摄觉”);此种统觉能力实际上就是知性,是知性本身的自发性(即能动性)。一般所谓联结乃是知性特有的职司,因为知性本身就是这样一种能力或活动,即先天地联结表象的杂多并使之从属于统觉的统一。海德格尔在解读康德的“统觉原理”时曾有过这样的评论:“这个原理乃是一个统一作用的原理,而且,‘统一性’并不只是共在(Beisammen),不如说,它是既统一着又聚集着的,是原初意义上的λóγοζ〔逻各斯〕,但却转移到自我主体(Ich-Subjekt)身上。这种λóγοζ〔逻各斯〕掌握着‘整个逻辑学’。”[7]
这样一种先验主体的概念,其要义首先在于高扬了“自我意识”(作为“我自身”的思维)的能动性。康德称之为“哥白尼革命”的原则变动,亦正需由此等主体概念去加以领会。由于“我”把这些诸多表象统一在一个自我意识里,所以,“纯粹统觉”就是“自我意识的先验统一性”,又可称为“统觉的本源综合统一性”。康德就此明确指出,“意识的综合统一是一切知识的一个客观条件,不仅是我自己为了认识一个客体而需要这个条件,而且任何直观为了对我成为客体都必须服从这一条件,因为以另外的方式,而没有这种综合,杂多就不会在一个意识中结合起来”[8]。
通过把“我思”或自我意识指认为“纯粹活动”,把“纯粹活动”理解为先天联结表象杂多并使之从属于统觉的能力,康德突出地阐述了自我意识及其能动性。这是康德哲学对自我意识或“我思”——作为先验主体——的独特把握和发挥,并由此而为德国唯心主义奠定了初始的基础。黑格尔认为,“康德哲学的一般意义在于指出了普遍性和必然性那样的范畴,像休谟〔提到洛克时〕曾经指出那样,是不能在知觉中找到的;这些范畴在知觉之外有着另一个源泉,而这个源泉就是主体、在我的自我意识中的自我”[9]。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把康德哲学称作“绝对的出发点”。
就这个出发点而言,我们必须辨明经验的“我思”与先验的“我思”之差别:作为一个经验命题的“我思”命题,完全是就“我在思维”——有一个实体之我在思——意义上的言说,“我思”还不是纯粹的逻辑机能,而是就其存在规定主体,主体由之成为一个对象。与此不同,康德所谓“我思”的要义在于,我由思维表现的我自身,既不是我自体,也不是我的现象,而是我呈现我自身为“思维之主体或思维之根据”。换言之,在康德那里,“我思”完全脱离了其为理性心理学之主题的含义,而表明为使一切对象由以成立的逻辑前提。于是,康德就有“规定的自我”与“被规定的自我”之明确区分,旨在挑明先验哲学的“自我”或“我思”,不作对象来把握,而为先验的逻辑前提。这就整个地改变了对“我思”的理解:不是实体之我在思,而是先验之我等于思;不是经验的思,而是纯思(“纯粹活动”),亦即先验主体。康德由此而阐发了先验统觉之自我,把“我思”改造成为一切判断中的“规定者主体”。如此常驻不变之同一的自我,乃是逻辑上的主体或先验主体。
这样说来,我们大致可以归纳康德先验方法的主要特征:(1)依照先天综合判断的提问方式,以判断或命题为对象,而不是以观念为对象;或如黑格尔所说,“超出自我和知性或诸概念对一件事物及其特性和偶性所处的关系这种单纯观念之上,而达到思想”[10]。(2)与洛克和休谟关于知识范畴的经验由来论相反,把包含普遍必然性的全部知识看成是既与的,并追问其能够成立的原始条件或逻辑前提,即先验前提。可以说,以先验方法或先验逻辑为枢轴的“自我意识”概念,是康德“批判哲学”的重点。这样一个全新的基础,无疑在很大程度上标识了此后整个德国唯心主义哲学本体论的基本取向。
二、自在之物与自我意识
在康德看来,“我思”(即“自我意识”)作为“能思维的存在者”和“规定者主体”,不是我们在外部现象中所能发现所能直观到的,而是属于“内感官”之职司。“内感官”的工作流程,是通过范畴即“纯粹理智概念”把杂多联结起来,以达到客观普遍有效的判断。这种联结或综合,确证了自我意识的意义和地位,被黑格尔称之为“康德哲学中最美丽的方面之一”。然而尽管如此,黑格尔仍然认为,“康德的自我还没有达到真正的理性,而是停留在与普遍意识相反对的个别意识本身上”[11]。若从整个德国唯心主义哲学本体论的演变来思考,这一指证是非常重要的,它关乎德国唯心主义本体论建设的发展路向。
在康德那里,范畴演绎的基本问题,就是要解决下述问题——“思维的主观条件何以能够具有客观的效力”?应该说,康德在先验逻辑范围内解决了这个问题,那就是证明“自我意识的统一性”乃是普遍必然性的先验根据,思维的纯粹活动以自我为本源,范畴的综合作用出自于自我意识。但是,由此而来的问题是:在自我意识之外,“还剩下某种不由进行思维的自我意识来建立并规定的东西,即一个自在之物,一个对思维说来是陌生的、外在的东西”[12]。这就有必要追究“自在之物”的意义,从而追究自在之物与自我意识在本体论上的彼此对待。
在康德哲学中,一方面,作为主体的先验自我,既是构成经验对象的先验前提,就不能作对象来看待;换言之,自我意识本身不作对象,因而也不可能对之形成任何知识。这意味着,先验自我本身是不可知的。另一方面,自在之物同样“不能知之,只可思之”。按照康德的说法,“作为我们的感官对象而存在于我们之外的物是已有的,只是这些物本身可能是什么样子,我们一点也不知道,我们只知道它们的现象,也就是当它们作用于我们的感官时在我们之内所产生的表象。因此无论如何,我承认在我们之外有物体存在,也就是说,有这样的一些物存在,这些物本身可能是什么样子我们固然完全不知道,但是由于它们的影响作用于我们的感性而得到的表象使我们知道它们,我们把这些东西称之为‘物体’,这个名称所指的虽然仅仅是我们所不知道的东西的现象,然而无论如何,它意味着实在的对象的存在”[13]。如果说,自我意识和自在之物本身都是不可知的,那么,二者的关系同样是不可知的,换句话说,我们不可能对此做出任何断言。但是这样一来,两者便在本体论上不得不滞留于分离隔绝之中,并在这个意义上处于彼此的对待之中。
尽管如此,康德仍然在其特定的意义上探讨了思想的客观性问题。这里所说的思想之客观性,意指我们知识中的普遍必然性;而这种普遍必然性,不根据感性的条件,而根据纯粹理智的概念。这里的问题涉及感性与知性的关系问题。在康德的语境中,感性是感受性或受动性,知性乃是“思维感性直观的对象的能力”,是思维的自发性或能动性。康德把两者区别开来,意在高扬自我意识的能动性;而指出两者之间的必然勾连,则是在承认“能思之我”对于“感觉之我”确有依赖的同时,指证人类知识中的普遍必然性根源于自我意识的纯粹活动及其范畴。
虽说没有经验表象给思维提供材料,“我思”或自我意识就不会发生,但是,康德坚持认为,普遍必然的判断或认识,不在感性直观,而在知性思维。也就是说,普遍必然性不是从个别或具体现象中概括提炼出来的,而是由自我意识建立起来的,唯有自我意识的活动才能提供知识中的普遍必然性。这样一来,康德通过处理感性与知性的关系,确认了认识的本质性在于自我意识,表达了“普遍必然性”即为“客观有效性”这样一种新的本体论观念。“经验判断不是从对于对象的直接认识中(因为这是不可能的),而仅仅是从经验的判断的普遍有效性这一条件中取得它的客观有效性的,这种普遍有效性,……决不根据经验的条件,甚至一般说来,也决不根据感性这一条件,而是根据一个纯粹理智概念。自在的客体永远是不知道的;但是,客体既然给我们的感性提供表象,当这些表象的联结被理智概念规定成为普遍有效时,它就通过这个关系而被规定成为对象,而且判断就是客观的了。”[14]
康德所阐发的这种思想的客观性,对于近代哲学的意识之内在性原则来说,有着重要的推进与积极的深化。在流俗的惯常用法中,“客观性”往往被指派给外在事物,大体意指人们能够感觉得到的外在物的性质。与此不同,康德明确提出,由自我意识的活动而构成的知识,方始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从而才是真正“客观的”。而那些作为现象的外在事物,生灭无常,不能独立自存,恰是“主观的”和偶然的。就此而言,黑格尔认为康德把“符合思想规律”即具有普遍必然性的东西称为“客观的”,是完全正确的。“感官所知觉的事物无疑地是主观的,因为它们本身没有固定性,只是飘浮的和转瞬即逝的,而思想则具有永久性和内在持存性。”[15]
黑格尔在一定的哲学层面肯定康德对自我意识之客观性的论证,从思想史的发展方面表明,在德国唯心主义的开端处,康德以普遍性和必然性为内涵规定,把自我意识的能动性和思想的客观性勾连起来,致力于阐明“我思”即自我意识的活动构成客观性的内在机理,从而有效地推动并深化了对自我意识的理解要求,把“我思”哲学或主体性哲学提升到了先验唯心论的高度。
三、本体论上的主观主义与二元论
康德对于自我意识作为“纯粹活动”的先验阐述,以及对于自我意识构成思想之客观性的论证,极富成果地推进了笛卡尔提出的“我思”原则,成为德国唯心主义哲学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新起点。在康德看来,普遍性和必然性是“先天的”,不在外界事物之内,而植根于名之为“自我意识”的这种理性之中。但是,由于我们前面已经提到的自我意识与自在之物的分离隔绝,所以,自我意识作为认识的先验前提或主观条件,虽然在具有普遍必然性的意义上标志着思想的客观有效性,但这样的理性不可能达到对事物本身、对现实、对真理的知识,所以,当康德力图把思想的客观性环节归诸自我意识、把本质性导回到自我意识时,他便只能把认识完全局限于现象范围了,并且只能“把对真理的无知当成良知”了。这里暴露出来的理论困境,从本体论而言,既是二元论的,又是不可知主义的,而这两者之间又有着至为密切的内在关联。由于在自我意识的对面矗立着与之分离隔绝的——处于“彼岸”的——自在之物,康德“又不能赋予自我意识的本质或纯自我意识以实在性,不能在自我意识中揭示其存在”[16],所以这种作为理性的自我意识便不能不是主观的,并因而在本体论上依然作为主观主义居留于“自我意识的个别性”。在这个意义上,虽然康德超越了关于思想之客观性的流俗之见,但仍然拘执于本体论上的主观思想,亦即与自在之物既分离又对立的自我意识,而远未达到思想的真正客观性。
黑格尔指出:“客观性一词实具有三个意义。第一为外在事物的意义,以示有别于只是主观的、意谓的、或梦想的东西。第二为康德所确认的意义,指普遍性和必然性,以示有别于属于我们感觉的偶然、特殊和主观的东西。第三……是指思想所把握的事物自身,以示有别于只是我们的思想,与事物的实质或事物的自身有区别的主观思想。”[17]
很明显,在黑格尔看来,康德的先验哲学并没有达到思想的真正客观性。知识的普遍必然性固然是一种客观性,但只要哲学不能在自我意识中揭示其存在,只要自在之物是自我意识永远达不到和消化不了的对立物,那么,这种哲学就依然被封闭在主观思想之中,只是在主观思维的范围内讨论和解决问题。“先天综合判断”不外是自我意识的纯粹活动把感性给予的杂多材料综合起来,因而这种活动的本质性真正说来是自我意识在其内部自身的活动,亦即在其内部自行思维的规定。就此而言,黑格尔说,“康德这种哲学使得那作为客观的独断主义的理智形而上学寿终正寝,但事实上只不过把它转变成为一个主观的独断主义,这就是说,把它转移到包含着同样的有限的理智范畴的意识里面,而放弃了追问什么是自在自为的真理的问题”[18]。
若要追问“自在自为的真理”,则必须超出康德哲学的立场,并在相当不同的本体论基地上来把握思想的客观性。这就是黑格尔所谈论的第三种意义的客观性,这种客观性为后来的“同一哲学”(谢林和黑格尔)所主张:“思想不仅是我们的思想,同时又是事物的自身(an sich),或对象性的东西的本质。”[19]
尽管康德宣称,范畴作为经验知识的先验条件乃是客观的,并致力于这种客观性的建构和论证,但作为其本体论根由的自我意识则仍然是主观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康德那里,知性范畴的特定根据,是自我在思想中的原始统一性,亦即自我意识的先验统一性。不消说,康德始终没有让范畴超出自我意识活动的领域,更遑论自我意识能够通达并消化处于自身彼岸的自在之物。因此,先验演绎证明,只有深入到自我的本性,即“统觉的先验统一”,我们才能了解什么是范畴规定。表象之获得客观规定,完全是从“统觉的先验统一”这个根本命题推演出来的。而表象的杂多之被范畴所规定和吸收,无非就是它们被引导成为意识的统一。先验哲学的这种把范畴与自我意识本性视作同一的特质,对于黑格尔来说意味着:“对象是在概念中而具有这种客观性的,而概念就是自我意识的统一,对象就是被纳入这个统一之中的;因此,对象的客观性或概念,本身不外是自我意识的本性,除了自我本身而外,就没有别的环节或规定。”[20]在这个意义上,康德所心仪的思想的客观性在本体论上仍然是主观的,先验哲学乃是一种“主观唯心论”。因为思想尽管具有普遍必然性的范畴,但这些范畴却只是“我们的”范畴,而不是对象自身的规定,从而思想也就仅仅是“我们的”思想,而不是事物的自身,即对象性的东西的本质。因此,康德的“自我意识”只是有限的自我意识,亦即黑格尔所说的“个别的”、“有局限性的”自我意识。就此可以说,当“同一哲学”把“先验主体”或自我意识提升到思辨客观性的高度时,康德哲学在本体论上的主观主义就被决定性地凸显出来了。
与这种主观主义相表里、相伴随的则是本体论上的二元论。
如前所述,康德的“先验主体”或自我意识有着不可逾越的界限,在这界限之外的是自在之物。因为“我们关于作为自在之物本身的任何对象不可能有什么知识,而只有当它是感性直观的对象、也就是作为现象时,才能有知识”。然而,尽管自我意识永远达不到自在之物,换言之,自在之物不可认识,但我们至少还必须能思自在之物,否则即会陷入无显现者却有现象的悖谬之中。[21]尽管康德用“积极含义”和“消极含义”之分来处理自在之物所带来的理论困难,但显而易见的是,自我意识和自在之物在本体论上是——而且不能不是——分离的和对立的,并因而是二元论的。
在先天综合判断如何成为可能的论证中,康德一方面坚持“先验统觉”作为一切知识的先天根据,强调“统觉之我”、“能思之我”、“单纯之我”、“绝对之我”乃至“逻辑之我”的自主性;另一方面又强调一切知识依赖于自在之物提供的感性材料,被直观的感性杂多必定先于且独立于知性综合而被给予了,主张“素朴经验论的普遍原则”。这种对立植根于本体论上的二元论,并且贯穿于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和整个哲学之中。以此为基调而出现的诸多二元分立,成为康德哲学的重要理论特征。正如黑格尔所说:“康德的哲学产生出来一个具有思维规定的感性的东西,但这个东西却不是事情自身:例如我感觉到某种坚硬的东西,我感觉到那坚硬性,但我却感觉不到某种东西自身。康德的哲学归结到二元论,归结到一个单纯本质的‘应当’,归结到一个没有解除的矛盾。”[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