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辩证法的形式逻辑前提批判

辩证法对理论思维的前提批判,直接地表现为对形式逻辑的前提批判。它把形式逻辑不予讨论的前提,作为自己批判反思的对象。

形式逻辑具有双重含义:其一是指人们在现实的思维活动中所运用的思维逻辑结构及其所遵循的思维规律和思维规则,这是自在意义上的形式逻辑;其二是指关于思维的逻辑结构及其规律和规则的科学,即通常所说的普通逻辑学,这是自为意义上的形式逻辑。

辩证法的形式逻辑前提批判,是以批判自为意义上的形式逻辑为中介,进而揭示隐藏于自在意义上的形式逻辑的内在矛盾。在这种批判性的揭示过程中,蕴含于理论思维前提中的内在矛盾得到初步的显现。

(一)形式逻辑不予讨论的两类前提

前提,在形式逻辑中被定义为“推理中已知的判断”。例如,在“凡金属都导电,铁是金属,所以铁导电”这个直言三段论中,“凡金属都导电”和“铁是金属”这两个直言判断,就是作为“已知的判断”而构成这个直言三段论的大、小前提。

在思维推理过程中,人们所要求的是从作为已知判断的前提推出结论,所关切的是推理过程是否符合思维的规则,而不是思考作为已知判断的“前提”是否合理。如果对“前提”提出质疑,批判性地追问“前提”是否合理,那就超出了形式逻辑的论域。正因如此,逻辑学界一直对莱布尼茨的“充足理由律”表示怀疑,认为这种要求指向了推理的“前提”,不应该也不可能在形式逻辑范围内得到解决。

形式逻辑排斥对推理中的前提——已知的判断——的质疑,也就是排斥对思维内容的批判性思考。这就是说,形式逻辑是以承诺或设定推理前提的已知性、真实性和确定性为前提的。即使形式逻辑并不做出这种承诺,它也是对前提的真实性采取“存而不论”或“置之不理”的态度。这两种态度其实是等值的:它们都以不考虑推理的前提为前提。

形式逻辑排斥对推理前提的质疑,符合形式逻辑自身的规定性。从自为意义的形式逻辑说,它已经预先声明自己“撇开思维内容”,专门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及其规律和规则”。而如果不是“撇开思维内容”,抽取出思维的形式结构进行研究,就无法考察思维形式的规律和规则。这就如同数学一样,它要研究事物之间的数量关系和空间关系,就必须对具体的事物(手指头或建筑物)采取存而不论的态度。

从自在意义的形式逻辑说,虽然在现实的思维过程中并不能“撇开思维内容”,但人们仍然是对“前提”采取预先设定或存而不论的态度。上面列举的直言三段论中,人们只是要从“凡金属都导电”和“铁是金属”这两个前提推出“铁导电”的结论。至于是否金属都导电,以及铁是不是金属,在形式推理过程中是不予考虑的。如果去探讨“是否金属都导电”或“铁是否是金属”,那就变成了另外的推理过程。比如,要推论“凡金属都导电”,就可以在思维过程中形成这样的直言三段论:“凡是材料中有大量可以自由移动的带电粒子的材料就是导电材料,所有的金属都有大量可以自由移动的带电粒子,因此凡金属都导电。”但是,在这个形式推理过程中,又是以承诺“有大量可以自由移动的带电粒子的材料就是导电材料”为前提的。这就是说,只要是在形式逻辑的论域内思考问题就总是以承诺“前提”为前提。

由此便提出一个问题:在人类的历史发展中,作为所有“已知判断”的各种前提(也就是作为思维内容的各种知识)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历史地变化着的。那么,这种“已知判断”的更新或“推理前提”的变革是怎样实现的?这是形式逻辑不予讨论的第一类前提。

进一步思考,我们又会发现另一类问题,即形式逻辑不仅对作为“已知判断”的前提不予讨论,而且对形式逻辑本身何以能够成立的前提也同样不予讨论。这就是说,形式逻辑并不讨论它为什么能够抽取“思维的形式结构”和提供思维的“规律和规则”。

从自在意义的形式逻辑说,如果人们在思维过程中违反了形式逻辑的规律和规则,就不能正确地表达思想。这时,人们就会矫正自己的概念表达或推理过程,使之符合形式逻辑的规律和规则。但是,对于能够准确地交流思想的语言表达方式,以及蕴含于这种语言表达方式之中的规律和规则,在形式逻辑的思维过程中,人们同样是不加反思的。就是说,人们在现实的思维过程中,并不提出这样的问题:我们为什么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律和规则进行思维活动?

自为意义的形式逻辑作为一门科学的形式逻辑,它向自己提出这样的问题,并做出了自己的回答。但是,形式逻辑所提出的问题是:各条具体的规律和各种具体的规则的根据是什么。与此相适应,形式逻辑所做出的回答是,具体地论证各条规律和各种规则的根据。比如,形式逻辑提出为什么直言三段论的中项在前提中至少要周延一次的问题,它就从中项与大项和小项的关系来加以论证。这就是说,作为一门科学的形式逻辑,也不去追问形式逻辑的规律和规则何以能够成立的前提问题。

形式逻辑是有前提的。这就是“理论思维的不自觉的和无条件的前提”——思维和存在服从于同样的规律。形式逻辑是以承诺思维运演与思维对象之间具有某种异质同构性为前提的。形式逻辑以自己所承诺的这个根本性前提为前提,去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及其运演的规律和规则。如果没有这种承诺,人们又如何运用形式逻辑去思考和推论对象的复杂联系呢?

由此可见,在形式逻辑的论域内,有两类不予讨论的“前提”:一类是作为思维内容即“已知判断”的前提,另一类是作为思维形式即形式逻辑本身的前提。形式逻辑把对这两类前提的批判性反思,都留给了作为世界观理论的哲学。

(二)哲学对形式逻辑前提的双重关切

形式逻辑在自己的论域内有两类不予讨论的前提,与此相适应,哲学对形式逻辑的反思也表现为双重的关切:一是关切作为思维内容的“已知判断”,批判地考察这些“已知判断”的合理性,也就是把形式逻辑设定为“已知”的前提作为批判的对象;二是关切作为思维形式的思维运演的规律和规则,批判地考察理论思维的前提,也就是把形式逻辑的不证自明的前提作为批判的对象。

形式逻辑有三条基本规律:同一律、不矛盾律和排中律。

由于形式逻辑既不讨论作为思维内容的前提,也不反省自身何以能够存在的前提,而只是要求思维运演或思维操作的过程符合形式逻辑自洽的规律和规则,所以形式逻辑内部是无矛盾的,是排斥矛盾的。形式逻辑的同一律、不矛盾律和排中律,就其实质而言,都是要求思维的确定性(是就是,不是就不是,不能同时承认既是又不是)。在这个意义上,形式逻辑只要求人的思维运演过程遵循一条规律——A就是A的同一律。不能同时肯定A和非A的不矛盾律,对A和非A必有所断定的排中律,都不过是同一律的逻辑延伸和补充说明。因此,哲学对形式逻辑的同一律表现出特殊的关切。

同一律的前提是双重的:任一事物在现实中是与自身同一的;任一事物在思维中可以被思考为与自身同一。就是说,形式逻辑既承诺每一个别事物具有同一性,又承诺每一个别事物与相应的思维单位具有同一性。

同一律的双重性前提又构成人的思维的双重性条件:它既是事物可以被思考的条件,又是保证思维运演中的论题、命题、概念的确定性和同义性的条件。

问题在于:形式逻辑同一律所确定的思维条件,只是表象思维和常识思维的条件,而不是理论思维——科学思维和哲学思维——的条件(确切地说,不是理论思维的充分条件)。

表象思维是一种概念依附于表象、从属于表象的思维。“表象思维的习惯可以称为一种物质的思维,一种偶然的意识,它完全沉浸在材料里,因而很难从物质里将它自身摆脱出来而同时还能独立存在。”[1]在表象思维中,概念对应于表象,而表象则对应于确定的对象。在这种思维方式中,思维被赋予了双重的确定性:对象的确定性以及概念的确定性。因此,形式逻辑的同一律构成表象思维的充分且必要条件。

常识思维则满足日常生活需要的经验思维。常识总是牢固地依附于经验,而经验总是同个别的事物、现象和体验相联系。在经验常识的范围内,人们只能以一种二值逻辑的方式进行思维:是就是,不是就不是,不能说“既是又不是”;A就是A,非A就不是A,不能说“既是A又是非A”。因此,形式逻辑的同一律也是常识思维的充分且必要条件。

但是,人的思维“一跨入广阔的研究领域”,运用科学思维和哲学思维去进行理论思考,表象思维和常识思维“就会遇到最惊人的变故”。哲学对形式逻辑同一律(以及不矛盾律和排中律)的前提的关切,是一种超越表象思维和常识思维的对理论思维前提的关切。

在形式逻辑中,作为“已知判断”的前提,就其具体内容来说是无限丰富的,就其知识内容来说则可以分为三个基本层次:作为已知判断的常识、作为已知判断的科学和作为已知判断的哲学。哲学对形式逻辑前提的另一重关切,就是对作为推理前提的常识、科学和哲学的前提批判。这种批判的实质是概念的自我批判。

在形式逻辑推理过程中,作为“已知判断”的前提都是既定的、给予的,因而也是唯一的、确定的。从确定性的前提出发,必须也能够合乎逻辑地推出确定性的结论。因此,思维过程才必须和能够排除矛盾。反之,如果作为已知判断的前提是矛盾的、不确定的,它就根本无法充当形式逻辑推理的前提——因为它不能满足思维过程必须排除矛盾的要求。这种相互矛盾的和不确定的前提,只有转化为某种内容更丰富和更深刻而同样具有非矛盾性和确定性的前提,它才能够充当形式逻辑推理中作为已知判断的前提。这样,在形式逻辑推理中,前提本身仍然是无矛盾的,因而也仍然要求思维运演过程的无矛盾性。哲学对形式逻辑的推理前提的关切,也就是对这种前提无矛盾性和确定性的批判反思。哲学所提出的问题是:作为前提的“已知判断”是确定的和无矛盾的吗?作为知识内容的常识、科学和哲学可以非批判地予以承认吗?

显而易见,哲学对形式逻辑前提的双重关切,是一种指向形式逻辑的前提而又超越形式逻辑的论域的关切,是批判性地思考理论思维前提的哲学层面的关切。因此,对形式逻辑的前提批判,是批判地反思理论思维的前提,而不是否定形式逻辑本身的作用。

(三)辩证法对形式逻辑的前提批判

哲学对形式逻辑前提的关切,从具有实质性内容的角度看,始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的德国古典哲学。这种实质性内容,就是辩证法对形式逻辑的前提批判。

德国古典哲学创始人康德,在与其先验逻辑相对立的意义上去批判形式逻辑,认为形式逻辑割断认识的内容与形式的联系,也就取消了认识的真正的矛盾——认识内容与认识形式的矛盾。康德本人则从认识的内容与形式的矛盾入手,批判性地反思理论思维的前提——思维把握存在的逻辑。

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黑格尔,从本体论、认识论和逻辑学相统一的视野出发,认为逻辑不是关于思维的外在形式的学说,而是关于人类思维运动规律的科学。在人类思维运动的进程中,形式是具有内容的形式,是和内容不可分离地联系着的形式。黑格尔所要求的这种逻辑,是概念发展的逻辑,也就是概念辩证法。正是黑格尔所创建的自觉形态的概念辩证法,真正开始了辩证法对形式逻辑的前提批判。

真正的思维规律究竟是怎样的?这是黑格尔辩证法思想的聚集点,也是他对形式逻辑前提批判的出发点。黑格尔立足于“抽象的同一”与“具体的同一”的区别,批评形式逻辑的同一律只是抽象理智的规律,而不是真正的思维规律。他提出:同一律被表述为“一切东西和它自身同一”或“甲是甲”,这个命题的形式自身就陷于矛盾,因为一个命题总要说出主词与谓词之间的区别,而“甲是甲”的命题却没有做到它的形式所要求于它的。[2]与“抽象的同一”相区别,“具体的同一”是包含着差别的同一,是具有内在否定性的同一。黑格尔认为,思维与存在的同一,就包含着思维和存在的“差别的内在的发生”,由这种具有内在差别的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所展开的思维运动的逻辑,是一个概念的自我否定的扬弃过程。这样,黑格尔在批判形式逻辑的出发点上,就把批判的锋芒指向了理论思维的前提——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并在这个批判的过程中,构成了他的概念自我发展的辩证法。

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同时又是对形式逻辑的作为“已知判断”的前提的批判。黑格尔认为,概念不是僵死凝固的存在,而是一个自我展开的发展过程。这是因为,任何概念都同时既是规定又是否定,都是作为环节和中介而存在的。概念的自我否定,既是对自身的虚无性的否定(使自身获得更全面的规定性),又是对自身的固存性的否定(使自身在更高的逻辑层次上重新获得规定)。因此,在黑格尔的《逻辑学》中,概念的自我发展表现为,从作为思想直接性的概念之间的相互过渡(存在论),进展到作为思想间接性的概念之间的相互映现(本质论),又进展到思想的直接性与间接性的统一的具体概念(概念论)。

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以唯心主义的神秘形式,提供了思维运动的“一般逻辑”——概念发展的逻辑。在这个逻辑中,对作为“已知判断”的一切前提——常识前提、科学前提和哲学前提——都在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着否定的理解,因而使辩证法获得了自觉的批判本性。

马克思主义哲学对形式逻辑的前提批判,也是首先指向同一律的前提。恩格斯说:“旧形而上学意义上的同一律是旧的观点的基本原则:a=a。每一个事物都与自身同一。一切都是永恒的,太阳系、星体、有机体都是如此。这个定律在每一个别场合下都被自然研究一件一件地驳倒了,但是在理论上还保留着,……抽象的同一性,象形而上学的一切范畴一样,足以满足日常应用,……但是,对综合性自然科学来说,即使在每一单个部门中,抽象的同一性也是完全不够用的。”[3]

很明显,恩格斯对形式逻辑同一律的批判,是对“旧世界观的基本原则”的批判,也就是要求世界观理论超越“抽象的同一性”,形成辩证法的世界观理论。列宁也提出,“在旧逻辑中,没有过渡,没有发展(概念的和思维的),没有各部分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也没有某些部分向另一些部分的‘过渡’”[4]。从这种批评出发,列宁非常赞赏黑格尔所要求的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逻辑,并提出“逻辑不是关于思维的外在形式的学说,而是关于‘一切物质的、自然的和精神的事物’的发展规律的学说,即关于世界的全部具体内容的以及对它的认识的发展规律的学说,即对世界的认识的历史的总计、总和、结论”[5]。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列宁更为明确地把对旧逻辑的批判升华为对理论思维前提的批判反思。列宁提出:“如果一切都发展着,那么这是否也同思维的最一般的概念和范畴有关?如果无关,那就是说,思维同存在没有联系。如果有关,那就是说,存在着具有客观意义的概念辩证法和认识辩证法。”[6]

在这里,列宁极为深刻地把作为世界观理论的辩证法与作为哲学基本问题的理论思维的前提联系起来。旧逻辑中没有过渡和发展,而辩证法则是关于发展的逻辑。但是,与旧逻辑相对立的辩证法究竟是一种怎样的逻辑呢?它是关于思维与存在统一的逻辑,也就是具有客观意义的概念的辩证法和认识的辩证法。正因如此,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学才是同一个东西——在理论思维的前提批判中所构成的关于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的世界观理论。

辩证法理论作为关于思维和存在的统一与发展的学说,它不是把形式逻辑中作为“已知判断”的前提当作凝固的东西,而是当作发展着的东西。任何概念、范畴、命题都只是“认识世界的过程中的梯级,是帮助我们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网上纽结”[7]。所有的这些“梯级”、“网上纽结”,都蕴含着思维与存在的矛盾,都具有内在的自我否定性,从而构成人类认识发展的逻辑。

在恩格斯和列宁的形式逻辑前提批判中,还特别突出地强调辩证法对一般与个别、共性与个性关系的批判反思。恩格斯说:“同一性自身中包含着差异,这一事实在每一个命题中都表现出来,因为在命题中谓词必须不同于主词。百合花是一种植物,玫瑰花是红的。这里不论是在主词中还是在谓词中,总有点什么东西是谓词或主词所涵盖不了的。”[8]列宁说:“从最简单、最普通、最常见的等等东西开始;从任何一个命题开始,如树叶是绿的,伊万是人,茹奇卡是狗等等。在这里(正如黑格尔天才地指出过的)就已经有辩证法:个别就是一般……个别一定与一般相联而存在。一般只能在个别中存在,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可见,在任何一个命题中,很象在一个‘单位’(‘细胞’)中一样,都可以(而且应当)发现辩证法一切要素的胚芽,这就表明辩证法本来是人类的全部认识所固有的。”[9]

在辩证法的形式逻辑前提批判中,我们可以发现辩证法的要素及其批判本性的“胚芽”,而在辩证法的常识、科学和哲学的前提批判中,我们就会发现辩证法对理论思维前提批判的丰富的理论内容,从而真切地理解辩证法的批判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