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辩证法对理论思维的前提批判
作为最抽象的规定,我们可以把辩证法理论归结为“关于矛盾的学说”。
然而,由此却引发一个问题:世界就是矛盾,那么,人类在其前进的发展中所创建的关于世界的全部科学理论,在最抽象的意义上,是否都应归结为辩证法理论?
对这个问题,通常是从“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来回答:辩证法理论作为哲学世界观和方法论,它不是研究具体的矛盾即矛盾运动的特殊形式和特殊规律,而是研究抽象的矛盾即矛盾运动的一般形式和普遍规律;它不是提供关于具体的矛盾运动的理论解释,而是提供对整个世界进行辩证思考的理论思维方式。
如果深究这种回答,又会引发一个更为实质性的问题:“抽象的矛盾”以何种方式构成辩证法理论的研究对象?或者反过来说,何种对象才能构成哲学世界观即理论思维方式的“矛盾”?
实际上,当着我们承认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是哲学的基本问题时,我们就已经承认,哲学世界观的根本矛盾,就是思维与存在的矛盾。而研究思维与存在的矛盾,则是对理论思维的前提反思。
思维与存在的世界观矛盾,首先表现在,虽然思维和存在“这两个系列的规律在本质上是同一的,但是在表现上是不同的”[5]。思维是以感性为中介,通过概念的逻辑运动来表达存在的运动规律。因此,思维与存在的统一,并不是思想内容与对象本质的直接的符合,而是思维在概念运动和概念发展中所形成的矛盾的统一、对立的统一、矛盾运动过程中的统一。
在思维与存在的对立统一的矛盾运动过程中,直接地表现出三个基本层次的矛盾关系:一是人的表象意识与经验对象的关系;二是人的思维规定与对象本质的关系;三是人的表象意识与人的思维规定的关系。
表象意识与经验对象的关系问题,本质上是作为感性映像的表象是否“摹写”、“复现”、“复制”经验对象的问题,也就是表象是否以及如何与对象相符合的问题。而思维规定与表象意识及其所反映的经验对象的关系问题,则又包括两个基本层次的关系问题:在其表层,是思维规定(概念、范畴、命题以及由它们的逻辑联结所构成的诸种理论体系)是否表述经验对象的本质和规律的问题;在其深层,则是思维运演的逻辑(由思维形式、思维范畴、思维规则、思维方法和思维能力所构成的思维运动)能否描述存在运动规律的问题。这就是思维和存在在规律层次上的统一问题。
规律的客观性问题、思想的客观性问题、真理的客观性问题,这是在思维的现实运动的层面上对理论思维前提的批判性反思。辩证法作为关于世界观的矛盾学说,它通过反思理论思维的前提,而揭示思维以其概念运动和概念发展所表达的存在运动的规律。
思维与存在的世界观矛盾,更深层地表现在,人的思维的最本质最切近的基础,既不是人的思维本身,也不是与思维相对立的存在,而是把思维与存在现实地联系起来的中介——人的目的性和对象化活动——实践。
实践问题,它不仅是思维和存在关系问题的现实基础,而且是思维和存在关系问题的无限展开的实质内容。在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中,不仅包含着以思维为出发点的思维对存在的反映问题,而且包含着以实践为出发点的思维与存在的交互作用问题。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在其现实性上,是以人的实践活动及其历史发展为实质内容的。
在人类的实践活动中,直接地蕴含着思维的能动性与对象的现实性、主体的目的性与客体的规律性、理想性的要求与客观性的存在、人的尺度与物的尺度、认知判断与价值判断等丰富的矛盾关系。人类的实践作为历史的展开过程,则又蕴含着人作为历史的前提与结果的矛盾,人类文化的正面效应与负面效应的矛盾,历史进程的前进性与曲折性的矛盾,认识进程中的真理性与谬误性的矛盾,人类历史的必然性与偶然性、确定性与非确定性的矛盾,人类思维的至上性与非至上性、无限性与有限性的矛盾……辩证法作为关于世界观的矛盾学说,只有达到对理论思维前提的实践论批判,才能充分地揭示世界观的内在矛盾,并做出合理的解释。
马克思说,辩证法在它的“合理形式”上,就是“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6]。
辩证法之所以能够在对世界上的一切事物的肯定理解中同时包含对它的否定理解,之所以能够为人类提供一种对整个世界进行辩证思考的理论思维方式,从根本上说,是因为辩证法理论把自己的批判指向了“理论思维的不自觉的和无条件的前提”。
理论思维的前提,是人类全部活动的最基本的前提。人类的认知活动、评价活动、审美活动和实践活动,人类所创建的数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就其实质内容而言,都是解决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理论思维的前提,不自觉地和无条件地蕴含在人类的全部活动之中。只有在对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的肯定理解中同时包含对它的否定理解,把思维和存在的统一理解为“不断的运动”过程,才能从根本上把整个自然的、历史的和精神的世界理解为一个过程。
辩证法理论之所以在本质上是“批判的”,也同样是因为它所指向的是理论思维的“不自觉的和无条件的前提”。没有对思维和存在关系问题的批判反思,不把这种批判反思指向理论思维的“前提”,就无法揭示出蕴含在人类全部活动之中的这个“不自觉的和无条件的”前提,也就没有作为世界观理论的辩证法的理论思维方式,因而也就没有辩证法。
辩证法在本质上是批判的,是说辩证法本身就是关于世界观矛盾的批判性理论,没有这种世界观批判就没有辩证法,而并非仅仅是说辩证法理论具有批判的功能。批判,是辩证法的“本质”或“本性”
恩格斯说,与“蹩脚的时髦哲学”不同,辩证哲学是“某种以认识思维的历史及其成就为基础的理论思维形式”[7]。辩证法理论的发展、辩证法批判本质的深化,是在对理论思维前提批判的历史过程中实现的,它本身容含着极为丰富而深厚的理论内容。把辩证法的批判本质归结为一个抽象的命题或现成的结论,必然会导致辩证法理论的苍白和匮乏。
需要说明的是,把辩证法理论归结为关于世界观矛盾或理论思维前提的批判性理论,并不是对辩证法研究领域的限定,而是对辩证法的理论性质或理论实质的界说。这就是说,从研究领域看,辩证法理论的触角是极其广阔的,充分敞开的。不仅有自然辩证法、认识辩证法、思维辩证法、社会辩证法、历史辩证法等,而且有数学辩证法、物理学辩证法、医学辩证法、法学辩证法、史学辩证法、管理学辩证法等,还有艺术辩证法、政治辩证法、军事辩证法等。
但是,无论是哪个领域的辩证法,哪个层次的辩证法,还是从哪个角度研究的辩证法,它作为哲学世界观理论,其实质内容都是对理论思维的前提反思,都是对该领域的人类活动的前提批判,而不是研究某种特定的对象领域或某种特定的人类活动。能否从理论思维的前提批判去理解辩证法,是能否形成辩证法的哲学世界观的决定性环节。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22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364页。
[3] 参见《列宁全集》第55卷,7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6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24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11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30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