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对科学的哲学理解
2005年8月25~27日,在荷兰的自由大学召开了第一次以“科学理解”(scientific understanding )为主题的国际会议“科学理解的哲学透视”(Philosophical Perspectives on Scientific Understanding)。[1]
就总体而论,解释与理解之间的思想矛盾属于诠释学。诠释学(Hermeneutik)这个词,在古希腊神话中的意思是传达神意的天使(Hermes),在古希腊语有“我翻译”(Hermeneuo)之意。诠释学在16世纪的原意是对《圣经》文本的解读,但后来发现所有的文本都有诠释问题。1725年意大利的思想家维柯在《新科学》中指出,我们只能理解我们自己的历史,因为历史是我们自己创造的,而对于自然来说,自然则是永远无法理解的,也不可能被我们所理解。德国哲学家施莱尔马赫(1768~1834)认为“理解”就是将自己投入到另外一个人的境况中去,“设身处地”地为文本及其作者着想,这种着想一是对照比较,一是创造发挥。狄尔泰在他的《诠释学的诞生》一文中指出:“依赖外部得到的感官符号进而认识其内部情况是一个过程。我们将这一过程称之为理解。”[2]而且,不管怎样,“理解……总是人文科学上所有操作的基本程序” [3]。
我们以为,传统诠释学对后人的思想影响在于“诠释循环”问题。“部分与整体之间的关系因此变得非常重要。不管是理解(即听懂)别人所说,还是阅读一本书,理解总是从部分开始。字母组成词汇,词汇构成句子。在下一步,又有其他部分补充进来,直至我理解了我的谈话伙伴所说的意思或者一本书的内容。从这个整体出发来看,每个部分又会重新拟就得到另外的排列组合。这种从部分到整体的关系,从理解部分到理解整体的过程叫作‘诠释循环图’。这是一个非常形象的关键词。”[4]
一般而论,解释和理解之间的思想矛盾运动可以区分为三个阶段。德国哲学家卡尔-奥托·阿佩尔将历史上的“理解—解释争论”分为三个阶段,即作为“精神科学”方法论的解释学与实证主义(孔德、穆勒等)的唯科学论还原论之间的对抗,科学解释的“逻辑论证纲领”与解释学因海德格尔的“本体论转向”而向“真理发生”的前科学领域的“退却”,以及阿佩尔认定的包括了科学哲学、科学方法论、科学逻辑等在内的“科学学”与解释学从“对立”走向“互补”。[5]
早在1894年,文德尔班在《历史与自然科学》的著名讲演中指出:“精神科学的方法是理解。采用这一方法,精神科学研究个人、一次性事件以及不再重复的现象,并以这种方法把握对象的个性、一次性与不可重复性;与此相反,经验科学的方法是解释,瞄准那些普遍的、有规律的、可以重复的现象,采用的形式是普遍有效的法则陈述。”[6]保罗·利科进一步指出,解释学“就是自然的‘解释’与历史的‘理解’之间的对立”[7]。这是因为,“在解释说明中,我们展开了意义与命题的层次;而在理解中,我们由综合从整体上把握或理解了各个部分的意义” [8]。
按照Gerard Delanty的说法,解释学对科学的哲学分析是按照如下几个原理进行的:1.解释:解释学意味着解释,标志着对说明的安排和对解释的描述,解释是不能被简单地归结为观察的。社会实在的结构是由人类意义的客观化行为所构成的,它是如此复杂以至于我们不能用观察来表示它。因此,为了达到对实在的深层研究,科学家必须解释。2.反科学主义:解释学研究的支持者认为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之间在方法和主题上有重要差别,其理论依据就是事实与价值之间的不同。3.价值自由:解释学与实证主义的差别在于,解释学一般认为是价值自由的,因而深藏着相对主义的信念。换言之,科学家并不进入对研究主题的评价。从这个角度看,解释学并未摆脱实证主义的社会科学,但其价值自由的意义是与解释学的知识追求自我解释相冲突的。这就造成了与实证主义的基本区别。4.人本主义:解释学研究的支持者一般以人类具有统一的本质为前提,认为这种统一使解释成为可能。虽然不同文化以及不同的文化发展阶段有不同的价值,但存在着统一的人类本质以使价值的发展保持其联系性:世界不能是无意义的。5.语言学的建构主义:大多数解释学研究强调语言作为基本社会结构的基础。社会被看作是由语言及其意义所建构的。从这个角度看,解释学研究无须实证主义,其方法论是个人主义的。6.主体际性:与实证主义不同,解释学的解释包含着科学与其客体之间的主体际性关系。解释学的科学概念不是消极的接受而是文化的建构,因而能够导致自我理解或世界的对话。[9]
存在主义哲学的意义就在于从“在者”追溯“在者”的根由——“存在”本身,即“在者”存在的依据。海德格尔对现代技术的看法是与他对哲学的看法联系在一起的,他强烈反对笛卡尔以来的主—客二分的形而上学,强调对技术进行存在论考察,即追问技术的存在的根由。“因缘乃是世内存在者的存在;世内存在者向来已首先向之开放。存在者之为存在者,向来就有因缘。有因缘,这是这种存在者的存在之存在论规定,而不是关于存在者的某种存在者状态上的规定。因缘的何所缘,就是效用何所用与合用的为何所何。随着效用的何所用,复又能有所缘。例如,因我们称之为锤子的那种上手的东西同锤打有缘(因之我们才称那种上手的东西为锤子);因锤打,又同修固有缘;因修固,又同防风避雨之所有缘;这个防风避雨之所为此能避居其下之故而‘存在’,也就是说,为此在存在的某种可能性之故而‘存在’。”[10]正是从这个角度,海德格尔认为,“在生存论上,解释植根于前理解,而不是理解生自解释”。[11]
因此,伽达默尔在《真理与方法》中这样写道:“海德格尔对人类此在的时间性分析已经令人信服地表明:理解不属于主题的行为方式,而是此在的本身的此在方式。本书中的‘诠释学’概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它标志着此在的根本运动性,这种运动性构成此在的有限性和历史性,因而也包括此在的全部世界经验。”[12]Gerard Delanty正确地指出了这一点,他说,海德格尔引发了伽达默尔的解释学。“在《真理与方法》中,伽达默尔反对新康德主义以理解的客观性为目的的解释学模式。伽达默尔的问题是真理和方法的关系问题。他不同意理性主义和传统解释学,传统解释学认为真理先于方法,预先存在于理解的本体论结构之中。伽达默尔从新海德格尔出发,认为理解活动与解释者的文化密切相关,在解释者和被解释者的世界之间存在一个桥梁。解释学的目的在于二者之间进行沟通,在二者之间形成视界融合,而不是完美的解释。换言之,对伽达默尔而言,总是存在一个不可逾越的主体性,因此完美的解释是不可能的。伽达默尔认为不可能达到理解作者好于理解本身的地步:我们不可能洞察作者本身,但我们能进入对话,并达到‘视界融合’。”[13]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伽达默尔(Hams Georg Gadamer)以海德格尔的生存本体论重新思考了狄尔泰等人的思想,从而奠定了解释学的当代形式。他把解释循环看成是作者与读者之间的对话,这种对话不仅要了解对方的意思,还要根据对方的观点不断修正自己的观点。“第一,我必须有能力重建对方的意见。这意味着我是带着一个‘先见’开始进入对话的,也就是带着一个‘前理解’,其中包括了必要的背景知识。以此为基础,我才有可能重建对方的意见。第二,我必须有能力,而且准备根据对方的意见中提出的证据,随时修改自己的看法,也就是说能够听取不同的意见。在这个意义上,对话的结果便是事先无法确定的。” [14]
从这个图式中我们不难看出:“解释和理解是在不断地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然而,解释是属于方法范围内的。对整个作品的解释而言,理解本身并不是一种方法,但却与属于方法的解释结合在一起。理解产生、伴随、完结着解释,因而也包容着解释。解释反过来又以分析展开的方式推进着理解。”[15]
我们认为,解释与理解之间的思想矛盾在第二阶段的主要成果在于,对话的辩证法。伽达默尔用对话来说明理解,而辩证法在对话中非常重要。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和柏拉图就提出了通过对话的辩证法达到真理的认识途径。德国古典哲学家费希特和黑格尔将辩证法发展成为这样一种逻辑模式:
正题:A是B
反题:A是-B
合题:A既是B又是-B。[16]
当然,哲学解释学也内含着深刻的理论问题:1.由于强调“先见”在理解中的重要意义,因此,解释学有导向先验哲学的保守主义之嫌。2.由于强调“重现”在理解中的重要意义,因此,解释学有导向心理主义之嫌。3.由于强调“兴趣”在理解中的重要意义,而“兴趣”又因人而异,因此,解释学有导向相对主义之嫌。4.由于强调“整体”在理解中的重要意义,而“整体”又缺乏一定的理论制约,因此,解释学有导向整体主义之嫌。例如,E.D.赫施(Hirsch)就曾经指出,“解释者的基本任务是在自己的心理重现作者的‘逻辑’、作者的态度、作者的文化素养,总之,重现作者的整个世界”[17]。Gerard Delanty也认为:“解释学方法的本质是使读者或解释者进入作者和演说者的意识之中。既然解释学研究被看作是读者与作者相沟通的辩证关系,这就导致心理主义……解释学与历史和文化的研究密切相关,这使得解释学被称为历史主义。历史主义要求在自然科学和人类科学之间有一个基本的差别,由于这个事实,社会规律也不同于自然规律。人类历史就是这些规律的展开。历史主义坚信这些规律能被科学地研究。”[18]
[1] 袁航、曾国屏:《“科学理解的哲学透视”国际会议评述》,《哲学动态》2006年第7期。
[2] 转引自〔德〕汉斯·波塞尔:《科学:什么是科学》,李文潮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第176页。
[3] 转引自〔德〕汉斯·波塞尔:《科学:什么是科学》,李文潮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第182页。
[4] 转引自〔德〕汉斯·波塞尔:《科学:什么是科学》,李文潮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第176页。
[5] 曹志平教授认为,历史上的“理解—解释争论”,从宏观方面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即“理解或解释”与“理解与解释”;在微观上,“理解与解释”的关系可以区分为三个逻辑层次,即方法论、认识论和本体论。从“理解或解释”到“理解与解释”是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方法论思想的重大发展,而这种发展的深层次动因则源于对理解与解释的方法论、认识论和本体论三个层次关系的辩证理解。
[6] 转引自〔德〕汉斯·波塞尔:《科学:什么是科学》,李文潮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第174页。
[7] 〔法〕保罗·利科:《解释学与人文科学》,陶远华等译,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第47~48页。
[8] 〔法〕保罗·利科:《解释学与人文科学》,陶远华等译,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第148页。
[9] See Gerard Delanty:Social Science:Beyond Constructivism and Realism,Minnesota,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1997:40.
[10] 〔德〕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王庆节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第103~104页。
[11] 〔德〕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修订译本),陈嘉映,王庆节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第173页。
[12] 〔德〕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上卷),洪汉鼎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第6页。
[13] Gerard Delanty:Social Science:Beyond Constructivism and Realism,Minnesota,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1997:54.
[14] 〔德〕汉斯·波塞尔:《科学:什么是科学》,李文潮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第182页。
[15] 〔法〕保罗·利科:《解释理论》,转引自殷鼎:《理解的命运》,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8,第102页。
[16] 〔德〕汉斯·波塞尔:《科学:究竟什么是科学》,李文潮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第184页。
[17] 〔美〕E.D.赫施:《解释之妥当性》,转引自〔美〕D.C霍埃:《批评的循环》,兰金仁译,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第14页。
[18] Gerard Delanty:Social Science:Beyond Constructivism and Realism,Minnesota,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199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