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释“采采”

《诗话》卷三第七四则:

“《三百篇》如‘采采芣苢,薄言采之’之类,均非后人所当效法。……今人附会圣经,极力赞叹。章某【艧齐】戏仿云‘点点蜡烛,薄言点之。点点蜡烛,薄言剪之。’……闻者绝倒。”

今案:不拘圃于所谓“圣经”,识见可取。但对于所引诗,实未得其解。“采采”二字,在《诗经》中首见于“采采卷耳”。毛苌解“采采,事采之也”,朱熹解“采采,非一采也”,均解为动词。其实以诗证诗,“采采”应为形容词,乃双声联语。

从正面而言,如《蒹葭》之诗,“兼霞采采”与“蒹葭苍苍”、“蒹葭凄凄”同例,故“采采”亦犹“苍苍”、“凄凄”。采采者灿灿也,青青也,活鲜鲜也。并非动词,并非所谓采了又采。

从反面而言,如“采采芣苢,薄言采之。采采芣苢,薄言有之”,其下二章尚有“掇之”、“捋之”、“袺之”、“襭之”等字面。三章诗仅换了六个动词了都是一律的句法。如“采采”为采了又采,则此外何以不言“有有”、“掇掇”、“捋捋”、“袺袺”、“襭襭”呢?

汉儒、宋儒都把诗讲错了,沿误已久,倒不足为袁枚与章某怪。但“采采”之义既得其正解,则章某所戏仿之“点点蜡烛”,倒真可以令人绝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