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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走出国门的朋友曾向我介绍他的美国见闻,他说,美国人喜欢小题大作,他们在生活中受到不公正待遇,常常搬出《宪法》当武器,来把事情“摆平”。比如,美国人在大庭广众之下给某些官员指谬,若有人出来干涉,他们会说:“言论自由是《宪法》给予每个公民的权利,让人住口,门都没有。”我觉得,美国人喜欢搬“法”,并不是因为美国人个个都是法律专家,而是说他们尝到了《宪法》给的甜头,从而成为《宪法》的自觉运用者和维护者。

时下,依法治国已经在全国上上下下达成了共识,法制代表文明和进步,这个道理恐怕连小学生都懂。有道是好事多磨,走向法制化道路并非一帆风顺,常有带有戏剧性的事件发生,我们常常在报刊上看到法与权的激烈较量。在报刊上公开曝光的内容,往往是国法战胜了某些腐败分子手中的权力,自然大快人心。但决不能让胜利冲昏了头脑。事实上,很多地方的人们已经习惯按上面说的办,而不是按照法律办事。特别是一些人以权枉法,很多人对此习以为常,人们在生活中遇到不公正待遇,往往不是想到法,而是想到人,于是,走后门好像成了人们在困难时刻的最佳选择。

我私下想,中国经历的封建社会很长,以至于人们产生了思维惯性,要实行法制,一些人还不太习惯,这并不难理解。不过《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要想依法治国,谁也不能绕过《宪法》,而《宪法》与每个人都休戚相关,可谓干系重大,应该说《宪法》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法。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关系自身利益的大法漠不关心,以至知之甚少,许多人认为与自己无关。确实耐人寻味。

我国于1954年制订了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毛泽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一次会议上曾说:“宪法是根本大法,宪法通过后,全国人民每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人员带头执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本来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可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十分复杂的原因,人们没有很好地尊重《宪法》,甚至粗暴地践踏了《宪法》。特别是抛开《宪法》,相继开展了“反胡风”、“反右”运动,开展了轰轰烈烈的“**”,这些明火执仗的违宪运动,不但不被人们所制止,反而被誉为“革命行动”,成万上亿的人或明白或糊涂或主动或被动加入到这场违宪运动中来。国家的《宪法》成了任人踏来踏去的泥丸,这是《宪法》的悲剧,是一代人的悲剧,是共和国的悲剧。浩劫之后,人们开始反思其根源,历史的、现实的、主观的、客观的、深层的、浅层的,林林总总,见仁见智。窃以为,反胡风也罢,反“右”也罢,搞“文革”也罢,其实质就是无法无天,以破坏法律开始,以生灵涂炭、暴殄天物告终。没有法制,那是一个多么可怕的世界,说你有罪你就有罪,没罪也有罪;说你反党你就反党,没反党也反党;说你是内奸你就是内奸,不是内奸也是内奸;说你是坏人,不是坏人也是坏人。刘少奇在“文革”中遭到造反派的严酷批斗,他曾试图用《宪法》保护自己,他对造反派头目说:“谁罢免了我的国家主席,我是一个公民,为什么不让我讲话?宪法保护每个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破坏宪法是要受法律严厉制裁的。”后来刘少奇说了一句令人心酸的话:“好在历史是人民写的。”

国家主席尚且如此,一般平民百姓就别奢望受到《宪法》保护了,只能听天由命,任人摆布。所谓“生死由命,富贵在天”,这大概是许多人内心的一个独白。至于“文革”中有多少无辜的人死于非命,大概很难统计清楚。最近,笔者看了“文革”期间一些名人的自杀小档案,的确触目惊心:田家英、老舍、叶以群、李立三、容国团、傅雷、范长江、吴晗、翦伯赞……

有道是,不能让同一块石头绊倒两次。当历史的车轮驶入二十一世纪的时候,我们不能也没有理由再蔑视《宪法》,除非我们变成了疯子。窃以为,我们打出各种思想的旗帜固然重要,但也不能忽视法律这面旗帜,我们现在大力倡导高举思想旗帜的同时,应大力倡导高举《宪法》这个伟大旗帜,高举《宪法》的旗帜,就是尊重《宪法》,认认真真执行《宪法》,使《宪法》成为政府以及个人行为的根本准则,反对由个人主观意志划定这个框框,那个圈圈,《宪法》就是最权威的圈。此外就是,在《宪法》这个大法之下,制订若干小法、子法,这些法律坚持维护公平、公正和正义,人们的任何行为都要依法办事,从而形成一个讲文明、讲公正、讲秩序、讲正义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每个公民都是法律的受益者,同时也是《宪法》的忠心维护者,法律成为每个人的忠实朋友,《宪法》在每个人心中扎下根。

在2000多年前,韩非子就说:“一民之轨,莫如法。”古希腊赫拉克利特说:“人民应该为法律而战斗,就像是为了城墙而战斗一样。”高举《宪法》这个旗帜是建设文明富强国家的基础和前提,笔者不是法律专家,在此不过抛砖引玉,引发更多人的思考,使更多人关注这个问题。让更多的人走近《宪法》,这是国家之幸,民族之幸。

(原载2001年第1期《法制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