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制度下的蛋

一个人在他没有实力的时候,他希望圈子里的游戏没有规则,那样他可以趁乱发展自己的势力,壮大自己的实力。一旦这个人的势力、实力在圈子里最大,他就要制定圈子里的游戏规则,以此限制其他人发展壮大他们的实力。

只有有权力、有实力的人,才有资格、有资本给一个圈子制定规则。

制定规则,就等于在圈子里埋地雷。圈子里的人,只能老老实实地待在原位,手脚不能乱动。一旦乱动触雷,不死即伤。

在1631年6至7月期间,皇太极为后金圈子的很多方面,制定了规则。

为了鼓励其他部落投降、后金臣工们努力工作,积极为后金圈子作贡献,皇太极制定了后金政府官员世袭制度条例。

后金政府官员世袭制度条例包括:

一、过去、现在还是将来,其他部落、国家的贝勒率部投金,或者在本国享受高职高薪时,跳槽到后金的人,不论阵亡或者病故,其世代子孙均可接班。

二、如果在本部受压制、遭迫害,或者觉得在本部没有前途,不得已投降后金政府的人,阵亡允许后代接班5次,病故允许后代接班3次。

三、各旗将士,在攻城拔寨时,第一、第二个冲上去的人,不论阵亡还是病故,后代都可以照其原官职世袭罔替。附:执行此条例,结合其本人平时有无罪过,另行酌情办理。

四、在八旗内,凡主动向上级告发他人预谋叛逆、乱国大罪者,按情形封赏官职,后代可接班6次。

五、在其他部落,没有受到迫害、排挤或压制,只身投靠后金政府的人,为后金阵亡,允许后代接班2次,病故允许后代接班1次。

六、没有官职的人,在后金军处于危急时刻,挺身而出,第一个战死或者率先冲上城头、阵地阵亡的人,根据当时情况授予官职,后代可替其任职。

七、没有官职的人,因为抓住奸细获得的官职,阵亡可允许后代接班1次,病故不许后代接班。

努尔哈赤在世时,各旗之人只有向上级举报本旗贝勒,才允许此人离开所在之旗,转迁其他旗。后来,努尔哈赤又规定,除举报叛逆、造反之外的事,向上级举报本旗贝勒者,都不许举报人离开本旗。

皇太极认为,这个条例存在很大的弊端,不利于监督各个贝勒的私下行为。不许举报人离开所在之旗,仍归被告贝勒管制,举报人不会不考虑告发的后果。如果对各位贝勒失去监督,他们在暗地里肆意妄为在所难免。

对各位掌权贝勒失去有力的监督,肯定不利于皇太极对后金圈子的管理。于是,为了限制贝勒的特权,皇太极更新了离主条例。条例内容如下:

一、除八大和硕贝勒以外,其他贝勒被人举报私自打猎,其所得猎物充公,举报人可以离主。

二、除八大和硕贝勒以外,其他贝勒在打仗过程中,私自藏匿所获财物,被人举报,所藏匿之物悉数充公,举报人可以离主。

三、擅杀人命者,原告准其离主,而且被害人近支兄弟并准离主,可以离主,但仍罚银1000两。

四、有**下属妻子女儿的贝勒,原告允许其离主,被害人丈夫的近支兄弟也允许其离主,可以离主,但仍罚银600两。

五、诸贝勒将属下从征效力战士隐匿不报,仍以并未效力之私人冒功滥荐者,效力之人可以举报,可以离主,仍罚银400两。

六、本旗人想举报该主旗贝勒,而且受到贝勒的威胁或压制,不许申诉。对此事的举报者,允许其离主,仍罚银300两。

七、因为一点小事儿就举报主子的人,不许离主。但视事情的轻重审理。应离主者,拨于本旗的其他贝勒。

为了进一步限制贝勒的行为,皇太极又制定了贝勒罚银条例。条例如下:

一、贝勒审案,毫无根据地判人死罪,罚银600两。

二、贝勒胡乱判人杖赎等罪,不执行上级命令,私自派人进行国际贸易,或玩忽职守,或擅取老百姓财物马匹,将本旗女子不上报就据为己有者,均罚银200两。

附:贝勒评判诉讼案件,必须讲事实,重证据,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此条例生效执行之后,负责诉讼的贝勒,如不先取证据、口供,便乱下结论者,按情节严重程度、影响大小治罪。

在1631年7月之前,八旗军不论发动多大规模的战争,均不设总指挥,军队的战略战术,由参战的贝勒、大臣集体决定。这样的制度,存在一个很大的弊端。在布置战术时,每个贝勒都会或多或少地考虑本旗的得失,如果参加决策的贝勒级别差不多,就很难迅速形成统一的意见,导致贻误战机。

在战场上,当某旗处于被动、危险境地时,其他旗为了避免本旗的无谓伤亡,很难从战争全局出发,因而经常出现见死不救的现象。

最明显的例子,就是阿敏在永平拥兵不救,导致关内4城几天内尽失。皇太极在此战失利后的总结大会上,愤愤地说道:“若是其他三城的守军都是镶蓝旗人,即使战到尸如山,血成河,阿敏也会前去营救。”

皇太极一直想改变这个弊端,但苦无良策。后来,头脑灵活的萨哈粼建议,出兵时,八旗军设立总指挥,这个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于是,皇太极又制定战时,实行将帅制度。制度规定:

以后凡有大的征战,八旗两翼军,由大汗委派的总指挥全权指挥,每旗、每翼设副将1人,每甲喇设参将1名,副将、参将在战斗中,无条件服从总指挥调遣。每旗的红衣大炮、大将军炮及拉炮的车马,均由总兵官佟养性管理、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