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也是一种商品

在犹太人的商业法则里,公司是商品,契约也可以当作商品。出售契约有什么好处呢?契约本是商谈双方签订的约定,是规定双方必须履行的责任和所享受的权利。这是双方的事。销售契约,是把这些能享受的权利,连同必须履行的责任一块儿让给第三者,条件是第三者得付出一定的价钱。卖契约的人相当于一个坐享其成的人,他不需要经营业务,也不需要履行契约中所指定的责任,不费力气地赚取了其中的利润。这对于会赚钱的犹太人来说,何乐而不为呢?

因此,只要他们觉得买卖双方的条件都能接受时,他们就十分乐意地把契约卖了!

有人要卖,当然必须有人想买,方能成交易。在自然界中,事物都有对立的双方存在,所以世界才是如今的一个平衡体。打破了平衡,世界将是一片混乱。所以说,买、卖是同时存在的,它们构成了一个平衡体。

因此,有卖契约者,必然存在买契约者。犹太人专门收买契约,买了契约后,代替卖契约者履行契约,从中赚取利润,达到赚钱的目的。当然,他们所收买的契约,仅限于他们的确认为有信用而信得过的商人。

我们所说的“代理商”就是指这种靠买契约而稳赚利润的人,在犹太人的原称中是“贩克特”(译成汉语叫“掮客”)。他们不能直接进行商谈,不能参加契约签订,所以很难全面了解对方的实情。在购买契约时,他们只能采取比较保守的做法,只买信誉好的商人的契约。因为万一购买的是不履行契约的商人的契约时,付出的代价将是巨大的,他们不愿意冒这种险。这样的事也曾经发生过。“代理商”贸然购买一位不甚熟悉的商人的契约,结果契约的对方不太遵守契约,常常发生不履行债务之事,代理商只好忙于要求赔偿,赔进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甚至可能赔进大量的资金。所以,代理商们一般不敢贸然涉足其境。

在商界,随处可见“贩克特”,特别是在证券交易场所尤其多。现在的贸易商,或大或小都和“贩克特”有接触,世界各地都如此。

在日本,虽然对契约的履行不像犹太人似的严格遵守,可是商界中与“贩克特”的联系比较密切,特别是一些大的厂商或公司,尤其是派往海外的商社代表们,几乎都和“贩克特”有来往。

犹太人的“贩克特”是走遍世界的,他们一般都瞄准一些信得过的大公司或大厂商。日本藤田先生的公司就与“贩克特”常有来往。

“您好,藤田先生,现在您做什么生意?”犹太“贩克特”常常会问。

“嗯!刚好和纽约的高级女用皮鞋商,签好输入10万美元的契约。”

“哇!正好,可否将此权利让给我?给您两成的现金利润。”

双方有意,于是一桩“契约”的买卖很快便成交了。藤田先生不费吹灰之力,取得两成现金利润,犹太“贩克特”也因此获得女用皮鞋输入权利,再从皮鞋销售中获取更多的利润。交易的结果,双方都笑容满面。这也就是“贩克特”的快速生意,犹如“快刀斩乱麻”。

当他们双方交易拍定后,“贩克特”手持契约马上飞往纽约那家皮鞋公司,宣称10万美元输入的权利是属于他的了。他们这么做的好处是不用直接参加契约的签订,而是直接用钱购买自己需要的契约。

当然,做契约买卖需非常小心谨慎,它要求“贩克特”们要有敏锐的洞察力,以免上当受骗。犹太人惊人的心算速度,渊博的知识,深邃的理解力,决定了他们是天才的“贩克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