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对意大利的统治

罗马征服意大利时,为了巩固对被征服的城邦或部族的统治,积极推行具有军事性质的殖民政策,建立殖民地。这种殖民地主要是为了战略目的。最早的罗马公民殖民地都是在海岸,如奥斯提亚、安提乌姆、塔尔拉齐那等:在法律关系方面,这些殖民地的居民保存了完全的罗马公民权,他们可以加入罗马部落,可以参加公民大会并且可以当选担任任何官职,他们还要在军团中服兵役。因为在法律关系上罗马公民殖民地和罗马公社是一个整体,因此,这些殖民地居民被认为是罗马公社有完全权利的公民的一部分。最初这些殖民地没有特设的自治机关,而是由罗马一般市政机关管理。但这种制度在实践中产生诸多不便,特别是在殖民地距罗马很远的情况下,就更加不便?因此,从公元前4世纪末,某些罗马公民殖民地开始出现了地方自治机关:选出高级官吏、元老院。殖民地的建立不仅有利于巩固罗马在战争中夺取的土地,同时电是进一步扩张的基地,所以它很早就采取这一政策。其作用一方面是对被征服地区进行监视和统治,另一方面也部分地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罗马公民殖民地除安提乌姆、奥斯提亚、塔尔拉齐那外,还有弗列吉雷、萨特里库姆和彭提亚等。

被罗马征服的城邦或部族与罗马的关系是不相同的。罗马征服意大利之后,对意大利各地区根据它们在被征服过程中对罗马的态度,以及它们各自在经济上和战略上的重要性,采取区别对待的办法,把它们分为以下几种:一是有罗马公民权的拉丁自治市,这是拉丁同盟解散以后,被罗马合并的一些城市。图斯库鲁姆、拉维优姆、阿里西亚和诺门图姆以及北部拉丁姆的其他城市都属于这一类。这类城市往往保留内政方面的自治权(有自己选举的城市高级官吏、自治法庭等),只是丧失了独立对外作战和进行外交的权利。自治城市的公民有罗马公民权,和罗马公民一样可以加入罗马部落,可以参加公民大会和在军团中服役。因这类自治城市获得充分的公民权,又被称为有投票权的城市(公社)。自治城市的自治制度是按照罗马国家机关的结构组织公民大会、元老院和选出高级官吏。罗马给予所属的城市(公社)以地方自治和完全的罗马公民权,目的是企图在意大利城市中制造分裂,使其中的某些城市比其他一些城市有特权地位。例如,公元前381年,图斯库鲁姆第一个获得自治城市的权利。它是阿里西亚同盟的领袖,获得了这种权利,实际上就脱离了拉丁同盟,因此,拉丁同盟大为削弱。

除上述类型外,还有一种半公民权的公社或城市。这类公社或城市也是由从属于罗马的外国城邦产生的,也是被罗马合并的。所谓半公民权,即享有部分罗马公民权,不能参加罗马公民大会选举和表决,因此也称没有投票权的公社。当罗马开始接受非拉丁公社时,认为授予某公社或城市以半公民权是获得他们忠诚和支持的便利手段。伊达拉里亚城市凯列就是第一个被授予半公民权的非拉丁公社。半公民权公社的居民可以同罗马公民缔结合法婚姻,他们的财产受罗马法律保护,但他们不能当选担任罗马公职。属于半公民权的公社有奥伦克人的公社、那波里、皮凯努姆人的公社,伊达拉里亚南部和北部坎佩尼亚的城市也有这样的权利。后来这类城市或公社也有的上升变成有投票权的公社,例如,萨宾人被罗马认为最忠实,公元前268年其全部居民遂由半公民权上升为完全公民权的地位。

第三种是拉丁殖民地。这是参加拉丁同盟的那些城市公社在罗马占领地区建立的军事性质的殖民地。尽管拉丁同盟在公元前338年以后不再存在,但具有拉丁殖民地权利的那些殖民地却继续在建立。它们经常是由罗马公民组成的。有时拉丁殖民地的权利也给予非拉丁的公社。拉丁殖民地的地位和同盟者差不多。它们和同盟者同样享有内部自治权。拉丁殖民地的居民在战时也要服兵役,但不能编入罗马军团,而是编入由罗马将领担任最高统帅的特殊部队中服役。他们的军饷是由派出这部分部队的城市公社负担。此外,拉丁殖民地有时还要缴纳一种特别税。拉丁殖民地的居民没有罗马公民权。但是,如果他们迁到罗马居住,即可得到罗马公民的一切权利。公元前3世纪,拉丁殖民地大约有30个。其中有苏拉里乌姆、涅佩铁、亚得里亚、阿里米努姆、贝尼温敦、威努西亚、佩斯图姆、布伦第西乌姆、卢西里亚、肩尔恺、维里特莱和阿德亚,等等。

第四种是所谓同盟者。当时在战争中被打败而和罗马建立同盟关系的国家是很多的。这些战败者在名义上仍保持政治独立,但以同盟条约与罗马建立联系,因而称为“条约国”或称“同盟国”。罗马和它们订立的条约,根据具体情况而有不同。条约分别规定它们的地位和义务。如有些条约规定,当敌人进攻时,同盟者必须支援罗马人;也有的条约规定,同盟者必须参加罗马进行的战争。后一种的相互关系占绝大多数。

在政治地位方面,同盟者不是独立自主的,只有在内政方面方保留某些独立地位。它们没有独立进行外交的权利,它们在外交方面的权利掌握在罗马入手中。有的同盟者还被剥夺土地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供罗马及拉丁同盟殖民之用。

同盟者的军事义务是:按条约规定的数量提供步兵和骑兵;如果同盟者系海滨城市(“海上同盟者”)则供应战舰和舰上人员。公元前272年,罗马军队包围了塔林敦,塔林敦被迫投降后,就以“海上同盟者”的身份加入罗马同盟,但它保有不完整的自治权利。罗马在塔林敦的要塞配置部队驻守,把它变成南意大利罗马势力的主要支柱。此外,南意大利的其他城市,如克罗顿、洛克里、图里依和维利亚等城市也属于“海上同盟者”。同盟者提供的军队不编入罗马军团,而是编入特殊的辅助部队。由每个同盟城市的军队编成的辅助部队,归罗马指挥官指挥。

同盟者的国家制度仿效罗马的国家机构,有元老院、高级官吏和公民大会,但它们也有某些地方特点。

属于罗马同盟者的,除上述的塔林敦等城市外,还有萨姆尼特部落和列吉乌姆等城市。

被罗马征服的意大利居民中最没有权利和政治地位的是“投降者”。他们是由对胜利者罗马无条件投降的那些部落和公社组成的。这些投降者几乎没有任何权利,他们的专有财产乃至三分之二的土地被罗马没收。他们不准携带武器,要服从在意大利具有军事统帅权的罗马长官的统治。南部意大利部落布鲁提伊人就是处于投降者的地位。布鲁提伊人因为在皮洛斯战争中投到皮洛斯方面反对罗马,而受到这种剥夺独立的惩罚。南意大利的一些其他被征服部落也属于这一类。

综上所述,可见罗马征服意大利以后,并未组成统一的国家。它使被征服的意大利各城市(公社)或部族处于各种不同的政治和法律地位,这样可以促使被征服者之间的敌对和冲突,防止它们联合起来反抗自己。罗马统治者就是凭借这种“分而治之”的原则,建立起对意大利的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