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收制度对经济的制约

沙特阿拉伯实行中央一级征税制度。在沙特阿拉伯,无论是沙特阿拉伯人、外国人或是外人和沙特阿拉伯人合伙拥有的经营机构,每年必须到天课和所得税总局(Department of Zakat and In-come Tax)缴纳天课或所得税。在沙特阿拉伯,只有不拥有沙特阿拉伯或海湾合作委员会国家国籍的外国人、非沙特阿拉伯(以及海合会国家)公民拥有的公司、合资公司中非沙特阿拉伯(以及海合会)公民所属份额需缴纳所得税;而沙特阿拉伯(含海合会成员国)公民、沙特阿拉伯(含海合会成员国)公民投资的公司以及合资公司中沙特阿拉伯(含海合会成员国)公民所属份额则须缴纳天课而无须缴纳所得税。

沙特阿拉伯新的所得税法和相关实施细则于2004年7月30日正式生效。这是沙特阿拉伯政府50年来第一次对本国税法进行重大修改,也是沙特阿拉伯政府为适应当今世界经济发展,实现国家收入多样化,积极吸引外国投资的一项重大举措。

沙特阿拉伯新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1)所得税征收对象。在沙特阿拉伯设立的企业中非沙特阿拉伯籍合伙人的资本收入、在沙特阿拉伯从事商业活动的非沙特阿拉伯籍自然人、在沙特阿拉伯从事商业活动的非常驻人员、在沙特阿拉伯取得其他应缴税收入的非常驻人员、在石油和天然气领域工作的人员为所得税征收对象。

(2)征税税率。企业和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不包括石油、天然气和碳氢化合物领域)为20%;在天然气领域投资人的所得税起征税率为30%,如内部收益率超过8%,将采取分段征税办法。在石油和碳氢化合物领域投资企业的收入税征税率为85%。

(3)免征范围。纳税人在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根据有关法律不计入所得税征收范围。非商业活动的财产所得也不计入所得税征收范围。

(4)亏损弥补。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继续弥补。

(5)完税要求和相关规定时间。提交会计决算报表和交税时间为本财政年度结束后的120天之内。

(6)资产的修缮和改造。每年所消费的资产改造费用不得超过总消费4%,超出部分不予核销。

(7)对经营空运和国际船运业务的企业可采用估税缴纳方法。如果在沙特阿拉伯的外国航空公司、船运公司、空运公司和陆路运输公司的分公司不能提供准确的税务材料,沙特阿拉伯天课和所得税总局将根据其提供的分公司会计收入报告确定的总额经评估后征收5%的所得税。

(8)对纳税年度税款预缴和分期缴付的新规定。纳税人可以预缴税款,比例为上一年缴纳税款的25%,剩余税款可分3阶段,分别在6、9、12月缴纳。年终根据会计决算报告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9)税务检查。沙特阿拉伯天课和所得税总局有权对企业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有权对企业的缴税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企业和负责人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隐瞒。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将进行相关处罚。如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的,罚款1000~10000里亚尔或按未缴税款的5%~20%处以罚款;迟交税款的,每延迟30天,按未交税款的1%处以罚款。偷逃税款的,处以25%的罚款。纳税人到期后,如仍不缴纳税款,沙特阿拉伯天课和所得税总局有权扣押、没收、转卖应纳税人的财产。

(10)纠纷解决方式。纳税企业或纳税人同税务总局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可在收到税务总局填发的纳税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总局申请复议。税务总局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提交由不少于4名专业人士组成的初步裁决委员会作出初步裁决。对初步裁决不服的,在缴纳税款或提交全额银行保函后,可再向不公正法庭起诉。

沙特阿拉伯实行低关税政策,2004年,85%的商品条目的税率低于5%,在进入世贸组织后进口关税进一步降低。但是,经济的迅速增长所带来的税收收入的增加,以及政府对石油公司征收石油及石油产品生产项目所得税和天然气项目所得税,将抵消低关税的影响,政府财政收支状况会继续保持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