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中国贸易自由化进程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对外经济发展迅速。经过30年的发展,中国已经成为一个世界贸易大国。据世界贸易组织公布的统计数据表明,2004年,中国的商品出口总额达5933亿美元,进口额达5612美元,在世界贸易中的排名双双上升到第三位(WTO,2005a)。2004年中国GDP为159878亿元人民币(合19317亿美元),用外贸总额占GDP比例衡量的中国外贸依存度已经接近

60%,为59.8%。这些成绩的取得在很大程度上都应该归功于1978年以来中国对外贸和外资体制进行的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改革,以及为复关(即恢复中国在关贸总协定中的缔约国地位)和加入WTO所作的贸易政策改革的努力。经过15年的努力,中国终于在2001年如愿以偿地正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2002年以来为履行“入世”承诺所作的贸易政策改革与调整对中国贸易的发展也具有相当的推动作用。

中国在加入WTO以后启动了一系列的自由贸易区谈判。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国家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宣布在10年内建成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2003年6月,中国中央政府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促进内地和特别行政区经济的共同繁荣与发展,加强双方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贸联系;之后,2003年10月,中央政府又与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类似的协议。

2003年10月,中国与澳大利亚签订《贸易与经济框架》,双方决定进行贸易和经济的全面合作,并尽快就双边自由贸易区进行谈判;2004年5月,中国与新西兰签署了《贸易与经济合作框架》,双方同意开展自由贸易区的可行性研究并尽快进行谈判。中国与新西兰和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区的谈判分别于2004年11月和2005年5月启动。中国和南部非洲关税同盟于2004年6月宣布启动自由贸易区谈判,中国和海湾合作委员会(Gulf Cooperation Council,GCC)自由贸易区的谈判也于2004年7月启动。

2005年4月,中国和巴基斯坦签订《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计划的协议》,宣布结束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联合可行性研究,启动自由贸易协定谈判;2005年7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降税计划正式启动。在2004年11月的亚太经合组织(APEC)领导人会议期间,中国和智利宣布启动双边自由贸易区的谈判,并于2005年11月正式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此外,中国与印度、韩国等国的自由贸易谈判也在进行当中。

中国农业贸易自由化

加入WTO的农业承诺

农业是中国加入WTO谈判的重点领域之一。根据中国加入WTO的议定书,有关农业的承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税减让与关税化

中国逐年降低农产品关税,并对农产品关税进行约束。农产品的平均关税水平从2000年的21.3%降到2002年的

18.5%,2003年的17.4%,2004年的15.8%,2005年的15.5%,到2008年降到15.1%。多数农产品的关税减让承诺到2004年取消。

中国按照WTO农业协定的要求将农产品非关税壁垒关税化,取消数量限制等非关税措施,在一定的时期内可以对某些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中国争取到对小麦、大米、玉米、棉花、豆油、食糖和羊毛等重要农产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在关税配额制度下,配额内关税为1%~10%(食糖为15%~20%),配额外关税为10%~65%。中国承诺加入WTO后取消对农产品的非关税措施,包括配额和许可证制度。取消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的农产品涉及食糖、烤烟、烟草、橡胶和羊毛等,其中橡胶于2004年前取消,其他的在加入时取消。在加入时取消许可证的农产品包括小麦、玉米、稻谷、大米、豆油、花生油、棕榈油和菜籽油等。

(2)国内支持

中国保留在WTO农业协定下对国内支持提供特定支持和非特定支持的权利,两项支持占相关年份特定产品和农业生产

总值的8.5%。中国的综合支持量(AMS)为零,特定农产品支持为负数。

(3)出口补贴

中国在1992年就已经取消了农产品出口补贴。在加入WTO时,中国承诺今后不对农产品提供出口补贴。国家和地方所属国营贸易公司按照WTO规定的义务从事经营,各级主管部门不对任何企业提供不符合WTO义务的资金转移或其他利益。

(4)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

中国承诺,在加入WTO后的30天内,向WTO通知所有有关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包括产品范围及相关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农业问题

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协定涉及农产品的内容主要是《框架协议》第6条所规定的“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计划涉及的产品主要是农产品。

根据最惠国关税税率,"早期收获"计划所涉及的产品分为三大类:

类别一:对于中国和东盟六国,指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高于15%的所有产品;对于东盟新成员国,指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高于30%(含)的所有产品。

类别二:对于中国和东盟六国,指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在5%~15%(含)的所有产品;对于东盟新成员国,指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在15%(含)~30%(不含)的所有产品。

类别三:对于中国和东盟六国,指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低于5%的所有产品;对于东盟新成员国,指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低于15%的所有产品。

按照《框架协议》的规定,"早期收获"计划应不迟于2004年1月1日实施具体时间框架。此外,一些东盟成员国提出了不受“早期收获”计划约束的“例外产品”清单和适用不同关税减让水平的"特定产品"清单,而中国则没有任何"例外产品"和“特定产品”。

中国和巴基斯坦早期收获协议的农业问题

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巴早期收获协议》的实施关税减让的产品分为零关税产品和优惠关税产品两大类。

(1)零关税产品

产品范围:①中巴双方将共同实施零关税的农产品,新鲜或冷藏的大蒜、莴苣、豆类、蘑菇等蔬菜或干的忙果、柑橘、菠萝、无花果、鳄梨、番石榴等水果。②中巴将分别实施零关税的产品。中方将单方面对从巴基斯坦进口的虫胶和乙醇等9个8位税号产品实施零关税。巴方将单方面对从中国进口的有机化学品和机械机器产品实施零关税,其中不包括农产品。

关税削减模式:“早期收获”计划项下所有零关税产品将分为三类,并分别制定降税时间表:

产品类别一:对于中国和巴基斯坦,指2005年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高于15%的所有产品。

产品类别二:对于中国和巴基斯坦,指2005年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在5%(含)~15%(含)的所有产品。

产品类别三:对于中国和巴基斯坦,指2005年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低于5%的所有产品。

对中巴2005年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低于5%的产品,2006年1月1日前降到零。对中巴2005年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为5%(含)~15%(含)的产品,2006年1月1日前降至5%,2007年1月1日前降到零。对中巴2005年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高于15%的产品,2006年1月1日前降至10%,2007年1月1日前降到5%,2008年1月1日前降到零。

(2)优惠关税产品

以双方2005年最惠国(MFN)关税税率为基础,分别对部分进口产品实施一定比例的关税优惠,并将这种优惠安排纳入《中巴早期收获协议》之中一并执行。在优惠产品与零关税产品出现相互交叉时,以税率低者为准,实施降税。

按照巴基斯坦海关关税税则,巴基斯坦对中国优惠的农产品共84个8位税号产品,其中75种为水产品,优惠减让幅度为100%;其他为干椰子、椰子油、甘蔗糖蜜和可可豆等,优惠幅度为0.92%~50%。按照中国海关关税税则,中国对巴基斯坦优惠的农产品共涉及HSO1、HSO2—24、HS41的273个8位税号产品,优惠幅度为6.25%~100%,其中对水产品、水果、蔬菜、茶叶、动物皮革、特殊用途植物和海藻类产品等的优惠幅度大多在30%~50%。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的农业问题

中国和智利2005年11月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从2006年7月1日开始生效。与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协定不同的是,它是一个一揽子的自由贸易协定,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相似。在农业问题上,中智自由贸易协定又不像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将其单列一章,而是包含于货物贸易,但在第12条专门提及农业补贴的问题。中智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农业贸易问题涉及关税削减和农业补贴。

(1)关税削减

对于免除关税削减义务在外的产品,中国和智利的关税减让分为四种形式:一年期、两年期、五年期和十年期。

一年期:进口关税从协定生效之日起完全取消。

两年期:进口关税从协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以均等的速度削减关税税率,从第二年的1月1日起,完全取消关税。

五年期:进口关税从协定生效之日起,五年内以均等的速度削减关税税率,从第五年的1月1日起,完全取消关税。

十年期:进口关税从协定生效之日起,十年内以均等的速度削减关税税率,从第十年的1月1日起,完全取消关税。

(2)农业出口补贴

中国和智利双方赞同农产品出口补贴的多边取消目标,并努力合作以促成WTO达成取消出口补贴和禁止重新使用任何形式的出口补贴的协议。中国和智利双方都同意不对向对方出口的农产品采用或维持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