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对内政策

东北的元军虽然降附,还有女真族的问题亟待解决。女真这一少数民族原是金人的后裔,依地理分布,大致分为建州、海西、野人三种。朱元璋采取军事和政治双管齐下的政策,军事上封韩王于开原,宁王于大宁,控制辽河两头,封辽王于广宁(今辽宁北镇),建立三个军事中心,作为阻止元军和女真族进攻的重镇。政治上采取羁縻政策,对东北地区诸女真部族,遣使用金帛个别招抚分立为若干羁縻式的卫所,使其自成单位,分而治之,给予各部族酋长以卫所军官职衔,许其秉承朝命世袭,并各给玺书,作为进贡和互市(做买卖)的凭证,满足他们物资交换的经济要求。这样,女真族就依地理分布成为若干卫、所,不相隶属,任何一个单位都没有力量单独进攻内地了。到明成祖时代,越发积极推行这个政策,辖地到现在的黑龙江以北,直到库页岛和以北地方,增置的卫所连同旧有的共有一百八十四卫,并设立奴儿干都指挥使司。由朝廷派遣军官镇守。

辽东平定后,大一统的事业完全成功了。和前代一样,这大一统的皇朝和许多邻国建立了交往关系。从东面算起,洪武二十五年(1392)高丽发生政变,大将李成桂推翻亲元的王朝,自立为王,改国号为朝鲜,成为明皇朝最亲密的邻国。其他有政治,文化和经济交往的国家,东南有琉球国,西南有缅甸、安南、真腊、占城、暹罗和南洋群岛诸岛国。内地和边疆则有许多羁縻的部族和土司。

明皇朝对周围邻国的友好关系建立,是通过使臣的互相聘问,土产物资的互相赠送来进行的。各国的内政都是自主的。为了和海外各国进行物资交换,在沿海地区特开通商口岸,主持通商和接待外国商船的衙门是市舶司。洪武初年指定了三个通商口岸,宁波市舶司通日本,泉州市舶司通琉球,广州市舶司通占城、暹罗和南洋诸岛国。

元朝初期多次对日本、安南、缅甸、占城、爪哇等国的侵略战争,所招致的失败和严重后果,给了朱元璋以深刻的教训。他总结了前朝的失败经验,制定了外交政策,那就是外国来犯我边,就要吃苦头;他不来犯,我也不可兴兵轻犯。他把外国分作两类:一类是不征之国,就是不和他们打仗的国家;一类是必须谨备的敌人,必须区别对待。他特别在皇明祖训中郑重告诫说:

四方诸“夷”皆限山隔海,僻在一隅,得其地不足以供给,得其民不足以使令。若其不自揣量,来挠我边。则彼为不祥。彼既不为中国患,而我兴兵轻犯,赤不祥也。吾恐后世子孙倚中国富强,贪一时战功,无故兴兵,杀伤人命,切记不可。但“胡戎”(指蒙古)与中国边境密迩,累世战争,必选将练兵,时谨备之。

今将不征诸国名列于后:东北:朝鲜国。

正东偏北:日本国(虽朝实诈,暗通奸臣胡惟庸谋为不轨,故绝之)。

正南偏东:大琉球国、小琉球国。

西南:安南国、真腊国、暹罗国、占城国、苏门答腊国、西洋国、爪哇国、溢亨国、白花国、三弗齐国、渤泥国。

这些国名的列举,显示了当时人对世界的认识,除了亚洲以外,其他各大洲的国家,在明初人的眼光中,都是不存在或者不认识,很少认识的。就当时情况说,中国是一个大国,是一个农业国,工商业不很发达,不需要海外市场;土地面积大,也不需要向外侵略领土;人口众多,也不缺乏劳动力,这是朱元璋坚决反对向外侵略政策的经济根据。历史教训是向海外诸国侵略, “得其地不足以供给,得其民不足以使令”。

没有什么好处。而且对外打仗,还得花钱、死人,打胜仗既然没有好处,打败仗就越发划不来了。因之,朱元璋反复告诫他的子孙,不可倚中国富强,贪一时战功,无故兴兵,杀伤人命。所谓“无故”就是“彼既不为中国患”。反过来,假如有的国家,不自量力,胆敢侵犯皇朝边境,那就坚决予以打击,对于这个国家是不祥的,没有好结果的。他一方面坚持反对无缘无故发动对外战争;另一面也不容许别国的侵略,主张保境安民。从整个历史的发展来说,他的外交政策是进步的,有远见的,应该肯定的。但是从他的政策本质说,把周围各邻国都说成是诸“夷”,僻在一隅。因为“得其地不足以供给,得其民不足以使令”。即使打了胜仗,也还是没有好处,从这个利害观点出发。他的思想认识是大国主义的,功利主义的,和过去曾经发动对外侵略战争的封建帝王是一丘之貉,没有什么上下床之别。

内地土司要定期进贡,酋长的继承要得到朝廷许可,可辖境内的内政也可自主。部族土司领兵的直属兵部,土府土县直属吏部。平时有纳税,开辟并保养道路,战时有调兵从征的义务。土司衙门有宣慰司、宣抚司、招讨司、安抚司、长官司、土府、土县等名目,长官都是世袭,有一定的辖地和土民,总称土司。如土司内部发生纠纷,或反抗朝廷失败后,往往被收回境内统治权,直属朝廷,改用流官治理,叫作“改土归流”。土司和皇朝的关系,在土司方面,假借皇朝所给予的官位威权,震慑部下百姓,便于奴役搜括;在皇朝方面,用官爵赏赐有实力的酋长,使其倾心内向,维持地方安定,以便榨取,可以说是互相为用的。

概括说来,明代西南地区各少数民族分布的情况,湖广、四川、贵州三省交界处是苗族活动的中心,向南发展到贵州;广西则是瑶族(在东部)、僮族(在西部,1965年改为壮族)的根据地;四川、云南、贵州三省交界处则是彝族的聚居地区;四川西部和云南西北则有摩些族;云南南部有僰族;四川北部和青海、甘肃、宁夏有羌族、回族;西藏和四川西部有藏族。

在上述各地区中,除纯粹由土官治理的土司而外,还有一种参用流官的制度。流官即皇朝所派遣的有一定任期的非世袭的非土著的地方官,这类地区,大致是以土官为主,派遣流官为辅,流官在实际上执行监督的任务。和这类地区相反,在设立流官的州县,辖境内也有不同部族的土司存在。以此,在同一布政使司治下,有流官的州县,有土官的土司,有土流合治的州县,出有土官的州县;即在同一流官治理的州县内,也有汉族和其他各少数民族人民杂居的情况,情形非常复杂。这种复杂的情况,是由长期的历史发展所造成的。正因为民族问题错综复杂,最容易引起民族间的纠纷以致战争,其核心的根本的原因是阶级压迫,不管是流官也罢,土官也罢,土流合治也罢,都是代表地主阶级或奴隶主阶级对农民或奴隶进行残酷的阶级压迫的,有了阶级压迫,就必然有阶级反抗,阶级斗争。其次是汉族的大汉族主义在作怪,汉族人民生产技术高,人数多,力量大,他们用经济力量挤,用政治力量抢,用武装力量赶,来夺取各少数民族人民的土地物资。各少数民族人民有的被迫迁徙到山上,过极度艰苦的日子;有的被屠杀消灭了;有的不甘心忍受压迫,组织起来以武力反抗,爆发了地方性的甚至大规模的战争,当然,也还有另外一种情况,那就是有些少数民族的酋长,为了个人的私利,用武力扩张领地。抢劫财物,造成对另一少数民族或汉族的战争的,形式上是民族之间的战争,实质上也还是阶级斗争。

各少数民族人民在元未的反元斗争中,曾经积极参加斗争,起了削弱元朝蒙汉地主统治阶级的作用。在明初洪武一朝,也先后爆发了反对封建地主阶级的斗争。例如洪武十一年(1378)六月五洞“蛮”吴面儿的起义,这次斗争一直延续到洪武十八年(1385)七月,规模很大。洪武十六年(1383)广东清远县的瑶族,九月四川松、潘二州的羌族,洪武十七年(1384)七月广东儋州宜伦县的黎族,十八年正月广西庆远府东兰州的“蛮”,二月四川松州的无族,广西思州诸洞“蛮”,五月湖广的大庸“蛮”,洪武十九年(1386)正月广西柳州府融县“蛮”,平越卫麻哈苗族,十一月湖广澧州朝纳洞“蛮”,洪武二十年(1387)十月云南剑川土酋杨奴的先后起义。洪武二十三年(1390)十月东川候胡海镇压赣州农民起义,生获“蛮”人三千四百人。洪武二十六年(1393)七月湖广道州永明县“蛮”起义。特别是从洪武二十七年(1394)到洪武三十一年(1398),起义次数更多,洪武二十七年正月的道州瑶族,六月全州及灌阳诸县瑶族,十一月贵州柴江新蓝等处“蛮”的起义,洪武二十八年(1395)十一月贵州西堡土官阿傍被镇压,群“蛮”被擒的五千三百二十六人,十二月征南将军左部阿傍被镇压,群“蛮”被擒的五千三百二十六人,十二月征南将军左都督杨文镇压瑶族起义, “瑶”“蛮”被杀的竟达二万八千余人。洪武二十九年(1396)正月贵州清水江“蛮”,二月广东潭源诸洞、广西平川、增益等地的起义,三月清水江中平等寨“蛮”,六月广西思恩等县“蛮”,十二月永宁州、肇庆府瑶,洪武三十年(1397)三月古州上婆洞“蛮”,八月黔阳、辰溪等处“蛮”,洪武三十一年(1398)五月四川新设卫“蛮”的起义,前赴后继,一直没有间断。因为起义的地区不同,是间先后不同,都是孤军作战,都被强大的有组织的明朝军队所镇压而失败。

明皇朝统治各少数民族人民的原则,在边境采取放任政策,只要当地土司能够服从朝令,便听任其作威作福,世世相承,不加干涉;在内地则采取同化政策,例如派遣流官治理;开设道路驿站;选拔土司子弟到国子监读书,从而使其完粮纳税,服从征调,逐步加强统治,最后改建土司为皇朝直接治理的流官州县。

统治西北羌族的办法分两种:一种是用其酋长为卫所长官,世世承袭;一种因其土俗,建立寺院并赐僧侣封号,通过宗教治理当地人民。羌族的力量分化,兵力分散,西边的边防也就没有问题了。现在的西藏和四川西部,当时叫作乌斯藏和朵甘,居民信奉喇嘛教,僧侣兼管政事,明朝继承元朝制度,设立了军事统治机构,并封其长老为国师、法王,令其抚治人民,定期朝贡。又因西边各族人民对茶叶特别爱好,设立茶课司,用茶叶和他们交换马匹,入贡的赏赐也以茶叶和布匹为主。西边各少数民族的酋长、僧侣,为了入贡的赏赐和做买卖的收益,为了保持世代袭官和受封的权利,都认为维持这种关系有好处,相安无事。明朝将近三百年间,西边边防比较平静,没有发生什么大规模的战争。

对蒙古、色目人,继续贯彻北伐檄文中所提出的“愿为臣民者,与中夏之人抚养无异”的政策,蒙古、色目的官吏和汉人同样进用,在朝廷有做到尚书、侍郎的,在地方做知府、知县、临民办事的。在军队里就更多了,甚至在亲军中也有蒙古军队和军官。由朝廷编置勘合(有骑缝印的执照),赐予汉人姓名,和汉人一无分别。婚姻法令方面,准许和汉人通婚,务要两厢情愿,如汉人不愿,许其同族自相嫁娶。这样,这些居住内地的蒙古、色目人,经过几代,都同化了,其中有几十家军人世家,好几代都做将军,立了功。

北伐檄文中所提出的“复汉官之威仪”,也逐步贯彻了。朱元璋下诏书恢复人民的衣冠如唐朝的式样。蒙古族留下的习俗,辫发、椎髻、 “胡”服;男袴褶窄袖及辫线腰褶,妇女衣窄袖短衣,下服裙裳, “胡”语“胡”姓,一切禁止。丧葬作乐娱尸,礼议官品坐次以右首为尊,也废除和改正了。并参酌古代礼经和实际生活,规定了各阶级人民的生活服用、房舍、舆从等等制度,一切都要服从封建等级的约束,凡是违反的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