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奴隶制度

奴隶制度在女真社会已经存在多年,在女真中奴隶被称为阿哈,努尔哈赤时期,因战争的关系,阿哈和以前相比也更加的多了起来。他们在汗、贝勒八旗各给额真的田中耕地,进行各种各样的劳动。阿哈是后金政权的农业生产中的主要劳动力。

天命六年(1621)三月二十一日打下辽阳,后金军进驻辽沈以后,阿哈的人数又增加了很多,主要是战争中掠夺人丁被逼为奴。努尔哈赤一向实行“逆者以兵临”,“俘者为奴”的方针,在攻取沈阳、辽阳时,掠夺了大量汉民,后来又多次派兵镇压各地反金人员,掠夺了大批俘虏,逼令充当阿哈。

天命六年五月,以镇江汉民拒降,杀抗拒者,俘其妻孥千人,分与将官士卒。七月镇江汉民起义,镇压后,携一万二千俘虏归,八年四月,复州城民欲逃,杀其民一万七千余丁,掠其子女为俘获。此外,查寻逃人时,将逃人(阿哈及辽民)及收留者设为阿哈。这样一来,阿哈数量急剧增加,超过了进入辽沈以前,汗、贝勒、大臣和八旗官将也就因阿哈的增加而大量设置拖克索,遍布全国各地。

姑举三例为证:

天命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努尔哈赤降谕:“召八贝勒家之人谕曰:将原先给予各拖克索之所有汉人,皆送于稽丁处,再按应得之数分取之。”这里明确讲到过去将汉人分给各贝勒的拖克索,这些汉人就是被掠为俘获的包衣阿哈,因为编为民户的汉人,是分隶八旗官将管辖,不会给予八贝勒拖克索的。

又如,七年正月初五日,即距上谕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努尔哈赤又下谕说:“着将于抚顺所获之汉人,给予我等之各贝勒,其领催管辖之人,由各该主子察看任置。”可见攻取抚顺时掠取的汉民,相当多的是由汗给予各贝勒了,安排在他们的拖克索内,耕田种地。

再如,二月二十五日,努尔哈赤致谕留守辽阳的诸贝勒说:“将尔等得获之二百匹马、四百头牛,给予自兀鲁特来之(蒙古)诸贝勒,所得汉人亦给予自兀鲁特来之诸贝勒,为种圃置拖克索之人。”

阿哈除了在拖克索里耕田种地外,还要承担其他苦役,如在汗宫、贝勒府宅和额真大院里当牛作马,侍奉家主,伐木砍柴,深井汲水,淘米煮饭,牧马放羊,养猪饲牛,采参摘松,猎虎捕豹,随主从征,这些苦活儿、累活儿、脏活儿、危险活儿,无不承担,还经常遭到家主的斥骂鞭打。

阿哈的人身严格隶属于家主。金国汗努尔哈赤于天命八年正月二十七日下达的汗谕,对阿哈的地位、义务作了根本性的规定。他说:

主之子阿哈,阿哈以主为父,若敬思弗忘,不萌贼盗奸诈凶暴之念,小心翼翼,而尽力于阿哈之事,则刑罚从何而至……阿哈若不小心翼翼,尽力从事主子所委托之事,违之,而为盗贼奸诈凶暴之行,则将为主所责,受刑罚矣……若不尽力,违背怠慢,则主将发怒,而打伤矣。

这段汗谕规定了阿哈是家主之子,这个子,不是讲亲属关系,而是说阿哈是家主的下人。阿哈对家主必须“敬思弗忘”,小心翼翼地“尽力于阿哈之事”,“尽力从事主所委托之事”,不准产生“贼盗奸诈凶暴之念”,不准违抗主子之命,否则将为主子打伤,将“受刑罚”。

尽管阿哈仍然遭受汗、贝勒、八旗官将等家主的野蛮压迫,但是由于阿哈的长期斗争和满汉人民的坚决反抗,进入长期封建化的辽沈地区以后,情形有了相当大的变化,家主已经不能完全沿袭古老的方式奴役阿哈了,这在下述四个方面显示得十分清楚。

其一,家主不能任意处死阿哈。过去阿哈是奴隶的时期,家主可以任意杀死阿哈,可以用“打杀”来威胁阿哈。明代前期,建州卫女真都督李古纳哈“饮酒发狂,不分金刃,打杀西亏柳(西亏柳系李古纳哈的汉奴)”。汉人金宝轨被建州女真兀给乃抢去,“做奴听使”,金难忍其虐,逃出,被兀纥乃之子遏儿哥抓回。遏儿哥大骂金宝轨说,等父打围回家后,“便打杀你了”。

努尔哈赤的三伯祖索长阿,为了领取赏金,告诉栋鄂部长克彻,伪称自己的两个阿哈是谋害克彻之子的凶手,愿将他俩杀死以领赏银。现在,努尔哈赤在汗谕中,只强调家主可以斥责阿哈,可以施用刑罚,可以打伤阿哈,却只字不提可以杀死阿哈,这表明此时家主已经不能任意杀死阿哈,故汗谕才不提家主有权杀害包衣。

其二,天命八年(1623)二月二十七日,牛录章京郎善控告色勒备御横行不法,打瞎自己妻子的双眼,并借口有狐魁,打死家中一名女阿哈,又打死其牛录下一名妇女。法司审理属实。尽管色勒是努尔哈赤的堂侄,色勒的祖父礼敦在景祖觉昌安创业的过程中立了大功,清朝国内与国外的贸易甚受努尔哈赤尊重,但亦将色勒判罪,革其备御之职,打死二妇,取二人以偿,罚银十五两。可见,此时家主打死阿哈是不合法的,贵为汗之堂侄色勒也不能随意杀害阿哈,违者要遭惩罚。

其三,家主不能太野蛮地虐待阿哈。虽然汗谕规定,家主可以斥责、“打伤”阿哈,可以施用刑罚,但是也有一个限度,太过分了,也是不行的,也要受到法司制裁。阿纳的一名女阿哈逃走,抓回以后,阿纳之妻对女阿哈残酷迫害,竟用烧红的铁器烙女阿哈的阴门。天命七年六月十九日,审案大臣认为,阿纳之妻的这种行为,曾拟以死罪,后免死,改为刺耳鼻。对逃走的阿哈,也定罪,削其耳鼻。审案大臣认为,阿纳之妻的这一暴行违犯了国法,无视法例,须加以惩治。

其四,阿哈可以首告家主。天命八年(1623)六月,二十七日,叶赫备御五宁的包衣阿哈告发其主在南方戍守时杀死逃走的汉民,私自隐藏此人的衣服,法司审实,革石宁的备御官职,“令告发之阿哈离主而去”。

沙津参将被其家的包农妇女告发说,主子勒索汉民四十头猪和一百只鸡。法司审实后,于天命八年二月三十日裁定,罚沙津银二十五两,并命其“偿四十口猪银四十两、一百只鸡银十两”。以库里、扎克旦、宁古沁三员干总捆拿首告的包衣妇女,擅自用刑,各罚银十两。

以上所述家主不能任意杀害阿哈,主子对阿哈的虐待有一定的限度,不能无视法例,阿哈可以首告有罪的家主,审实后,与主分离,这些情况集中说明了一个问题,这就是家主已不能像过去对待奴隶那样,完全占有阿哈人身了。联系到产品分配形式也已有了改变,阿哈领种拖克索田地,向家主交纳租谷,可见此时的阿哈已从进入辽沈前衣食于主的奴隶,正在迅速地向家主不能完全占有人身的封建农奴过渡,原有的奴隶制拖克索急剧向封建农奴制庄园转化。

这是生产关系的一大变化,是满族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