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官赋

随着努尔哈赤攻占辽沈以后,面对新的形势需要在各方面进行改革。面对众多的人口,怎样进行征赋,以用来维持后金政权的物质基础,又是需要努尔哈赤进行改革的目标。

金国汗努尔哈赤很重视征赋佥役问题,多次下谕催收国赋。天命六年

(1621)三月二十一日八旗军打下辽阳,进驻辽东。五月初五日,努尔哈赤下谕,劝诱镇江居民归顺时就说过,不会因为辽民反金而将全体汉民斩尽杀绝,因为若将辽民杀光,就把此地“所产之口粮”尽皆丢弃了。

天命六年七月十四日的“计丁授田”谕规定“每三丁合耕官田一均”,这个规定太古老了,没法实行。

天命六年(1621)八月十七日,汗谕:“从速逼迫催征依照旧例征收官赋之谷草。”

天命六年九月十六日,汗谕:“佟驸马,着尔传谕八游击、李都司……征官赋之谷时,著连草料一并征收。”

天命六年十二月初十日,努尔哈赤下谕,指责管辖盖州、复州、金州的副将刘光祚说:“依照日例征收之谷、银、炭、铁、盐等官赋,何故不从速催征送来!”并指示:“遣佟备御率兵一百,令其催征依照旧例征收之官赋。”

同月十四日,又下汗谕:“汗所差遣督催依照旧例征收之官赋,勿得停止。”谕爱塔副将:“命将盖州、复州所征官赋之草送来。如有不敷,则向该地方之人征以银两。”

同月十八日,汗又谕爱塔副将:“汗沿旧制所征收的各项官赋,勿增勿减,照旧征收。”“汉官等私下擅征之谷、草、麦、芝麻、线麻、蓝靛、笔、纸等物,俱皆革除。”

天命七年正月初七日,汗谕众汉人曰:“凡酉年照例应征收官赋之各种物品,著从速尽行交纳。”

这些汗谕,是针对辽东全体编为民户的汉民而言,所有汉民都要遵守这些谕令,缴纳官赋。这些谕令,用词和语气都很厉害,要快征,要全征,要逼征,还要尽快送来。反复强调“从速督催送来”,“从速尽行交纳”,“从速逼迫催征”,真是急如星火,不许迟延,不准拖欠。

所有这些汗谕,集中反映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这就是与明朝对抗的、奴隶主专政的后金国,打败明军,进驻辽东后,竟基本上采用了明朝征收赋税的“旧制”“旧例”,实行了明朝封建王朝征收赋税的封建赋税制度。

这些汗谕,都着重强调依照“旧制”“旧例”征收各种官赋。这个“旧制”域“旧例”,并不是建州故制,因为从女真国到后金国,进入辽沈以前,辖地不广,人口不多,且主要是称为“诸申”“女真”的满族,汉民基本上沦为阿哈,除“抚顺额驸”李永芳一千余降民外,全体人员都编入八旗,征赋佥役时,是按八旗制进行的,没有成套的、固定的、正规的赋役制度,也就是说没有“旧例”。

汗谕所说的“旧例”,不是其他国家的故俗,而是明朝政府在辽东征收国赋的赋役制度。此事可从三个例证得到说明。天命六年(1621)八月十七日的汗谕,命令“从速逼迫督催依照旧例征收官赋之谷草”。金军三月入沈,八月是其进驻以后第一次收获季节,也是第一次在新的辖区专门对汉民征收官赋,可见汗谕所说的“旧例”,应是明朝的征赋制度。

十二月初十日的汗谕,讲到“依照旧例”征收的官赋项目有“谷、银、炭、铁、盐等官赋”,这和明朝政府在辽东征赋的项目基本相同。明嘉靖年间,辽东都司额田三万一千六百二十顷,额粮三十六亿四千九百万,额盐三十七万七千四百七十三斤,额铁三十九万五千零七十斤,额草五百九十四万六千三百束。这也表明,汗谕说的“旧例”,就是明朝征赋的办法。

十二月的十八日,努尔哈赤在谕令副将刘兴祚“依照旧例”征收官赋时,又着重指出,“汉官私下擅自征收之谷、草、小麦、芝麻、线麻、蓝靛、笔、纸等物,俱皆革除”。将此谕和五个月前的“计丁授田”谕相比较,该谕中努尔哈赤明确指出,要将过去明朝官将私征各物,尽行革除。他说:“尔等明朝之参将、游击,一年所取者,豆、高粱及粟,合共五百石,还有麻、麦、蓝靛,每月食用之米、菜、木炭、纸,又取银十五两,我今将此苛政尽行革除。”两谕列举汉官过去私征之物,何其相似。

当然,金国与明朝很不相同,剥削方式与传统习惯与明也不一样,因此,在赋役制度上也有其特殊之处,主要是从天命七年(1622)起,在保留明朝征收封建赋税的主要项目和正额数量的条件下,渗进了入驻辽沈前的传统做法,即实行以丁为主要计算单位的计丁征赋佥役制,而不是像明朝着重在以田地为纳粮单位的计算办法。这从下述四例可以证明。

例证之一,努尔哈赤规定,八旗官将计功按职分为几等,各食若干丁的钱粮,以代替明朝按它给俸制度。汗曰:

额亦都巴图鲁,独取舒勒格布占,克巴尔达城,败萨克寨之来兵,奋战于尼玛兰城前,著为一等大臣,授总兵官之职,其本身及子孙三世,食百人之钱粮。

同乌拉大国之战中,身先士卒,下马步行,奋勇攻战,击败乌拉兵,灭大国,着赏阿达海一等备御之钱粮,十人。一员千总,四人;三员把总,各三人;三名守堡,各二人;驻都城之甲兵、哨兵、门卒、匠人,各二人;铁匠、瓦匠,各二人。

又如,汗曰:

赏贝和齐叔二等参将之钱粮,二十二人……(达柱虎)着为参将,赏一等游击之钱粮,十六人……赏代理副将哈喇三等游击之钱粮,十二人……赏(章噶尔吉)三等备御之钱粮,六人……赏硕色二等备御之钱粮,八人。

所谓食多少人的钱粮,就是说这些人每年应上缴国家的钱粮,不交国库了,作为俸银,由这些官将享用。看看后来皇太极执政时对这种制度的说明,就更加清楚地看出官赋是以丁交纳的。清天聪八年(1634)正月,众汉官要求减免自己占有的人丁之徭役时奏称“我等蒙圣恩,每备御帮丁八名,止免官粮",其余杂差,"与堡民一例当差”,请求免去这八丁应该承担的徭役。这里所说的帮丁八名,即系上述《满文老档》记述努尔哈

赤规定的二等备御应食钱粮的八丁。备御占有的八丁,本应交纳官赋,因作为俸银,不交了。这八丁免去的官粮,不向国库交纳,而由本主占有。可见,赋税(官粮)是按丁

计算,按丁征收的。

之所以用丁作计算单位,按丁征收,就是因为实行了计丁授田制度,金国辖区的大部分地方,实行了按丁分授田地办法,每丁皆有地六均(后减为五均),其上缴的官粮,就是折算这些田地应交官赋的数量。这就是天命

七年起实行计丁征赋的规则。

例证之二,平虏堡民交给恩格德尔的赋谷赋银。上述各官分食若干丁的钱粮,固然可以说明实行计丁授田地区,按丁领受田地的满汉官员是计丁交纳官赋,但是没有实行计丁授田的地区,没有领田的民人,是否按丁交赋?每丁又交多少?这两个问题仅从上述材料不能说明,还需看看平虏堡的情形。

天命七年(1622)正月初八日,努尔哈赤下令:“以平虏堡之四百三十四丁,给予蒙古恩格德尔额驸……每年所征官赋,银一百两、谷一百石,以我之手给予。”

平虏堡在辽阳西北边境,接近蒙古地区,没有实行计丁授田,这里的汉民是一般的民户。努尔哈赤以平虏堡民赐予恩格德尔,一年四百三十四丁征

“官赋银一百两、谷一百石”,平均每丁征银“六钱三分、谷二斗三升”。这批银谷本应上缴国库,因堡民赐予恩格德尔,故将此银谷交与恩格德尔。这里,根本末提本堡有多少田地,每亩应交赋谷赋银若干,而一概以丁计算。可见,在未接田与民的边区,对汉民的征赋,也是按丁计算。

例证之三,再赐恩格德尔丁赋。天命八年(1623)二月十二日,努尔哈赤以十分优厚的条件劝诱恩格德尔来归定居时说:“(过去)曾给汝之一千丁,一年所取之银六十六两、粮一百一十石,仍照旧给予。”这次,如来定居,“将赐尔等八千丁之赋谷赋银”,“一年取银五百二十两、谷八百八十石,供差役之人一百四十人,牛七十头,护身兵士一百四十人”。

在这里,明确地讲到赐八千丁的赋谷、赋银,却不讲赐多少土地的田赋,可见金国是实行计丁纳赋制。

例证之四,督堂上报丁银的材料。《满文老档》太祖朝卷四十五载述了督堂向汗呈报赋银的材料。天命八年二月初十日,“督堂汇奏曰:一年每男丁应纳之官赋:赋谷、赋银、饲军马之料,共银三两。按三两银计,淘金之六百丁,每年征金三百两。炼银之一万丁,征银三万两”。

这段材料十分重要,很有说服力。这是金国具体处理日常政务的督堂向汗汇总报告的数字,是全面概括全国情形的总结性材料,不是讲个别地区、个别人的负担。每丁征收的项目,包括了赋谷、赋银,还包括了饲养军马的草料,即包括了主要的官赋项目,加起来折为白银,合共三两。

这里所说的丁,虽未明说是农,是工,还是商,但从其着重举出的赋谷、赋银、马料来看,很显然是指农业的丁,是指有田地的丁。以农业上的了每年应交官赋的数量,推广到淘金的丁、炼银的丁,皆照此数,都是每年每丁征银三两。这就非常有力地说明了,这是通行全国辖区的征赋标准。以上一切材料,充分证明了全国的赋税征收是以丁为计算单位,按丁征取官赋。

金国汗努尔哈赤既规定官赋计丁征收,又规定差役亦以丁为单位佥派。役包括两个方面,一为出兵,一为出夫。天命六年(1621)七月十四日的“计丁授田”汗谕中,努尔哈赤规定:“每二十丁,以一丁当兵,一丁服役。”这是关于领受田地的汉民而言。不久,计丁佥役的规定扩大到所有汉民。

天命六年十一月十九日,努尔哈赤“降书汉人”,宣布按丁佥役的政策说:

我自来辽东察得,凡派官差,皆不按男丁计数,而按门(户)计数。若以按门(户)计数,或一门有四五十男丁,或一门者百余男丁,或一门有一二男丁。如此按门(户)计数,富者行贿可以豁免,贫人无财而常充工。我不行尔等之制……我颁行之制,……无论贫富,皆以男丁计数,每二十男丁,出一丁为兵。遇有急事,十丁出一人服役。若系缓事,百人出一人服役。百以下,十以上,视事之缓急而摊派之。

这是关于役的基本规定。现在先看看兵役的情形。每二十丁出一丁当兵,这是很重的奴役。不仅每二十丁须出一丁当兵,还须置备衣服、兵器及马匹。天命七年正月初四日,努尔哈赤下谕:“二十万,征一丁为兵。此当兵之人,乘价银十两之马,及携带之器械,令二十人合摊。”

同月初六日,努尔哈赤又下谕,详细规定按照汉官管辖辽民人丁的多少,各自准备一定数量的大炮长铳。管四千人的汉官,以二百人充兵,其中一百名兵士,“配以大炮十门、长铳八十只”。管三千人的汉官,以一百五十丁当兵,“配以大炮八门、长铳五十四只”。管二千丁的汉官,以一百人当兵,“配以大炮五门、长铳四十只”。

每两百丁需出十名兵士和十匹马,每匹马价银十两,十匹马就是二百两。兵士的军服,兵器(刀、枪、弓、箭)、鞍辔,以及大炮半门、长铳四支,需要很多银两,是很沉重的负担。

汗、贝勒对这些汉兵并不相信,戒心很大,施以严格管理。努尔哈赤在天命七年正月初四日谕令“每二十男丁,抽一丁当兵”时,又规定“当兵之人的家口,令速来京城居住”。把兵士的家属作为人质。

第二年四月,又做了修改,规定一半汉兵及其父母妻子居住在东京城。四月十三日,“督堂之书下:于一备御之五百汉人,出一千总、二十五兵,将千总自身及父母妻子、十二兵自身及父母妻子,令住于东京城,其家人仍居原处耕田……兵士所持之炮、弓、撒袋、腰刀、枪,皆收之,存藏于备该管官员家中”。

兵士的马,如果瘦削,则鞭打该兵,马死,责令兵士赔偿。

至于汉民出役夫的人数,比例也很大,基本上是十丁出一夫,有时五丁出一夫。当时,征战频繁,大兴城工,既筑新都东京城,又移都沈阳,还大修各地重要城池,拉石运木,载土装沙,砌墙拌灰,佥派了大量民夫和牲畜。比如,天命七年正月初四日,努尔哈赤下谕:

着查点国中男丁,每百丁设百长一名。修筑汗城,每十丁抽一丁服役。每百长派男丁十人,牛车三辆,每二名百长,出一百长,带领率来,另一百长留下统管之。海州所属之八,限于本月初十日抵辽东(辽阳);盖州所属之人,于十日抵达;复州所属之八,于十八日抵达,金州所属之这边人,于二十二日抵达,那边之人,于二十五日抵达,凡汗所征之兵及所点派之役夫,倘缺一人,或逾一日不达,则以尔等地方长官、守堡及百长从重治罪。

除城工之外,辽民还要运送军粮,输送军械器具等,差重役繁,疲于奔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