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那份儿不要了

我们国家的人口较多,乘车在高峰时是很拥挤的。

一辆公共汽车开到某站,车下的人不等下车的人下完,便一窝蜂似的往上挤,突然,“哗啦”一声,一块玻璃被一个小伙子弄碎了。

售票员对他说:“同志,你把玻璃弄碎了,你要赔偿!”

小伙子反问道:“为什么要我赔?”

售票员说:“损坏了人民的财产就应当赔偿。”

小伙子理直气壮地说:“我是人民中的一员,人民的财产也有我的一份儿,用不着赔,我的那份儿不要了。”

混淆的诡辩:在我们国家里,国营企业的公共汽车是国家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因而售票员所说的“人民的财产",从逻辑上看,其中"人民"一词表达的是集合概念。所谓集合概念是反映由许多个体对象组成的集合体或群体的概念。

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的根本区别是它的内涵所反映的属性是属于集合体的,而不属于集合体中的个别分子。

例如,"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这个判断,是说“历史的创造者”这个属性属于“人民群众”这个集合体,不属于人民群众中的个别分子,人民群众中的任何人都不能说历史是由他个人创造的。

非集合概念则不同,它的内涵所反映的属性为它反映的一类事物中的每一个对象所具有。

例如“商品”这一概念的基本内涵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这一属性为任何一种商品所具有。既然“人民的财产”中的“人民”是集合概念,那么其涵义就是这些财产属于由全体人民组成的群体,不属于其中的个别人。

因而,作为人民中的一员,理应十分爱护公共财产,以便用它来为包括自己在内的全体人民的利益服务。如果不是这样,而是每个人都以自己是人民中的一员为理由,任意地破坏或占有这些财产,那还有什么"人民的财产”可言?

所以,这个小伙子的诡辩就是故意混淆了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