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于回避,是高水平论辩的标志之一

避其锐气,击其惰性。

在法庭的论辩中,往往唇枪舌剑,针锋相对,“两派对抗”,这是法庭论辩的本色。

身陷囹圄的共产主义战士季米特洛夫,在莱比锡法庭上慷慨陈词,义正词严。他面对法西斯庭长违反同一律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予以反驳,有强大的穿透力。

庭长:“你常常强调你唯一感兴趣的是保加利亚的政治形势。然而就你现在的话看来,你对德国的政治问题,也是极感兴趣的。”

季米特洛夫:“……作为一个保加利亚革命者,我对全世界的革命运动都有兴趣。举例说,我对南美的政治问题有兴趣,虽然我从未到过南美洲,我很熟悉那里的政治形势,不亚于我之熟悉德国的政治形势。但那并不意味着,南美某个国会的建筑物被烧掉了,我就是罪犯。”

一场舌战,使敌人所谓“共产党纵火烧毁国会大厦”的诬陷土崩瓦解。这是运用论辩之术使案情真相大白的著名例子。

写文章,要善于取舍素材。在法庭论辩中,也总免不了对某些问题做适当回避,可以说,回避,不失为法庭论辩的基本妙法之一。它主要适用以下场合:

1.无益之争,理当回避

法庭论辩,在于使审判人员“兼听则明”,调查细致,而不是为了显示口才。因此,那些与定罪量刑无关或关系不大的论辩,应予回避。这类无益争论常见的有:游离于犯罪事实之外的论辩和学术性的争议。例如,一次论辩中,辩护人说:“公诉人对我进行了谴责。”公诉人答辩:“我同辩护人是同志关系,我没有权利谴责对方,我也不想谴责对方。我只说了几句职务上的话,请辩护人谅解。”这种与案情无关的答辩显然不必要。又如在一盗窃案中,关于被告人是“非法占有”还是“非法所有”问题,公诉人与辩护人对这一学术界至今尚无定论的问题,展开了长时间的论辩,这对弄清案件毫无益处。上述两种情景的处理办法:遇前者,可回避不答或申明“这一问题与案情无关,不予答辩”,避免纠缠;遇后者,则根据法律条文,说明立场、观点即可,要及早回避,不得恋战。

2.争无新意,适时回避

当一方对某一问题反复论辩、不依不饶,却又不是新意时,另一方在阐明自己立场后,主动回避:“这一问题我方观点已经阐明,不再答辩。”如果继续论辩已无必要,可以申明:“审判长、陪审员、公诉人(或辩护人),我的论辩到此结束。”此刻法庭自然会出面终止论辩。

3.抓住重点,不顾其余

法庭上,有时诉讼一方一下抛出许多观点,既有事实问题又有性质问题,还有适用法律问题等与案情都有某种联系的问题,如予全面答辩,往往力量分散,使主要问题得不到澄清,还会被对方牵着鼻子走,甚至将辩护引入对细枝末节的无益争论之中,同时会给审判人员造成模糊印象。因此,答辩方应抓住重点,不及其余,至少在第一轮答辩中要力图回避非主要问题。此时适用的答辩导语应是:“辩护人(或公诉人)提出的诸多问题,我暂且答辩以下几点。”

4.涉及隐私机密,应予回避

由于受职务或问题本身的限制,有的问题不便议论或不宜深论,可予回避。如涉及被告人、被害人或证人受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或当事者本人不愿披露的;涉及国家机密,不宜公开的等等。

5.你说你的,我说我的

法庭所辩案件内容,往往是经过了周密的调查和多道程序的,多数比较成熟,有的甚至无懈可击。这种情况下,辩护人倘硬性对抗,既有违于律师的职业道德,又会因强词夺理而使辩护失败。在这种对抗无益的辩护中,为不使自己站到指控人的立场,律师一般采取回避指控问题,找寻可从轻情节予以辩护,形成你说你的、我说我的,各抒己见的局面。这实际是对公诉指控的广义回避。

回避方法是法庭论辩中的一项重要的策略手段,善于回避,是高水平、高风格论辩的标志之一。论辩双方都应善于运用回避方法。而运用回避方法的关键,一是尊重事实,讲究论辩道德;二是审时度势,对案件、对论辩明察秋毫,进攻则准确有力,一举破关;避则有礼有节,颇显大将风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