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下,坎上。
比:吉。原筮,元永貞,无咎。不甯方來,后夫凶。比,毗意反。比,親輔也。九五以陽剛居上之中,而得其正,上下五陰,比而從之,以一人而撫万邦,以四海而仰一人之象。故筮者得之,則當为人所親輔。
然必再筮以自審,有元善長永正固之德,然后可以當眾之歸而无咎。其未比而有所不安者,亦將皆來歸之。若又遲而后至,則此交已固,彼來已晚,而得凶矣。若欲比人,則亦以是而反觀之耳。
《彖》曰:「比」,吉也。此三字疑衍文。「比」,輔也,下順從也。此以卦體釋卦名义。「原筮,元永貞,无咎」,以剛中也。「不甯方來」,上下應也。「后夫凶」,其道窮也。亦以卦體釋卦辞。剛中,謂五。上下,謂五陰。
《象》曰:「地上有水,比,先王以建万國,親諸侯。地上有水,水比于地,不容有間。建國親侯,亦先王所以比于天下而无間者也。《彖》意,人來比我,此取我往比人。
初六,有孚比之,无咎。有孚盈缶,終來有他,吉。缶,俯九反。他,湯何反。比之初,貴乎有信,則可以无咎矣。若其充實,則又有他吉也。
《象》曰:比之初六,有他吉也。
六二,比之自內,貞吉。柔順中正,上應九五。自內比外,而得其貞,吉之道也。占者如是,則正而吉矣。
《象》曰:「比之自內」,不自失也。得正,則不自失矣。
六三,比之匪人。陰柔不中正,承、乘、應皆陰,所比皆非其人之象。其占大凶,不言可知。
《象》曰:「比之匪人」,不亦傷乎。
六四,外比之,貞吉。以柔居柔,外比九五,为得其正,吉之道也。占者如是,則正而吉矣。
《象》曰:外比于賢,以從上也。
九五,顯比,王用三驅,失前禽,邑人不誡,吉。一陽居尊,剛健中正,卦之群陰皆來比己,顯其比而无私,如天子不合圍,開一面之網,來者不拒,去者不追。故为用三驅失前禽,而邑人不誡之象。蓋虽私屬,亦喻上意,不相警備以求必得也。凡此皆吉之道,占者如是,則吉也。
《象》曰:顯比之吉,位正中也。舍逆取順,「失前禽」也。「邑人不誡」,上使中也。舍,音捨。由上之德使不偏也。
上六,比之无首,凶。陰柔居上,无以比下,凶之道也,故为无首之象,而其占則凶也。
《象》曰:「比之无首」,无所終也。以上下之象言之,則为无首,以終始之象言之,則为无終,无首則无終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