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津门市公证处于8月13日向津门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
答辩状说:钱国法提出公证申请后,他们派人调查了故城县外办主任,里老乡寒下村村主任、村支书等人及钱国法的亲属,“证明钱国法自幼过继给其伯父母钱梦生、何淑珍夫妇为养子,这一事实已被当地政府和群众公认”。
这一解释,明显含糊其词,当地政府和群众公认的过继关系,是否就一定是收养关系?事实上,封建色彩浓厚的“过继”在我国法律上是不予承认的,只有具备一定条件才能形成收养关系。
对诉状中提出的“钱国法对何淑珍未尽过赡养义务”,答辩状解释为主要“因两人长期分居两国这一事实使他们不能在一起共同生活”,“何淑珍每次回国探亲均居住在钱国法家与其共同生活”。
何淑珍丈夫钱梦生的外甥刘玉胜(钱国法的表兄弟)在津门市人民农药厂工作,对钱国法与何淑珍的关系,他作了如下描述:
何淑珍生前到过中国三次,第一次是1975年6月至9月,一直在我这儿住,后去金坛、杭州、故城;第二次是1979年9月,入境后直接去了金坛,后来让我去西站接她,再从北京回日本;第三次是1990年4月,先去了河北故城县,后来到我家住。她一直牵挂老家金坛,对老家的亲友很眷恋,精力也一直放在老家金坛,如果我大舅妈(指何淑珍)同意收养钱国法,为什么三次回国都没有和他去办收养公证……
对于钱国法未与生父母解除权利义务关系,答辩中说,是“当时政策并非一定要直系亲属”,钱永有“本着照顾何淑珍的养子,利用他与钱国法的血缘关系的原因,让钱国法顶替上了班”。
既然政策并不一定要子女顶替,为什么当时钱永有、钱国法在所有文件中以“父子”相称?这显然自相矛盾。
公证处的答辩状难以自圆其说,事实终究是事实。
1996年10月,何桂英诉公证处一案开庭,津门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津门市公证处1996年6月22日作出的《关于对(94)津公字第674号公证书复查结果的决定》和(94)津公字第674号公证书。
戚永荣长长地出了一口气。
而在他背后的本田枝子简直是欣喜若狂了。
此后,津门市公证处于12月2日提出上诉,表示不服一审判决。
经过充分准备,戚永荣律师的那篇4000余字的民事答辩状送至津门市高级法院,要求依据事实和法律驳回一审被告的上诉,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天空飞雪飘飘,很快淹没了村庄田野。
戚永荣和他名义上的当事人何桂英,面对面坐在东长市谕兴乡那简陋空寂的房子里。
何桂英一声不响,眨动着失神的双眼。
戚永荣心里一阵发紧。几个月下来,他的代理费分文未收到……
1997年3月18日,津门市高级法院传来消息,法院认为(94)津公字第674号公证书程序违法,证据不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天,距何淑珍辞世已三年多了。
就在国内为钱国法那一纸公证书诉讼最激烈的时候,日本方面本田枝子和山口的官司也到了白热化阶段。
与国内这场官司不同的是,本田的诉讼在法院呈节节败退之势。
1996年7月18日,葛城地方裁判所判决本田败诉。
本田不服,提起上诉。
同年12月20日,大阪高等裁判所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本田枝子的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