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潜意识与意识——现实
在更为仔细的观察之后,我们就会发现,上面几节有关心理学的讨论可以使我们假定:靠近心理机构运动端的不是两个系统,而是存在着的两种兴奋的过程或是两种释放方式。不过这对我们没有什么差别,因为只要我们觉得我们是在用一种更为接近未知真实的东西来作为代替,我们就应当随时做好准备放弃我们的理论框架,所以让我们设法来改正一些可能引起误解的概念。当我们轻率地从字面上把两个系统看成是精神机构上的两个位置时——如“压抑”和“强行进入”两个概念在表达时就留下了这样的痕迹。因此,我们可能谈到一个潜意识思想力求要进入前意识然后才能强行进入到意识之中。我们的意思并不是说要在一个新位置上形成第二个思想,就像一个副本可以与原本继续并存那样;而强行进入意识这个概念也必须小心地与任何改变位置的观念分别开来。同样,我们也可能谈到一个前意识思想受到压抑或被逐出然后被潜意识所取代。这些来自于有关争夺地盘这一类概念的意象,很可能使我们设想某个位置的精神构成物被消灭了,而被另一个位置的新的精神构成物所代替。让我们用一些看来更为符合事物真实情况的东西来代替这些比喻。我们可以说:某个特殊精神构成物有一种精力倾注的能量,有时附着于它,有时又从它那里撤走,以致使所说到的这个结构有时可以处于一种特殊动因的控制之下,有时又可以不受它的支配。我们在此地所做的就是再一次用动力学的表达方式代替了地形学的表达方式。我们认为的灵活性,不是指精神结构物本身,而是指它的神经分布。
然而,我认为继续使用这两个系统的形象化比喻仍然是方便和合理的。我们必须尽可能避免滥用这种表现方法,记住绝对不要把一些观念、思想和精神结构看成是位于神经系统和某些器质性元素之中,却可以说是位于它们之间,在那里抵抗和促进提供了相应的关联物。我们内部知觉的任何对象都是虚像的,就像光线穿过望远镜所产生的影像一样。但是我们认为,我们假设有系统存在(这些系统本身不是任何精神实体而且绝不会为我们的精神知觉所觉察)这一点也是合理的,它们就像望远镜的投射影像的透镜。如果我们继续进行这种类比,我们可以把两个系统之间的稽查作用比作一道光线经过一种新的介质而产生的折射作用。
直至目前为止,我们都在谈论自己的心理学。现在已经到了要考察那些支配现代心理学的某些理论观点,而且还要检查它们与我们假说的关系的时候了。按照李普斯的有影响的说法,在心理学中潜意识问题比起心理学本身的问题来几乎就算不上一个什么心理学问题。只要心理学在讨论这个问题时,在文字解释上把“精神”视为“意识”,而且认为只要一谈到“潜意识过程”就是明显的胡说,那么医生对于变态心理状态的观察就一定不可能作出任何心理学的评价。只有当医生和哲学家都认识到了“潜意识精神过程”这个词语是“对一个确凿事实的适当而合理”的表达时,他们才能走到一条路上来。当一个医生被告知“意识是精神不可缺少的特征”时,他只能耸耸肩膀;或者,如果他对哲学家所说的话仍有些信任,他可能会认为他们讨论的不是同一码事,或者研究的不是同一门科学。对一个神经症患者的心理生活的观察只要能稍有理解,或者对一个梦只要稍加分析,他就一定会相信,那些无疑可以称之为精神过程的极其复杂而合理的思想过程,都可以在没有引起意识的情况下发生。确实,医生只有在等到潜意识过程对意识产生了某些可以进行交流或可以观察得到的影响之后,他对潜意识过程才能有所认识。但是这种意识的影响可以表现出一种与潜意识过程大不相同的精神性质,以致内部知觉分辨不出它就是潜意识过程的代替物。医生们必须能自由地从意识效果去推论潜意识精神过程。由此他可以认识到意识效果不过是潜意识过程一种遥远的精神产物;后者不仅本身没有变成意识,甚至它的出现和操作都没有向意识泄露出它的存在。
在它有可能对精神的本源形成任何正确的看法以前,我们必须不要对意识的特性作过高的估计。用李普斯的话说,必须设想潜意识是精神生活的普遍基础。潜意识是一个更大的范围,它里面包括着较小范围的意识。任何一件有意识的事物都有一个潜意识的初级阶段;潜意识可能就停留在那个阶段,然而必须被认为具备精神过程的全部价值。潜意识是真正的精神现实;我们对于它的内在实质之不理解,就正如我们对外部世界的真实同样不能理解一样;通过意识资料去表现潜意识之不完备,就正如通过我们的感觉器官去与外部世界交流之不完备一样。
现在,由于潜意识精神生活的确立,意识生活和梦生活之间的那种古老的对立已降至了正常的状态。许多早期作者深切关注的关于梦的问题已经失去了它们的重要意义。因此在梦中成功地表现出来的那些令人惊讶的活动,已不再被认为是梦的产物,而被认为是来源于在白天同样活动着的潜意识思维了。如果像施尔纳所说,梦似乎是在从事制造身体的象征性表象。我们现在就该知道这些表象乃是某些潜意识想象的产物(或许由性冲动而来),它们不仅表现于梦中,而且也表现于癔症恐怖症以及其他症状之中。如果梦继续进行白天的活动并且完成它们,甚至还产生一些新的有价值的观念,那么我们所要做的事就是剥去梦的伪装。这种伪装是梦的工作的产物,也是来自心灵深处某些隐秘力量在进行协助的标记(参见塔蒂尼的梦奏鸣曲中的魔鬼);(3)它的智慧成就来源于在白天产生完全相同结果的同一种精神力量。我们也可能倾向于过高地估计一些智慧和艺术产品的意识性质。根据一些最富有创造性的人如歌德和赫姆霍尔兹的叙述,他们创作中一些最重要和新颖的作品都没有经过预先思考,而是几乎以现成的形式整个出现于脑海之中。在其他一些情况下,如果需要聚精会神地发挥理智的功能,则意识参与活动当然也是毫不足怪的。但是如果意识只参与了一部分活动,而把其他的活动遮掩起来,不让我们看见,那它就是过分滥用它的特权了。
如果我们把梦的历史性意义当做一个独立的题目加以处理,那是得不偿失的。一个梦也许会促成某个领袖去进行冒险事业,而他的胜利改变了历史。但是这种新问题仅仅只有当把梦看成是一种神秘力量而与心灵中其他的熟知力量进行对比时才会产生。只要我们把梦看成为各种冲动在白天抗力的压迫下而在夜间为深深潜伏的兴奋所强化的一种表达方式,就不会有这类问题了。不过,古代对于梦的尊崇乃是基于正确的心理洞察力,是出于对人类心灵中那无法控制和不可摧毁的力量的尊敬,是对于产生梦的欲望而我们发现是在我们的潜意识中起作用的那“恶魔般的”力量的崇拜。
我谈到“我们的”潜意识不是没有用意的。因为我所描述的潜意识并不同于哲学家们的潜意识,甚至与李普斯所说的潜意识也有所区别。在他们看来,这个词只不过是用来表示意识的对立面,他们争得面红耳赤的论点不过是说,除了意识之外,还存在着一些潜意识精神过程。李普斯的主张前进了一步,认为精神的全部内容都潜意识地存在着,其中的一部分也有意识地存在着。但是我们收集有关梦的以及癔症症状形成的种种现象,其目的并不是为了要证实这个观点;只需要对于正常清醒生活加以观察便足够证明而不必再有所怀疑了。通过对精神病理结构以及这一类中的首要成员——梦的分析,我们发现了一个新的事实:潜意识(精神现象)原来是两个独立的系统的功能,而且这种情况在正常生活中和在病态生活中都是一样的。因此存在着两种潜意识,心理学家们还没有把它们区分开来。从心理学的观点来看,两者都是潜意识。然而从我们的观点来看,我们把其中的一种称为潜意识,是它不允许进入意识的;而另外一种我们称之为前意识,因为它的兴奋——确实,是在考察了某些规定,也许仅仅只通过了一种新的稽查作用之后,没有理睬潜意识——可以进入意识。兴奋为了要进入意识,必须要通过一系列不变的或有层次的动因(我们可以通过稽查作用看出这些动因所产生的改变),这一事实使我们作出了一种空间的类比。我们已经描述了这两个系统之间以及它们与意识之间的关系,我们说前意识系统就像一面介于潜意识系统和意识之间的筛子。前意识系统不仅阻隔着潜意识和意识之间的通路,而且控制着随意运动的力量,并有权支配精力倾注能量的分布,其中一部分就是我们所熟悉的注意。
我们还必须避免“超意识”(supraconscious)和“下意识”(subconscious)之间的区别,这两个词在近来的精神神经症文献中已经变得如此普遍。这种区别似乎恰好强调了精神和意识的等同性。
那么,那曾经统辖一切而且笼罩一切的意识在我们的图解表中还剩下了一些什么作用呢?那仅仅是为感知精神的质的一种感官罢了。按照我们示意图的基本概念来看,我们只能把意识知觉视为一种特殊系统的固有功能,因此Cs这个缩写体是适合的。从它的机械性质来看,我们认为这个系统与知觉系统Pcpt相似,因为它容易感受各种性质所引起的兴奋,但是不能保留各种变化的痕迹——就是说,没有记忆。精神机构以其知觉系统的感觉器官指向外部世界,对意识的感官系统而言它本身就是外部世界,它在目的论上的合理性就存在于这种情况之中。我们在此又一次得服从动因层次原则,这个原则似乎统治了精神机构的结构。兴奋的材料从两个方面流入意识的感官:第一是来自知觉系统,它那由各种性质所决定的兴奋,在变为意识的感觉之前大概要接受新的校正;第二则来自精神机构本身内部,它们在经过某些校正之后即可进入意识,而它们的定量过程是以快乐和痛苦的不同程度而被感觉到的。
有些哲学家认识到,一些合理的和高度复杂的思想过程即使没有意识的合作也可以发生作用。这些哲学家陷入了难以确定意识的任何功能这一困境。在他们看来,意识似乎不过是已完成的精神过程的一幅多余的反映画面。相反,我们却以意识系统和知觉系统的类比摆脱了这种尴尬局面。我们知道,由我们感官引起的知觉结果,是将注意的精力倾注引导到正在传导感觉兴奋的传入道路上去:知觉系统的质的兴奋,作为一种调节器而活动,将精神机构内的不同运动量予以释放。我们也可以认为意识系统上面的感官具有相同的功能。当意识的感官感知到新的性质时,它可以产生一种新的作用,引导精力倾注的运动量并以一种权宜方式加以分配。在愉快和痛苦的知觉的协助之下,它影响着机构内部的精力倾注的进程,否则一种潜意识结构就会利用量的移置而发生作用。看来最初可能是痛苦原则自动调节着精力倾注的移置作用,但也很有可能的是意识对这些性质又引进了第二次和更细致的分辨性调节。这种调节甚至能够对抗前一种调节,而且为了使精神机构的功能趋于完善,它违背原来的计划,进行能量倾注并检查那些能释放痛苦的联想。我们从神经症的心理学认识到,由各种感觉器官的不同性质的兴奋所引起的种种调节过程,在精神机构的功能活动中起了重大的作用。原初的痛苦原则所占的自动支配地位以及后来对功能活动的效率的限制,都被感官调节的过程所打断,这些调节过程本身也是自动发生的。我们发现压抑(在开始时虽然有用,但最后对抑制和精神控制都带来了损害)对于记忆比对知觉更容易施加影响,因为记忆不能从精神的感官兴奋中获得更多的额外精力倾注。的确,一方面一个必须防范的思想不能变为意识,因为它受到了压抑;但是另一方面,有时碰巧这类思想之所以受到压抑,仅仅只是因为一些别的原因使它离开了意识知觉。下面是我们在医疗方面解除压抑的一些有效程序。
由于意识的感官调节性影响,在可变动的数量上形成了过度的精力倾注,下面事实可以表现出它本身的目的:这种过度精力倾注创造了一系列新的性质,创造出一种新的调节过程,从而构成了人凌驾于其他动物之上的优越性。思想过程本身并不具备任何性质,只不过伴有快乐和不快乐的兴奋,而且从可能干扰思维的角度看,它们还得受一定的限制。从人类来说,为了使思想过程获得性质,快乐与痛苦的兴奋必须与语言联系起来。人类这种性质的剩余便足够吸引意识对它们的注意,而赋予思想过程以一种从意识而来的崭新而灵活的精力倾注了。
整个意识问题的多重性只有借助于对癔症的思想过程的分析,才能得以掌握。我们由此得到的印象是:从前意识到意识二者之间的精力倾注的过渡,就正与潜意识和前意识之间的稽查作用的过渡相似。这种稽查作用也只有在超出了一定量的限制时才能进行活动,所以低强度的思想结构能够逃避它。在精神神经症的现象范围内,我们可以找到各种不同可能性的例子,表明思想如何能撤离现实,或者在某种限制下,思想又如何能进入意识。下面用两个这样的例子来结束这些心理学方面的思考。
去年我曾被邀请去给一个聪明而且看上去神情自若的女孩会诊。她的衣着非常令人惊异。一般说来,女人对衣着的每一细节考虑得都很周到,但她的一双长袜子却有一只垂下,罩衫上的纽扣也有两个没有扣上。她抱怨说腿痛,我还没有提出要求,她就露出了她的小腿。但是她诉说的主要内容,用她自己的话说,却是她仿佛感觉到有什么东西“刺进全身”,而且“时出时入”,不停地“摇动着”,有时使她的全身感到“僵直”。我的一位参加会诊的同事会意地看着我,他已不难体会到她主诉的意义。但是使我们两人感到非常吃惊的是,病人的母亲对这一件事的意义竟全然不知——虽然她应当发现她自己经常处于她女儿向她所描述的情况之中。这女孩对自己所说事情的意义一定毫不知晓,因为如果她知道,她就不会说出来了。在这个例子中,稽查作用可能受到了蒙蔽,使得一个在正常情况下应保留在前意识中的想象物,在天真无邪的疾病的伪装下,出现在意识之中。
下面是另一个例子。一个十四岁的男孩因患抽搐、癔症性呕吐和头痛等症状,到我那里来请求精神分析治疗。我在治疗开始时告诉他,他如果闭上眼睛,就会看见一些图像或者产生一些观念,然后把这些东西告诉我。他用图像告诉我。他在找我之前的最后印象在他记忆中以视觉形象复现了出来。他那时正和他的叔叔在玩跳子棋,看到棋盘就摆在他眼前。他想起来了各种不同的跳法,有有利的和不利的,以及一些被禁止的走法。然后他看见棋盘上放着一把匕首——本是属于他父亲的东西,但他的想象把它放在棋盘上了。然后棋盘上又出现了一把镰刀,然后又是一把长柄大镰刀。接着出现的图像是,一位老农在离他家很远的地方用大镰刀刈割草地。几天以后,我发现这串图画的意义了。这男孩正为不幸的家庭处境所困扰。他的父亲是一个冷酷无情的人,时常大发脾气。他和这男孩母亲的婚姻非常不幸。他的教育方法主要是威胁。他的父亲终于在和他那温柔而可爱的母亲离婚后又结了婚,有一天带回来一个年轻女人,成为这男孩的后母。就在这件事情的几天之后,这14岁的男孩发病了。他对他父亲被压抑的愤怒,在他可理解的暗喻范围内构成了上述一连串图像。这些图像的材料来自对一个神话的回忆。镰刀是宙斯用来阉割他父亲的工具,大镰刀和老农夫代表克罗诺斯,这个凶猛的老人吞食了他的孩子们,宙斯便对他施行了如此不孝的报复。他父亲的结婚给了这孩子一个机会,去报复许久以前因为玩弄自己的**而从父亲那里听来的责骂和威胁(参见玩跳子棋、被禁止的走法、可用来杀人的匕首)。在这些例子中,长期被压抑的记忆以及一直被保存在潜意识中的它们的衍生物,都以一种显然没有意义的图像,通过一条迂回的道路,悄悄地进入了意识之中。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研究梦的理论价值在于它对心理学知识所作的贡献,以及它对精神神经症问题所给予的初步了解。既然即使在目前现有的知识情况下,我们对精神神经症的治疗仍有一定的疗效,那么谁又能猜得出对精神机构的结构和功能的彻底了解会得出什么样的重要结果呢?但是——我已听到有人提出了这个疑问——作为一种了解人的心灵,作为一种揭示个人隐藏的特性的方法,梦的研究有什么实际价值呢?梦所显露出来的潜意识冲动真有心理生活中真实力量的重要意义吗?被压抑欲望中的道德意义是否可以不予重视?——这些欲望今天引起了梦,会不会将来有一天引起别的后果?
我觉得自己还没有把握回答这些问题,我对于梦的这方面的问题还没有作进一步的考虑。不过我认为,罗马皇帝处死他的一个侍从因为他梦到了要谋杀皇帝,这是错误的。他首先应该设法弄清梦的意义,很可能梦的意义与它的表现大不相同。也很可能一个具有别的内容的梦而它的实际行动却是弑君。难道我们不应该记住柏拉图的格言“善人满足于梦见恶人真正所做的事”吗?所以我认为梦中的罪恶应获得赦免。至于我们是否应把现实赋予潜意识欲望,我不能说。当然,一切过渡的和中间的思想都不应被认为是现实。如果我们看到潜意识的最基本最真实的形态,我们无疑会断定,精神的现实是存在的一种特殊形式,不能与物质的现实混为一谈。因此,人们不情愿为自己梦中的不道德行为内容承担责任,似乎是大可不必的。当精神机构的功能作用的方式以及意识和潜意识之间的关系被正确理解之后,我们就会发现梦和想象生活中大部分不能接受的不道德内容趋于消失。用汉斯·萨克斯的话来说,当我们再回到意识中去寻找梦中告诉我们的有关当前(现实)情况的某件事物,如果我们发现在分析的放大镜下不过是一条小小的纤毛虫,那也就不会大惊小怪了。
行为与有意识表达的思想一般说来已经足够达到判断一个人性格的实际目的。其中行为应被视为是最先和最重要的,因为许多要强行进入意识的冲动,在它们还没能变成行动之前就已经被心理生活中的真正力量所消除了。事实上这类冲动在前进中往往不受精神阻碍,其原因正是潜意识可以确定它们在另一阶段会被停住。无论如何,对我们的美德能赖以骄傲地生长的这被践踏的土壤有所了解,总是有所裨益的。人类性格的复杂多变,又被各种动力所驱动,方向莫测,已很难适应古代道德哲学要我们相信的那种二者择一的简单方式了。
那么梦的价值是否在于为我们提供了预知未来的知识呢?当然不是那样。如果说这些梦为我们提供过去的知识,反而比较真实些,因为无论如何,梦的来源总是过去。然而古代人相信梦可以预言未来也不是毫无道理的。那些表现欲望得到满足的梦,总是把我们引向未来。但是这个被梦者想象为现在的未来,已被他的不可摧毁的欲望塑造得与过去完全一致了。
(1)这是西格弗里德身体上唯一能受伤的一点。在这次诡计中,哈根说服了唯一知道这一点所在的克里姆希尔德,在西格弗里德的衣服上这一致命之处绣了一个小十字架,后来哈根就在这地方刺杀了他。
(2)一种希伯来文和德文版的犹太圣经,莱比锡,1839-1854(第二版)第四章申命记的一个注中有许多埃及神祗的木刻插图,有几个神长着鸟头。
(3)塔蒂尼,作曲家和小提琴家(1692-1770),据说他梦见把自己的灵魂卖给了魔鬼,然后抓起一把提琴,以无以伦比的技巧演奏了一首极其优美的奏鸣曲,醒后立即写下了所能记忆的一切,结果就是他那著名的《魔鬼奏鸣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