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让他们叶落归根
人们常说秦始皇陵兵马俑是雕塑史的典范之作,它使我们仿佛置身于秦朝,看到了雄才大略的秦始皇正指挥着千军万马,完成着统一六国的伟大事业,为世界了解中国古代文明提供了有利的条件。然而,中国古代文明是什么?
文明应该是善意行为的表现,文明与粗鄙的距离就是把人当人。秦法严苛,秦政暴虐,秦军气吞山河,秦始皇南征北战,整个秦国车辚马萧,这怎么能算得上是善意的行为呢?
读《史记·秦本纪》,有一个直观的感受就是秦军在战场上的斩首数量极其惊人,粗略统计从商鞅变法到秦始皇继位,秦军屠刀下砍了差不多140万颗头颅。如果兵马俑体现了秦代强大的军事力量,也可以换一个词叫穷兵黩武,今天又有啥可值得宣扬的呢?
看懂兵马俑只是打开了秦文化的一扇窗,透过一扇窗期望能看到全相显然不现实。而随着考古发现不断更新,多扇窗户被打开,别样的风景开始频频浮现。
在纸张未普及的时代,公文的载体是竹简或木牍。为了保密和以备检核,文书以绳捆扎,在绳结处加检木,上封盖有胶泥块即“封泥”,封泥上钤印的文字体现了公文发出方的官职。当这样一些封泥或官印出现的时候,看着“南乡丧吏”“宣曲丧吏”“丧尉”“冢府”的文字,一股人道主义之风带着温情扑面而来。
这几枚封泥和官印大多出于私人藏家,并无更多出土信息。南乡是地名,宣曲为宫殿名,官职“吏”“尉”与职能“丧”结合,此类官职肯定与丧葬相关。这些官职之间有分工,有协作。丧吏对接宫殿、乡邑,丧尉负责军队,“冢府”专管茔坟。前两者只承担将棺材连同尸体运回故土,入土事宜转而由后者执行。上下两端相互衔接,最终实现让那些死于异乡、建设国家、保卫国家的人能魂归故里。
职丧掌诸侯之丧,即卿、大夫、士凡有爵者之丧,以国之丧礼,莅其禁令,序其事。(《周礼·春官·职丧》)
官方管理丧事,始自西周的职丧。此职主管诸侯、卿大夫、士等有爵位之人的丧葬礼仪及相关事务。秦时的“丧尉”“丧吏”职官袭周制并进一步发展,涉及的人群已经普及军人、漕卒、黔首、司寇、隶臣妾,比周制更宽泛、更平民化。
令曰:诸军人、漕卒及黔首、司寇、隶臣妾有县官事不幸死,死所令县将吏劾其郡名槥及署送书,可以毋误失道回留。(《岳麓书院藏秦简》)[1]
军人、漕卒、百姓、罪人活着的时候身份、地位不一,有的属于官府事务的管理者,有的属于被管理者,总之算是为国家效过力。这些人不幸过世,秦令明确应当为其提供容身的棺材,让死者回乡落叶归根,并提出具体步骤和要求。由死亡地县府及时核查身份,登记属郡、姓名,出具送往死者故乡的文书,配置槥(粗陋的小棺材),不能耽误、迷路或滞留。
卅一年七月辛亥朔甲子,司空守□敢言之:今以初为县卒(外疒里斯)死及传槥书案致,毋应此人名者。上真书。书癸亥到,甲子起,留一日。案致问治而留。敢言之。章手。(里耶秦简)[2]
□死,【槥】未到家。(里耶秦简)
基于此,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年)七月十四日,司空守这个人曾拟写了一份公文:有一位县级单位的小厮,死亡及传槥的相关文书缺失,特此上报,盼复!
文书即工作留痕,一方面作为死者返乡的凭证,另一方面也为所服务机构保留记录,留存档案。至于棺木,死者生前如果是内史、吏及低级官吏以下等从事官府服务的人员,由县府负责置办,棺材高三尺(合今69.3厘米),宽一尺八寸(合今41.6厘米),长六尺(合今138.6厘米),棺木厚度不能超过二寸(4.6厘米),没有棺木的,为其买棺出丧,棺材要密封效果好,用绳子捆束不至于断裂散开。
县府服务人员和战士均为成人,棺长六尺明显与成人身高不符,宽仅能容下一人平躺,空间狭小,薄棺一口。这并不是政府小气、办事吝啬。秦人实行屈肢葬式,习惯把遗体肢骨屈折,使下肢呈蜷曲形状入殓,需要的葬具本来就短。
按照死亡人员的职位高低、身份差异,政府出面去棺材铺买棺出丧。棺的大小、厚度如果超出或不达标,会被视作不按律令办事,对应有处罚、追责。落实此类事务,丧吏们要从大处着眼。这关乎前线士气,关乎国家稳定;还要从小事做起,棺木规格与丧者身份对等,这关乎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落实程度。总之,站位要高,不以个人好恶来决定。由于有需求,当时的市场有棺材铺。
是月也,天子始裘。……饬丧纪,辨衣裳,审棺椁之厚薄,营丘垄之小大高卑薄厚之度,贵贱之等级。(战国·吕不韦《吕氏春秋·孟冬纪》)
结合《吕氏春秋》所记,有一点还是有必要明确。政策的人性化和程式化,服务面的宽泛化、平民化,依然要依礼。棺椁厚薄、坟墓大小依然还得遵从尊卑等级。
于是缪公乃自茅津渡河,封崤中尸,为发丧,哭之三日。(西汉·司马迁《史记·秦本纪》)
早在春秋时代,秦国对战死的士卒已有一套发丧的流程。公元前627年秦晋崤之战,秦穆公刚继位,受战败条件限制,没有及时运回士卒尸体。一年之后秦军一雪前耻,穆公对死亡的士卒重新安葬、树封,国丧三日。秦军队的士卒在战争中冲锋杀敌,义无反顾,除了“军功爵制”的刺激外,士兵后事的安排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政策的人性化和程式化功不可没。
秦时对政府机构的服务官员、士卒等突然死亡的管理,采用法律规定、强制执行的方式,是出于“体恤”为国家服务的人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保障其全身心为国家服务,是朴素的社会保障理念在秦律中的体现,更是秦国综合国力提升的保障措施。
这些冠冕堂皇的总结似乎并没有说清楚为什么要这么做,用心理学理论来剖析数句或许更接地气。经历创伤事件后,容易产生难以承受的情绪,“送他们回家”的仪式富有仁爱感,是处理这种情绪的手段之一,可以帮助人们改善自我责怪、自我羞耻等负性情绪。
“暴秦”有这样的另一面,是否有助于我们解开一点点“秦国为何会统一天下”的疑惑呢?
“汉承秦制”“百代皆因秦法政”,战时军士阵亡,或从事官府服务的人员的死亡,有国家托底处理后事,这一温情的制度依旧传承到了后代。
(八年)十一月,令士卒从军死者为槥,归其县,县给衣衾棺葬具,祠以少牢,长吏视葬。[3](东汉·班固《汉书·高帝纪》)
汉高祖八年(前199年)下令为士卒从军死亡者,提供棺材,并将尸体运回故地,包括死者入殓的衣服、棺椁葬具、祭祀仪式等都由当地县级单位负责。即使士卒死亡太多,运送尸骨的车辆接连不断,给政府带来不小的负担,带亡灵回家也必须落实到底。
西汉初年皇帝下诏给丞相、御史,对家在关外而死于关内的官府服务人员,由官府负责收尸入殓,不能放置违反律令的物品,以县令或县丞的官印封护棺木,并开具文书。以官印封护棺木,主要是为了出入关口查验,最终送死者回乡。中途查验,若发现运送死者的棺材内藏有违禁物品,就要受到处罚。
卢钧,唐朝人,唐书中有传,籍贯京兆蓝田(今陕西蓝田)。历任文宗、武宗、宣宗时期数道节度使,多有政绩。在任岭南节度使期间,对自从贞元年间(785年正月~805年八月)以来有罪流放到岭南的大臣,因故至死不能还乡者,卢钧减省俸钱营办棺槥,送他们的衣冠还乡以葬。
送死者衣冠以还乡,形成意识上的魂归故里,于是有了衣冠冢。2008年北京市密云区第七中学建设过程中发掘出古代墓葬57座,属于辽金时代的墓葬24座,其中小型砖室墓一般为火葬,少量用陶罐作为葬具,还有一部分仅存长方形土圹,不见葬具、人骨、随葬品,发掘者认为属于“迁葬墓”。当然,考古发现的迁葬墓包括二类:一是二次葬,能看到的现象是骨骸移位或残缺不全;二是衣冠葬,即所谓的“空墓”,因为物品早已腐朽,只留下空空如也的墓室。
[1]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
[2]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3]班固.汉书[M].颜师古,注.北京:中华书局,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