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谈放债
(1625年作)
很多人对放债做过巧妙的抨击。他们说,可惜呀,魔鬼把上帝应得的一份,也就是十分之一,拿走了;还说放债人最不守安息日,因为他的犁头每个礼拜天还在耕作;又说放债人是维吉尔所说的雄蜂:
雄蜂,好吃懒做的种类,被逐出了蜂房。
又说放债人破坏了为堕落以后的人类制定的第一条法规,即“你必汗流满面才得糊口”,而不是靠“别人汗流满面”;又说放债人应戴橘黄色的帽子,因为他们确实犹太化了;又说钱生钱是伤天害理的。诸如此类,不一而足。我只是说,放债是“由于心硬而取得的特许权”。既然人们非要借贷不可,人的心又硬,不肯白白把钱借给人,那就必须准许放债了。
也有人对银行和私人财产呈报以及别的手段提出过可疑而巧妙的建议,可是很少有人对放债说过有用的话。
还是把放债的利与弊摆在我们面前为好,以便大家斟酌选择,小心对待,可以趋其利,避其弊。
放债的弊端有以下几点:第一,它使商人的人数减少。因为要是没有放债这种偷懒的生意,金钱就不会闲置不动,其中大部分就会使用到商业上,因为商业是一国财富的“门静脉”。第二,放债使商人素质下降。一个农民如果坐享高额地租,他就不会很好地耕种土地。同样,一个商人如果坐着放高利贷,他就不会很勤快地跑买卖。第三点是前两点的必然结果,即君王或国家税收减少,因为税收是随商业的涨落而涨落的。第四,它把一国的财富都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因为放债人稳操胜券,而其他人则毫无把握,把戏玩到头,大部分钱都进了放债人的钱箱。而一个国家只有在钱财分布比较平均时,才会繁荣富强。第五,它砍低了地价。因为金钱的主要用处不是经商就是买地,而放债把两条路的钱源都堵截了。第六,它挫伤了所有的工业、改良和发明。在这几方面,要不是它的牵制,金钱就会发挥很大作用。最后一点,它损害、毁灭了很多人的产业,天长日久,就会造成大众的贫困。
话又说回来,放债也有以下几种好处:第一,在某些方面,放债尽管妨碍了商业经营,但在有些方面,也有所促进。因为毫无疑问,绝大部分贸易活动是青年商人靠有息贷款驱动的,因此,不管放债人把钱收回来还是存起来,马上就会造成贸易停滞。第二,要不是这种简便的有息贷款,人们的窘迫可能使自己一下子倾家**产,因为他们迫不得已,就只好低价变卖自己的生活资料(不管是土地还是货产),所以,如果说放债人只不过咬他们几口的话,不景气的市场就会把他们一股脑儿吞进肚里。至于抵押、典当,基本上于事无补,因为人们不是因为无利可图拒不接受典当物品,就是万一接受也巴不得把它没收了事。我记得国内有一个狠心的富翁说过:“让放债生意见鬼去吧,它使我们无法没收抵押的财物和票据。”第三,也就是最后一点,想要无息借贷那是痴心妄想。如果借贷受到钳制,带来的不便之多真是难以想象,因此说要废除放债只不过是一句空话。所有的国家都有形式不同、利率各异的放债。所以这种意见只好向乌托邦去提。
现在谈谈对放债的改革和管理,怎样才能最好地扬长避短。权衡一下放债的利弊,好像可以调和两件事情:第一,要把放债的牙齿磨一磨,叫它不要咬得太凶。第二,网开一面,诱导有钱人给商人借钱,以维持和促进贸易。除非你引进两种大小不同的放债业务,否则这一条你是行不通的,因为你压低放债利率,只会便利一般的借债人,商人反而借不到钱了。值得一提的是,经商是最有利可图的,所以能承受高利贷,而别的行业则不行。
为了达到这两个目的,简单地说,办法是这样的:设定两种放债利率:一种是自由的,通用的;一种是经过特许,某些人和某些商业地区专用的。因此,第一,将通用的放债利率降到五厘,而且公开宣布这种利率是自由通用的,国家保证不会对这种利率进行任何惩罚。这样做会保护借贷,不致全面停止和枯竭;这样做会方便国内不可胜数的借款人;这样做可以大体上提高地价,因为以相当于十六年租金的价格购得的土地可以生六厘多一点的利,而这种利率仅仅是五厘。同样的道理,这样做也会鼓励、刺激工业和有益的改良事业,因为许多人宁愿冒险在这一类事业上投资,也不愿只收五厘的利息,习惯收取高额利润的人尤其如此。第二,特许一些人以较高利率给一些知名商人放债,但要注意以下几点:务必使利率降低,即便对商人自己来说,也要比他从前所付的利息略低一点,因为只有这样,所有的借债人,不管是商人还是别的什么人,都会从这项改革中得到好处。不允许银行或公共资金放债,只是让个人支配自己的金钱。并不是我完全讨厌银行,而是因为它们引人生疑,很难让人信任。国家发特许证必须收一点费,其余的利润就留给放债人,如果扣留数额很小,就绝对不会挫伤放债人的积极性。譬如说,那些原先收取十厘或九厘利息的人,宁肯只收八厘,也不愿放弃放债生意,扔下保险的收入去追求危险的收入。不要限制特许放债的人数,但这些人只限在几个主要商业城镇经营。因为这样一来,他们就很难把国内他人的钱以自己的名义借出去:有九厘利息特许权的就不会把通行的五厘利息的钱吸走,因为谁也不愿意把自己的钱送到远方去,也不肯把自己的钱交到陌生人手里。
如果有人反对,说以前只是在某些地方允许放债,这样一来就会把它合法化了。我的回答是,以公开认可的方式节制放债,胜过以默许的办法任它肆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