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6章:对峙(5)

宋王朝的建立,对范质、王旦、窦仪这些老臣而言只是换了一个东家;他们的作风并未因新王朝而发生变化。

老臣新臣像五代时期官员一样,一如既往地进行他们的贪腐事业。

这种贪腐风气的存在使宋初的贪腐官员频频出现,严重扰乱了政权的稳定。

宋太祖制定严惩贪腐官员的政策,使唐末五代开始发展起来的官员贪腐的官场恶习有所收敛。

但随着政局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官员贪腐现象又悄然滋生,最终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

商业贸易中“坊市”制度,使得宋朝一些小镇开始兴旺起来;大城市的昌盛繁荣,沿江贸易和海外贸易的发达,都令世人瞩目。

也正是由于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从另一个方面推动力宋朝百姓的物质追求,同时也改变了人们的传统生活方式,全社会开始形成了一种追求物质、精神享受的奢靡之风气。

宋朝社会无论上下阶层,无论贫富,从城市到乡镇,均以奢为荣,以俭为鄙。

金钱以独特的影响力,日渐侵腐着世道人心,操纵着整个社会。

在金钱势力的驱使下,在任官员的价值观开始发生了变化;他们为得到更多的金钱,填满其日渐膨胀的私欲;为吏而商、与民争利,把谋利的恶爪伸向公私财物,贪污受贿、询私枉法。

宋朝之所以贪污腐败成风,正是社会上利欲横流推波助涧所造成的必然结果。

奢靡的生活需要的是大量财富的支持,因而使得官员考虑的不是怎样更好地治理国家,履行自己的职责;而是如何利用自己的职权来谋取私利,满足自身的欲望。

试想,半部论语治天下的执宰赵普也加入谋取私利的大军之中;就甭问那些基层的官吏的贪婪性。

尽管皇上宋太祖在皇宫中提倡节俭——自己的姑娘穿了一件镶有孔雀羽的服装被他呵斥换掉——但民间的奢侈之风越演越烈单凭皇上一人似乎难以制止。

为了使朝廷官员在蓬勃发展的商品经济中避免追逐利益,利用手中的职权,涉足商业牟取暴利;宋太宗实行高薪养廉。

宋初官吏的俸禄不但只有唐朝的一半,而且这一半也不是全部给予金钱;其中还有约三分之二是给实物,这无疑又使得俸禄水平大大降低。

官员的俸禄很低,低级官吏和中层廉洁官员凭朝廷俸禄给养为生,无所积蓄,有的人月月请贷,生无以为养,死无以为葬。一些低级官员比如主簿:每月俸禄只有五千。那么,五千文俸禄在当时,生活状况究竟是怎样的呢?

有人考证:北宋前期,如果穿衣及其他日用钱的支出不在考虑范围,普通百姓每人每月的基本生活费,仅吃的一项,需615文,如此算来5千文的俸禄,只可使8口之家免于饥饿。

可是宋朝家族制度盛行,一般士大夫之家,每户数十口是普遍现象。

有官员言及自己的困苦生活时说:“聚族四十余口,食不足,终日忽忽无聊赖。”

由此可见,对于一名有数十口家庭负担的官员来说,仅靠每月5千文或10千文的俸禄收入是无论如何也解决不了基本的生活问题的。

由于没有合理的俸禄,就不能产生守职的官员;除了极个别清介廉洁之士以外,要他们不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几乎是不可能的。

如果这些官员的俸禄可以保障自己的一家老小衣食无忧的话,谁还愿意冒着这些风险去做这些违法的事情呢?

问题是低薪俸禄不是贪腐的理由,宋太祖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朝廷官吏的薪资待遇,与此同时也加大反贪惩腐的力度。

宋太祖知道,腐败与国亡是一对生死冤家;王朝的灭亡必然伴随着政治的腐败。

官员贪污腐败到一定程度会严重危害统治阶级的政权和国家的稳定,历代封建王朝最高统治者通常都很重视对官员贪污腐败行为的防范;并针对本朝的具体情况制订了一系列官员贪腐防治方面的法律制度,重典治吏。

宋太祖面对日益严重的贪污腐败现象,苦心经营制定了一套详备、周密的法律制度,所以宋朝被誉为“隋唐之后成就最辉煌的时代”。

法律是整治贪腐行为的有利工具,通过严刑峻法来打击贪污腐败是宋初统治者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从宋太祖赵匡胤时起,宋朝便着手制定惩治贪腐官员的律令;宋朝在继承唐律的基础上,综合参考、借鉴了唐末五代刑规,经过累朝修改补充,最终形成了较为详密的惩贪反腐立法。

《宋刑统》记载:“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仗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不枉法者,一尺仗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无禄者各减一等,枉法者二十匹绞,不枉法者四十匹加役流”。

根据宋朝法律,不管是否枉法,只要官吏接受了当事人的钱财,那就会被判定为犯赃。

宋朝律令在防治官员贪腐的法律规定上较前朝历代更加严密,官员的各种违规乱纪贪腐均在法律的监管之下,其积极意义不言而喻。

但是宋朝对贪官污吏的惩治力度上却是有所减弱,从北宋至南宋,总体上呈现出越来越宽的趋向。

这就给打击官员的贪腐不法留下了隐患,不利于从根本上遏制官员贪污腐败的扩大化。

宋朝还启用了监察管理部门来监察贪污腐败现象,监察制度在封建国家管理占有重要地位;它能够有效地监察官员的非法举动,保持封建统治秩序的基本稳定;打击贪污渎职,以防范封建政治的腐败。

为兴廉黜贪,宋初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体系。

中央的监察机构为御史台,其职能大体仿唐制;专司“纠察官邪,肃正纲纪”之事。

同时又在地方设监司、通判等,加强了对地方官员的监察和控制。

除了立法和监察,宋朝还十分重视对官员的考核制度建设;考核制度较之前更全面系统,并在此基础上有所改进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