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核心要义:维护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_“法治中国”的宪法之道
“法治中国”的宪法之道
苗连营
作者简介
苗连营,男,1965年12月生,河南延津人,法学博士。现任郑州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理学研究会理事、中国青少年法律研究会理事。主要研究领域:宪法学、立法学、行政法学。主要科研成果:《和谐社会的宪政之维》、《立法程序论》、《行政复议法通论》、《宪法学》、《公民法律素质研究》等。
核心观点
法治中国的首要意义就在于强调和坚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
法治中国尊崇宪法的最高权威性,奉行“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的法治理念。
在当代中国的社会发展中,法治已经成为一个鲜明的时代主题和主流性话语。如果说,“依法治国”侧重于强调法治的动态实践过程的话,那么,“法治中国”则描绘了法治的理想图景和宏伟目标。由于宪法作为迄今为止法治文明发展的最高成就,浓缩了法治的核心理念与价值追求,因此,从宪法学的视角去解读“法治中国”的主题与内涵,便具有独特的学术价值和制度意义。
法治中国的首要意义就在于强调和坚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法治状态下,人民是国家权力合法性的终极性来源,而法治则是实现人民主权的制度保障。这就要求坚持人民在宪法上的主体性地位,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完善各项基层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展民主渠道,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真正使人民能够依照法律规定有效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法治中国以对人权的充分尊重和切实保障为其根本性的价值追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承诺是人权思想在当代中国的升华,其所张扬的人文主义精神,体现了对人的价值的尊重和个人发展的关怀,它要求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政策设计和制度安排的目的与归宿,尊重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人权在法治社会可以有多种多样的存在形式和救济途径,但毫无疑问,一套真正意义的法治体系必须以宪法为核心建立起切实有效的人权保障与实现机制。法治中国以权力的理性配置与合法运行为其重要的制度实践。在制度建构上,法治意味着通过宪法划定国家权力的范围与边界并为其设定一套理性的运行规则和机制,一切国家权力都必须在宪法预设的范围和轨道内运行。这就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推进权力运行的公开化、规范化,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让权力在阳
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当然,现代立宪主义不仅要求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还要求其能够积极有效地提供公共服务、增进社会福祉,从而实现“有限”与“有为”的有机统一。
法治中国尊崇宪法的最高权威性,奉行“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的法治理念。这就要求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提出,标志着执政党法治理念的重大发展与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对执政规律不断探索的经验总结与理性升华;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并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自身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得以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的政治保障,是法治中国基本的宪政元素与特色。
围绕以上核心价值和基本原则,我国现行宪法及其修正案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形成了足中国经验、富含中国特色的宪法理念、立宪体制和规范内容,为我国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了根本的法治保障。
由此可见,在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历史进程中,宪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和意义。然而,宪法作用的发挥和价值的彰显必须建立在宪法得以真正实施的基础之上;只有当宪法规范中所溶铸的价值理念转化成为社会现实的时候,宪法才能成为推动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强大动因。应当看到,我国的宪法实施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巨大成就,也存在令人焦虑的不足与缺憾。一方面,宪法所确立的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重大方针政策和政权组织体系等,得到了长期坚持、全面实施和不断发展;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在不断完善,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工作在逐步推进,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在不断提高,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取得明显进步,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了充分保障并在不断拓展,等等。所有这些都有力推动了“法治中国”的建设进程,也展示了我国宪法的强大生命力和优越性。
另一方面,应当注意的是,公民权利是宪法条款中的核心部分,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宪法的目的性价值。宪法自其诞生时起,便不仅仅是一个国家政治框架和政治活动的速记描述,也不单单是提供一个有关合理化统治的技术性方案,更重要的是确立起了一整套有关人权保障的价值理念、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而其中有效地防范公权力的恣意与滥用是保证个人权利不受侵犯的制度性前提。由此,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便成为宪法关系中的最基本类型,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对峙与冲突便成为最普遍的宪法争议,而对公权
力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监督也由此成为宪法实施的关键与核心。显然,如果从这个角度去观察的话,我国宪法实施的现状还不尽如人意,因为,迄今为止当发生此类宪法争议时,公民还无法通过宪法途径去对抗公权力的侵权,各种违宪行为和违宪现象还未曾受到过宪法层面的否定与矫正。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只有当宪法真正得到实施的时候,只有当宪法呈现出驾驭权力、保障权利的权威与品质时,人们才能真切感受到宪法的价值与意义,也才能从心底深处生发出对宪法的敬仰与崇拜。面对宪法实施的尴尬局面,学术界长期以来对其症结与根源做了细致入微的探究,并在对其他国家宪法实施模式进行认真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大量制度建构或完善的思路与方案。然而,总的看来,这些建言建策基本上是书斋里的自说自话,远未走到实践操作环节。这其中固然有难以逾越的观念上、体制上的瓶颈问题,但也显示了建构论理性主义的困境。
回顾历史可以发现,对制度的偏爱和用心始终是近代中国宪政历程的一条主线,西方的宪政模式曾经在近代中国的政治舞台上纷纷登场,但也都草草收场;宪政的外形被模仿移植进来了,但宪政的灵魂却被肢解扭曲了;建构性的制度设计与博弈并没有带来社会秩序的革故鼎新,反而却演绎了近代宪政的惨淡命运。其实,从根本上讲,宪法是一种文化现象,是一套价值观念和“政治生活习惯”;其形成主要靠的不是一部完美的宪法典或制度设计,而是一个社会长久践行民主法治的生活方式及其经验总结,是各种复杂的政治经济文化因素的综合产物。在滋养宪法生长的社会土壤尚不具备的情况下,任何制度的实效性终将大打折扣甚至会发生严重的水土不服。同样,宪法实施的关键并不在于制度层面的健全与完善,而在于宪法实施的前提条件是否已经具备。
在这些前提条件中,弘扬宪法精神、强化宪法理念,显然具有基础性和先导性的意义。只有全社会形成尊重宪法、敬仰宪法的基本共识和浓郁氛围,宪法实施才能成为人们的强烈期盼和自觉行动,宪法的权威也才会有坚实的社会根基。这就需要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尤其是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宪法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与水平。应当看到,当代中国的社会发展为宪法理念的启蒙与重构提供了难得的历史际遇:市场化的经济改革、利益格局的分化重组、社会结构的重大变迁、公共领域的日益开放、维权行动的蓬勃兴起、网路空间的巨大活力、政治生态的日趋成熟和理性等等,都在不经意间塑造着人们的宪法观念、催生着立宪主义的缔造者与承担者,从而也在为法治建设积聚着必不可少的内生性能量,并在实质性地推进着“法治中国”的进程。
“法治中国”已经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美好愿景,而只有经过扎实有效的宪法行动与努力,我们才能防止其变为一个纯粹的理想主义浪漫话题,也才能使美好愿景成为鲜活生动的社会现实。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