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声两情若是久长时4

血之罪 第一部分 尾声 两情若是久长时(4)

尾声 两情若是久长时(4)

通过实证研究,我们发现多数刑事错案都是由多种原因重合作用造成的,如社会舆论的压力、上级机关或领导的干涉、快速破案的工作压力、办案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不高、办案人员缺乏正确理念和敬业精神等。不过,这些原因往往都要通过证据问题表现出来或者转化为证据问题,包括刑讯逼供、鉴定错误、伪造证据等形式。因此,要想预防和减少刑事错案,就要完善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加强对取证、举证、质证、认证活动的控制和管理,特别是要确立行之有效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另外,提高办案人员收集运用证据的能力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方面,我们要提高侦查人员的调查取证能力;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提高检察官和法官审查运用证据的能力。

我国有一个美好的刑事司法口号:“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坏人。”然而,这是不可能实现的理想。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系统中,错案都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因为案件事实对于司法人员来说都是无法亲历无法直接感知的发生在过去的事件,犹如水中之月、镜中之花、海市蜃楼一般。因为司法人员既不是上帝也不是神仙,无法全知全觉,也无法穿越“时空隧道”,而只能通过有限甚至短缺的证据去认识案件事实。另外,人都是会犯错误的。古人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不仅坏人会干坏事,好人也会干坏事。不仅恶劣的侦查人员和司法人员会办错案,优秀的侦查人员和司法人员也会办错案。我们承认这一点绝不是为那些侦查人员和司法人员开脱,而是要人们正视刑事错案出现的必然性并认真研究其产生的原因和发生的规律,以便把错案的发生率下压到最低水平。

在当下中国,刑事错案的发现和纠正具有很大的偶然性,例如,杜培武的错案得以纠正是因为偶然地发现了真正的凶手。佘祥林的冤案得以平反是因为当年的“被害人”意外地生还。刑事司法出现错案在所难免,但关键是我们能否建立发现错案和纠正错案的有效机制。虽然我们有上访制度,有控告申诉部门,但是错案的发现和纠正非常困难。纠正错案往往会遇到来自很多方面的阻力,如地方政府机关的阻力、原司法人员和侦查人员的阻力等。因此,能否主动发现错案并及时纠正错案也是衡量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水平的一项指标。

综上所述,预防刑事错案和及时发现并纠正刑事错案,都需要我们完善相关的制度。虽然制度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制度是万万不能的。

《血之罪》是一部关于刑事错案的小说,其中凝聚了笔者研究这一问题的成果与心得。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血之罪》可以作为“刑事错案研究”的普及读本。其实,使读者透过错案来关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也是笔者撰写这部小说的目的之一。

何家弘

2009年大雪写于北京世纪城痴醒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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