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声两情若是久长时2

血之罪 第一部分 尾声 两情若是久长时(2)

尾声 两情若是久长时(2)

“也许,爱情与**本不是一回事。我记得唐代大文豪韩愈曾经说过,人的情与性相匹配,可以分为三品。我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最多的是中品,其次是下品,而真正称得起上品的,恐怕就太少了!人有情,才成为人。但是这情又恰如浓雾笼罩的深渊。世界上有多少人沉陷在情渊中无法自拔啊!”肖雪仿佛在自言自语。

“难道你这样就不是在情渊中挣扎么?肖雪,别难为自己了!”洪钧觉得自己必须转换一个话题,“对了,肖雄有消息么?”

洪钧的问话似乎使肖雪又回到了现实的世界。她回答说:“他托滨北县公安局给我转来一封信,说了许多感激的话;还说他要和莫英妹一起回阿里河去开始新的生活。虽然他在信中称我为妹妹,可他那信的落款还是包庆福。”

“人生有一种惯性。要改变这种惯性,既需要力量,也需要时间。”

汽车来到首都机场。洪钧把车停在停车场后,肖雪刚要开门下车,却被洪钧一把拉了回来。“你还没给车钱哪!”

“啥车钱?”

“你总不能白坐我的车吧?”

“坐你的车还要钱?”

“不给钱也成,那你得让我亲一下。”

“你……”

洪钧在肖雪那潮润的嘴唇上留下了一个长长的热吻。

洪钧和肖雪一起来到二楼的出港口。办完登机手续之后,他们慢慢地走到安检口外面。站在“送客止步”的牌子旁边,洪钧看着即将离别的肖雪,真想把她拥抱在自己的怀中。他抑制住情感的冲动,只是拉着肖雪的手,认真地说道:“我记着你送给我的那两句诗——两情若是久长时,又岂在朝朝暮暮。不过,我也想送给你两句诗——两情已是久长时,则只盼朝朝暮暮!”

肖雪感受到那双眼送出的企盼,也感受到那双手传来的热望。她内心挣扎着低下了头。过了一会,她抬起头来,眼睛里流露出乞求的目光。

洪钧明白了。他渐渐松开紧握的双手,让肖雪那双纤细的手从他掌中滑了出去……

以错案为视角,

以防范为动机,

以人性为本源,

以法治为皈依。

1989年4月5日深夜,黑龙江省伊春市友谊林场发生了一起凶杀案。护林防火员关传生在林场办公室北面通向住宅区的土路边上被人连刺多刀后死亡。现场勘查发现,被害人大衣后面正中有刀口一处,尸体相应部位的创口有棱角,侦查人员推测是军用刺刀所致。尸体其他部位的伤口可能为单刃刀具所致。死亡时间大约为晚上12点左右。经过调查,侦查人员得知被害人大约11点多钟离开林场办公室回家的,当时林场刚刚停电。

侦查人员发现家住死者隔壁的石家大儿子石东玉刚从部队转业回家9天,而且案发当晚去向不明,便将其列为嫌疑人。

4月6日下午,侦查人员得知石东玉回到家中,遂把他带走进行查问。石东玉说,5日下午,山里的一个朋友打到一只狍子,请他去喝酒。晚上8点多钟回来后先到未婚妻家谈论结婚事宜,然后回家拿了些钱,10点多钟到锅炉房喝水、抽烟、聊天;11点多钟去林区小火车站,坐凌晨2点的火车下山;6日上午在镇政府办理各种转业手续,下午回到林场。

侦查人员立即对石东玉的陈述进行调查核实,确认上述喝酒、谈话、喝水等活动都有人能够证明。根据承包锅炉房的人证明,石东玉离开锅炉房的时间在停电之后。侦查人员通过实地察看,得知锅炉房位于办公室与住宅区之间的路边,距离案发现场也不远。因此,侦查人员认为石东玉应该与被害人在同一个时间段走过同一条道路。另外,侦查人员经过实验证明从林场步行到该火车站一般只需要20分钟的时间。综上,侦查人员认为石东玉有作案时间。

4月6日晚上,侦查人员对石东玉家进行搜查,提取到一件带血的军衣和一把黑塑料把的单刃水果刀。军衣的前衣襟被撕裂,掉了三个纽扣,但纽扣都在衣兜里。法医检验后确认,衣服上有O型血和A型血,而死者关传生的血型为A型。水果刀上没有检出血迹,但是刀刃与死者伤口吻合。于是,侦查人员突击审讯石东玉。开始时,石东玉坚持说自己没有杀人,并解释说他衣服上的血迹是4日下午与弟弟打架时沾上的父亲和弟弟的血。审讯持续30多个小时之后,石东玉终于承认了杀害关传生的罪行。

1989年4月18日,伊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石东玉,后来以杀人罪提起公诉。在法庭上,石东玉推翻了自己的认罪口供,坚持说自己没有杀人。1991年4月5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杀人罪判处石东玉死刑,立即执行。石东玉以自己没有杀人为理由提出上诉。5月1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石东玉杀人罪的部分事实情节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并列出了一些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疑点,如杀人凶器与尸体创口不完全吻合的问题,衣服上有两种血型的问题,纽扣为何在衣兜里的问题等。

1991年9月19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石东玉涉嫌杀人案。虽然公诉方并没有能够提供更多的有罪证据,但是法院认为,该案的证据包括被告人有作案时间的证言、杀人凶器、刑事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等,已经达到了“两个基本”——案件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上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12月2日,法院判处石东玉死刑,缓期2年执行。石东玉接到判决书后,先在宣判笔录上写了“不服,上诉”,但后来又改为“不上诉”。1992年1月7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2月26日,省高院核准。同年8月31日,石东玉被送进北安监狱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