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未登记结婚,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
小杨和薇薇自由恋爱,两人因为年纪未达到法定婚龄,所以未办理结婚登记,只是在当地举行了婚礼仪式。小杨通过媒人给了薇薇和她的家人定亲礼10000元,彩礼66000元,三金价值20000元。小杨和薇薇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薇薇在与小杨同居三个月后,离开了小杨,外出打工。打工的时候,薇薇遇到了同事小张,小张对她关爱备至。薇薇觉得小张比小杨更有上进心,小杨宁可在家闲着,也不出去打工赚钱。于是,薇薇对小杨十分不满,并表示不愿意再与小杨共同生活下去。因为薇薇与小杨没有领取结婚证,两人在法律上不是合法的夫妻,他们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小杨也拿薇薇没办法,没法追究她出轨的责任。虽然两人这个时候已经到了法定婚龄,但是也没办法强行要求薇薇与他办理结婚登记。小杨唯一能维护自身权益的办法,就是让薇薇和她的父母返还彩礼款。于是小杨向法院起诉,要求薇薇及其父母三人返还彩礼。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小杨和薇薇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要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这里的彩礼包括定亲礼、彩礼和三金,总共价值96000元。只要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彩礼的给付方在婚前赠与收受方的都属于彩礼。如果两人正常登记婚姻、同居生活,那么彩礼就属于收受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双方感情破裂又闹离婚,这笔彩礼钱也不用再分割。如果两人没有完成给付彩礼的目的,比如没有登记结婚,那么收受方及其父母就得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返还彩礼。所以最终法院支持了小杨的诉求。
法律解析
本案小杨是以婚约财产纠纷提起诉讼的。婚约财产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送给另一方的贵重物品。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某种特定原因从对方处获得数额较大财产,当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本案小杨给付薇薇的彩礼,是基于民俗和地方习惯的做法,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如果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彩礼就应当退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还规定了其他返还彩礼的情形:
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如果两人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虽然有夫妻之名,但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是没有夫妻之实。那么缔结婚姻的意义,就未能实现,如果不返还彩礼,对彩礼的给付方不公平。这一情形下想要返还彩礼,需以双方离婚为前提,不提离婚,彩礼也不可能返还。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一情况下的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也共同生活了,既有夫妻之名,又有夫妻之实,那这种情况为什么还要返还彩礼呢?这一条款主要考虑了给付方的经济条件,现在很多农村家庭为了给子女结婚置办彩礼——有的地方甚至出现高价彩礼——只能东借西凑,甚至砸锅卖铁。如果付出这么多代价换来的婚姻却不能长久,这对给付方的家庭无疑是一场巨大的灾难。
实务中适用这一条款,一般需要给付方提供家庭困难证明,比如贫困户、低保户等证明,证明给付方给付彩礼之后,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了。如果两人走到了离婚这一步,法院会判决返还部分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