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类学本体论的美学观
概言之,笔者在此所说的人类学本体论(anthropo-ontology),主要关注的是人类的存在形态(form of human being)及其存在质量(quality of human being)。这里所言的“存在”(being),涉及人类生命或生存意义上的性质及其追求,因此在现实意义上也可将人类的存在形态视为人类的生命形态,将其存在质量视为生活质量。当然,“生命”在这里具有本真特性和精神意味,关乎人在现实世界里如何安顿自身和提高生活质量的感知与思想方式。若从美学角度看,这自然会涉及审美智慧。
有的西方学者认为,自黑格尔以来的现代哲学,已经用新的方式改变了我们所理解的知识根基。在维特根斯坦看来,知识根基不再是各种“命题”(proposition)或“意见”(opinion),而是“生命形态”(form of life)。[1]这与人所用来思考和交流的语言有关,也与人自身的存在形态和社会情境有关。应当看到,这个曾被黑格尔等哲学家视为绝对或无限精神的世界,最终竟然蜕变成一种偶然出现的动物恣意妄为的场所,这个动物实际上转化为人,创设了自己的自由王国,并将其当作新的发现。[2]事实上,这个自由王国,既是人之为人的产物,也是人之为人的场所。至于自由,则是人的“生命形态”的最高追求。参照康德的观点,自然向人生成,而人向自由生成,这是追求人生至福的过程。而这一过程,也正是人之为人的完善过程。在此过程中,人或人类可谓“一种独特的存在”(a unique sort of being),可谓“一种交融着生物过程与能力和文化过程与能力的混血儿或合成物”(a hybrid uniting biological and cultural processes and powers)。[3]
对于人这种“混血儿”,若从生物学角度来看,人在本质上属于自然存在(natural being)或肉身存在(physical being),通过物质手段来满足其生理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人的自然属性及其存在形态或生命形态;若从文化史的角度看,人在本质上属于社会存在(social being)或精神存在(spiritual being),通过人文来造就人性、通过理智来满足其精神需要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人的社会属性及其存在形态或生命形态。若从整合论(holism)的角度来看,人在本质上是自然与社会、肉身与精神两种存在形态的混合物,要保障和提高其理想的存在形态或生命形态,既要满足其生理或外在需求,也要满足其精神或内在需求。但要看到,人在生理与精神两个向度上的存在形态,都是随着生存环境与文化转型进行适当调适和与时俱进的(go with the passage of time)。
值得一提的是,前面所说的“存在形态”(form of being),有别于现象界的“生活状态”(state of life),但前者在一定范围内包裹在后者之中,就好比圣奥古斯丁的“上帝之城”位居于“世俗之城”罗马之中一样。因此,在讨论“存在形态”时,就会涉及“生活状态”,就会从两者对比的角度予以审视。在现实中,人的生活状态依然陷入过于世俗化的困境,其陷入程度当然因人而异。在通常情况下,不少人过着一种“生活为生活所遮蔽”的生活,由于社会从众心理,结果出现他人之所欲即为自己之所欲、他人之所为也是自己之所为的情境。人们朝夕营营,不见其功,结果与本真的、自在的、创造性的和自由性的“存在形态”或“生命形态”日渐疏离,我即非我,非我即我。有时细想起来,确如梭罗所言:“人之将死,方知没有生活过。我不愿过并非生活的生活,但生命又是那样可贵;我也不愿逆来顺受,除非万不得已。我想活得深刻洒脱,想吮吸生活中的所有精髓。”[4]看来,有人忙碌一生,死前竟然感慨如斯,其中所隐含的悖论,正好道出现实人生背后的困境。
如何克服或超越这种困境呢?中外思想家或神学家们提供了不少方案,这对于不同人会有不同的引导效用。在笔者看来,人们在参考这些方案时,似乎也有必要重新审视自己的“存在形态”,因为这要比“生活状态”更为根本,甚至可以当作剥离或超越生活为生活所遮蔽之生活的内在动力,是人之为人的创造性生成的本真意义之所在。
在东西方,基于本真、创造和超越的意向,分别对于人之为人的“存在形态”提出了诸多典型范式,这里列出其中比较熟悉的六种。
(1)人之为人,在于内圣而外王。这一设定代表中国哲学的精神,可谓中国式的理想存在形态,是人之为人的最高追求,其目的在于鼓励人们借助道德修为与社会实践,开出天人合一的天地境界,养成“从心所欲不逾矩”的君子人格。
(2)人之为人,在于成为得道真人。这是道家倡导的人之为人的最高境界,无疑代表一种理想化的、超然物外的存在形态,由此可望确立独立的人格与精神的自由,可望摆脱将人生颠倒悬挂的苦难际遇,也就是可望实现庄子所说的“悬解”目的。
(3)人之为人,在于像佛。这是佛教禅宗一门推崇的人之为人之终极追求,是一种建立在人人皆有佛性并可实现佛性这一假设基础上的存在形态,这类似于一种超越生死但不生不灭的涅槃化境,是看破一切法相而把握真如的顿悟。
(4)人之为人,在于像神。这是古希腊道德哲学的理想假设,是柏拉图标举的理想化生存形态,是其鼓励“人向神生成”(to become divine of the human)的终极成果。具体而论,这是以爱智求真养善的哲学家为参照范型,意在通过正确教育的途径,激发人们自为的德行修为,成就个体非凡的德性(包括智慧、果敢、节制、正义、虔敬、健康等),成为城邦的完善公民。这一假设的主要理据是神为善因、神赐理性、灵魂不朽、人为神裔等学说。
(5)人之为人,在于信主成圣。这显然带有基督教的神学色彩,讲求的是宗教信仰和超越精神,由此给人设定了一个自我实现的至高标准,同时也为人提供了一条逃避现实的解救之路。在基督教那里,通往真理之路不是探索性的,而是先验设定的,不容置疑的;人只要听神的话,跟着神走,就等于踏上真理之途,就能把握真理。此真理与神同在,合二而一;把握住真理,就等于超凡入圣了。
(6)人之为人,在于成为超人。这是尼采的主意,是其认为可以赎救人类自身或摆脱人生困境的途径。实际上,这是反基督教传统的一种颠覆性理念,故要求人们放弃外求他者或祈祷神灵的做法,要求人们在幻想中感受现象世界的美化,在陶醉中感受生命力充盈的快乐和自在,在想象中进入似神非神的艺术形而上学的体验。换言之,这旨在鼓励人们以“酒神精神”或“冲创意志”去追求一种超越而自由的存在形态,这种存在形态在本质上属于一种艺术化或审美化的存在方式。
不难看出,以上六种范式,主要是依据传统形而上学的思路,在现象性的个体生存与本真性的生命形态之外,寻找或确立一种人之为人的根据,以此来支撑人生的希望,来范导人生的目的。这里的确包含着有效而积极的用意,即便在科学发展而宗教式微的当代,我们已然不能忽视这一理路的现实关联性。值得注意的是,当尼采与传统形而上学告别之后,在他力图颠覆和摧毁基督教意识形态的抗争中,他特意标举精神自由和富有“冲创意志”的“超人”,这已然是在生命的本真意义上设定的追求目标或超越向度。这看起来好像贴近人生本身,但主要针对的是消极虚无主义提出的消解对策,这使人不由自主地联想到在德国盛行一时的“狂飙突进运动”的遗风,以及在欧洲影响深远的浪漫主义情怀。也许,在那个充满诗意和价值重估的年代,这种呼吁会得到一定的回响。然而,在当今这个工具理性为主导的、十分讲究实惠实用的、甚至显得无趣味的散文化时代,尼采式的呼吁权当是荒野上的呐喊,虽可振发于内或传之于外,但却淹没在无边的空旷和无声的死寂之中。
既然上列范式难以实现或落实,我们不妨根据儒家“中和为美”的思想假定另外一种人之为人的存在形态,那就是“人之为人,在于情理和谐”。这一点正是我所说的人类学本体论的美学追求。自不待言,这一存在形态,是以儒家的“中和”思想为理论依据,旨在兼容“情理中和”的特点,提供另外一种供人思考、相对可行的理路。这种存在形态的最终目的,不是期待个体成为什么样的理想人格,而是尽可能地提高个体的生活质量,免得最后发出“人之将死,方知没有生活过”的悔悟性感慨。
在中国思想史上,若从人类学本体论的角度来看待存在形态,我觉得情理中和或情理平衡的状态,可视为实现自由而健康的存在形态的有效途径。我们知道,情理两个因素的含义是多方面的。就“情”而论,若参照李泽厚的说法,我们可以从中引出主观方面的心理因素,诸如情感、情绪、情欲、情怀、情爱等,可用于感性直观或审美直观。同时,我们也可以从中引出客观方面的环境因素,诸如情况、情景、情境、情致等,这有助于提供感性直观或审美直观的场所或对象。这两个方面的因素,最终会形成人的情感结构。就“理”而论,我们可以从中引出理性、理智及其探讨的道理、原理等。这些因素涉及理智直观,道德理性,社会化实践,内在自然的人化等,最终会形成人的理性结构。当外在与内在的自然人化超过“中道”的界限以后,当工具理性成为人的生活与意识的主宰以后,“情”的匮乏或“情感结构”的销蚀就成了人们无法回避的心理问题和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因此需要李泽厚所说的以“情本体”为基质的“人自然化”回归。当然,“自然人化”与“人自然化”不是走向“两端”,而是走向“中和”。究其本质,这种“中和”是建立在“情理中和”基础上的。这种合情合理或合乎情理的文化心理结构,可以是社会性的,伦理性的,也可以是审美性的,艺术化的,这对解决或舒缓当代社会严重的文化心理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可鉴可为的。
譬如,在追求“情理中和”境界的过程中,基于“情”的感性或审美直观,有助于人们打破或超越主体与世界的欲求关系与认识关系(一种不自由形态),进而形成一种无拘无束、超越功利的审美关系(一种自由状态),从中可以体验到黑格尔所说的那种令人感到精神解放的力量。与此同时,基于“理”的理智或自由直观,一方面认识事物的规律并顺应这些规律,另一方面发挥自由意志的作用,在确立道德意识的同时形成超越意识,由此进而追求至善与至福。在中国美学传统中,人之为人的最高追求和最高德行,不在道德境界,而在天地境界。这天地境界,一方面可以开出“天人合一”的审美境界,另一方面则可以开出“内圣外王”的精神境界。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思“中和为美”之说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