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相关概念的深度解释——道德、教师道德[1]与教师职业道德
“教师职业道德”,是一个偏正结构的词语,处于中心位置的是“道德”一词,“道德”依附的对象是教师职业。做这种语词分析的目的在于表明师德这一简称指代教师职业的道德,而非教师的道德。弄清楚这一点十分重要,因为我们看到,在现实生活中,虽然人们谈论的是教师职业道德,但却无时无刻不是在拿“教师道德”说事,不仅造成师德建设力不从心,难以获得实质性的进展,同时也使得很多教师谈“德”色变,对教师职业道德的立场和内容产生困惑乃至抵触情绪,损害了教师对职业的基本判断和信心。因此,有必要对师德的一些相关概念做一个区分和说明。
在人们的认识中,道德通常指的是个人按照一定的规矩和规范长期身体力行后在内心有所得的东西,认为“发明本心”、“致其良知”就是道德。然而中国社会的道德并不仅仅指向内心,其产生、使用和发展始终遵循着两条路线:一条强调道德成为社会的意识形式和行为规范,如传统社会的“三纲五常”;一条强调道德旨在提升个人的品性修为。这就是说道德除了诉求指向自身的“反身内省”,还谋求指向社会的“道德立法”。与西方的道德内涵相比较,这两条路线让中国社会的“道德”一词兼顾了西方社会的道德和伦理。虽然中国自古也有“伦理”一说,但基本限于书面语的使用之中。西方社会中的“道德是指个体品性,是个人的主观修养与探索,是主观法;伦理是指客观的伦理关系,是客观法”[2]。概而言之,西方的伦理是从社会的角度提出的如何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伦理的根源产生于社会利益冲突;道德是从个体的角度身体力行,行伦理规范而后有所得,道德的根源在于人心。如此不难看出,中国的道德≈西方的伦理+道德。也正因为此,我们常常在各种场合使用“道德”,而很少提到“伦理”一词。
正是由于中国社会的道德发生、使用和发展同时遵循着“反身内省”和“道德立法”两条路线,人们在一些使用“道德”的领域发生了识别道德对象和道德内容的混乱。在师德研究中,教师职业道德在概念使用、执行评价等方面正面临着此类问题,一方面追求规则的外在约束性,试图出于义务的企图保证教师职业道德的全面履行;另一方面又认同“道德是内在要求”,赞美、向往“道德完人”的教师形象。
究竟应当遵从哪种路线去理解教师职业道德呢?这取决于社会对“职业道德”和“教师职业道德”的一般认识。职业道德是一般社会道德的特殊表现形式,是社会道德的组成部分。它从道义上规定人们以什么样的思想、感情、态度、作风和行为对待本职工作,以及待人、接物、处事所应履行的职责。教师职业道德,简称“师德”,是教师和一切教育工作者在从事教育活动时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适应的道德观念、情操和品质。纵观现实的师德发展,这一定义存在两种需要反思的理解:一是教师职业道德以“教师道德”为对象和内容,发展和完善教师职业道德是为了提升教师个人的道德修为,让教师成为道德楷模;二是教师职业道德以“教师职业”为对象和内容,发展和完善教师职业道德是为了更好地为教师职业服务,让教师职业依从必需的职业规范和道德准则。
在第一种理解中,人们偏重道德涵义中的“反身内省”,将教师职业道德与教师道德相混同。目前有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一是“师德即教师道德”[3];二是“教师道德是一种职业道德”[4]。不难看出,前者是将教师职业道德与教师个人道德相等同,认为师德建设的目标就是提升教师个人的道德水平。后者主张将教师私人领域的个人道德转移到公共领域,让教师所有的道德情感、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全部**在职业监督之中。这两种观点都只看到了教育职业的特殊性(教育活动具有教育性,或称价值性、道德性),在教育过程中不断放大和神化教师的道德形象,不仅把教师视作道德价值观和道德准则的传递者,而且寄希望于教师成为道德的守望者和道德的化身。这种认识和做法不加区分地泛化了对教师的道德要求,忽视了道德的内部差异和公私之别,无形中用教师个人道德取代了教师职业道德。事实上,教师道德和教师职业道德之间存在也应当存在一定范围上的差别,虽然教师职业道德和教师道德(教师个人道德)均包含私德和公德两种成分,但教师职业道德相对更为关注教师在公德方面的表现,而教师道德相对更为关注教师在私德方面的表现,两者之间有交集但不能混为一谈。在教育实践中,教师职业道德具有专业的职业生活特征,它拥有进入、参与、评价教育教学活动的优先权和合法权,而教师道德是一个日常生活概念,涉及个人道德体系中的所有层面和方面。总体来说,教师道德以其偏重个人道德所独具的潜在性为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有针对性的道德支持以及宽泛的道德环境。因此,教师的个性、道德审美取向、道德特征等教师道德要素不构成教育的结构性存在。教师道德可以用境界上的高低来评判,而教师职业道德则需要具有鲜明职业特征的道德规范来衡量。人们可以要求教师职业道德从宗旨到内容完全为教育服务,但却不能奢望教师道德时时处处都要以教育需要为转移。有鉴于此,教师职业道德仅仅以“教师道德”为对象和内容是有失偏颇的。
在第二种理解中,人们偏重道德涵义中的“道德立法”,主张师德建设更好地服务于教师职业的生存和发展。这类理解倾向于将教师职业道德放到公德领域中去理解,强调师德规范的改进和效力提升,希望通过规则明确告诉教师什么可以做和什么是道德的,确立善恶对错的分界并借此约束教师的行为。“道德立法”的意图体现在师德建设中就是注重“道德制度化”,即让职场中的教师道德制度化、条文化、外显化。应当承认,这种认识和行动一方面注重梳理和凝练教师职业道德的核心要素,有助于建构共同的教师职业价值观;但在另一方面却由于过于强调制度的“刚性”而使教师职业道德陷入工具化、外在化的困境。在现实中的表现是,教师的职业态度和职业行为始于师德规范又止于师德规范,仅仅从师德规范出发进行道德实践,教师只是师德的客体,远未成为自觉的道德主体。而教师一旦不能成为自觉的道德主体,从自身而言,是绝难体会到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的价值与意义,教育职业只能成为一种谋生的手段而非一项事业。由此,仅仅强调道德的立法精神是不够的,教师职业道德的制度之维只是师德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而非充要条件。所以,教师职业道德仅仅以“教师职业”为对象和内容也是有失偏颇的。
基于对以上两种理解的讨论,我们可以明晰两个观点:(1)教师职业道德和教师道德均跨越“公德”和“私德”两个领域,教师职业道德侧重于关注“公德”,而教师道德侧重于关注“私德”,教师职业道德不能等同于教师道德。(2)对教师职业道德的理解偏执于道德涵义中的任何一方都是不适当的,单一的“反身内省”和“道德立法”都不能有力推进师德发展和师德建设。仔细比较不难发现,这两个结论性的观点存在内在的矛盾和冲突。一方面,教师职业道德需要与教师道德区分开来,公德和私德之间应有一定的界限,以免让教师承担无谓的道德负担。另一方面,对于教师职业道德而言,仅仅在公德领域推行“道德立法”又不能有效推进师德发展和师德建设工作。
对此,我们必须综合考虑教师职业道德的道德本质和职业特性,理清不同层面的师德问题。主张教师职业道德与教师道德之间不能画等号,并不是认为教师职业道德与教师道德之间没有关联。毋庸置疑,教师职业具有道德服务的内涵,教育实践具有道德属性,教师道德本身就是一种教育资源。教师不仅是提供教育服务的教育工作者,是具有反思、批判、探究精神的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者,而且还是不断进行道德学习和道德实践的专业道德操守者。在职业生活中,教师道德会对学生产生道德影响,正是从这一意义出发,人们要求教师的公德与私德不能危及自己的职业任务的完成。[5]从这个意义上说,教师职业道德是不可能、也不能够与教师道德完全划清界限的。而且,教师职业道德为了避免“道德立法”之于教师的外在化,也需要借助教师道德偏重“反身内省”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推进教师职业道德向教师道德的转化。但这并不表明所有的教师道德都应当纳入到教师职业道德的评价标准和运行机制中来,教师道德只有在涉及学生的道德生长或与职业品质有所牵连时,才与教师职业道德有大的关联。
在以上分析中,我们看到了中国社会的道德兼顾了“道德”和“伦理”双层内涵,这使得师德的一些相关概念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家族相似”的混乱。人们将追求职业精神和专业品质的教师职业道德混同于因人而异、琐碎零散的教师道德,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当前师德发展和师德建设的困境。在当前我国教师专业化运动取得突破性发展的时期,学校在师德建设方面更加呈现出滞后性。教师专业化发展既构成了师德建设的主动推进力量,又为师德建设提供了新的思路——教师的职业道德向专业道德转换是当代师德发展的一个重要线索,从抽象、模糊、未分化的教师职业道德走向具体、明确、专业化的教师专业道德是教师专业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从今天世界上先进国家和地区的许多研究成果及已经建立起来的教师道德规范的形式来看,“教师专业道德”的概念已经初步建立。“其基本内涵,或者与过去的一般性师德要求相比较最主要的特点是:强调从专业特点出发讨论伦理规范的建立,而不再是一般道德在教育行业里的简单演绎与应用。所建立的伦理标准都有较为充足的专业和理论的依据,充分考虑了教师专业工作和专业发展的特点与实际,全面、具体、规范,要求适中。”[6]从师德发展和师德建设的现实需要来看,教师专业道德的确立与未来发展,将给当代中国师德指明摆脱混乱、超越困境的方向。
[1] 目前,人们经常混淆使用的两个词语是“教师道德”和“教师职业道德”。当人们在使用“教师道德”时,实际上指向的是教师个人道德。不过由于在日常用语中人们很少使用“教师个人道德”一词,所以这里不再具体展开对“教师个人道德”的探讨。
[2] 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62页。
[3] 林崇德主编:《师德通览》,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34页。
[4] 同上书,第1 183页。
[5] 黄向阳:《德育原理》,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8-129页。
[6] 檀传宝:《论教师“职业道德”向“专业道德”的观念转移》,载《教育研究》,2005年第1期,第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