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制度保障现状
(1)教师资格制度现状
教师肩负着传播人类文明、开发人类智慧、塑造人类灵魂的神圣使命。教师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关系到民族和国家的未来。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我国在1993年10月31日颁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其中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1995年3月18日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再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1995年12月12日发布实施了《教师资格条例》。1996年到1997年间,教育部对1993年年底前的在职教师进行了过渡认定,共有1026万人取得教师资格。1998年4月,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教师资格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在6个省(区、市)的部分地区进行教师资格认定试点工作,对1994年后新补充的教师及社会人员申请者进行认定。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教育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于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这些文件的出台表明我国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有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保障。自2001年4月1日起,我国首次开始全面实施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到如今教师资格制度已经实施了十多年,那么发展到现在,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现状是如何的呢?
①教师资格证的颁发
第一,师范生教师资格证的颁发。师范生只要其学习成绩达到毕业要求,通过普通话水平测试,并且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体检和教育实习后达到合格标准,即可由学校统一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和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等材料向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相应学科和阶段的教师资格证书,无须参加面试、试讲且无须交纳认定费用。
第二,非师范生教师资格证的颁发。非师范生首先要符合所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证书的学历要求,然后准备相关材料,包括二表: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六证:1)身份证原件和影印件;2)学历证书原件和影印件;3)户籍证明;4)体检合格证明;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影印件;6)教育学、心理学学习成绩证明。
如果申请人在之前的学历学习过程中没有学习教育学、心理学课程或学习了但成绩不合格,也没有参加教育学、心理学的自考,则需要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以获得教育学、心理学学习成绩合格证明。申请人准备好相关材料后,向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提交材料。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无误后,将通知申请人面试、试讲的具体时间。申请人按时参加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由专家审查委员主持的面试和试讲,接受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通过认定的意见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经认定取得教师资格,且应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通知的时间内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并妥善保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费用。
②地方考试
目前教师资格证考试采取各地区自行组织的形式,各省自己命题,考试时间各地区不统一,同一省份不同县市的报名时间也不统一,而且收费标准不统一。一般非师范生只需参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两门课程的考试,但上海市要求非师范毕业的申请人在申请教师资格时,应当提交由上海市教师资格专业课程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教育方法概论三门课程考试的合格证(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以考试日期为准)。山西省除了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两门课程考试外,还要求申请人参加教师职业道德考试,并且指定参考用书。江苏省规定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申请人必须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并通过全省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此外还规定同一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一种类型的教师资格。总之,各省市教师资格考试的要求、形式、内容和质量差异较大。
③改革的进展
教师是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因此国家要倾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立健全中国特色教师管理制度,从而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吸引优秀人才从教,推动教育改革发展。各级教育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改进考试内容,强化职业道德、心理素养、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质,还应注意改革考试形式,加强考试管理,完善考试评价,引导教师教育改革并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结合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改革,逐步形成“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教师准入和管理制度。随着《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的出台,2011年全国教师资格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由以前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自主组织考试改为全国统考。教育部成立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工作。由教育部制定教师专业标准、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教师资格考试大纲,并负责命题工作,统一考试时间,规范考试科目,全面考查教师资格申请人的身心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改革之初国家统筹设计教师职业准入制度和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在部分地区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对其他地区则分区指导,因地制宜。试点省份依据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并结合实际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力求以人为本,公平择优。各省以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工作为宗旨,为考生提供专业化的考试服务,提供多次机会和便利条件,并坚持考试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择优选拔乐教、适教的人员加入教师队伍。
按照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教育部决定2011年在浙江、湖北2省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2012年增加6个试点省市,预计到2013年实行全国统考,并形成常态化制度,即所有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其中,2011年(含)以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2011年以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教师资格时也需要参加教师资格考试。考生在报名期间登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网站(www.ntce.cn)进行网上报名。[5]其次,教师资格考试属于国际级考试,属于标准参照性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题型分客观题和主观题,其中客观题为四选一的选择题,主观题包括简答题、论述题、解答题、材料分析题、课例分析题、诊断题、辨析题、教学设计题、活动设计题;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等方式进行,考生通过抽题、备课、试讲、答辩等环节,完成面试。
目前浙江、湖北两省已经统一于2011年10月启动了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省教育厅成立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分别下发了关于做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与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于10月19日—25日组织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报名,11月26日举行教师资格考试笔试,12月10日—14日组织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报名,12月24日—25日举行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湖北省教育厅还明确规定12月31日公布面试成绩;2012年1月5日—14日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报名;2012年2月15日—20日现场确认报名申请;2012年2月20日—3月10日教师资格认定。[6][7]
④考试产业化
随着教师地位和待遇的不断提高,以及就业压力的增加,教师职业越来越成为人们向往的职业,社会人员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需求越来越大。但是因为教师资格考试难度也在不断增加,尤其是全国统考,不仅难度大大增加,而且又无参考教材,越来越多想报考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会选择参加培训,也愿意缴纳更多培训费用,加上市场经济的不断扩大和完善,教师资格考试培训将会成为考试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2)教师教育质量保障制度现状
在2005年教师教育工作会议上,时任教育部副部长的袁贵仁发表了题为《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努力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的讲话,并指出“我们必须建立一整套既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又满足教育发展需要的现代教师教育制度,对教师教育的资质条件、教育教学过程的监管和质量的评估进行严格规范管理,保证开放灵活的现代教师教育体系的建立,保证教师教育在更高层次的发展”。这一讲话的精神直指在开放灵活的体系之下教师教育质量保障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实际上,教育部在2003年召开的“教师教育改革与发展研讨会”就已提出开放体系需要规范,因为有了规范才能更好地开放,而规范的核心就在于教师教育的专业性问题。教师教育必须要有专业自身的标准,包括教师资格标准、教师教育机构设置标准、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及质量评价标准等,并有相应的认证的制度[8]。
教育部从2004年就已经开始着手研究如何建立教师教育标准体系。首先开展课题研究,即委托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等9所师范大学和中央教科所研究《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标准》《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和《教师教育质量评估标准》三个标准[9];并在2008年与世界银行合作开展“中国教师教育标准体系研究项目”,包括现状调查和国际比较等前期研究。其次是开展标准研究,为了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教育部在2010年加快标准研制工作,并于2011年颁布《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同时委托教育部高等学校幼儿园、小学和中学教师培养教学指导委员会,开展教师专业标准研制工作,通过现状调研、国际比较、文本研制、专家咨询等相关工作,形成了三个标准文稿,其后多次征求专家、教育行政部门和一线学校的意见对标准文稿进行修改,并最终通过专家审议,于2011年年底颁布《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10]。而《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标准》和《教师教育质量评估标准》还处在标准研究阶段,已被列入教育部2012年工作计划之中。
(3)教师教育专业设置现状
我国教师教育专业建设从1952年教育部颁发《关于师范高等学校的规定》肇始,无论从涉及的学科门类、专业种类,还是设置取向、学位授予等方面都呈现多元复杂的发展态势,特别是在我国教师教育体系从独立封闭走向开放灵活的转型背景与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宏大趋势的共同作用下,目前我国教师教育专业设置既保有传统师范教育系统的色彩,也回应了高等教育专业制度变革的要求。
①专科层次教师教育专业设置
随着我国高职高专教育的发展,教育部在2004年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解决了之前高职高专院校的专业设置简单地套用本科甚至研究生学科(专业)目录而导致的专业设置混乱问题。该专业目录分设19个大类,下设78个二级类,共532种专业。其中教师教育专业则主要在“文化教育大类”中设置(见表4.1-16和表4.1-17)。
表4.1-16 2004年颁布实施的高职高专专业目录简表
表4.1-17 2004年高职高专专业目录文化教育大类中教师教育专业种类设置
②本科层次教师教育专业设置
从1997年开始,我国进行了第四次本科专业目录修订工作,这次目录修订是为了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改变此前过分强调“专业对口”的专才教育并向强调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素质教育过渡,培养适应多重社会需要的复合型人才。1998年7月,教育部颁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这一目录也成为目前本科层次教师教育专业设置的主要依据。这次修订做出了较大调整,专业名称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口径得到进一步加宽,不仅加强了财经、政法等薄弱专业,而且增加了管理学学科门类。新目录共设11大学科门类,71个专业类,249种专业种类(见表4.1-18)。它的颁布实施优化了高等学校的专业结构,增强了高校毕业生的社会适应性,其中教师教育专业则是分布于多个学科门类之中,而不仅限在教育学门类下。
表4.1-18 1998年颁布实施的本科专业目录简表
续表
③研究生层次教师教育专业设置
为了培养高素质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我国在1997年和2010年分别开始招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和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初步构建起了我国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框架。2006年,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在我国的试点工作顺利结束,转入正式实施阶段,实现了教育硕士培养正规化。目前我国教育硕士设有教育管理、学科教学、现代教育技术、小学教育、科学技术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8个专业和19个专业方向,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专业设置框架已初步形成。2009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在我国设置和试办教育博士专业学位,并于2011年在教育领导与管理、学校课程与教学、学生发展与教育3个专业方向开始招生。
需要明确的是,目前教师培养院校的师范专业中也涉及职业教育的师资培养,但主体是面向基础教育(涵盖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特殊教育)。然而仅从师范专业数量看,面向基础教育的专业少,面向职业教育的专业多。例如,2009年共有312个师范专业,其中面向基础教育的师范专业60个,面向职业教育的有252个。在2006—2009年间,面向基础教育的专业变动非常小,2009年与2006年相比,只是新增了言语听觉科学专业,取消的本科层次的师范专业是法语,高职高专层次的是教育管理和民族传统体育。而面向职业教育的师范专业变化较大。总而言之,虽然面向职业教育的师范专业众多,但从师范生数看,面向职业教育师范生所占比例很小,不到6%。
(4)教师教育管理制度现状
我国的教师教育管理活动是在教师教育管理制度的保障下进行的。教师教育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外部的教师教育行政管理制度,以及内部的教师教育机构管理制度两部分。所谓教师教育行政管理制度是指教师教育行政机构的设置以及各级教师教育行政部门隶属关系等方面制度的总称,或者是政府管理教师教育制度的总称,在我国具体包括国家管理、地方管理两个层面;而学校内部管理制度是学校组织体系以及权责关系的综合。[11]此外,任何管理过程都是一个以管理机构为主体、管理目标为导向、管理对象为内容、管理方法为手段、管理评价为目标达成效果衡量的动态过程。因此,为了理清我国教师教育管理现状,本部分拟采用“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介绍。所谓“纵向”,是指按照管理的层次,将教师教育管理活动划分为国家、地方、教师教育院校三个层次;所谓“横向”,是指在每个层次的管理中,再按照管理的流程,分别对“管理机构”“管理目标”“管理对象”“管理方法”“管理评价”进行现状陈述与分析。
①国家层面的教师教育管理现状
管理机构:国家教育部主管,具体由师范教育司执行。
在我国教育部的官方网站上,明确列出了教育部的重要职能之一是“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中小学教师教育工作是全国教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国国家层面的教师教育管理主要由中央政府的教育主管部门——教育部实施管理,其具体业务由师范教育司执行。
管理目标:全面指导全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教师教育管理的最终目标就是从数量、质量和结构三方面来保障中小学师资队伍,这个目标是我国教师教育管理的基本目标,但是这个目标比较宽泛和难以衡量。为了让该目标更具有可操作性,教育部在其政府文件中将这一目标隐在纸背之后,转而用更加具体可见的方式对其管理目标进行了表述,即:指导全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拟订教师教育标准和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培养目标、规格及师范教育基本专业目录;指导师范教育教学改革和师资培训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12]
在我国教师教育事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国家亦提出了与当前相适应的阶段性管理目标。在2010年国家所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关于教师教育管理的阶段性目标的表述如下:加强教师教育,构建以师范院校为主体、综合大学参与、开放灵活的教师教育体系。深化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培养模式,增强实习实践环节,强化师德修养和教学能力训练,提高教师培养质量[13]
管理对象:各省市教育厅(教委)教师教育相关职能部门(师范处、高教处、人事处)和6所部属师范大学。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对于教师教育的管理主要是从宏观层面引领全国教师教育工作的方向。由于中国是一个地域广博的多民族、多省份国家,所以管理的规模较大,管理的资源有限,这种方向引领如果要深入到具体的教师教育实践并产生影响,不得不借助省、市一级的教育厅(教委)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包括各省市教育厅(教委)的师范处、高教处、人事处),即通过它们贯彻执行国家教师教育的政策和意见,实现国家对全国教师教育工作的指导和调控。除了对行政管理体系的下级对应部门的管理外,国家层面的教师教育管理的对象还包括6所教育部部属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西南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对这6所部属师范大学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将这几所分布在全国各大区域的顶级师范院校作为实验基地,进行教师教育理念、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并由此辐射开来,从高校的层面引领全国其他教师教育院校和机构进行改革与创新。
管理方法:以国家一级行政指令为主,包括:预测规划、建立标准、审核评价、促进合作与分享等多种方式。
由于目前我国仍然是政府控制型的教师教育管理模式[14],因此国家在进行教师教育管理时所采用的手段,主要是以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指令为主。这些行政指令的具体管理方法及其使用现状如下:
其一,预测规划:对教师教育的发展规模进行宏观调控和政策性调节。在我国教师教育管理中,教育部发展规划司会对教师队伍的需求数量以及师范生培养数量进行预测分析,这种分析是基于一系列的前提假设,对国家教师教育的发展规模进行的预测,以便为后续的宏观调控提供数据。比如,在教育部发展规划司所做的“2009—2020年教师队伍规模及补充预测”中,对于未来新教师的补充,就是基于专科层次和本科层次各占50%的假设来进行预测的。
其二,建立标准:通过建立教师教育标准体系保障教师教育的质量。这些标准包括:教师专业标准、教师教育机构认证标准、教师教育课程标准、教师教育质量评估标准等。教育部已于2011年先后颁布了幼儿园、小学、中学教师专业标准,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目前教师教育机构认证标准和教师教育质量评估标准正在研制之中。
其三,审核评价:基于已建立的标准,审核和批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参与中小学教师教育培养条件和资格,并周期性地对各院校的教师教育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价。此外,审核评价管理手段的另一重要功能是通过制订合理的教师资格制度,在教师队伍的入口处严把质量关。由于目前教师教育相关标准尚处在试行或研制阶段,因此关于教师教育的审核评价工作尚未全面展开。而关于教师资格制度,仍然延续国务院1998年所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
其四,促进合作与分享:作为国家层面的教师教育管理,还通过实地调查、交流会、座谈会等方式,发现和总结各大学教师教育的优秀经验,并创造平台,将这些优秀经验分享、传播、发扬开来。最近五年来,教育部举行了一系列的会议,对当前我国的教师教育各项工作进行经验总结和分享交流,例如,2009年7月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召开的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座谈会,2011年4月在河南郑州召开的2010“国培计划”总结交流工作会等。
管理评价:以“国家政府工作报告”为主要形式的自我评价。
就研究者所掌握的国家向公众公布的信息来看,直接负责我国教师教育管理工作的教育部并未形成系统的管理评价制度,而是在国务院每年的“国家政府工作报告”中,对我国的教师教育管理工作及其成果进行自我评价。比如,在最近三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就对教师教育工作有如下的评价:
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扩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首届免费师范生全部到中小学任教,90%以上在中西部。(2012年)
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制度全面实施。(2011年)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从多方面采取措施,吸引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鼓励他们终身从教。重点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培训,鼓励优秀教师到农村贫困地区从教。加强师德教育,增强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2010年)
从以上国家政府的工作总结可以看出,自我评价式的管理评价多是提出我国教师教育管理“应该”达成何种效果,而仅有少量的数据评价我国教师教育“管理”已经取得了哪些成就或存在哪些问题。
②省一级层面的教师教育管理现状
管理机构:省市级教育厅(教委)统筹管理,具体管理事务由师范处或高教处负责。
我国地方层面的教师教育管理主要由行政管理体系中的省一级主管部门所开展,与国家层面的教师教育管理对口的机构是省市教育厅(教委)。在具体某一省份的教育厅内部,一般有专门设置的师范教育处,专门负责管理全省范围内的教师教育各项工作。尽管在部分省份没有设置师范教育处,其管理工作依然被切割开,分别由高等教育处、人事处等其他部门进行管理。
管理目标:在国家相关法律或政策指导下,结合本省具体发展状况,全面指导全省范围内的教师教育工作。
在国家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时,提出了“中央与省级人民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因此,在教师教育管理中,国家主要是从宏观层面提出教师教育发展方向的政策指导性意见,并制定各种教师教育标准来保障教师教育质量。而在不同省份内部的教师教育管理中,一般会结合本省的教师教育发展现状,制定适合于省情的教师教育管理目标,比如江苏、山东等教育发展相对超前的省份的教师教育管理,就逐渐从对教师的数量满足转向了对教师质量的追求,而像贵州、甘肃等相对落后的省份,其教师教育管理目标仍然停留在满足数量需求的阶段。
管理对象:本省范围内的各级各类教师教育机构。
省级层面的教师教育机构包括省级师范大学、师范学院、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中等师范专科学校、教育学院,以及其他开展教师教育的机构,省教育厅(教委)通过对这些教师教育机构进行指导开展本省范围内的教师教育工作。此外,管理的对象亦可理解为管理的具体内容。从教师教育的逻辑来看,教师教育管理的对象还可以划分为教师教育整体规划管理、职前教师培养管理(专业设置、课程、教材、教学)、在职教师培养管理(中小学教师培养、中小学校长培训)、其他教师教育制度管理(教师资格制度、教师编制、教师职称职务、教师工资、教师荣誉与奖励、师德建设)。研究者通过对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厅(教委)的官方网站进行查阅,梳理出它们在教师教育管理对象和管理内容方面的基本情况,如表4.1-19所示:
表4.1-19 省一级教师教育管理对象/内容情况表
续表
续表
注:1.表中信息缺少天津(官网无法打开)、重庆(官网无相关管理内容介绍)两地区的信息;
2.以上信息是基于各省市教育厅(教委)官方网站上提供的信息梳理而成的。
管理方法:以省一级行政指令为主,包括:预测规划、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或标准、与教师教育机构合作。
省一级教师教育管理仍然是以行政指令为主,只是这些行政指令是针对本身范围内的相关法规、政策或标准。这些省一级行政指令的具体管理方法及其在使用现状如下:
第一,预测规划。省教育厅通过对全省学龄人口的预测,估算出未来的教师队伍规模需求,再根据现有的教师队伍规模、每年的自然减员率,以及现有教师教育机构的培养规模,对未来教师教育的发展规模进行预测与规划。通过调查发现,目前仅有少部分省份开始对全省范围内的教师教育规模进行预测与规划,试图指导教师教育沿着合理、均衡的道路进行发展,但仍有大部分省份并未对教师教育规模进行全省范围内的科学预测。
第二,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或标准。目前与教师教育相关的政策或标准有教师专业标准(幼儿、小学、中学),教师教育课程标准,以及教师资格制度。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制度仍然在试行阶段,各省通过开展标准解读、标准本土化、标准实施与考评等多种手段,贯彻国家所颁布的各项教师教育标准。比如,宁夏省就已经开始拟订教师教育培训机构资格认证标准、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质量评估标准等工作,呼应并贯彻国家层面的标准制订与实施工作。此外,各省均在严格实施国家于1995年颁布的教师资格制度。
第三,与教师教育机构合作。
省一级的教师教育管理,是沟通国家教师教育管理与各教师教育机构管理的中间力量,是将国家教师教育相关政策贯彻执行到教师教育实践活动中的必要条件。因此,各省市的教育厅(教委)纷纷通过与本省范围内教师教育机构之间的合作,来实现对省一级教师教育的管理。这种合作主要体现在省政府协助教师教育机构,或与之合作共建教师教育培养模式的创新。比如山东省与福建省教育厅,分别与省内师范大学合作,共同打造“大类招生、二次选拔、三段培养”的教师培养新模式,通过在学生进入大学学习一年之后增设额外的考核(包括面试),吸引更多优秀的、自愿的并且适合做教师的学生进入到教师教育项目中来,从而探索创新师范生招生与培养的模式。
管理评价:以“省政府工作报告”为主要形式的自我评价。
与国家层面的教师教育管理评价类似,省一级教师教育管理的评价主要是以各省人民政府一年一度的工作报告为主要形式的自我评价。由于我国的政治体制缺乏不同执政主体之间的相互评价与监督,同时亦不存在独立的第三方民间机构参与到教师教育管理的评价中,因此这种以政府工作报告为主要形式的自我评价将依附与我国的政治体制长期存在。值得一提的是,每年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和各省市教育厅(教委)的高等教育处会对全国高等教育办学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由于师范教育属于高等教育的一部分,因此亦在评价范围之内。但是这一评价是对教师教育的评价,而不是对教师教育管理的评价。
③教师教育机构内部管理现状
由于我国教师教育机构类型复杂,包括师范大学、师范学院、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中等师范专科学校、教育学院,以及其他开展教师教育的各种机构,因此不同的教师教育机构内部的管理结构也不尽相同。但整体而言,在不同的教师教育机构中的教师教育主要分为两种模式:第一,分散培养模式,即教师培养是分散在不同的学科院系中进行培养的;第二,综合培养模式,即是将师范生集中在教师教育学院(或教育学院)进行培养。
管理部门:教务处、各学科院系、教育学院或教师教育学院(分散培养模式);教务处,教育学院或教师教育学院(集中培养模式)。
第一,采用分散培养模式的教师教育机构,其教师教育管理主要涉及学校的教务处和各学科院系。在这种模式下,学科院系主要承担师范生的学科以及学科教学法教育管理,教育学院主要承担师范生的教师教育管理,而教务处则是在全校范围内,统筹管理师范生培养的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学分管理、考核评价等,并协调各学科院系与教育学院。比如北京师范大学的“4+2”培养模式的管理,就涉及各学科院系、教育学部以及学校教务处的统筹协调管理。
第二,采用集中培养模式的教师教育机构,其教师教育管理仅涉及教务处和教师教育学院,前者统筹管理师范生培养的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学分管理、考核评价等,而后者则全面负责师范生培养,包括学科教育、教师教育等培养管理工作。比如首都师范大学的初等教育学院培养教师,就仅涉及学校教务处与初等教育学院两者进行协调管理。
管理目标:调整教师教育在学校发展中的定位,保障教师教育的规模和质量。
无论是采用分散培养模式,还是集中培养模式,教师教育院校都需要通过管理来明确教师教育在全校的发展规划中的办学定位。随着我国教师教育体系由原来定向招生、定向培养的封闭式体系,向开放灵活的新型教师教育体系进行转变,原有的仅仅参与教师培养工作的机构逐渐开始踏上了综合化的道路,而其他一些综合化院校、专门院校亦加入到了教师教育队伍中来。因此,院校层面的教师教育管理必须要明确其在院校整体发展中的定位,使得其与学校其他方面的发展相协调。此外,院校层面的教师教育管理更加关注到教师教育的规模和质量本身,通过对招生数的控制实现对院校教师教育规模的控制,通过将教师教育的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师资调配等力量进行组合,保障教师教育的质量。
管理对象:教师教育的培养方案及其执行过程。
根据教师教育院校内部管理的目标,即保障教师教育的规模和质量,其管理对象主要针对具体的教师教育培养方案及其执行过程。培养方案中不仅涉及培养的规模,而且还明确了课程设置、教学方式、教师配备、其他教学资源支持、学生评价等全方位的信息,教师教育机构基于国家层面和省一级层面所制定的教师教育相关标准或政策,以及自身经验和创新得到的教师教育经验,进行具体的教师教育培养方案及其执行过程的管理,从而保证教师教育的质量。
管理方法:以校级行政指令为主,包括通知、通告、公告等形式。
与国家层面和省一级层面的教师教育管理类似,我国的教师教育机构是依附于我国至上而下的行政体系的,因此在开展教师教育机构内部的管理时,仍然采用校级的通知、通告、公告等形式的行政指令为主。在此次课题调研中访谈具体的教师教育院校时,就采集到了许多教师教育机构内部的管理文件。比如,贵州省的凯里学院就于2009年以通知的形式向校内的有关部门和教学分院发布了《凯里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师范教育教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对该校师范生培养过程中的培养理念、培养模式、教学过程、管理机构等多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加强和规范,从而实现全校范围内的教师教育管理。除了通知之外,教师教育院校还会采用通告、公告等公文形式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信息发布与管理。
管理评价:国家教育部或省市教育厅(教委)实施的高等院校评估。
目前国家对于教师教育机构的内部管理,并未形成统一、规律的评价制度,而仅在国家教育部或省市教育厅(教委)所实施的高等院校评估中,涉及了教师教育机构内部管理的评价。以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于2004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15]为例,其评估指标亦仅仅涉及“教学管理”这一方面,大致包括:管理队伍(结构与素质、教学管理及其改革的研究与实践成果)和质量控制(教学规章制度的建设与执行、各主要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教学质量监控)等评价指标。由此可见,尽管相对于国家层面和省一级层面的教师教育管理评价而言,教师教育院校内部管理的评价获得了一定的第三方评价的客观视角,但是这个视角却只关注到了教师教育机构内部管理中的一小部分,还不够全面(见表4.1-20)。
表4.1-20 我国教师教育管理现状总结表
续表
[1] 全国教育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教育专业学位基本概况》,http://www.edm.edu.cn/list.jsp?id=721,2012-03-20。
[3] 全国教育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教育专业学位基本概况》,http://www.edm.edu.cn/list.jsp?id=721,2012-03-20。
[4] 其中,学前教育、小学教育、特殊教育,是按照开设专业名称对院校进行的统计。而职业教育是统计了所有职业教育专业的区域分布情况,与院校数量无关;中学教育是按照师范专业的层次进行的统计,即专科以上的师范专业均视作培养中学学段的教师。
[5] 教师网:《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全国统考)政策解读》,http://www.hteacher.net/jiaoshi/20120223/21323_2.html,2012-01-06。
[6]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7]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下半年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8] 教育部:《新时期教师教育改革发展的前瞻与对策——“教师教育改革与发展研讨会”综述》,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233/200409/2959.html,2012-03-15。
[9] 教育部:《关于下达〈教师教育标准课题研究任务书〉的通知》(教师司[2004]13号)。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105/200407/935.html,2012-03-15。
[10] 刘华蓉:《制定教师专业标准、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教育部师范教育司负责人就教师专业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答记者问》,《中国教育报》,2011-12-12。
[11] 马卫花:《发达国家中小学教师教育管理体制述要》,载《继续教育研究》,2007(2),74~76页。
[12] 国务院办公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57号文件。
[13] 国务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国务院,2010。
[14] 陈正华,刘复兴:《政府控制型教师教育管理模式面临的问题与挑战》,载《教育发展研究》2005(4),38~41页。
[15]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教育部教高厅,[2004]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