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行教育体制改革,重新定位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学校之间的关系
1983年国庆节前夕,邓小平为北京景山学校题词:“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此后,“三个面向”成为教育工作的指导方针,对于开创教育工作的新局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三个面向”是对传统教育观念的挑战,提高了对教育功能的认识,排除了教育“姓资”“姓社”的问题,大胆寻求教育发展的共性,充分体现了开放办学、与世界教育交流和合作的思想。这些思想的输入,为我国的教育体制改革奠定了思想基础。
为了使教育体制尽快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的需要,1985年5月15日至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改革开放后的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讨论《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草案)》)。闭幕式上,邓小平发表讲话,系统论述了教育的重要战略地位和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性,要求各级领导要像抓经济工作那样抓教育,把教育体制改革的要求落到实处。5月27日,《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正式颁发。《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教育改革的经验,系统地提出了教育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是全面进行教育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基础教育逐步形成了以县、乡为主的管理格局,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试行校长负责制,办学自主权逐步扩大,教育体制改革突破了传统的教育管理方式和利益格局。[4]《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还强调“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必须加强教育立法工作”,明确了教育立法对教育发展的积极作用,也为我国教育立法奠定了政策基础。
在基础教育领域,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明确了基础教育新的指导思想和管理体制,使我国基础教育的普及有了法律和制度的保障;明确了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接受义务教育的对象、义务教育的年限、各地方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方式,以及国家、学校、家庭和社会在普及义务教育中的义务做了规定,为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和基础教育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在高等教育领域,1986年的《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和1990年的《普通高等学校评估暂行规定》,划分了中央各部委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在管理高等教育方面的权限和职责,强调在加强国家宏观管理的基础上扩大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在内部管理体制上,从1989年开始,中央决定高等学校基本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同时开始在学校内部人事、财务、教学、科研等方面进行改革。
在职业教育领域,1988年4月发布的《关于农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农村青年不包分配班的若干规定》,改革了中等专业教育的领导体制和招生分配体制,强调扩大学校自主权,在面向农村的中等专业学校采取特殊的招生和分配办法。
在成人教育和扫盲教育领域,1987年国务院批转了国家教委《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强调把开展岗位培训作为成人教育的重点,提出要加快扫盲教育进度。1988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规定了扫盲教育的总体目标,是新时期加速扫除文盲进程的一项重要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