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级统筹,以县为主”教育管理体制的确立
针对“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中存在的政府间责权不清,地区间教育投资不合理,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等问题,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指出,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强化中央政府承担义务教育的保障义务,从法律层面理清了义务教育中的事权与财权关系。
新的义务教育管理政策是在构建“中央管理和地方管理并重”的体制政策框架下对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调整,其重点在于完善中央统一领导、省级政府统筹,地方分级负责的教育管理新体制。省级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科学规划、政策支持和监督保障,重点探索和解决相关体制机制问题,在政策、制度上有所突破。“统筹规划”思想的提出,意味着国家加强了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明确了各级政府在义务教育管理中的责任,加强了省级政府教育统筹的权力和责任,为我国义务教育的高效发展提供了保障。义务教育是社会发展中的公共产品和公共事业,是国民整体素质提高和国家未来发展的重要基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各级政府在义务教育中的责任进行了调整,加强了省级政府的责任,为义务教育的更快更好发展提供了新的发展途径。
2006年《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中指出,依法加强省级统筹职能,落实县级政府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中省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第一,要全面清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坚决废止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的收费项目。第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对本地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进行全面清理,并在明晰学校资产属性、学校办学性质、确保公共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广泛听取当地人民群众的意见,提出解决现有改制学校问题的政策措施,并依法加以规范。第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四,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提出中小学学期、寒暑假和学校作息时间安排的指导意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2015年4月修订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指出,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两次修订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管理制度开始由“以县为主”向“省级统筹,以县为主”的管理模式过渡,这是政府在分析义务教育发展现状的基础上为实现教育公平所进行的政策上的调整。实现省级统筹就是让省级政府成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在财政方面的主要承担者,这是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所在。这一规定明确了省级政府在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上负有统筹落实的法律责任。省级政府作为地方政府的最高一级行政机关,要对本区域义务教育发展所需要的经费投入做出统一规划,统筹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统筹落实省以下各级政府应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
“省级统筹,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优势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分税制改革之后,省级财政所占比例高于县级财政,通过省级统筹,可以协调省内各地区之间教育经费和资源的配置,有利于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向经济落后地区倾斜,缩小省内义务教育的差距,实现省内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第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需要高质量、稳定的教师队伍。实行省级统筹,让省级政府真正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负起责任,可以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工资、待遇及其公用经费的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