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结构调整,恢复重点学校

第一节 中等教育结构调整

中等教育结构调整是指,在“**”期间人民公社集体经济支撑下的高中大量存在,虽然受众群体庞大,但是教育质量很难保障。所以,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央提出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之后,也开始对高中教育进行结构性调整。

1980年10月7日,国务院批转了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9月27日《关于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报告》[1],为中等教育结构调整奠定了基础。该报告指出,遵照中央关于中等教育结构要进行改革的指示,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又与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农委、农业部等有关部门进行了多次商讨,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拟定了改革方案,并进行了试点。

报告分析了中等教育存在的结构性矛盾,特别是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基础十分薄弱。“**”以前,刘少奇同志提倡的两种教育制度、两种劳动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对推动当时教育结构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四人帮”的破坏,不仅我国的教育制度和劳动制度没有得到改革,而且使大批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被迫停办,农业中学、职业学校被摧残殆尽,造成中等教育结构单一化,与国民经济的发展需要严重脱节。普通高中毕业生除少数升入大学外,每年有数百万人需要劳动就业,但又没有任何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各行各业亟须技术力量,对招来的新工人还得进行两三年的学徒培训,严重影响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这种状况对“四化”建设和安定团结极为不利。

报告认为,中等教育结构改革势在必行。改革的方针和要求主要是改革高中阶段的教育,要使高中阶段的教育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应当实行普通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并举,全日制学校与半工半读学校、业余学校并举,国家办学与业务部门、厂矿企业、人民公社办学并举的方针,县以下教育事业应当主要面向农村,为农村和各项建设事业服务。在城乡要提倡各行各业广泛创办职业(技术)学校,可适当将一部分普通高中改办为职业(技术)学校、职业中学、农业中学。经过调整改革,要使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数在整个高级中等教育中的比重大大增长。

该报告对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内容和途径还做了具体阐释。指出要改革普通高中的课程,普通高中要逐步增设职业(技术)教育课,学习科目可由学生自己选择。

要将部分普通高中改办为职业(技术)学校、职业中学、农业中学。职业(技术)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二年至三年,主要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同时开设相关的普通文化课。这类学校由教育部门和业务部门联办,隶属关系不变。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是普通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相结合的中等学校。将部分普通高中改办为职业(技术)学校,必须注意搞好普通中学的合理布局,适当改善办学条件,统筹安排,有计划地进行。已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大中城市和厂矿企业办的普通高中可以多改一些。

鼓励各行各业举办职业(技术)学校。要根据发展生产和服务性行业的需要,广开学路,举办各种职业(技术)学校。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办学形式要灵活多样。这类学校除由各行各业举办外,集体和个人也可以办。各地还可以利用一些适合办学的关停的工厂厂房及设备举办职业(技术)学校或作为学校场所,也可留用一部分技术人员和老工人作为教师或实习指导。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还可试办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开设若干职业技术教育科目,提供专业教师、设备和实习场所。

积极发展和办好技工学校。技工学校是培养中级技术工人的学校。要办好现有的技工学校,并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稳步地有计划地发展。现行的领导管理体制不变。

努力办好中等专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是培养中级技术管理人才的学校,应保持现行的领导管理体制不变。

该报告还对中等教育结构改革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分析,具体如下。

(一)关于毕业生的安排。职业(技术)学校、职业中学、农业中学的毕业生,经过文化和技术考核,合格者发给毕业文凭。普通中学学生学习职业(技术)教育课的,成绩合格者,在毕业文凭上应给予注明。对上述各类学校的毕业生,国家不包分配。职业(技术)学校、职业中学的毕业生,由劳动部门(或劳动服务公司)推荐,经用人单位考核,按专业对口的原则,择优录用,也可以自由选择职业。农村职业(技术)学校、农业中学的毕业生,社队安排各种技术管理岗位人员,可择优录用。职业(技术)学校、职业中学、农业中学的毕业生,可以报考高等院校。报考对口专业的考生,考试成绩在同一分段数内,优先录取。

(二)关于经费和编制。职业技术教育应有专项经费开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开支规定,在未作出规定前,财政部可暂按下列原则执行: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经费开支渠道,仍按现行规定不变。

原有普通中学改办的,其经费开支渠道不变。即教育部门所属普通中学改办的,由教育事业费开支;原属其他部门或厂矿企业所办的普通中学改办的,由其他部门有关经费或企业营业外项目列支;几个部门联合改办的,其经费由合办单位协商解决。

社队办的,其经费由办学单位自行解决。

经批准新办的职业(技术)学校经费,分别按:事业主管部门办的,在各部门事业费开支;专业公司办的,在公司经费开支;厂矿企业办的,在“营业外支出”项目列支。

零星土建工程和设备购置,事业单位凡单项(台)价值超过2万元的,应列入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厂矿企业凡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有关规定在更新改造资金或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

职业(技术)学校的教职员工编制,列为各主办单位事业编制,纳入各主管部门的劳动计划。

各类职业(技术)学校、职业中学、农业中学要提倡半工半读、半农半读,坚持勤俭办学、勤工俭学。这方面的收入,应主要用于解决学校经费开支和办学条件,抽出一部分用于解决师生的集体福利和学生的学习费用。学校要逐步做到部分自给。

(三)关于教师的配备。由各业务部门和劳动部门举办的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的师资,由办学单位自行解决,教育部门给予协助。由普通中学改为职业(技术)学校、职业中学的专业课师资,由有关业务部门和协作单位帮助解决,也可聘请一定的兼课教师。

教育部门、劳动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要有计划地为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培养师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积极筹办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各地师范院校和各级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校)应开办专业课教师培训班。今后分配大专院校、中专毕业生时,要照顾到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农业中学的需要。

(四)关于开办和审批。职业(技术)学校的开办,由办学单位提出,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报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备案。新办农业中学报县教育局审批。农村把普通中学改办为农业中学或职业(技术)学校,需经地区行署教育局审批。城市把普通中学改办为职业(技术)学校、职业中学,需经市教育局和主管业务部门审批。新办技工学校的审批手续,仍按现行的规定不变。个人办职业(技术)学校,需经县以上劳动部门和教育部门审批。

上述文件特别重视调整政策的实施过程,要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文件指出,职业技术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中等教育结构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教育体制的一项重要任务。在改革中会涉及到国民经济的发展计划、劳动制度以及安排广大青年的学习和就业等问题。要搞好这项工作,只靠教育部门不行。为此,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领导小组,吸收有关单位参加,统管中等教育结构改革和职业技术教育。地方,特别是市、县两级,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把教育结构的调整改革和经济结构的调整改革结合起来,紧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需要,提出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规划,组织教育、劳动、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在业务上,凡是培养技术人员和干部的职业(技术)学校,以教育部门为主综合管理,劳动部门配合;凡是以培养后备技术工人的职业(技术)学校,以劳动部门为主综合管理,教育部门配合。对教育结构改革,态度要积极,步骤要稳妥,一定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出中等教育结构改革方案,认真搞好试点,总结经验,积极地有步骤地加以推广。争取到1985年,中等教育结构的改革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上述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报告》是改革开放大幕开启之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对高中阶段教育发出的第一个权威信息,也是高中阶段教育拨乱反正的第一步。高中阶段教育中的普通高中独霸天下的局面开始得到了改变。在农村,普通高中规模减少更加明显。一个较有代表性的例子就是,在山东的某县城里,教育局开了三次群众大会说服当地百姓,要求他们明白这一道理:既然他们的孩子升入大学的机会少得可怜,为什么还要求孩子接受代价高昂的高中教育呢?这岂不是片面而自私的吗?[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