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高等教育评估的网络治理

在多样化的需求,多元主体并存的状态下,我们必须寻找新的管理方式。走向网络治理无疑是一种可取的选择。网络治理模型不是层级的管理结构,而是各评估主体处于平等地位,相互之间没有等级上的隶属关系,完全根据需要和意愿来进行合作,形成一种相互交织在一起的网络治理结构。任何两个评估主体或者两个以上的评估主体都可以根据需要,相互合作。这种网络结构不受时空的限制和约束,只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评估主体之间就可以相互合作,共同完成评估。

一、在法律框架内运行

在网络治理模型中,政府、学校和社会中介评估组织是在法律框架内运行的。在多元主体存在的情况下,我们必须通过法律对每个评估主体的职责,以及权利与义务给予规定。在法律框架范围内,政府、学校和社会中介评估组织都可以自由行事。这样既能保证他们彼此不越权、不干涉,又能保证他们有充足的自由空间,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把高等教育评估推向前进。

法制是现代社会制度构建的根基。对于现代政府制度建设而言,主要是依靠改善和健全政府组织法律规范和各公共管理领域的法律规范。我国正在“从一个以法律为工具的政府走向以法律为轨道的政府,从一个在法律之上的政府走向在法律统治下的政府。”[1]这种趋势是可喜的,必将引领我国的法制化建设。高等教育评估也不例外,不仅要通过法律来保障高等教育评估的正当性,还应该通过法律来规范各评估主体的职责范围,保证各评估主体能够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行事。

二、灵敏的、随机的反应和合作

在网络治理方式下,每个评估主体之间都是一种松散的合作关系。他们可以根据现实的需求和情况,及时地做出评估反应,可以灵活地寻找合作伙伴,对合作伙伴的选择目的性强,针对性强。因为,这是在互愿合作的基础上建立的松散关系,一旦他们建立起这种伙伴关系,就能高效地开展评估工作,而避免工作中的互相推诿,执行成本高等弊病,这是等级管理方式所不能实现的。

灵敏性表现为对市场和社会需求能够及时做出判断和反应。现在,“公共部门中的顾客角色日益趋同于私营部门中的顾客角色”[2],而且,以顾客为中心的改革越来越明显,网络治理框架将更有助于迎接这种挑战。网络治理框架下各评估主体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除了受评估法律法规的约束外,不受其他任何组织和机构的束缚和干扰。它们将能够更为积极和灵活地了解市场和社会对评估的需求变化,并及时根据这种判断和变化来做出合适的反应,开展相应的评估。这样既促进了自身的发展,也满足了社会的评估需求。

随机性表现为评估主体和评估客体,以及评估主体之间相互合作的随机性。在网络治理框架下,各评估主体处于平等地位,互相之间是一种自由、按需要联合的松散关系。因此,他们在面对评估需求和评估任务的时候,可以自由地、随机地寻找自己合适的合作伙伴一起开展工作,发挥各自的优势来做好评估。这种随机的联合使评估活动更具有延展性,更符合评估发展的多样性要求。

三、主动性和创造性的激发

我们对当下高等教育评估不满的地方有很多,但是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评估主体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使评估在开始、过程中还是在结束都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网络治理由于其合理的管理结构,势必可以激发评估主体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创造出更有活力、更有效、更多元多样的评估。

哈耶克在《自由宪章》中提出,自由就是“一个人不受其他人或某些人武断意志的强制”。他还说:“若要社会裹足不前,最有效的办法莫过于给所有人都强加一个标准。”[3]在传统公共行政模式下的等级管理总是使高等教育评估不能自由发展,总是有一个上级在附加着各种标准和条件,所以评估各方主动性一直不够。虽然各种各类的评估也有不少,但是大多是上级对下级的管理性评估。就连当下非常受重视的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水平评估也是如此,其评估的动力来自于政府而不是学校。学校并不是自愿参加的,而是被动接受的。虽然,我们一直高喊的评估口号是“由要我评变成我要评”,但是20多年来,我国的高等教育评估一直在苦苦追寻着这一目标,并没有实现。评估仍然是政府的法宝,而评估结果的优良中差依然是学校的救命稻草。学校并没有主动参与评估的积极性,只是迫于政府的强制无可奈何。因此,学校没有积极参与、主动配合评估的积极性,更谈不上发现现存问题,并努力改进,反倒是为了应付上级大兴造假工程,大搞金元公关等,导致评估的本真目的没有达到,却滋生出很多腐败和道德下滑等其他问题。所以,当下亟须解决评估中的主动性的问题。评估的压力可以来自外部,如政府或者广大公众,但是这种压力应该是客观存在,对其生存造成影响的无形的压力,而不是成为由政府直接以上级到下级的方式来强加。强加的动力容易使被评估方产生反感和应付心理,而无形的动力则会使其迫于生存而主动求变,主动改进,以求得到政府和社会的认可。

网络治理将释放和激发各评估主体的主动性。这种主动性可以从两个方面凸显出来,一是研究上的主动性;二是实践中的主动性。无论是学校还是社会中介评估组织若能摆脱政府的独管,则会在评估研究方面有很广阔的自由拓展的空间。它们应发挥主动性,在高等教育评估的研究上有所突破和创新。如高校可以在内部评估上加紧研究,就学校如何通过学生评教改善教学质量,什么样的评估更能保证学校内部的教学质量等问题进行研究。社会中介评估组织也可以对一些除大学排名以外的评估进行更加开放的研究,如社会中介评估组织怎样和高校就学校的有关项目开展评估合作,以及社会中介评估组织如何保障自身评估的科学性和专业性等问题进行研究,这些都将成为被开放的评估领域。各评估主体的主动性不仅在研究领域可以被调动,这种主动性将在评估实践领域被更大程度地激活。现在,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实践领域并没有完全被打开,有很多可待开发的方向和领域。它们对高等教育的发展都很重要,这些评估领域的开发是一种潜在的必然。网络治理使这些评估领域都被打开,各评估主体可以自由地发挥自身的优势拓展自己的评估领域。这可以激发各评估主体主动开展各种评估实践活动,如项目评估。项目评估在未来将是一个非常热闹和兴盛的评估领域,这类评估可以由学校自身开展,也可以是社会中介评估组织受到委托而开展,还可以是它们相互之间合作开展。

在网络治理框架下,不再有独断的霸权和各种不合理的限制,无限的可能性将被打开,无限的评估领域将被激活,无限的多样性将诞生。“多样性是增强学生活力与拓宽学术领域的基础。”[4]这些都将激发各评估主体积极主动地创造条件和机会,加快评估研究和相关评估实践活动,不仅为自身提供参考和指导,同时也有利于整个评估事业的发展。当然,这种主动性的发挥不仅为各评估主体带来利益,也为整个评估事业的发展注入新鲜的血液和动力,使其向着更加充满活力的方向发展。毋庸置疑,各评估主体的主动性将被这些潜在的无限可能性调动起来,实现变革。

创造性和主动性是紧密相关的。我国的高等教育评估已经产生20多年了,但是一直都是学习西方先进发达国家的评估经验和方法,缺少自身的本土创造。当然造成这种缺少创造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压制性的管理,使评估各方只需要按照要求去执行就可以了,不需要自己发挥更多的创造性,当然也没有太多创造的空间,致使高等教育评估的作用有限。网络治理方式在法律框架内使大家处于平等的地位,互相之间的合作存在无限的可能性,各种评估都存在广阔的发展前景。人有了自主性才能有更多的创造性,有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才能有更多的创造机会。

四、政府和市场的有机结合

政府和市场是两种资源配置方式,我们总是试图寄希望于一个强有力的政府来达到控制的效果。但是正像布坎南得出的推论:“政府的缺陷至少和市场一样严重,所以政府不一定能纠正市场错误,事实上反倒可能使之恶化。”政府和市场都存在失败的可能和风险,而且不止一次地被证实。政府和市场都有着先天的缺陷,单靠任何一方都不能使资源完全达到有效配置,在高等教育评估中也是如此。政府主导的评估由于自上而下的等级管理,往往造成一统就死的局面,得不到评估对象的主动配合,使评估目的得不到有效的实现。但是,政府主导的评估可以在短时期内大面积地展开,及时响应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有着很强的回应性。同样,由于社会中介评估往往是局部的个别行为,其评估的针对性更强,更容易和被评估方形成合作,达到评估目的。但是,社会中介评估达不到政府评估所要求的时间和展开的力度,同时也不可能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联系得那么紧密。当前,我国的高等教育评估以政府评估为主,社会中介评估和高校内部评估为辅。如何在新的时期把几个方面结合起来成为我们不可回避的问题。

网络治理机制使这些成为可能。它并没有突出谁主谁辅,而是在法律框架内,在各评估主体平等的基础上,开展相互间的合作。政府可以继续在保障高等教育基本质量上发挥重要作用,也可以在中介评估组织认证上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当然在制定评估法律、法规方面更能够发挥作用。而以市场为基础的社会中介评估组织则可以发挥更为广泛的作用,这是现在和以前所不能比拟的。政府可以把自己不能胜任或者不适合操作的评估工作交给社会中介评估组织来完成,通过它们更为客观、更为专业和科学的评估来达到最终的目的。以市场为基础,高校也可以和中介评估组织合作来共同开展评估工作。在网络治理框架内,政府和市场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实现高等教育评估的目的。

[1] 俞可平.中国治理变迁30年[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142.

[2] [澳]欧文·E.休斯.公共管理导论(第三版)[M].张成福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88.

[3] [英]F.哈耶克.自由宪章[M].杨玉生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4] [美]詹姆斯·杜德斯达.21世纪的大学[M].刘彤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