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证券与有价证券
一、证券
(一)证券的概念
证券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从一般意义上说,证券即各类合法权益凭证的统称,或者说,凡是用来设定和证明持有人所享有的权益的合法凭证,广义上都可以称为证券。经济学意义上的证券,则主要是指与财产或债务、信用关系等相关的各种合法的权益凭证,如财产所有权凭证、债权凭证等。
作为规范的法律凭证,证券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制作和发行的。证券必须有合法性,按照合法的程序获得批准、制作和发行,并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证券是用以设定和证明特定权益的书面凭证,其表明证券持有人有权取得该证券记载和证明的特定权益。早期证券要求具备规范的实物形态和书面体现形式。现在由于电子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普遍运用,证券也出现了实物形态和电子形态的多元化存在,电子形态被广泛应用。
证券遍布在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钞票、支票、提货单、房产证、股票、债券等都是证券。此外像购物凭证、保险单、车票等也都是证券。
(二)证券的类型
在证券业日趋发达的今天,证券的种类繁多,并且新的证券品种还在不断出现,因此我们需要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它们加以分类。
1.按发行的主体不同,可分为政府证券、金融证券和公司(企业)证券
(1)政府证券。也称政府债券,是指政府为筹措财政资金或建设资金,凭借其信誉,采用信用方式,按照一定程序向投资者出具的一种债权债务凭证。主要包括国库券和公债两大类。一般国库券是由财政部发行,用以弥补财政收支不平衡;公债是指为筹集建设资金而发行的一种债券。有时也将两者统称为公债。
(2)金融证券。是指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为筹措信贷资金而向投资者发行的承诺支付一定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的一种有价证券,其中主要指银行债券。
(3)公司(企业)证券。是指工商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证券。随着现代资本市场的发展,它所包括的范围比较广泛,内容也较为复杂,其中主要有公司股票、各种债券及权证等。
2.按证券持有人或者第三者是否能够取得一定的收入,可分为无价证券和有价证券两大类
(1)无价证券。是指证券本身不能使持有人或第三者取得一定收入的证券,它包括证据证券与资格证券。如:身份证、火车票、合同书、演出门票、驾驶证等。
(2)有价证券。是相对于无价证券而言的表示财产权利的证书,持有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买卖和转让。如:股票、债券、钞票、提货单等。
3.按是否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可分为上市证券与非上市证券
(1)上市证券。又称挂牌证券,是指经证券主管机关核准,并在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获得在交易所内公开买卖资格的证券。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证券交易所对申请上市的证券都有一定的要求,当上市证券不能满足证券交易所关于证券上市的条件时,交易所有权取消该公司证券挂牌上市的资格。如在我国上海和深圳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各种股票、债券和权证等就必须遵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非上市证券。又称非挂牌证券,是指未申请上市或不符合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条件、由公司(企业)自行发行或推销的证券。非上市证券不允许在证券交易所内交易,但可以在其他证券交易市场交易。一般说来,非上市证券的种类比上市证券的种类要多,如非上市公司股票、非上市国债等。
4.按证券的发行方式和范围,可分为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
(1)公募证券。又称公开发行证券,是指发行人通过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泛地发售证券,所有合法的社会投资者都可以参加认购。为了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募发行要求比较严格,如发行人要有较高的信用,必须经过严格的招募程序,如注册登记、公示等,而且公募证券一般都须通过投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商等中介机构发行。
(2)私募证券。又称不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证券,是指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人发行的证券。私募发行的对象大致有两类:一类是个人投资者,如公司老股东或发行机构自己的员工;另一类是机构投资者,如大的金融机构或与发行人有密切往来关系的企业等。私募发行有确定的投资人,发行手续简单,可以节省发行时间和费用。私募发行的不足之处是投资者数量有限,流通性较差,而且也不利于提高发行人的社会信誉。
5.按证券收益状况的不同,可分为固定收益证券和变动收益证券
(1)固定收益证券。指在证券的票面上规定有固定收益率的证券,如债券、优先股等。
(2)变动收益证券。指证券的票面不标明固定的收益率,其收益情况随企业经营状况而变动的证券,如普通股股票是最典型的变动收益证券。一般来说,固定收益证券风险较小,但报酬较低;而变动收益证券风险较大,但报酬较高。
6.根据证券是否记名,可分为记名式证券和无记名式证券
(1)记名式证券。是指证券上明确记载了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在转让此种证券时,一般是采取背书方式进行,转让完成后还需变更记载股东名册或债券存根簿,如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为记名式股票。
(2)无记名式证券。是指所发行的证券上并不明确记载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仅需交付证券即可达成转让目的,故其转让较记名式证券更为简便,如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就可以采用无记名式股票方式。
(三)证券的特征
证券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和资本,作为一种金融工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其特点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1.权益性
证券作为一种虚拟资本本身并没有什么价值,但是它记载着持有人的财产权内容,代表着一定的财产权利。如凭借资本所有权,证券持有者可以取得对公司的相应控制权和收益索取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凭借债权,证券持有者有权到期索回本金和利息,取得固定收益,在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时,有权依法要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偿还或破产清算。总之,证券是一种权益证明,权益性是证券的本质特征。
2.风险性
证券的风险性表现在证券持有者所面临的预期投资收益不能实现,甚至本金也会受到损失的一种可能性。如投资者可能因证券价格的下跌而亏损;也可能因证券发行者经营不善而得不到预期收益;甚至还可能因发行者的破产而蚀本。收益与风险的对称性是证券投资的重要特征,一般来说,高收益往往意味着高风险。
3.流通性
也称变现性,这体现在证券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自由买卖和转让,使其具有商品性质。证券在证券市场被投资者购买后,当持券者认为必要时,可将所购得的证券出售,使其再次进入流通,并且这种买卖行为可以不断地进行。
4.机会性
主要表现在证券交易价格的不断波动能够为投资者带来价差收益,即投机收益。证券的面值通常是固定的,但它的市场价格却受社会、政治、经济、投资者的心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而时刻处于波动状态,从而为投资者带来诸多投机机会。
5.合法性
证券的合法性是指证券的格式、发行和交易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此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还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或者核准程序。《证券法》和《公司法》对此分别作了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