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证券投资基金
一、投资基金概述
(一)投资基金的定义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合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发行基金份额的方式募集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进行股票、债券分散化的组合投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通过购买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参与基金投资。基金投资者是基金的所有者。基金投资收益在扣除由基金承担的费用后的盈余全部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并依据各个投资者所购买的基金份额的多少在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
证券投资基金在美国被称为“共同基金”,在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被称作“单位信托基金”,在日本和我国台湾省被称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而在欧洲常被称作“集合投资基金”。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参与主体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基金合同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基金的主要参与主体。
1.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概念。
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基金投资者,是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收益的受益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主要权利有: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诉讼。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有关规定,我国基金投资人享有如下权利: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投资人大会;取得基金收益;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得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方面的资料;申购、赎回或转让基金单位;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基金投资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如下义务:遵守基金契约;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承担基金亏损或终止的有限责任;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资人利益的活动。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概念。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基金的管理者,其最主要职责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中具有核心作用,在我国基金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有:基金产品的设计和销售业务,投资管理业务,基金份额的销售与注册登记、核算与估值、基金清算和信息披露业务,以及受托资产的管理业务。
(2)基金管理人的资格。
基金管理人的主要业务是发起设立基金和管理基金。由于基金的持有人通常是人数众多的中小投资者,为了保护这些投资者的利益,必须对基金管理人的资格作出严格规定,使基金管理人更好地负起管理基金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需具备的条件,各个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须符合以下条件: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概念。
基金托管人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承担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的当事人。其职责主要体现在基金资产保管、基金资金清算、会计复核以及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督等方面。我国基金托管人只能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基金托管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基金托管人的介入,使基金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与保管权分离,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从而防止基金财产挪作他用,有效保障资产安全;通过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包括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基金管理人是否按照有关法规要求运作,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通过托管人的会计核算和估值,可以及时掌握基金资产的状况,避免黑箱操作给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
(2)基金托管人的资格。
基金托管人的作用决定了它对所托管的基金承担着重要的法律及行政责任,因此,有必要对托管人的资格做出明确规定。概括地说,基金托管人应该是完全独立于基金管理机构、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实收资本达到相当规模、具有行业信誉的金融机构。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基金应委托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主要条件如下: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其职责包括: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阅读资料】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
基金发起人是发起设立基金的法人主体,通常由三家以上信誉高、实力强的法人承担。发起人在基金设立和组建过程中起着关键性的组织协调作用,发起人要充分利用所掌握的社会资源与政策资源,通过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的投入突破基金发起过程遇到的各种障碍,达到设立和组建基金的目的。在国外,基金发起人大多为有实力的金融机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承担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的职责,因而基金发起人一般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
1.集合理财,专业管理
基金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共同投资,表现出了集合理财的特点。通过汇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积少成多,有利于发挥资金的规模优势,降低投资成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和运作,基金管理人一般拥有大量的专业投资研究人员和强大的信息网络,能够更好地对证券市场进行全方位的动态跟踪与分析。
2.组合投资,分散风险
为降低投资风险,基金通常以组合投资的方式进行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小投资者由于资金量小,一般无法通过购买不同的股票分散投资风险。基金通常会购买几十种甚至上百种股票,投资者购买基金就相当于用很少的资金购买了一揽子股票,某些股票下跌造成的损失可以用其他股票上涨的赢利来弥补,因此可以充分享受到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好处。
3.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基金投资者是基金的所有者,基金投资收益在扣除由基金承担的费用后的盈余全部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并依据各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只能按规定收取一定的托管费、管理费,并不参与基金收益的分配。
4.严格监管,信息透明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基金投资的信心,各国基金监管机构都对基金业实行严格的监管,对各种有损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并强制基金进行较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5.独立托管,保障安全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操作,本身并不经手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保管由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托管人负责。这种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衡机制对投资者的利益提供了重要的保护。
(四)投资基金与股票、债券的区别
1.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
股票是一种所有权凭证,反映的是一种所有权关系,债券是一种债权凭证,反映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投资基金则是一种受益凭证,反映的是一种信托关系。
2.所筹资金的投向不同
股票和债券是直接投资工具,筹集的资金主要投向实业领域;基金是一种间接投资工具,所筹集的资金主要投向有价证券等金融工具。
3.投资收益和风险大小不同
一般情况下,股票价格的波动性较大,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品种,其收益取决于市场客观环境、投资者操作水平等,风险很大。债券的收益率一般是事先确定,债券价格的波动也较小,所面临的风险也较小;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股票和债券,通常情况下投资基金的收益和风险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