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际服务贸易

一、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

同服务的概念一样,国际上尚无一个精确的被各国政府和学术界广泛认可的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解释有以下几种。

(一)理论界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

简言之,服务的垮境有偿交换活动称国际服务贸易,其表现为一国(地区)的服务生产者向另一国(地区)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有效服务,并获取外汇收入的过程,称为服务的出口;与此相对应,一国(地区)的服务消费主体购买他国(地区)服务提供者的有效服务的过程,称为服务的进口。各国的服务进出**易活动,便构成全球国际服务贸易,其贸易额为服务总出口额或总进口额。

上述定义涉及国界、国籍、居民与非居民等问题,即涉及人员是否移动、服务是否过境及不同国家(地区)间的服务交换等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关注以下几点。

第一,服务生产者与消费者的身份。这里的服务生产者或提供者和消费者既可以是以法人形式出现的集体,也可以是以自然人形式出现的个体。

第二,服务的生产者或提供者在提供服务时一般情况下需借助一定的设备、工具或手段。

第三,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的不同国(地区)籍问题也应作广义的理解。如跨国企业的境外子公司雇用当地居民向当地消费者提供服务时,服务的提供者应理解为境外母公司的股权持有人的代理人。

第四,这里的服务出口,是相对过境,未必发生真正的过境。

服务贸易一般涉及人员、资本、技术和信息的流动,如邮政、通信、卫星电视和互联网服务只需服务“过境”,而无须服务提供者“过境”。

第五,智力成果属物化服务。对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智力成果,如原版光盘、电影拷贝等,也应视为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物化服务。

(二)《美国和加拿大自由贸易协定》对服务贸易的定义

《美国和加拿大自由贸易协定》是世界上第一个在国家间贸易协议上正式定义服务贸易的法律文件。其对服务贸易的定义是:“服务贸易是指由或代表其缔约方的法人或自然人在其境内或进入一缔约方境内提供所指定的一项服务。”

这里“指定的一项服务”包括:生产、分销、销售、营销和传递一项所指定的服务及其进行的采购活动;进入或使用国内的分销系统;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形式为分销、营销、传递或促进一项指定的服务;依照投资规定,任何为提供指定服务的投资及任何为提供指定服务的相关活动。

这里提供服务的“相关活动”包括:公司分公司、代理机构、代表处和其他商业经营机构的组织、管理、保养和转让活动;各类财产的接受、使用、保护及转让,以及资金的借贷。

这种对服务贸易说明性的、非规范性的定义,说明了服务贸易活动的复杂性。

(三)《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对服务贸易的定义

GATS(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将服务贸易定义为:

1.从一缔约方境内向任何其他缔约方境内提供服务

这类服务一般被称为“过境交付”(Cross Border Supply),如过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

2.在一缔约方境内向其他任何缔约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这类服务通常也被称为“入境购买”(Consumption Abroad),如一国旅游企业为入境的外国旅游消费者提供的航空、酒店、餐饮、游览等服务。

3.一缔约方在其他缔约方境内通过提供服务的实体性介入而提供的服务

其实质是一缔约方通过市场准入(Market Access)和对外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在另一缔约方境内设立机构并提供有偿服务,从而形成贸易,一般简称为“商业存在”,如中国银行在美国投资设立分行并为美国客户提供的有偿金融服务。

4.一缔约方的自然人在其他任何缔约方境内提供服务

这类服务通常简称为“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Personnel),如印度的软件设计师在我国和其他缔约国境内提供的软件设计服务。

对于服务贸易的定义,“乌拉圭回合”中期评审报告曾指出:多边服务贸易法律框架中的定义,应包括服务过境移动、消费者过境移动和生产要素过境移动。它们一般要符合以下四个标准。

服务和支付的过境移动性(Cross.border Movement of Services and Payments);

目的具体性(Specificity of Propose);

交易连续性(Discreteness of Transactions);

时间有限性(Limited Duration)。

上述四种判断标准,有助于对GATS关于服务贸易定义的理解。

二、国际服务贸易的特点

同传统的商品贸易相比,国际服务贸易具有以下特点。

(一)一般情况下,服务贸易的标的具有无形性(物化的服务除外),而商品贸易的标的则是有形的商品这与服务的特性紧密相关,即服务是无形的,而商品一般是有形的。

(二)服务贸易主体地位具有多元性,商品贸易的主体地位则比较单一

服务的出口方往往同时是服务的生产者,并作为服务消费过程中的生产要素直接参与服务的消费过程;服务的进口方则常常是服务的消费者,并作为服务生产者的服务对象直接参与服务产品的生产过程。

(三)服务产品的生产、交易与消费过程的国际性

无形的服务产品的生产、交易与消费过程往往是同步进行、无法分开的。服务的进口方(买方)往往就是服务的消费者,这一同步进行、无法分离的特性,使参与贸易的服务产品的生产、交易与消费过程具有更加明显的国际性。

(四)服务贸易保护方式更具刚性和隐蔽性

由于服务贸易产品的无形性,使各国对本国服务业的保护无法采取关税壁垒的形式,而只能采取在市场准入方面予以限制或进入市场后不给予国民待遇等非关税壁垒的形式。这种以国内立法形式实施的“限入”式非关税壁垒,使国际服务贸易受到的限制和障碍更具刚性和隐蔽性。相比较而言,商品贸易遇到关税方面的壁垒,其表现形式则具有较高的透明度,而且通过相互减让的方式来消除障碍也比较容易。国际服务贸易壁垒主要是国内法规,其影响难以量化,也缺乏透明度,而调整立法的难度比调整关税的难度大。

(五)《服务贸易总协定》约束具有相对的灵活性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世界贸易组织处理服务贸易多边原则和规则的框架性文件。这一权威性文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GATS条款中规定的义务有一般性义务和具体承诺的义务两种。一般性义务适用于GATS缔约国所有服务部门,不论缔约国是否开放这些部门,都具有同样的约束力。一般性义务包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等。具体承诺的义务则是指必须经过双边或多边谈判达成协议之后才承诺的义务,包括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且只适用于缔约方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不适用于不开放的服务部门。就市场准入而言,GATS要求可以采取循序渐进、逐步自由化的办法,并非一参加GATS就要立即开放全部服务市场;就国民待遇而言,GATS的规定也不是硬性的,而是可协商的。总之,GATS的约束是有一定弹性的,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不仅做出了一些保护和例外,还在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市场准入以及对发展中国家服务业发展援助等方面赋予了一定的灵活性。

(六)服务贸易市场具有高度垄断性

由于各国服务业发展的严重不平衡,加之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直接涉及一个国家的主权、安全、民族文化和伦理道德等敏感性问题,因此,国际服务贸易市场自然就出现了高度的垄断性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和获取自身的利益。这一方面表现在少数发达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多数领域的垄断地位;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全球服务贸易壁垒森严,多种贸易障碍林立。据GATS统计,全球服务贸易壁垒多达2000多种,大大超过商品贸易。从目前形势来看,国际服务贸易市场的这种高度垄断性,难以在短期内消失。

(七)服务贸易市场营销具有更大的难度和复杂性

无论在国家的宏观管理方面,还是在企业的微观经营方面,国际服务贸易营销管理都具有更大的难度和复杂性。从宏观上讲,国家对服务贸易出口管理,不仅涉及与服务相关的资金与实物的管理,更多的则涉及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的人的管理,其管理包括人员审查签证、劳工政策等一系列更为复杂的问题。某些服务贸易,如金融保险、邮电通信以及影视文化教育等,还直接关系到输入国的国家主权与安全、文化与价值观念、伦理道德等敏感问题。在微观方面,由于服务本身固有的特性,也使得企业营销管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调控难度增大,其突出表现在对服务的质量控制和供需调节这两个企业营销管理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上。如前所述,服务具有异质性,使得服务的质量标准具有不确定性,服务也难以像有形商品一样通过保退保换等方式换回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从而增大了服务质量管理的难度。

三、国际服务贸易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一)服务贸易与商品贸易

现代国际贸易主要由商品贸易与服务贸易构成。在理论界,有人把技术贸易单列。实际上,技术贸易的硬件部分(如成套设备)可归入商品贸易,而软件部分(如技术图纸、技术培训等)则可纳入服务贸易的范畴。服务贸易同商品贸易的主要区别是:

1.贸易的标的不同

服务贸易的标的是无形的服务,而商品贸易的标的是有形的商品。

2.过境与不过境的不同

服务贸易可以不跨越国境而实现,而商品贸易一般需跨越国境才能实现。

3.生产要素是否移动的不同

服务贸易往往只需要生产要素--人员、资本、技术的某一项移动即可实现,而商品贸易则需要生产要素融合后的结晶--有形产品的移动才能实现。

(二)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无形贸易

服务贸易与无形贸易虽在内涵上有许多共同之处,有些文献教科书常常将其混为一个概念,但严格来说,两者也有不同之处。

1.涉及范围大小不同

国际无形贸易比国际服务贸易所涉及的范围广泛。国际无形贸易除包括服务贸易中的商业存在、过境交付、入境购买、自然人流动所涉及的服务类商品的交易外,还包括第一、第二产业领域国际直接投资收支以及赔款、侨汇和捐赠等外汇资金的无偿转移。

2.统计口径不同

从统计口径上可以看出,国际无形贸易与国际服务贸易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类型,其表示的货币量代表着不同的内容,不可等同看待。

(三)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服务交流

在涉及人员的跨境流动方面,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服务交流有以下几点不同之处。

1.是否收费的不同

国际服务贸易的主体在对外提供服务的同时按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收取相关的外汇,而国际服务交流的双方虽然也订有协议,但相互提供的都是免费的服务而不向对方计收有效服务的费用。

2.贸易的主体和性质不同

国际服务贸易主要是不同国家(地区)间法人或自然人之间发生的商业行为,而国际服务交流则主要指不同国家(地区)政府、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为了政治、经济、文化交流的需要,互派人员互为服务对象的非商业性活动。

3.收支流量和统计口径不同

国际服务贸易有过境的收支流动,可从统计上反映出一国或世界的贸易量,而国际服务交流因无收支的过境流动,所以交流的双方所提供的服务价值量无法从统计上反映出来。

(四)服务贸易与服务业

服务贸易与服务业是两个有密切联系又完全不同的概念。服务贸易依托于服务业,服务业是服务贸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1.行业概念不同

服务业是一个产业概念,是一国内众多服务类法人机构和自然人的集合,其发生的业务属生产领域活动。而服务贸易是流通概念,是国家(地区)间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自然人之间的服务买卖活动,其业务属流通类业务。

2.业务总量和从属关系不同

就一国(地区)而言,服务贸易派生于服务业,是服务业的一部分,一般而言,其业务总量小于服务业。

3.涉及的国家(地区)的范围不同

一般来说,服务业仅涉及一国(地区),而服务贸易则涉及服务的进口和出口,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

四、国际服务贸易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各国政府部门和学术理论界对国际服务贸易进行了诸多分类。这里主要介绍政府部门常用的操作性统计分类。

国际服务贸易的统计分类是各国政府根据IMF统一规定和使用的国际收支账户形式而采用的操作性分类。统计分类将国际收支账户中的服务贸易流量分为两类(见表1.2):

表1.2 国际服务贸易流量统计分类表

(一)要素服务贸易(trade in factor services)流量

即同资本项目相关,也即同国际间的资本流动或金融资产流动相关的国际服务贸易流量。要素服务贸易的概念源于传统的生产力三要素理论。生产力三要素指劳动、资本和土地(资源),后来有经济学家在其著作中提到了企业家管理才能,被称为第四生产要素。随着科学技术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有人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生产要素的范围又有所扩大。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在实际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中,土地要素所提供的服务及报酬流量(地租)一般不考虑,劳动、管理、技术要素服务及其报酬(工资)同国际资本流动或金融资产流动只有间接关系而无直接关系,因此,国际收支账户不将劳动力管理和技术服务贸易列为“要素服务贸易”。这里的要素服务贸易专指资本服务贸易,其收益流量(股息、利息、国外投资收益等),在统计上反映为要素服务贸易流量。

(二)非要素服务贸易(trade in non.factor services)流量

即同经常项目相关,而同国际资本流动或金融资产流动(国际投资和国际信贷)无直接关联的国际服务贸易流量。

非要素服务贸易流量在统计上反映为劳动力、管理和技术服务类报酬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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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服务贸易的基本内涵

“服务贸易”(trade in services)这一概念国内并不陌生,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过程中谈得最多和谈得最艰苦的就是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问题,中国加入WTO承诺最多的就是服务贸易减让表。但实际经济生活中,许多人没有真正把握服务贸易概念的准确内涵,在谈论服务贸易时往往将服务贸易与服务业以及第三产业的概念混淆。

国际上服务贸易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972年9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的《高级专家对贸易和有关问题报告》中。1974年美国在其《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中首次使用了“世界服务贸易”的概念。对于服务贸易,各国统计和各种经济贸易文献并无统一的、公认的、确切的定义,具有代表性的有基于国际收支统计的定义、联合国贸发会议的定义、WTO的定义、《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的定义。

概括起来服务贸易的概念应包括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服务贸易和通过外国附属机构实现的服务贸易两种。

资料来源:胡景岩,《中国发展服务贸易的战略思考》,《国际贸易》,2006年第11期: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