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楷模与领袖问题综述

在我们详细讨论楷模及其种类、作用方式、产生形式和它的不乏重要性的“对立形象”以前,有必要对楷模与领袖和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从澄清概念和本质出发做几点说明。

第一,领袖与追随者是一种相互性的意识关系。楷模(原型)与仿效者却不是这种关系:作为某个人之楷模的人不需要知道他是楷模,也没有这种意愿,虽然将他奉为楷模的人明白这一点。与此相反,领袖必然知道他是领袖;他必然有当领袖的意愿。在世界历史上,没有任何一位领袖人物使他的自我价值意识——作为宗教领袖则是使他的受恩宠意识——取决于他的追随者一时的或者恒久的认可。

第二,楷模与仿效者的关系是一种理想的关系,它不依赖于空间、时间、实在的现实、甚至原型之实在的历史存在。相反,领袖与追随者的关系是一种实在的社会学意义上的关系。不论生活于多么久远的时代的一个人,都可能成为我的楷模:恺撒、苏格拉底、耶稣基督(“基督仿效者”)、佛陀。领导我们的领袖必然是在此的和在场的。此外,楷模不仅可能是一个真实的历史人物或者这一人物的活的传说,同样也可能是诗人塑造的形象,如浮士德、哈姆雷特或者贝雅特里齐(Beatrice)。领袖必然是实在的人。对于一切民族和群体而言,作为楷模者(或者作为对立形象者)首先并不是人,而是他们的神和恶魔。领袖充其量只是表象上为这些神和恶魔以某种方式所规定、驱动、恩宠、启迪、**的人。再者,成为楷模者还有我们称之为神话和传说的民族梦想中飘忽不定的形象,如希腊人的英雄理念:赫拉克利特、奥德赛、梭伦;日耳曼人的英雄理念:西格弗里德(Siegfried)、哈根(Hagen)。语言称为楷模者和作为楷模称道者还有一些非身位性的东西,如作品、国家。艺术风格的形成是由于特定的作品、特定的画法成为另一些画家的楷模。法国专制制度曾是新崛起的普鲁士的楷模,罗马国家法成为教会法的范本,“绅士”曾是世界大部分人的榜样。

第三,领袖是一个最一般的不受价值制约的社会学概念。领袖与追随者的法则,或者更正确地说,每一个群体——不论其称谓如何——都分为两个部分的法则:家庭、宗族、部落、民族、国家、社群、文化集群、阶级、职业群、等级、匪帮、盗贼团伙等,都分为两个部分,即一个数量小的“领袖层”和一个数量大的“追随者层”,这条法则是最一般的社会学自然法则之一,这条法则的最终根据在包括生物—心理生命在内的有机生命的本质之中。在这里,群体本身表现出与身体意义上的有机体、与心灵存在和事变之结构的深刻类似(这并非有机论的社会学)。每一个多细胞有机体都拥有对于生命过程具有不同价值的器官:它是一个由侧重指令、领导和侧重服务、执行的器官和功能所构成的等级体系。在一切拥有中枢神经系统的动物身上,这一器官体系是指令性的、领导性的。在自觉的内在经历中,任何时刻都有一个优先而同时又经评价的对象(或者目标)超越已出现的其他内容而占据主导,并因此而对心灵过程的演讲具有指令性、领导性:在个别人身上,作为主导性的价值取向者是居支配地位的情绪、冲动;在群体灵魂中,作为“主导倾向”者是“主流观念”。意识狭窄法则(Gesetz der Ende des Bewüβtsein)和与此有关的始终振**不止的注意力法则,即注意力使一种内容特别生动、清晰、鲜明而让其余一些内容含混不清,并使之服务于前者(任务),这两条法则表达了一切有生命者的同一种基本特点,因此,在一个处于心理—生命交互作用之中的生命群体(不论是人还是动物)里,总是有领导者与被领导者。所以,上述一般社会学法则绝不仅仅适用于人类。在动物群和所谓动物社会中也有领导层与追随层、领导者与集群(Espinas语),虽然在这里还不可能有相互间的“理解”,最多只是情感的感染。在动物的每一集群活动中,在一切“学习”中,都有所谓“带头者”和“仿效者”。与此类似的是,在有机世界的一切物种发展中——有别于渐进的、逐步的、非遗传性的只涉及一个器官或者一种功能的适应性改变(Anpassungs variationen)——都有更为特殊的种属或者物种变化的突出个案,德弗利斯(De Vries)将之称为“突变”(Mutation),它的发生是跳跃的、遗传性和全面的,即涉及组织之整体。在这些个案中,不仅可能完成繁衍与再生,而且还有新生、物种的产生、演进(Hinauf pflanzung)。

如果我们在这里姑且对这些将普遍的社会学领袖法则深深地植根于有机生命本质中的类比搁置不论,如果我们明白,这一法则在人类—社会学上的重要性和不重要性何在,人们便可以赋予它那种为奥地利社会学家和法学家维瑟(V.Wieser)最早所确定的表述形式:在每一个自觉的人类集群中,在每一个意识到其一体性的群体中,始终有一个进行着统治的少数。维瑟将这一法则称为“少数法则”。我们从一般意义上称这个少数为领袖层,称多数为追随者层。这种植根于——如前所述——有机的和心理的生命之中的一切人类群体构成法则,不可与关于社会和政治事物的某种世界观的或者受某种利益左右的偏见混为一谈。这类观点是指,例如人们是从民主观点还是从贵族制观点进行评价、思考、感觉,人们是共产党人、社会主义者,还是个人主义抑或工联主义者,人们是共和派还是君主制拥护者抑或别的什么东西。所有这些意愿、思考、信仰上的重要差别只关涉到一个问题,我们在这里尚未触及、现在也不想触及的一个问题:在一切情况下进行着统治、并能够单独进行统治的少数应如何遴选,或应如何在事实上从众多人之中进行遴选:是根据世袭法则,还是通过某种传统的或者法定的选举方式,例如,从哪些阶级、职业、等级中选出?他们应具备哪些品质?他们在作出决定和采取行动时对其追随者有多大程度的独立性或者依附性?他们何时以及如何进行更替?具有社会学意义的一般性法则不论在共和制还是在君主制之下,不论在激进民主政党之内还是在极端贵族性质的政党之内都同样适用。它与价值观和世界观的对立毫不相干。[1]因此,我们在使用“领袖”这个词时也并不包含任何价值意义。领袖可能是一个救世主,也可能是一个没有良知的煽动家;领袖可能是正面价值意义上的引导者,也可能是误导者;他可能是一个道德联盟的领袖,也可能是一个匪帮的头目。只要他有领导的意愿和某些追随者,他在社会学意义上便是“领袖”。

楷模概念则完全不同。从其蕴含的内容看,“楷模”始终是一个价值概念。每一个人只要有自己的楷模并效法它,他便同时把它看成是善良、完美者、应然者(das Seinsollende)。每一个灵魂都在宗教的、道德的、审美的意义上将某种爱和正面的价值取向与其楷模联系起来——这始终是一种热烈的感情关系。而对领袖,人们可以采取鄙视态度,尽管他在位领导。诚然,一个楷模同样可能是一个(客观上)坏的楷模,但它在意向上却并非如此。

我所称的至高的、最具有普遍性的楷模典型尤其清楚地表现了楷模的这一特点。其观念并非以经验方式从偶然的世界和历史经验中抽象出来的概念,而是一种人类精神以及与之相应的至高价值范畴,即神圣性、精神价值、高尚性、实用性和适人性等价值范畴的本质而产生的所谓“先验的”(即不仰赖偶然经验之数量的)价值观念。这类价值观念是很多的,诸如下述基本价值:圣者、天才(智者)、英雄、文明之主导精神和享受艺术家的观念等。这些楷模观念首先是由位格观念,其次是由上述基本价值观念构成的。历史上经验性的伟大人物往往是混合性的人物,这就是说,我们已经在以这些观念为尺度理解经验性的人,以其为依据分析他们,以这些观念衡量他们。[2]从另一方面看,楷模典型只有结合历史人物的经验材料才会成为有影响力的楷模。在每一个楷模中都包含着经验的和先验的因素、在者和应在者、形象成分和价值成分。

关于楷模的学说包括诸多方面;典型和楷模的种类,如职业楷模、家庭楷模、不具名的民族楷模(例如“绅士”)、男性楷模、女性楷模(“淑女”)等;楷模的等级规定,客观的和在某一时代适用的等级规定;楷模的起源方式;楷模在灵魂中的作用方式;纯粹楷模的极限:“个体性的限定”(有“绝对的楷模”吗?);楷模或者对立形象与“命运”的构成(分析心理学);楷模的传播形式。最重要的是,应以实例证明楷模之间闻所未闻、迄今仍鲜为人知的力量。

楷模学说对于伦理学具有特殊意义:它是进行其他一切评价的首要前提。[3]一个人不可能具有一切美德而毫无恶行:每个人都应是“真实的”、都应处在他自己的位置上,所以,他必须找到自己的强大之点,只要能够“寻找”,他必须寻找与自己相当的楷模。对灵魂起塑造、成型作用和并非普遍有效的抽象道德规定,而只能是直观的楷模。[4]

最后,领袖要求行动、作为、态度。楷模要求一种在、一种灵魂形态。从在之中却产生着意愿和行动(在之价值即作为之价值)。

既然领袖与楷模的性质如此不同,而且又是应以如此不同的方式来研究的事物,那么,它们相互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不错,领袖也可能是楷模,尤其宗教的、道德的领袖,当然,政治的、教育的领袖也可能成为楷模。不过,他们没有必要成为楷模,他们之为楷模只是出于个人魅力和情绪上的需要,在其他一切情况下则都无须如此。如果人们要确定领袖与楷模之间的一般关系,无疑可以说,正是有效的楷模从逻辑上决定着或者从本质上参与决定着领袖的遴选、推举、尤其领袖人物的品质。这是确定无疑的,正如下述命题所说:我们的意志行为是为我们的评价方式,最终是为我们之所爱的和我们之所恨,是为我们的价值取舍的结构所规定的,而不是相反。

因此,关于楷模的学说比今天片面强调的领袖问题更加重要、更具有根本性。我们敬拜哪些神灵,我们或暗自或自觉地让哪些神灵成为我们的楷模——这也决定着我们选择哪些人为领袖。

[1] 参见Robert Michels:《政党社会学——论现代民主制中的寡头政治倾向》;Ph.A.Koller:《自由工会中的群众与领袖问题》,Tübingen,1920。

[2] 关于这些观念之先验论说,参见拙著《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Ⅵ B,第4章至第6章b)。

[3] 参见Eduad Spranger:《生活形式》,Halle,1921。

[4] 关于楷模与仿效、楷模与伦理,参见拙著《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ⅥB,第4至第6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