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犯罪的人数

一、统计数字的来源

犯罪统计源于西方,中国古代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犯罪统计概念。在清末的司法改革中,作为西方法律制度的一部分,犯罪统计才被引入到中国来。在司法改革的推动下,清朝在1906年将刑部改为法部管理全国民事、刑事、监狱及一切司法行政事务。法部在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以及宣统元年(1909年)分别对全国的刑事案件作了统计报告,即《法部第一次统计》《法部第二次统计》及《法部第三次统计》,除法部外,大理院也有一些省的犯罪统计的资料。作为中国最早的犯罪统计,其统计方式还是不成熟的,不论是法部的统计还是大理院的统计都略显粗糙,以法部1909年统计为例,“以上表除大理院及京师初级各厅、东三省各级厅表外俱系本部专据部卷自行编制之表,其外省填注之表因本部具奏时送到者尚甚寥寥,兼之表式未能划一,年度更参差不齐而案由亦节略殊甚”[1],《法部第一次统计》甚至没有按性别对男女犯进行区分。

民国时期的犯罪统计在内容上较清末更加精细,按时间划分可以分成两个时期,民国元年至民国十六年(1912—1927年)的北洋政府时期为第一时期,民国十六年至民国二十八年(1927—1949年)的南京国民政府为第二时期。北洋政府时期由司法总务厅(第五科)编纂有《中华民国民事统计年报》《中华民国刑事统计年报》,及地方省长公署统计处编纂的《政治统计》。其中,《中华民国刑事统计年报》共计有十册,每年度一册,从民国三年(1914年)到民国十二年(1923年),汇集了全国司法部门审理的刑事案件统计资料,其来源主要依据“各地新式法庭的报告,未设立新式法庭的地方以及各县公署都没有编造”[2]。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有司法行政部编著的《民国司法统计》,分别为从1929年到1934年,1936年,从1937年到1939年。[3]还有《三十五年度司法统计年刊》,内容主要涉及行政、民事、刑事、监狱四类统计。民国时期的犯罪统计以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总务厅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行政部的统计最为全面,各地方高等法院也编纂有《司法统计》。“民国时期的司法统计不存在固定周期,无论是全国性还是地方性的统计,大体一至两年一次”[4],在年代上具有“断续”的特征。这些统计存在于整个民国时期,以数据表格的形式记录了民国时期各类刑事司法实践,成为我们研究犯罪问题所依据的必不可少的重要资料。

一般来说,犯罪统计中所列的各项数字主要来源于:(1)警察基于已收到的控告所提供的资料,这类资料被认为是精确反映实际犯罪的指标;(2)警察逮捕的人犯,对其犯罪的认定取决于警察的自由决断,警察的主观认定成为衡量其是否犯罪的主要依据,因此这类数字并不是可靠的;(3)法院的判决记录结果,这类数字有明确的受害者和犯罪者,犯罪事实清楚,被认为是较可靠的资料;(4)监狱的人犯数量。法院的判决记录中涉及的犯罪者数量应该等于或小于法院的判决结果。宣告缓刑者及罪行轻微被判处易科罚金处罚的犯罪者,这类犯人不在监狱的统计资料中。从监狱对入监人犯的统计上来看,监狱的人犯数目,实际上为每年新受徒刑、拘役人犯的数目。在监犯人的人数不包括犯罪罪行未被发现者,未涉及诉讼者,罪行败露后脱逃他处未被逮捕者,以及提起上诉的犯人。犯人在法院的审判后,对审判的结果不满,提起上诉,这部分犯人在上诉期间并没有被安排在监狱执行刑期,而是被关押在法院的看守所。因而监狱的统计不能完全代表当年的犯罪人数,实际服刑的犯罪人数远远小于实际犯罪的人数,只是其中的一部分。1936年《北平市统计览要》[5]所列1935年公安局假预审刑事犯统计,共计有女犯1118名,而1935年实际入监女犯数量为76名,二者相差近15倍。不仅如此,北平地方法院并不是唯一施行审判的机构,北平警备司令部、平津卫戍司令部以及后来的烈性毒品审判处,分割了法院的审判权,并对犯人处以刑罚。经过这些机构审判的犯人数目也不在监狱的统计中。当时任职司法部的人估计犯罪的实际人数,至少相当于监狱统计表的五倍,张镜予在《北平司法部犯罪统计的分析》中认为五倍的估计还略嫌太少。[6]我们所得到的数字正如严景耀所说“不过是北平犯罪的一部分——或许是一小部分——罢了”[7]。在上述四类统计中,使用较多的数据是监狱的人犯数量,民国时期的学者严景耀、周昭平、徐惠芳、刘清於等人就是通过自己在监狱的调查,运用监狱的统计资料对犯罪问题进行研究。

本书所引用的民国时期北平的犯罪统计主要有:(1)司法部的统计资料。司法部的《司法统计》是对全国各省新式监狱统计资料的汇总,北平的三所新式监狱也在此列。(2)警察机关的统计资料。北平市公安局提供的各项案件的统计表。(3)监狱对在监犯人的统计资料。以河北北平第一监狱为例,有监狱的年报表、月报表、行状录等,对犯人的出监、入监人数变化,年龄、职业、教育程度,以及犯罪原因都有详细的记录。(4)非官方的统计资料,主要有犯罪学家以及社会学家对犯罪的统计,如严景耀的《北平犯罪之社会分析》[8],周叔昭的《北平一百名女犯的研究》[9],林颂河、陶孟和等人的《北平社会概况统计图》[10]。(5)其他来源。主要是《申报年鉴》[11]在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到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所做的司法统计。

二、犯罪的人数统计

确切说出北平市每年的犯罪人数是一件不可能的任务,不仅仅是由于犯罪暗数的存在,不同的机构收集的统计资料往往会出现差异,即便是对监狱的统计,司法部的统计资料与监狱的档案资料也存在着差异。然而即便如此,这些数据仍是了解北平地区犯罪的基本状态以及变化趋势的最接近现实的资料,我们首先来看看监狱对犯罪人数的统计情况。

北平市警察局管辖范围包括北平内、外城以及四郊,下辖有三所新式监狱,分别是河北北平第一监狱、北平第二监狱以及第一分监。河北北平第一监狱的成立发轫于清末新政,1906年五大臣考察宪政回国后,清朝推行司法体制改革,改刑部为法部,设立了典狱司。1909年法部尚书戴鸿慈奏请设立京师模范监狱,并令各省一律成立新式监狱,翌年四月京师模范监狱开始建筑。作为全国新监的范本,第一监狱由日本监狱学博士小河滋次郎设计,辛亥革命后由王元增筹办,前后共历时七年建成。1912年11月10日第一监狱开始接收男犯,到1915年5月监狱增设女监,开始收容女犯,首批入监的女犯为40名,它是北平地区唯一一个接收女性犯人的监狱。[12]第二监狱位于德胜门外,在原功德林的基础上改造而成,由梁平甫负责建造,值得一提的是犯人承担了建造监狱的重任,第二监狱“除了木材和玻璃等建材外,几乎所有的建筑用材都是犯人自己动手制作的”[13]。第一分监在彰仪门(今广安门)外,原为京兆第一监狱。北平的男犯分别在这三所监狱中服刑,由此可知北平男犯的数量是这三所监狱男犯人数的总和,第一监狱的女犯数量就是北平的女犯人数。

1.男女犯的数量统计

1929年北平的男犯有1531人,女犯有128人,男犯占总犯罪人数的比例为92.3%,女犯为7.7%;1930年男犯有1444人,女犯有135人,男犯占总犯罪人数的比例为91.5%,女犯为8.5%;1931年男犯有764人,女犯有89人;1932年男犯有1895人,女犯有108人,男犯占总犯罪人数的比例为94.6%,女犯为5.4%;1934年男犯有1422人,女犯有108人,男犯占总犯罪人数的比例为92.9%,女犯为7.1%。

1927—1934年北平市的男犯数量的增减变化并不是很明显,大体上1927—1930年男犯的数量是比较稳定,但是到1932年男犯的数量猛增到1895人,到1934年又降低到1422人。对比1927年前的男犯数量变化,1925年的男犯数量最多,达到2556人,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的最高值1895人与之相比,减少661人,男性犯罪的人数有了明显的下降。北平女性犯罪的数量变化是比较清晰的。从表1.4上看,1920年—1936年女性犯罪的数量时增时减,并没有明显的上升和下降变化。与1920—1927年女犯人数相比,1928—1937年的女犯人数明显减少。1930年女犯人数最多为135人,低于1920—1927年女犯人数的最大值176人,1935年女犯人数跌到最小值为76人。

表1.1 1929—1932年和1934年北平新受徒刑、拘役人数

表1.2 1919—1934年北平市男女犯人数

表1.3 1919—1934年北平市男女犯人数比例表

表1.4 1920—1936年北平女性犯罪人数

从男女犯的数量变化中,可以明显地看到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北平市的犯罪率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犯罪人数与北洋政府时期相比,大为减少,我们将在后面的章节中说明犯罪人数变化的原因,可以说北平市政府及公安局构建的犯罪预防体系收到了一定的成效。

从这几年的统计中我们看到,在犯罪总人数上,男犯的数量远远超过女犯。严景耀总结了女性犯罪人数少于男性的原因,主要有四点原因:(1)女性的生活靠男性来维持;(2)生理原因,女性的身体构造使之体力弱于男性;(3)在法律上女性较男性比较容易获得宽宥;(4)女性所犯的罪行较为复杂,难以搜集证据。[14]女性犯罪的数量是衡量社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指标,传统社会中,女性一直是男性的附庸,被禁锢在家庭中,很少与社会接触,极少有女性犯罪。即使发生女性犯罪的案例,也往往与家庭有关。女性在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越小,表明女性参与社会化的程度越低。从1919—1934年北平市男女犯人数比例上来看,女性所占的比例大体不到10%,这就表明在民国时期,女性参与社会的程度是有限的。民国时期是中国社会发生剧烈变迁的一个重要的时期,伴随着西方思想的传入,中国传统的“男尊女卑”“三从四德”受到冲击,女性的权利意识觉醒,越来越多的女性从家庭走向社会,与男性一样接受教育,从事职业。然而女性社会地位的变化是相对而言的,走向社会的女性占女性总人数的比例还是相当有限的。在民国成立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女性在犯罪中所占的比例并没有明显的增长,甚至在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女性在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还略低于北洋政府时期。

对犯罪人数的统计还应考虑到人口问题,1928—1937年的北平,正处于城市发展的关键时期。1928年后,北平失去政治上的中心地位,由全国的政治中心变为华北地区的中心。不仅如此,政治地位的变化还带给北平一系列消极的连锁反应,社会经济一片凋敝,城市发展举步维艰,在经济上面临城市发展的转型阶段。但是经济上的困窘并没有降低北平作为一个近代化的城市对人口的聚集作用,从1928年到1937年,北平的人口增长虽不稳定,但整体上呈现增长的趋势,年平均增长率为17.01‰。[15]作为华北地区的重要城市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北平吸引了大量的、来自全国各地的人口来此定居。考虑到人口的增长因素,北平的犯罪人数在国民政府统治时期,整体上呈下降趋势。

2.对犯罪类别的分析

按照国民政府刑法上的分类,主要的犯罪类别有两类。第一类是刑法的犯罪类别,分别是:内乱罪,外患罪,妨害国交罪,渎职罪,妨害公务罪,妨害选举罪,妨害秩序罪,脱逃罪,藏匿犯人及湮灭证据罪,伪证及诬告罪,公共危险罪,伪造货币罪,伪造度量衡罪,伪造文书印文罪,妨害婚姻及家庭罪,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妨害农工商罪,鸦片罪,赌博罪,杀人罪,伤害罪,堕胎罪,遗弃罪,妨害自由罪,妨害名誉及信用罪,妨害秘密罪,窃盗罪,抢夺、强盗及海盗罪,侵占罪,诈欺及背信罪,恐吓罪,毁弃损坏罪共32类。[16]第二类是特别法或与之相关的犯罪类别,分别是:私盐、禁烟法、吗啡、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惩治盗匪、反革命、土豪劣绅、军用枪炮取缔条例、肃清毒品暂行条例。对犯罪类别的分析,主要考察的是各项犯罪类别在犯罪总数上的比例问题。

1932年全国新受徒刑、拘役人数有男犯36552人,女犯3973人,男女犯共40525人。但是此项统计中,只限于各地新式监狱的统计报表,未设立新式监狱的地方及未向司法部递交统计报表的新式监狱从略。其中江苏省8所,浙江4所,安徽4所,江西2所,湖北2所,福建2所,河北6所,河南2所,山东7所,山西6所,陕西6所,宁夏1所,察哈尔2所,绥远1所,共计53所监狱,涉及14个省。[17]从1932年的司法统计来看,中国犯罪人数最多的罪名是鸦片,窃盗,抢夺、强盗及海盗,特别法禁烟法排第四,之后是伤害、赌博、妨害婚姻及家庭等。犯鸦片罪的人数占总犯罪人数的35.5%,窃盗占总犯罪人数的22.5%,抢夺、强盗及海盗占总犯罪人数的7.0%,这三种罪名的犯罪人数占总犯罪人数的65%。在1931年司法统计中,第一位是鸦片,其中男犯为7114人,女犯为1158人,占总犯罪人数的34.5%;第二位是窃盗,其中男犯为6259人,女犯为226人,占总犯罪人数的27.0%;第三位是抢夺、强盗及海盗,其中男犯为1586人,女犯为13人,占总犯罪人数的6.7%。

1933—1935年北平第一监狱新受徒刑、拘役罪名犯罪类型分析与1932年司法统计中全国的犯罪类别比例是不一致的,1933—1935年中北平犯罪人数最多的是窃盗,鸦片,抢夺、强盗,妨害婚姻及家庭。其中,犯窃盗罪的男犯为504人,女犯为4人,占三年总犯罪人数的20.5%;犯鸦片罪的男犯为219人,女犯为43人,占三年总犯罪人数的10.6%;抢夺、强盗的男犯为254人,女犯为2人,占三年总犯罪人数的10.3%。分别从每年的犯罪类别比例上看,1933年、1934年北平犯罪人数最多的是窃盗、鸦片、妨害婚姻家庭;1935年犯罪的趋向发生了变化,分别是抢夺、强盗,窃盗及杀人。犯鸦片罪的人数变化,与北平市政府厉行禁烟的努力是一致的,我们在后文可以看到,北平市政府采取了强硬的禁烟政策,有效地减少了犯鸦片罪的人数。

表1.5 1932年全国新受徒刑、拘役罪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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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6 1933—1935年北平第一监狱新受徒刑、拘役罪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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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犯罪学家严景耀将犯罪的类别划分为四大类型:(1)经济罪,包括窃盗、鸦片、略诱、和诱,诈欺取财、赌博、赃物、强制亲属为娼、发掘坟墓、伪造货币等以经济为目的的罪;(2)性欲罪,包括奸非、重婚及以性欲之满足为动机的和诱罪;(3)仇害罪,包括杀人、伤害、毁弃损坏、诬告、遗弃、妨害公务等;(4)政治罪,包括一切内乱罪。1933—1935年的北平犯人的犯罪类别按此分类。男性在这三年中,犯经济罪的人数最多,其次是仇害罪、性欲罪和政治罪;女性犯性欲罪的人数最多,其次是窃盗罪、仇害罪、政治罪。但在1935年女性犯仇害罪人数最多,性欲罪次之。

表1.7 1933—1935年北平第一监狱犯罪类型罪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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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1935年男性犯经济罪的比例占总数的84.55%,性欲罪为2.91%,仇害罪为12.54%,政治罪无;[18]女犯犯经济罪的为74.44%,性欲罪为15.38%,仇害罪为10.18%,政治罪无。[19]对比得知,经济是男犯犯罪的最大动因。例如,马德山因贫起意行窃,于夜间窃得大小窗户十八扇[20];李玉亮因贫起意窃得手车一辆[21]。女性犯罪罪名的比例虽与1933—1935年不同,但女性犯性欲罪多是由于经济引起的,因此经济也是女性犯罪的最大动因,这与严景耀的观点是一致的。

从女性犯罪的罪名上看,1928—1937年的女性犯罪出现了以往没有女性涉及的罪名,如抢夺、强盗、藏匿犯人及湮灭证据、军用枪炮取缔条例、妨害公务、惩治盗匪法、民国紧急治罪法。女性犯罪的人数虽比之前有所下降,但犯罪罪名较前扩展。这一时期北平女性犯罪几乎包含了所有刑法上规定的犯罪类别,甚至暴力犯罪也有所涉及。例如,1931年一位女性在西郊赶路之时,不幸遇有一个女扮男装的匪人。这名匪徒身披大衣,头戴皮帽,脑后梳有圆头,手上还持有自来得手枪。女匪徒将这名女性的银圆劫去,不仅如此,还将她的衣服完全剥去。这位可怜的妇人只能赤身露体藏在树后,不久之后有一位好心的骑驴人经过,将他的棉袍给妇人穿上。在得知她的遭遇后,骑驴人自告奋勇去追赶逃跑的女匪徒。就在骑驴人快将女匪徒追上时,那位“女大王”竟开枪将骑驴人击毙,骑着受害者的驴逃走了。[22]

1920—1926年女性犯性欲罪的比例为15.38%,仅次于经济罪。[23]《中华民国刑法》颁布后,按刑法的犯罪类别分类,重婚和奸非被列入妨碍家庭罪中。从表1.8看,1927—1930年犯性欲罪的女性在人数上大大低于1920—1926年,考虑到这一时期女性犯罪的人数少于1920—1926年,故犯性欲罪的人数占犯罪总人数的比例与1920—1926年女性犯性欲罪的比例相差不大。这一时期女性犯性欲罪的原因比较复杂,不再单纯以性欲为满足为目的。如妓女刘谢氏在察哈尔济良所被温奎武领出从良,二人到温奎武的原籍辽宁凤城同居过度。刘谢氏并不满足这种生活,在两年后乘温奎武外出之际,私逃来平,同年由母亲谢何氏主婚改嫁给不知情的刘春祥为妻。[24]马全氏是许怀恩的妻子,在未与许怀恩离婚的情况下,转嫁给马福增为妻,二人还举行了结婚仪式,在与马福增的婚姻关系中,马全氏获得了50元彩礼的经济利益。[25]上述两个案例显示女性犯性欲罪的不同动因,刘谢氏是为了摆脱不如意的婚姻,而马全氏是出于经济上的目的。

表1.8 1920—1930年女性犯性欲罪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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