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监狱生活
一、监狱日常
在大多数对中国的旧式监狱的描述中,监狱是昏暗、肮脏的场所,狭小的牢房中,充满了混合着各种难以言语的恶臭之味,衣衫褴褛的人犯呆坐在虫豸横行的地上,等待着勉强糊口的饭食。对于犯人而言,在这个被称为是“地狱”的场所,毫无尊严。在这种恶劣的环境中,犯人因饥饿而死者不在少数。在中国漫长的文明演进中,犯人在监狱的恶劣待遇一直没有得到改善,直到清末的狱政改良,它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新监犯人食衣住等待遇的明显提高。
(一)食
监狱犯人的饮食是由政府提供的,《大清律例》规定,“凡在禁囚犯,日给仓米一升”[51],但各省的执行情况不同,一般而言清朝的人犯的囚粮约每月用铜钱两吊五百文,想要吃口饱饭是明显不可能的。第一监狱建立后,在囚犯的饮食上面是比较注意的。最早的囚粮选择了以籼米为主,但在1927年以后由于籼米的售价较高且营养不足,于是改为以小米为主。但是监狱用于购买囚粮的经费有限,购买的小米里面掺杂了许多沙粒,犯人食用后患有胃病的人很多,不得已又改为早晚两餐以窝头为主。窝头的原料主要选用玉米面和黄豆面掺杂做成,为了节省经费,玉米面由监狱采购,而所用的黄豆面由监狱囚犯磨制,具体的做法是用9/10的玉米面和1/10黄豆面掺杂而成。犯人的囚粮费虽是定量,但实支囚粮数根据物价的不同和监狱经费的多少有所不同。每年每个犯人一日的囚粮数量有所差异,每日吃饭的次数也有差异,最初为每日两餐后改为每日三餐。以1932年为例,当时犯人的囚粮经费是每人每日大洋一角一分,每日三餐。[52]每餐分为三等:一等用14两干面蒸熟,重26两,为监外服役及工场劳力最大的囚犯食用;二等用12两干面蒸熟,重20两,为工场普通犯人食用;三等用10两干面蒸熟,重15两,为未役犯人及轻微病犯食用。最初对犯人每日食用囚粮的数量作了限制,之后取消了食用数量上的限制,如犯人没有吃饱,可以再加直到吃饱为止。[53]在监人犯每日还有一定的蔬菜摄入,蔬菜由监狱人犯种植,佐以油盐熬成菜汤,每人每天可以喝两碗新鲜菜汤。蔬菜多为白菜、萝卜,或者一片咸菜,每逢星期日还可以加食一顿豆腐。病犯的饮食稍微精致些,为白面片汤,白米粥或者玉米粥等。第一监狱是北平唯一收监俄犯的监狱,相比其他犯人,俄犯的待遇要更好些,他们每日每人可以食用的饮食有牛肉二两、牛油一两、土豆四两、洋白菜及新鲜菜蔬,放有多种调料,有酱油、葱、蒜、胡椒面、白糖等煮成的汤菜,老面包三个,监狱还提供四两面粉煮成的汤或四两大米煮的粥。
犯人主要饮用白水外,因监狱的用水主要取自井水,所以犯人饮用的井水在取水时要求清洁无污秽,提供犯人饮用前,所饮井水必须烧开。监狱每日还为犯人提供茶水三次,茶水不限数量,随犯人饮用。犯人如有要求,也可允许犯人自备茶叶泡服。[54]
监狱的饮食虽然简单,但大体可以保障,有些时候犯人还可以饱腹,与民国之前的监狱相比,很少发生监狱犯人饿死的事例。监狱的饮食对于北平城生活的贫民来讲是极具**力的,北平市的贫民因无法生活自杀或饿死者不在少数,如1928年10月间就发生了数起贫民因饥饿倒地身死事件。[55]为了在严寒的冬天生存下去,有的贫民故意犯罪,来使自己获得在监狱吃饭的机会。例如,王栓子、徐来顺、张小锁三人在西城根一带捡煤核,白天捡的煤核卖钱,卖的钱买窝头、小米粥充饥,夜晚到天桥小店花两枚大铜子儿睡觉。眼见天气渐冷,冬天将至,三人衣食无着,于是商量说:“我们穷得白天没有饭吃,晚上没有地方睡觉,论产业,家里没有半点祖产可以供给我们读书,供给我们享福,论工作,我们虽是极愿意努力的,究竟没有来源,也无从努力。不过天无绝人之路,也许碰着机会了,我们可以吃些安乐茶饭,最有希望的是监狱,里面一天两顿窝头,晚上有铺盖睡觉,住的是高大的房子,并且有机会让我们学点手艺。”1929年12月18日,三人到彰仪门大街,看见有一辆空车停在路旁,车上搭着一件蓝布小褂。由王栓子将蓝布小褂偷来,徐来顺、张小锁负责销赃。后来巡警将王栓子、徐来顺捉住,张小锁趁机溜走。二人经北平地方法院各判处徒刑三个月。判决完毕后,两人连连叩头,并说“我们住到三月里,开释出去,天也暖了,不怕冻了”,于是很高兴地跟着巡警去看守所了。[56]
监狱中犯人的饮食标准是固定的,但国庆与春节两日,监狱会对犯人的饮食作一些改善,有白面馒头和猪肉。病犯的饮食更好,主食为米饭或挂面。佐餐之菜为鸡蛋,可以喝豆汁,甚至有时还有牛乳等。平常犯人除规定的饭菜外,可以请求出资购买食物,如未被监狱批准,则不能购买。对病犯的规定相对宽松,病犯如果有需要,可以提请出资购买各类食物。如果犯人确实需要一些食物,而自己又无钱购买,可以由医务所药剂士向监狱提请划拨一定的慈惠费,用以购买所需食物。实际上监狱的慈惠费数目并不多,犯人只能动用几角之数,如病犯在慈惠费项下购买有馒头、花生、柿子等,价值都是洋两毛。[57]
在监人犯可以自己掏钱,申请购买所需物品,但是在监人犯普遍贫穷,很少有人申请,而申请购买的物品中盐的出现频率最高,可见监狱并不能向囚犯提供充足的盐分。还有请求药品、洋胰子、豆纸、水芥等的,以女犯申请居多。[58]
表5.8 犯人的购物请求书
(二)衣被
囚衣是在监人犯特有的装束,囚衣的样式一般以简洁为主,它是犯人服刑的主要标志之一,明显的有别于其他服饰,标志着犯人“被惩罚”的身份,由监狱向在监人犯发放,是犯人在监狱中的唯一穿着的服装。
民国时期犯人在监狱的囚衣和所用的被褥均为灰色,但是第一监狱在建立之初,由于所拨发的临时费用不足,经费的缺乏,使得监狱在购置衣被时未能添置齐全,并且随着第一监狱在监人犯数量的增多,衣被日益缺乏,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第一监狱只能暂时将犯人穿破的囚衣拆补,并采用犯人可以自带衣被的方法来应付衣被的不足。鉴于监狱冬天没有保温设施,除单囚衣外,监狱在冬季还会给犯人发放厚棉袄一件,以抵御寒冬。
民国时期各个地区犯人囚衣的样式有所不同,对于北平监狱犯人囚服的样式有这样的描述:“冬天是一套灰布大领、大襟的小棉袄,因监内严禁金属物、盾器、锐器、绳索,故不用金属、化学纽扣,而是以布飘带扎系,下身是一条免裆的灰布棉裤,不准有单独的腰带(怕自缢缢人),而是用上面钉就的小飘带扎系。”[59]单囚服的样式应与棉袄类似,由此可见北平监狱犯人所穿的衣服比较杂。多数犯人穿监狱的囚服,衣服较旧;有些犯人的囚衣经多次修补,满眼补丁。而已经无法缝补的囚衣,穿在犯人身上可以称得上衣衫褴褛,形似乞丐,只有少部分家有余财的犯人,穿着自带的衣服。
至于犯人的鞋袜多为自备,如无力自备者可以由监狱发给。同样俄犯依旧享有优惠,除照普通犯发给衣被外,每三个月还发给洋袜一双,毛巾一条,胰皂每月一块。
为了保持洁净,对犯人的衣被监狱规定有洗涤要求,囚衣每月洗涤四次,暑天两日一洗,囚衣破烂后由监狱负责修补。草褥棉被每人一床,每床棉被重四斤,每年洗涤一次,每七日晾晒一次。
从衣被的角度看,监狱提供的衣被可谓简陋。正如之前所说,民国时期的北平监狱一直受经费不足的困扰,在这种情况下,监狱只能先满足犯人对食物的需要,衣被自然被忽视。
(三)住
第一监狱是由日本人小河滋次郎规划的,占地160亩(1亩≈666.7平方米),监狱分成五个部分,呈双十字形,分别是:北监,南监,北新监,女监及病监。可以容纳男女人犯共946名。
对监房的要求是在监人犯的数量不能超过定额,每个监房要求光线充足,墙壁无污秽,房地不潮湿,每日洒扫一次,用细石灰洒地。暑天每日以卫生水洒之,无蚤虱蚊蝇之类,入夏后将门窗蒙以铁纱并用药粉驱虫。看守每天检查监房的卫生状况,监督犯人随时清洁打扫并开窗流通空气。[60]
各个工场内要求光线充足,每日每个工场有看守监督犯人随时清洁,开窗流通空气。炊场的门窗用纱帘蒙上,食品用纱罩盖好,积水倒到直流墙外的沟内,随时疏通沟渠确保不堵塞,每星期清洁屋宇器皿等件三次。[61]
监狱的浴池长两丈(1丈≈3.3米),宽一丈五尺(1尺≈0.3米),为洋灰池。洗浴时间按季节变化有所不同,冬季两星期一次,春秋两季十天一次,夏季七天一次,酷暑之时三天一次。浴池能同时洗浴20人,每次安排1/3的犯人沐浴。池水为温热水,洗两次更换一池,浴池内并装有冷热水管,设喷壶头14只,用水多少以及冷热由入浴者自定。如有人犯不愿洗浴池,监狱还设有洋灰浴盆。传染病犯另设浴室。囚犯每日用温热水早晚洗面两次,十天理发一次,费用由监狱负责。1919年因厕所有碍卫生一律拆除,以木桶代替。[62]每个监房设便桶一只,每日清晨放监后,运外倾洗,午后送归。各监房便桶内备有卫生水以免污秽之气。工场的厕房内洒有石灰及卫生水,各工场便桶及尿池每日倾洗两次。
表5.9 在监犯人沐浴洗发一览表
每个工场外侧均有圆周二十丈的圆形运动场一座,工场内的囚犯每日在运动场运动一小时,锻炼各式体操。全监人犯除有病不能行走者,其余必须每日运动。病室每日洒扫两次,设有痰盂,病室有暖气管。医务室由中西医轮流住宿,人犯有病可以立刻诊治,中医左季云曾为京兆斋堂防疫检验所医官、廊坊防疫医院院长,西医谢尊颐在江西公学医学专门学校毕业。药品分中西医采购,西药采购原料有医师自行配置,中药由中药铺购买,药费由监狱负责。[63]
第一监狱内有十二个自流井,构造为铁管、竹管及洋灰筒,为砖台木盖。深度二十丈五尺,用于监狱的日常饮用、农作物的灌溉及消防。每日出水量五百担,完全满足监狱对水的需求。[64]
监狱的卫生由专人负责,随时洒扫擦抹厉行清洁。监狱的洗涤、剃头等一切工作,均由在监人犯分别担任。第二监狱的在监人犯不仅要洗涤人犯的衣被,监外还有长期送洗衣被的人,洗涤监外送来的衣被也是犯人的工作之一。洗涤的费用,计洗涤褂裤一套,仅取费铜圆四大枚,比一般的洗衣房,价钱上廉价一半。第二监狱因地处德胜门外北关头,地理位置不太偏僻。由外界送来的衣服,为数不少。监狱中的缝纫等科,也承做外衣,取价极廉。[65]
(四)其他
民国时期的监狱提倡对在监人犯施以“仁政”,“国家与犯人之间的仁爱关系被描述成了一个教育者的父亲和孝顺的儿子之间的一种关心”[66]。出于改造犯人的目的,监狱的部分措施适应了现代监狱“人道”的理念。
1928年的监狱规则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监者有逃走暴行自杀之虞及在监外者得加以戒具。主要的戒护用具有,窄衣、脚镣、手铐、捕绳、联锁五种。[67]监狱规则对使用戒具有严格的规定,只有在监者有危险举动,对他人产生威胁或试图逃跑,聚众骚扰、暴动时才可以使用,但是监狱主要用各种戒护用具来惩罚犯人中不遵守纪律的人。1927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以窄衣制备难以施用,将窄衣戒具废止,以后各监使用戒具时只准用脚镣、手铐、捕绳、联锁四种,为“免苛虐,重人道”起见,一律禁止用“木狗”等类刑具。
犯人在出狱时如果家在外省,自己又没有回家的用度,无法回家的人,监狱会派看守将出狱者送至车站,给他购买车票,并给予一定的费用以充作途中的用度。监狱的这项花销,也在慈惠费项下开支。慈惠费虽然不多,但它对监狱人犯的帮助是非常大的。
监狱允许女犯携带子女在监狱中生活,但当孩童长至八九岁时,以有碍女监秩序,且生活不宜为由,由监狱呈请北平市公安局予以安置,由公安局将孩童送往救济院,在女犯出狱后,交其领回。郭王氏吸食白面被送往戒除所,将毒瘾戒净后送第一监狱执行劳役,其子小禄八岁则暂由公安局交救济院安置。[68]
星期日是各机关向例休假的日子,对法院看守所而言是被羁押的囚犯接见亲属的日期。1934年9月23日,既是星期日同时又是中秋节。法院看守所所长破例准狱囚之家属人等在探监时可以携带食品给予囚徒。从清晨开始,探监的人就络绎不绝,较平常探监的人数多出数倍,大部分探监者带着果品、月饼、炖肉,送与囚犯。[69]当然,类似这样对人犯的破例是不多见的。
监狱的这些人道行为,并不意味着监狱完全以“人道”为施行理念,犯人在监狱中更多的是受到某些不人道的待遇,最严重的就是在监狱中实行的静默制的原则。监狱的人道行为部分响应了监狱改良的理念,监狱认为这些人道行为作为对在监人犯道德感化的一部分,会促使在监人犯进行思想教育,以“化除恶性,恢复良善”[70]。
二、疾病和死亡
民国时期,随着现代卫生观念的引入,卫生成为衡量一个监狱狱政水平的重要指标。1913年12月1日,司法部公布的《监狱规则》第八章“卫生及医治”有十条。其中规定:监狱须洒扫洁净,房间及衣类杂具厕所便器等类须定次数清洁;在监者须沐浴,四月至九月至少三日一次,十月至三月至少七日一次;在监者每日须运动半小时;在监者患病时,须按时治疗,病重者收入病室;病重者经监狱长官许可,可以自费招请医生治疗。[71]1928年10月司法部公布的《监狱规则》又增加了一条,患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疾病,认为监狱内不能适当医治时,可以呈请监督官署许可保外医治或移送病院。[72]
与旧监相比,新监的卫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监狱卫生问题仍然极大地困扰着监狱的管理层。1915年京师第一监狱的年度统计表之《在监人病名区别表》显示,当年患病的男犯为555人,女犯为109人,末日在监人数[73]男犯为567人,女犯为111人,患病人数占在监人数百分比,男犯为97.88%,女犯为98.20%。[74]监狱中的犯人几乎人人为疾病所侵袭。
从表5.10中可以看到,患病人数最多的病症主要是,男犯为胃病66人,皮肤病66人,支气管炎50人,半身不遂42人,流行性感冒36人;女犯为胃病24人,半身不遂13人,流行性感冒10人。上述病症显示北平的监狱在卫生上面存在诸多问题,这是造成监狱内疾病盛行的主要原因。犯有胃病的人犯数目最多,则明显对监狱犯人的饮食质量提出质疑。皮肤病、支气管炎和流行性感冒也是犯病人数较多的疾病,这几类疾病的生成与环境卫生密切相关。很明显,民国初期监狱的卫生状况相当恶劣,卫生环境成为犯人健康的最大杀手,监狱卫生亟待改良。
表5.10 1915年第一监狱在监犯人病名表
续表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监狱为卫生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监狱在犯人入狱的第一天,就会由监狱的医士对犯人进行例行的健康检查。第一监狱的健康诊断项目有:(1)体格,记录犯人的身高、体重、营养状况等;(2)皮肤,犯人皮肤的色泽,有无疤痕及皮肤疾病等;(3)颜颈,如犯人的容貌、口咽腔及腺肿情况等;(4)神经系,如犯人的精神状态、有无麻痹等;(5)胸廓状态,如胸形、胸围、肺活量、呼吸音及心音等;(6)腹部状态,如外形、内脏情形;(7)五官,眼鼻耳情况;(8)家族病史;(9)入监前职业过去及现在病症。[75]第一监狱的健康整诊断项目是相当详尽的,为了对犯人的健康情况作进一步追踪,第一监狱每年还会对在监人犯进行二到四次的健康诊断,确保犯人在监狱期间的身体健康。
对患有精神错乱病,有严重疾病并危及生命健康,患有急性传染病的犯人,监狱方有权拒绝收监。在完成入监时的健康体检外,监狱还必须对犯人个人的关系进行调查,登记犯人的十指指纹及相貌特征,接受入监的训示等只有这些程序全部完成,才可以将犯人收监。犯人入监时如带有银钱等物品,由狱方代为慎妥保管,待犯人出狱时返还。在上述各类手续中,登记犯人的指纹及相貌,较为麻烦,如登记指纹必须要求犯人的两手十指,一一按印留存,登记相貌更加细致,要求详细描绘犯人的五官和四肢情况,如犯人相貌是否有残缺,四肢有无残疾诸如此类,对于犯人相貌的特别之处尤为注意,所有的信息必须翔实记载。监狱给每一个犯人建立了一份档案,这些记录收录在档案中,随时可供翻查。[76]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监狱的记录并不是很严格,很多犯人的记录是不完全的,如犯人的个人关系、住址和职业等出现未填或不一致的情况,主要是因为:(1)监狱在接收犯人时对法院的记录并没有做核实,有时犯人的住址和职业变动的情况没有及时更新,如孙德山的职业就出现两个相异的记录——买卖和拉车。[77](2)犯人的个人关系需要监狱方派人调查,对籍贯非北平的犯人很难进行调查。(3)调查和填写记录的监狱工作人员的失职,如姜振恒的财产关系为“四十亩田,二十间房”,他的家庭生活状况为“贫寒”[78],在财产关系上逊于姜振恒的王庆有“十余亩田,几间房”,而他的家庭生活状态却为“稍可支付”[79],这类记录明显是工作人员的失职引起的。
犯人在生病后,若有病犯监狱无法治疗之时,可以将病犯送到医院治疗,狱方须派驻院看守。河北第一监狱长期受经费不足的困扰,监狱人手不足,典狱长吴峙沅用临时选用驻院看守的方法来解决。临时看守在医院驻院戒护,待病犯痊愈回监后即行裁撤。遇有精神病人犯,则须将其送往精神病疗养院治疗,精神病疗养院对于送院病犯仅负医治医务不负管理责任,若有精神病人犯,需转送医治者,监狱必须派看守三人,驻院轮流监视,以免发生意外。
狱政改良的要旨在于改善在监人犯的待遇,剥夺其自由但不可伤害其身体和生命,“监狱之规则倘不能适合于卫生的原则,则最易致人犯于瘦毙,不幸发生厉疫,死亡人数,亦或更甚于施以残酷之刑法。职是之故,监狱卫生若不加以研究,则何异于处以自由刑者,而处以身体刑或生命刑也”[80]。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家权力对监狱的卫生是非常重视的,监狱卫生成为监狱不容忽视的重要工作,从第一监狱的《卫生事项月报表》看,监狱卫生不仅关注监狱的清洁工作,与犯人身体健康相关的饮食、沐浴、运动等也被纳入到监狱的常规卫生中去。在监狱的努力下,监狱卫生状况较北洋时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监狱卫生的改善直接后果就是在监人犯的患病率下降。1934年患病的男犯为243人,女犯为59人,末日在监人数男犯为640人,女犯为108人。[81]患病人数占在监人数百分比,男犯为37.97%,女犯为53.15%,与1915年相比在监人犯的患病率大大下降。
表5.11 1934年第一监狱在监犯人病名表
除常规的卫生要求外,针对不同的疫病,国家权力采取了不同的办法。1928年北平流行猩红热病症时,北平地方法院因监狱收容的男女囚犯人数较多,疫病容易在囚犯中蔓延,如监狱不能及时医治会导致囚犯有生命危险,于是要求监狱典狱长及看守所所长由监狱的医师对所有囚犯进行检查,诊察有无患上疾病,倘有疾病,立即提入病监救治。倘有猩红热病发现,要求医师特别救治,不要使疾病在监狱中传染。1930年河北法院制定了防范办法四条,令各监狱及看守所主管人员遵照办理,要求:(1)监狱的各个房间应每日勤加打扫、洒布石灰;(2)罪犯之所穿衣服要勤加洗涤;(3)犯人饮食务求洁净;(4)遇有传染病者必须立即隔离治疗,并急行清毒。[82]
以第二监狱为例,1934年的死亡人犯数与1932年、1933年比较,约减少了1/3,死亡人犯约占犯人总数的3/10。[83]第一监狱1936年因病死亡36人,[84]1937年1月到5月因病死亡14人。[85]病犯因病死亡后,先由医务所长向典狱长报告,注明姓名、死亡原因及时间,由典狱长向地方法院检察处报告,在提请的报告中必须引用医务所长的报告。要求注明姓名、年龄、籍贯、犯罪类型、刑期、入狱时间等。[86]法院检察处还要派员对犯人的死亡情况进行核实。死亡人犯的尸体,一般交给家属抬埋,如家属远在异乡,不能前来者,由监狱备棺暂行假葬,设立木标为记,待其家属来领,其遗留物亦交与家属。如无家属来领,经过一年后,囚犯遗留的衣服,会由监狱斟酌给予出监后没有衣服的囚犯,遗留的金钱财物,拨充入监狱的慈惠费中。无家属认领的尸体,由监狱代为埋葬。然而无人认领的尸体还存在另一种可能,就是被当作教学解剖。早在民国初年,囚犯死亡后,无亲属认领的尸体会交由医学院解剖。有时医学学校也会提出申请,要求领走无亲属认领的尸体。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将死刑犯的尸体用于解剖的惯例依然存在,例如,被警备司令部判处死刑的抢匪,在执行死刑完毕后,由军政部陆军医学院抬往医院用于解剖。[87]
图5.2 京师第一监狱致北京医学专门学校收取因病身死犯人尸体的公函
《京师第一监狱关于全年死亡人犯请检验的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11583,1919。
从表5.12中可以看出1934年第一监狱的患病人数占在监人犯的比例还是很高的。男犯病死占患病人数的比例为9.2%,女犯更高,居然达11.1%,这说明监狱的卫生情况虽得到好转,但是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卫生问题依然成为影响囚犯健康的重要问题存在,监狱虽有医务室的存在,但医疗水平也有限,轻微的疾病医务室还可以治疗,如果是稍微严重的病症,监狱往往束手无策,如安金和在1934年以危害民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在第一监狱执行,在入狱时安金和的脖颈生有恶疮,并患有肺结核病症,一直在狱中医治,在距离出狱仅30日时,因病死于狱中。[88]
表5.12 1934年第一监狱在监犯人病死人数占患病人数比例表
变死指的是在监犯人的非正常死亡,大多指犯人的自杀。1935年7月17日第一监狱发生了一起犯人自杀事件,当天上午四时半,女监看守白玉福依照惯例将充当杂役的女犯李高氏、孙程氏、王张氏、张牛氏等四人提出,至监内放洗脸水。张牛氏声称出恭,白看守当即允许,并跟随至监外走廊监视。张牛氏得到允许后走到恭桶旁边,并未出恭而是提了一个水桶向井台方向走去,白看守以为张牛氏要提水洗桶,不料张牛氏走到井旁瞬时跳入井内。因事发突然,白玉福无法阻止,立时向监狱报告。待将张牛氏从井中捞出后,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注射强心针,但因救治无效,当时气绝身死。事后,监狱对张牛氏自杀事件进行调查。张牛氏时年27岁,因犯杀人罪经北平地方法院于1935年2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10年,3月21日送第一监狱执行。法院的判决书中记载张牛氏因心神失常,在砍死嫂子张李氏母子后,又将自己的亲生女儿砍死,在入监健康检查时,监狱方也确认张牛氏是精神错乱病的患者,只是张牛氏在入监后,行为举止与正常人无异,经医务室医士诊断,认为她患有神经衰弱,建议女监主任多让她在外活动。为此,张牛氏成为监狱的杂役,因杂役的工作可以多在外活动,呼吸新鲜的空气,但未料到会发生自杀事件。监狱经过简单的调查,认定张牛氏自杀的原因是由于自己的精神病症,只是在事件后,河北高等法院对监狱相关人员给予处分。看守白玉福,主任看守刘善卿、赵爱贞记大过,候补主任看守侯定璠,第三科主任看守吴定凯记过一次。[89]张牛氏的案例显示,监狱虽有权不接受精神错乱者,但是一般情况下,监狱很少拒绝。张牛氏在入监后,监狱并没有对她与普通犯人作区别对待,只以充当杂役多做运动。张牛氏的调查也显示,监狱对变死病人的死因原因调查是不重视的,从监狱的调查来看,监狱首先翻阅的是法院的判决书以及犯人入狱的健康检查记录,对于张牛氏患病的原因,以及她在入狱后的情况并没有调查,张牛氏事件的显示一方面监狱方仅关注在监人犯身体的健康情况,对在监人犯的心理健康没有涉及,另一方面也显示在狱政改革中政府标榜的“人道”在面对监狱人犯死亡问题上的态度的轻忽。
三、身体的改造
监狱作业始于清朝末年,1902年时任山西巡抚的赵尔翼奏请设立罪犯习艺所,将被判处遣军流徙等刑的罪犯改为去习艺所服役。1903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推行兴办习艺所。最早的习艺所将犯人与需要援助的人分开,它更多的是满足了低层次阶级的职业训练,民国时期的监狱主要是效仿了“习艺所的教育使命和重视专业培育的方法”。[90]
“监狱作业,所以策励犯人,俾于出狱后得谋生活,非为国家收入之计也,改革以来,迭经训斥进行,颇见成效。迩缘时局影响,周转不灵,作业或不免中辍。殊于监狱改良,显有未协,为此令饬该所厅处,督饬所属各监狱,迅速恢复,并令扩充,惟因注意成就各人技艺,故设科不厌繁多成品必期简易。俾个人得以艺成,出外易谋生计。”[91]监狱设立监狱作业的目的就是使在监人犯在出狱之后,“技能熟谙,职业无忧,生活安定,得复归于良民生活而不致再行犯罪,成为有益社会之人”[92]。
从作业的种类来看,民国时期的作业可以分为基本的科目及其他的科目,根据司法部的规定,“作业应定必要科,其余视各处情形酌行分科,监狱必要科如下:裁缝科、建筑科、织布科、杂物科、印刷科、木工科、制纸科、种菜科、洗衣科、制米科,其余因地方特别情形得设之必要科,但以有余力为限例如织毯科、竹木科、制酱科”[93]。大部分的监狱作业是在监内进行,也有少部分是在监外进行的,如农作科等。农作科种植菜蔬,除供给本监囚菜之用外,其余销售市场并附设畜牧,饲养猪鸭。1934年第二监狱外役农场作业,收获颇丰,计收白菜九万余斤,除留作本监做菜食用外,有两万斤左右卖出。制面科除自制囚粮玉米面之外,并代北平看守所制面。[94]
1931年第一监狱设有织布科、缝纫科、木工科、藤竹科、钣金科、洗工科、农作科、制面科、理发科、糊盒科各一处,鞋工科、毛线科各两处,印刷科六处分为制版课、铸字课、铅印课、石印课、刷印课、中西装订课,以上作业工场共计有13科20处。此外还有炊场两处,看守厨房一处,男女监清洁共四班以及营缮一班。就役作业的人数来看,第一监狱1931年的作业人数约为90%,而没有进行作业的监犯主要是不能服劳役的病犯以及政治犯。监狱设置的作业科目并不是固定不变的,1935年第一监狱有作业11科,其中印刷为主要科目,承印各机关、学校、商店、书局一切文件及书籍。与1931年比较,第一监狱在1935年作业的科目缩减了两科,监狱缩减科目的原因是经济上的,如果设置的科目不能给监狱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监狱会很快将它取缔或缩减。
1936年第一监狱末日全监作业人数为601名,其他服役炊场扫除营膳囚犯计109名,俄犯、政治犯、因疾病或惩罚而免役的囚犯与新收未役的囚犯有155人。各科就役人数有:印刷科129名,织布科216名,制面科65名,农作科21名,缝纫科71名,鞋工科16名,毛线科52名,板金科10名,木工科5名,洗工科16名。[95]监狱作业的人数多少,以监狱的实际需要以及经济利益为考量。第二监狱有:窑科,制面科,藤竹科,缝纫科,纺织科,鞋科,木科,农牧科,金木科,印刷科,芦柳科,洗濯科,理发科,裱糊科。各科之中,以鞋科工作人数最多,分几个工场工作,人数在200名以上。鞋科工作主要是制作千层底鞋,制作鞋底的原料就是麻绳。一双鞋底作成功后,可以净赚洋五分,获利较多。为了鼓励犯人积极从事监狱作业,监狱会从作业获得的利润中拨出一部分作为犯人的赏与金。凡工作努力,制作的产品质量精致,平日行为属于良善的囚犯,每月月终可得赏与金,多则有三元余,少亦可获数角。一般犯人会按年将所得的赏与金寄回家乡以作养家糊口之用。如没有家庭的犯人所得的赏与金,由狱方代为保管,待其刑满出狱时照数给予。狱方认为,犯人得到的赏与金的利益有二:一则可将所得之钱,作一小本经营,以解决个人生活,二则远道之人,亦可将赏与金,作川资回乡,不致再漂流异乡,重入歧途。[96]
为促进监狱作业起见,南京司法部曾举行数次监狱出品展览会,1935年5月15日司法行政部在南京举行各省新监成绩展览会。[97]1935年11月15日司法行政部又举行全国国货样品展览,向各省市国货厂商及各地监狱征集样品。河北的各个新监都参与了这次展览,其中河北北平第一分监的样品有,十一寸景泰蓝瓶、色条布、十寸景泰蓝。在最后的等级评定中,河北第一监狱获得甲上的成绩,第一监狱分监获得甲下的成绩,第二监狱为乙上,第三监狱为甲上,第四监狱为甲下。[98]
监狱作业是民国时期行刑感化的重要实践,旧式监狱的犯人,终日坐在监房中无所事事,这种机械和无聊的监狱生活,使得犯人非但没有对自己犯有的罪行作忏悔,还使犯人深刻地感受到被囚禁的奴隶生活,“则他们的性情,非特不能改善,反愈趋恶化”,“一旦出狱,再与社会接触,其危险性,必定教前更大”[99],监狱作业除教授犯人生活的技能外,更重要的是对犯人的身体进行改造,通过监狱的劳动生活,使在监人犯习惯用双手参与到社会劳动中去,改变其原有的惰性,养成劳作的习惯,因此监狱力求让在监人犯尽可能全部都参与到监狱作业中去,以劳动来重塑犯人的精神,犯人在出狱后,才能适应监狱外的社会生活。
然而在监狱的实践过程中,监狱作业改造犯人的目的并没有达到,主要在于对监狱作业的改造作用更多地停留在理论方面,监狱更多的是把监狱作业视为犯人在监狱的日常工作。犯人在入狱后,由监狱安排犯人进入某一工厂,至于犯人是否适合,犯人的工作效率如何,监狱作业能否创造出效益,改造犯人的效果如何,不在监狱的考虑范围之类。在整个民国时期,监狱作业的功能沦落为向司法部上呈报表中增加的数字。正如严景耀在对监狱作业考察后认为中国的监狱作业是失败的。[100]
四、“被优待”的政治犯
北平监狱中的政治犯人数是相对较少的,大部分的政治犯被关押在特别看守所或军事监狱。[101]1932年第一监狱关押的政治犯有25人,其中有15名是天津送来的,罪名全是“反革命”。例如,赵文琨、张崑山二人在吉林省立第四中学毕业后,来北平的大学就读。二人在1930年10月9日晚10点带着“反革命”宣传品出学校宿舍,想要散发,走到骑河楼东口时正值内六区巡官以及巡警五人穿便衣在附近巡查,见二人形迹可疑,尾随二人之后。赵文琨、张崑山见有人跟随,急忙将手中传单抛在地下,分头逃跑,巡官急忙鸣笛召警,将二人捕获。第二天在赵文琨的宿舍中搜出的练习簿内有开会记录,内容有9月7日联合示威、庆祝苏维埃政府成立、反对军阀混战,反对帝国主义派兵来华等的议案和标语。12月12日,法庭以赵文琨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张崑山以加入以“反革命”为目的的集会,执行重要事务,判有期徒刑二年六月。[102]
监狱为了防止政治犯在监狱中宣传他的思想,将政治犯与其他犯人隔绝。监狱方遵循政府颁布的管束条例管理政治犯,政治犯禁止在监狱工场做工,每天24小时只准上午在户外运动30分钟,下午在户外运动30分钟,每天共在户外运动1小时。其余时间就在屋内待着,坐卧则听其自便。屋内是不允许生炉子的,可以在屋内看书。衣食起居方面,冬天给一身棉袄棉裤、一件棉袍、一双棉袜、一双棉鞋、两条棉被,自己有棉被的就少给一条,政治犯可以自带棉被进监狱,但事先得接受监狱方的检查。
第一监狱的监房分单居和杂居两种,单居室内有木床一个、草褥一条、棉被一条、枕头一个、被单一条、恭桶一个;杂居室内,床被等都一样,不过分为三份。囚犯的房间的分配按品行的好坏,品行好的,可以杂居在一起,否则为防范起见,让他们分住一间。政治犯的房间为分居监室,监房比单居和杂居房都要大,另外还多了一张桌子。《世界晚报》的记者去监狱参观时,监狱方认为政治犯在监狱内很守规矩。记者与一个政治犯有简短的交流,政治犯主动问记者:你是来参观的吗?记者答是的,并反问道:你那**的花棉袄是自己带来的吗?政治犯答曰是的,并向记者说道:我有六十天就可以出监狱了。记者因他是政治犯,不便与他交谈,离开后向陪同的主任看守长马俊臣询问这人是什么政治犯,马答曰:是国家主义派,原判三年,大赦后减去一年半。记者随后又在养病室看见了一个快病愈的政治犯在内养病。[103]
民国时期的政治犯大多被移交到军事法庭审理,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对政治犯进行审讯的事例是比较少见的,国民党对对立的政党的打压是不遗余力的,秘密处死的政治犯由于缺乏资料,无法调查。从第一监狱关押的政治犯看,青年学生以及持有不同政见者的比例是最多的。法院看守所的绝食行为表明,监狱中的政治活动是存在的。从政治犯的待遇上看,政治犯“都在民国监狱里受到一定的优待”[106]。1931年北平政府接行政院训令,规定政治犯赦免后,其查封的财产应以已经处分或原状不能恢复者为限不发还,余者一律发还。[107]对政治犯财产的返还,也表明这种优待是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