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一、选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社会史的兴起,大大扩展了历史学研究的领域,社会结构、民间信仰、社会生活、身体、心态、生态环境被纳入到历史学的研究领域,身体史、日常生活史、生态环境史成为当今史学研究的主流。社会史的研究领域既有具体的社会群体、社会问题等,也有抽象和宏观的社会变迁、社会功能、社会控制等。从研究领域上看,尽管当代学者在社会史的研究中成果显著,但以犯罪问题和罪犯群体为研究对象的成果很少,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学界长期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犯罪“是文化的一个侧面,并且因文化的变化而发生异变”[1],犯罪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一个人为什么会犯罪,他、他的家庭以及社会为此应付何种责任;在犯罪后,犯罪者以及他的家庭发生了什么变化,等等。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不单是将研究的视角转到固定的历史时期的普通犯罪者身上,更是通过对这些普通的犯罪者,对诸如贫苦、家庭、婚姻等社会问题进行研究,从而尝试对相关社会现象进行重构,勾勒出北平社会基本的面貌。民国时期的中国正处在新旧交替,各种思潮涌动的动**时期,对处于社会变迁的重要时期的犯罪问题的研究,特别显示出“社会变迁中主要的社会变化的各个方面”[2]。

选择以北平的犯罪问题进行研究,主要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首先,北京在中国近代城市史上,具有独特的地位和发展路径。北京是一个兼具古典与现代的城市,车水马龙的现代都市中,隐藏在高楼大厦下的明、清建筑隐约可见。长期担任整个国家首都的身份,为北京城笼罩了特别的色彩,其城市中蕴含的历史厚重感,足以让后来者对之膜拜与叹服。“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城市。每一个城市都有自己的特点,都有自己的历史,都有值得研究的地方。”[3]作为明、清京城和北洋时期的首都,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北京一直是中国的政治中心,尤其在北洋时期,城市中活跃着政客、军阀、形形色色的投机者,在北京城上演了一幕幕悲喜剧。到了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北京的政治地位开始下降,从全国的政治中心沦为华北地区的政治中心。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接管北京后,将首都改设南京,北京改为北平特别市。城市政治地位的变化,引发了一系列变动。随着大批中央机构和组织迁往南京,大批的政客及其家属也随之南迁,北平失去了往日的辉煌,政治上逐步被边缘化。政治地位的下降带来的另一个负面的影响就是北平经济的衰落。作为一个消费型的城市,北平的商业和服务业发达,大量的从业人员都服务于北平内城居住的各式显贵,帝都地位的丧失也使得北平单一的经济发展模式弊端暴露,经济萧条,失业问题严重,北平被迫面临城市经济的转型,民生问题成为北平市政府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北平的城区是近代化的城市,而四郊属于半农村地区,“北京的变化仅仅局限于四面城墙之内,而没有像许多西方城市那样向城郊扩散开来”[4]。北平在向近代变迁的过程中,它的社会变革是有限的,对北京城市的研究不仅有助于了解城市的社会变迁,对于农村地区和城市之间的研究也有借鉴意义。

1928年以后的北平虽属国民政府统治,但是长期被军阀把持,新军阀在政治舞台上的博弈,也影响到了北平。北平市的市长频繁更换,且多位市长有军方背景,因此军阀对北平的城市管理影响很大。在北平的治安管理中,警察和军队共同担负起打击城市犯罪、维持北平地面的职责。而军人不仅作为城市治安的管理者出现,在北平的各类犯罪群体中,也作为令时人诟病的社会治安的破坏者出现。军人一体两面的身份,使得军人成为影响北平市治安的关键性因素。

其次,犯罪史是研究城市发展的独特视角。犯罪是人类社会所固有的一种常态现象,是社会总体的必要组织。近代中国正值急剧变革的时期,社会陷入了严重失衡与失序的状态,社会动**,犯罪案件层出不穷。被视为社会毒瘤的犯人,以“破坏社会秩序”的身份被动地参与到中国社会的变革中来,他们的犯罪经历作为一种普遍的文化现象,构成了当时中国社会的一部分。“犯罪是一种相对的概念。它的解释在于它所发生的文化背景”[5]。不同的历史时期,对是否犯罪的认定是不同的,而随着社会的不同,犯罪总是表现为一定的差异。犯罪的这种差异性,同时也是人类多重价值观念的体现。

对于犯罪和犯罪者,社会总是对其进行约制,比如说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会围绕着犯罪问题,制定某些政策或法规,主要是为了强化社会规范,从而约束犯罪的产生。这种对社会的调控,是国家权力基本功能的体现,然而当社会调控不足时,犯罪的机会就会被增大。因此,对犯罪问题的深入研究,不仅有助于加深理解近代中国社会的进程,而且也有助于认知国家权力对社会的控制程度。

最后,以犯罪为视角研究下层群体,重新建构北平下层群体的社会生活。民国时期“刑法和司法系统所针对的大多数案件主要为轻微犯罪,罪犯都来自于社会的底层”[6]。作为犯罪的施行者,犯人并没有亲自去描述或记载他们的生活。涉及犯罪的资料庞杂,有报刊对犯罪案件的记载和评论,警察机关对涉案者的审讯记录,法院对相关被告人的庭审记录,监狱对在监人犯在监狱表现的记载以及社会学家的各类调查报告,等等。犯罪者被赋予了一种固化的形象,他们是社会秩序的破坏者,成为“妖魔化”的社会群体、“不道德”的象征。在各类对犯罪的记载中,一个个活生生的人被“符号化”,具象为残暴、狰狞的社会不安定者。他们的欲望、贪婪、挣扎、困苦被隐藏在历史的过往中,化为我们今天看到的众多档案中的一个个文字。当这些被描述者的资料被汇总和研究后,犯罪者与被害者、犯罪者与警察、犯罪者与法院、警察与军人、法院与军人之间,形成了一系列交错的关系网络,这一网络构成了民国时期北平社会生活变迁的生动图谱。社会史在研究方法上具有开放性和多元性的特点,以犯罪为视角,历史学、社会学、犯罪学、监狱学、法学等学科交叉互补,从下层的立场重新审视国家权力与基层社会的互动关系。对犯罪问题和罪犯群体的研究,有助于我们透过犯罪审视犯人的社会生活,从而认知社会变迁时期下层群体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应对以及其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这也填补了北京社会史研究中的薄弱环节。

二、研究动态述评

1.民国时期关于犯罪问题的研究

中国犯罪学研究的发端源于民国时期对西方犯罪学著作的翻译与介绍。主要著作有张廷键翻译的日本学者寺田精一的《犯罪心理学》[7],郑矶翻译的日本学者胜水淳行的《犯罪社会学》[8]等。

随着西方学说的引入,20世纪20年代,我国开始了对犯罪学的研究。民国时期犯罪学研究的成果是非常突出的,涌现出了多位杰出的犯罪学家和大量与犯罪学相关的著作,“在1927和1949年间出版了大约20本教科书和专题著述”[9],主要的成果有孙雄《犯罪学研究》[10]《监狱学》[11],李剑华《犯罪社会学》[12],赵琛《监狱学》[13],芮佳瑞《监狱法论》[14],许鹏飞《犯罪学大纲》[15]等。除犯罪学家外,社会学家对犯罪问题也有所探讨,如应成一编《社会问题大纲》[16],冯和法编《社会学与社会问题》[17]等,这些学者们的研究不仅涉及了犯罪的原因,同时对预防犯罪和预防重新犯罪也做了研究,其研究的成果在民国的新式监狱中还得到了一定的实践。

民国时期在犯罪学领域取得重要研究成果的是严景耀。严景耀发表的《北京犯罪之社会分析》是目前已知最早的关于城市犯罪研究方面的专题论文。通过对北京1920—1926年犯罪人数、犯罪罪名、犯罪地点,罪犯的性别、年龄等的分析,探讨犯罪的原因及救济预防的方法。[18]值得一提的是,为了获得第一手资料,严景耀亲自前往北平第一监狱收集资料,通过与犯人的接触,严景耀搜集了大量关于犯人的家庭、社会背景、犯罪过程,以及监狱的相关资料。之后严景耀又相继发表了《中国的监狱问题》[19]《北平监狱的教育与教诲》[20]两篇论文。前者是对中国监狱制度的考察。后者对监狱的教育进行研究,指出监狱教育是一个社会化的问题,监狱的教育意义须着重于犯人出监后适应社会的问题。

《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是严景耀1934年在美国芝加哥大学的博士论文。在撰写论文之前,严景耀搜集了三百余个个案以及十二个省监狱中的大量统计资料。在翔实的数据和案例的支撑下,严景耀系统阐述了他的犯罪学理论。(1)犯罪与文化密切相关,对犯罪的研究有助于对文化问题的研究;(2)城市犯罪是城市生活发展中的自然产物,犯罪问题应看作是城市社会生活失去家庭控制的表现,也是农村生活与城市生活不适应的结果;(3)犯罪者多为经济低下的人,是在迅速改变的社会环境中失去适应能力的受害者;(4)犯罪问题可以解释为人们在迅速变化中不能很好地适应。[21]

除上述专著和论文外,严景耀还撰写了《刑罚概论》《犯罪概论》《原始社会中的犯罪与刑法》,均收录在《严景耀论文集》[22]中。严景耀在犯罪学上的主要成就是研究犯罪与社会变迁之间的关系,着重研究造成犯罪行为的一般社会过程与中国剧烈的社会变迁的关系。严景耀将犯罪视为文化的一部分,其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对以后的学者影响很大。

严景耀的学生周叔昭延续了严景耀的研究风格,其学士毕业论文《北平一百名女犯的研究》,通过对1930年北京入监女犯的抽样调查,对其数量、入监时期、籍贯、罪名、收入、家庭进行了全面分析,认为妇女犯罪受社会状况的影响,北京社会的普遍贫穷是女性犯罪最重要的原因,作者更进一步指出犯罪对于犯人及其家庭所造成的影响与社会治安密切相关,犯罪的预防在于对社会的根本改造,单纯的刑罚并不能消灭犯罪,“工商业的提创,职业学校的开设,监狱改良,免囚保护的组织及其他一切社会改革的事业”才是犯罪预防的根本。[23]

在《北平妇女犯罪和妇女问题》中,周叔昭又进一步讨论了女性犯罪问题,认为妇女犯罪的症结在民生问题。犯罪的女性为最下层者,近代中国值内战外侮、匪患天灾,民生问题日益恶化,下层社会妇女与男子同样担负着谋生的重担。下层妇女的活动范围增加但是其智识并没有随之增加,缺少应付社会及必要的生存的能力。而且近代妇女的地位问题并未改善,妇女解放的声浪未达到下层,教育的普及只是资产阶级少数妇女的特殊权利。故近代妇女受社会和经济的双重压迫,家庭也是影响妇女犯罪的原因之一。[24]

自严景耀后,民国时期的学者比较关注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发表了一系列相关论文。如徐惠芳、刘清於利用上海当时关押女犯的三所监狱的犯罪统计资料撰写的论文《上海女性犯的社会分析》,采用了计量统计与社会学的方法,对三所监狱359名犯人做定量分析,力图探求犯罪的原因和犯罪与社会环境的关系。值得一提的是,作者在文中提出了犯罪损失的问题,认为因犯罪而导致社会方面、家庭方面和被害者方面存在经济损失、生命损失、时间损失,以及精神损失。[25]梁绍文的论著《五十个强盗——浙江省第二监狱罪犯调查之分析》,以浙江省第二监狱的五十名强盗犯为调查对象,以调查问卷为蓝本进行调查,得出强盗犯的来源主要有二:一是贫穷,二是少年时缺乏教养。[26]

张镜予依据1914年到1923年司法部的刑事统计年报进行整理分析,撰写了《北京司法部犯罪统计的分析》[27]一文。何西亚对盗匪这一犯罪群体做了研究,在其《中国盗匪问题之研究》一文中,作者认为盗匪实为环境使然,其抢劫生涯皆为生活所迫。[28]

民国时期的学者主要从犯罪学和社会学的角度考察犯罪,他们都肯定了贫困是导致犯罪主要的原因之一,认为民国时期中国社会处于由传统向现代变迁的过程中,社会变迁使得下层群体遭遇了更大的困厄。民国时期的学者尤其注重社会调查以及统计学方法的运用,他们的研究角度和研究方法给以后的研究者带来了有益的启示。

2.当代学者对犯罪问题的研究

近几十年来,作为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对犯罪问题和罪犯群体的研究的成果日渐增多,研究的领域也不断扩展,不少相关著作陆续出版。如乔志强的《中国近代社会史》[29],闵杰、罗检秋的《近代中国社会文化变迁录》[30],曹健民主编的《中国全史》还将《赌博史》(周金编)、《毒品史》(曹菲编)作为独立的部分来加以研究。[31]

论文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1)对近代单个城市犯罪问题的研究。对城市犯罪的研究,其空间界定主要集中在民国时期城市化程度较深的大城市,如天津、上海、北京等,相关的成果不多。

孙巧云的《清末民初天津下层市民犯罪问题研究》,以《大公报》刊登的案例为主,对天津市民犯罪概况和犯罪类型进行了分析,认为社会变迁引发了思想观念、社会风气以及社会结构的变化,在犯罪行为的推动下,天津近代城市管理体制得以完善。[32]王宜林对国民政府统治之下的天津犯罪小团伙做了研究。[33]

杨蕾的《民国早期青岛犯罪研究》以法院的诉讼档案为依据,认为社会转型对犯罪有重大的影响,而犯罪又反映了当时青岛社会政治、经济状况。[34]杨小光从历史地理学的视域出发,以上海城区犯罪时空分布为切入点,对犯罪类型、犯罪者的社会结构进行分析,来考察犯罪问题。[35]蒋杰借助GIS(地理信息系统)软件,讨论了空间因素与上海城市犯罪间可能存在的某种关联。[36]

王娟从慈善史的角度出发,探讨民国初期北京地区的犯罪与贫困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37]她认为“近代城市的犯罪问题是社会病理的必然结果”[38],对犯罪问题的考察有助于理解近代北京社会贫困化和病态化的趋势。

(2)从性别的角度出发,对女性犯罪进行研究。对女性问题的研究是近几年学者关注的热点问题,对女性犯罪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社会变迁与女性犯罪的关系上。

王奇生的《民国初年的女性犯罪(1914—1936)》,从女性的角度解析了中国社会内部所隐晦的各种问题,探析了中国在向现代转型嬗变过程中女性所遭遇的困厄。认为经济和社会的双重压迫及双重的道德观念是民国初年女性犯罪的症结所在。[39]

艾晶的《清末民初女性犯罪研究(1901—1919年)》,通过对多个案例及统计数据的整理分析,论述了女性犯罪的类别、对犯罪女性的惩治,以及社会变迁与女性犯罪之间的关系,认为这一时期女性犯罪的数量呈现扩大趋势,经济目的是女性犯罪的主要动因,强调了社会变迁加剧了女性犯罪。除这篇论文外,艾晶还撰写了多篇女性犯罪的论文,在多个层面探讨女性的犯罪问题。如《防范与失范:清末民初女性犯罪防治问题研究》[40]关注女性犯罪的防治问题;《民国初年女性的教育问题与女性性犯罪探析》[41]探讨教育的缺失对女性性犯罪的影响;《论近代家法族规对女性性越轨的制约》[42]论述了家法族规作为国家法律的补充,在近代对女性的性越轨予以严格控制。艾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清末民初,她还利用1914—1919年司法统计的数据,整理分析,撰写了多篇论文。[43]近年来,她对当代女性的犯罪也有所关注,考察了辽宁S县女性犯罪的区域特征。[44]

曹关群在《民国时期上海女性犯罪问题(1927—1937)》中探讨了在上海城市化的过程中,女性在社会变迁中的作用,以及女性作为社会群体在近代中国社会群体情感的演变进程中所起的作用。认为上海女性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在于上海社会的不稳定以及社会问题与矛盾的日益增多。[45]杨培在《女性角色变迁与女性犯罪》中,从女性的性别角色由传统角色向现代女性角色转变的过程入手,探讨女性角色变迁时期出现的女性犯罪情况以及女性犯罪的预防对策。[46]

(3)对犯罪类型的研究。对犯罪类型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毒品犯罪和赌博等犯罪类型上。

齐春风对抗战时期日本在国统区的毒品走私活动进行了研究。[47]赵翠生认为清末和民国的社会状况使毒品问题成为不可控制的社会问题,“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禁绝毒品是不可能的”[48]。王印焕对华北地区的吸毒群体的人数、年龄、职业情况作了统计。[49]肖红松、韩玲对河北的吸毒人数、吸毒者的社会结构,以及烟毒的蔓延情况进行了考证。[50]奉子对汉口沦陷后的公开赌博和花会赌博作了介绍。[51]王宁宁以民国时期的赌博和赌徒群体为研究对象,对当时的社会环境和赌徒群体作了分析。[52]

近年来的研究对其他犯罪类型也略有涉及,如马金生的《民国时期北京地区的盗墓活动述略(1912—1937)》,认为北京地区盗墓活动日益猖獗,“与民国时期北京地区社会环境的持续动**以及民生的日趋凋敝相一致”[53],北京地区的盗墓活动反映了北京地区动**不安的社会现实。葛玉红探讨了一个新的犯罪类型即铁路犯罪,认为铁路犯罪的严重表明朝廷对社会控制力的薄弱。[54]

虽然研究相关问题的学者有限,但从研究的内容和方法上看,当代历史学在新史学的视角下,多学科对话、交叉的趋势逐渐增强,以犯罪为视角的历史研究在这样的背景下也得到了新的发展。

3.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

国外关于中国近代犯罪史的研究论著不多,但成就突出,对国内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关于中国犯罪史研究成就最大的当属荷兰学者冯客,其著作《近代中国的犯罪、惩罚与监狱》被认为是将近代中国的刑罚学、犯罪学、法制史、监狱学和监狱史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研究的第一部具有开拓意义的著作。著作的主题宏大,重点突出。通过犯罪、刑罚与监狱的分析,阐明中国现代化的发展。[55]尤为称道的是作者引证丰富,查阅和参考的国内外的档案文献达4万多卷。

美国著名中国史专家魏斐德,1995年出版了一部关于上海近代史的著作《上海警察》[56],以很大的篇幅论述了上海的犯罪问题。作者从多个方面描述了上海的犯罪因子,文中最令人信服的是论述了鸦片与贸易走私犯罪的渊源性关系,分析了鸦片问题的犯罪史过程及其对中国社会发展的影响。另一位著名的美国学者罗威廉在其著作《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冲突和社区 1796—1895》[57]中,将犯罪视为汉口冲突的一种形式。罗威廉将犯罪置于汉口城市化的进程中加以考察:犯罪与暴力冲突的增加,一方面使得城市游民增加,出现了社会下层疏离于社会的征兆,另一方面促进了城市市民共同意识的觉醒。贺萧的《危险的愉悦》[58]对上海的人口买卖现象进行了考察。

纵观上述研究成果,对于近代犯罪史的研究虽有所发展,但从研究规模和研究成果来看还属寥寥,主要集中在城市犯罪、妇女犯罪及具体犯罪类型上。在研究理论上,社会变迁与犯罪之间的关系,是学者研究的重点,并取得了相当的成果。总的来看,犯罪史的研究还非常薄弱,还有广阔的研究空间。

三、相关概念界定

犯罪一词在汉代已经出现,汉宣帝元康二年下诏说“……闻古天子之名,难知而易讳也。今百姓多上书触讳以犯罪者,朕甚怜之”[63],宋司马光《论不得言赦前事礼子》中有“应官吏黎庶犯罪在赦前者,并依前后敕条施行”[64]。可见犯罪指的是违反统治阶级利益的行为。

犯罪的概念是笼统的,“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之所谓犯罪,一个社会有一个社会之所谓犯罪”[65]。犯罪的定义因时间的推移和地点的变化而不同。曹立群总结了美国学者犯罪学家所做的五种定义:(1)犯罪是违法行为;(2)犯罪是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3)犯罪是造成社会伤害的行为;(4)犯罪是侵害人权的行为;(5)犯罪是一种越轨行为。[66]上述定义更多的是从法律的层面对犯罪进行界定,犯罪的概念“取决于人们探讨犯罪问题时的社会角度”[67],然而从法律的角度不能解释犯罪的发生,社会学家认为基于法律角度的犯罪定义并不能让人满意,对犯罪的定义应突破犯罪学的范畴。在各种定义中大多数社会学家比较认可的定义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危害国家,为国家所禁止的行为。国家至少可以把刑罚作为最后的手段来对付这种行为。通常被法学家们视为犯罪定义必不可少的要素是下述两个抽象标准,即法律把某种行为视为对社会具有危害的行为并对这种行为作了惩罚规定。”[68]

社会学在解释犯罪的发生上具有重要意义,越来越多的犯罪学家对犯罪寻求科学解释,社会学家更强调在更宏观的层次上的取向,强调社会结构和社会过程所发挥的作用,产生了几种重要的理论,如功能主义理论、互动理论、冲突理论和控制理论,并且衍生了两个重要的概念,越轨和失范。越轨指的是对重要社会规范的违犯。[69]越轨和犯罪两个概念之间互有重叠,但并不完全等同。犯罪仅指触犯了法律的不遵从行为。失范的概念是迪尔凯姆引入的,他提出“在现代社会,传统的规范和标准遭到了破坏,又还没有新的来替代。在社会生活的某一特定领域中,如果没有任何明确的标准指导人们的行为,失范就会出现”。[70]此后,学者在解释犯罪的时候,多在法律和社会学的双重视角下对其定义。

民国时期的犯罪学家严景耀在对犯罪的理解上成就突出,他从法律及社会学的观点分别为犯罪下了定义。法律上的定义为“破坏法律即为犯罪”,这是犯罪狭义的定义,它包括两个含义:(1)犯了法律所禁止的事情;(2)不尽法律上应尽的义务。犯罪的社会学定义是指:犯罪是一个团体的人群信以为对于社会有害的行为,而且该团体有权以惩罚的方法去实行其所信的而制裁之。[71]

空间界定。民国初期,北京依清制称顺天府,1914年改为京兆地方。1928年北伐战争结束后,南京国民政府形式上统一了中国,以南京为首都。1928年6月,南京国民政府撤销京兆地方,改为北平特别市,直隶省改为河北省,原京兆地方所辖宛平、大兴等县改属河北省。1930年7月,北平特别市降为河北省辖市,11月复升为直辖市。因此本书的空间界定主要依据北平的辖区,即内城、外城及四郊。

时间界定。本书主要研究的是南京国民政府统治下北平的犯罪问题和罪犯群体,故时间界定为从1928年6月北京改名为北平至1937年7月北平沦陷前。故本书在行文中所称北平专指1928年6月至1937年7月这一时期,其余时期均以北京泛称。

河北第一监狱。本书中很多资料来自河北北平第一监狱。河北第一监狱筹建于清末预备立宪时期,1909年法部尚书戴鸿慈奏请设立京师模范监狱,1910年4月开始建筑,由日本监狱学专家小河滋次郎设计,王元增负责筹办。因辛亥革命,监狱正式使用时已至民国。在建成后,监狱多次改名。最初定名为京师模范监狱,1912年民国政府更名为北京监狱。1914年10月更名为京师第一监狱。1928年7月后,由中央监改为地方监,先更名为北平第一监狱,很快更名为河北第一监狱,1934年5月再次更名为北平河北第一监狱。文中根据时间的不同,对第一监狱的称呼有所变化。

四、文献说明

本书的研究资料丰富,主要来源于四种,即原始档案、报纸杂志、调查统计,及时人论著。

(一)原始档案

民国时期相关机构的档案资料,主要来自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其中有当时北平市公安局、河北第一监狱及北平地方法院等政府机构的大量珍贵的第一手资料。与民国时期犯罪相关的档案卷帙浩繁,限于时间和能力,对档案的利用有限。除档案资料外还有大量民国时期的法律汇编和政府的《市政月刊》等。

(二)报纸杂志

民国时期的北平报刊数量繁多。比较有影响的报纸有:《益世报》(北平版)和《世界日报》《京报》《世界晚报》《顺天时报》《华北日报》等。这些报纸发行量大,发行时间长,有一定的影响力。对于犯罪问题较为关注,对北平市的犯罪情况有详细的报道,并且还对犯罪的原因及犯罪现象作了探讨。期刊除《北平特别市市政公报》《司法公报》《最高法院公报》《监狱杂志》《中华监狱杂志》等官方期刊外,较有影响的还有《社会学界》《东方杂志》,尤其是《社会学界》刊登有多篇与犯罪相关的论文。

(三)调查统计

民国时期比较重视调查统计,不仅有官方的统计资料,还有许多私人的调查统计,为本书提供了大量的数据信息。其中官方的统计资料有:司法行政部统计室编《司法统计》[72],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编《入监人犯统计》[73],及北平监狱的统计资料和政府的统计资料。私人的调查统计资料也较为丰富。民国时期,在清华大学社会学系的倡导下,许多社会学家作了大量的社会调查,其中影响最大的是犯罪学家严景耀、陶孟和、林颂河等人,其调查的成果为我们了解北京下层群体的社会生活提供了严谨而精确的资料。国外学者主要有甘博和步济时等人。值得一提的是,申报年鉴社编有《申报年鉴》[74](1933—1936年),对全国人口、土地、司法、教育等方面做了全面而细致的调查。

(四)时人论著

主要是当时的学者撰写的关于犯罪学、社会问题的著作。如孙雄《犯罪学》、李剑华《犯罪社会学》、许鹏飞《犯罪学大纲》等。

[1] 严景耀:《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吴桢译,2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

[2] 严景耀:《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吴桢译,202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

[3] 熊月之主编:《上海通史·第九卷·民国社会》,总序1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4] [美]史明正:《走向近代化的北京城》,王亚龙、周卫红译,21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

[5] 严景耀:《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吴桢译,14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

[6] [荷]冯客:《近代中国的犯罪、惩罚与监狱》,徐有威等译,87页,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

[7] [日]寺田精一:《犯罪心理学》,张廷健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27。

[8] [日]胜水淳行:《犯罪社会学》,郑玑译,上海,北新书局,1929。

[9] [荷]冯客:《近代中国的犯罪、惩罚与监狱》,徐有威等译,183页,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

[10] 孙雄:《犯罪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11] 孙雄:《监狱学》,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

[12] 李剑华:《犯罪社会学》,上海,会文堂新记书局,1937。

[13] 赵琛:《监狱学》,上海,上海法学编译社,1931。

[14] 芮佳瑞:《监狱法论》,上海,商务印书馆,1934。

[15] 许鹏飞:《犯罪学大纲》,上海,大同书店,1934。

[16] 应成一编:《社会问题大纲》,重庆,正中书局,1938。

[17] 冯和法编:《社会学与社会问题》,上海,黎明书局,1944。

[18] 严景耀:《北京犯罪之社会分析》,载《社会学界》,1928(2)。

[19] 严景耀:《中国监狱问题》,载《社会学界》,1929(3)。

[20] 严景耀:《北平监狱的教育与教诲》,载《社会学界》,1930(4)。

[21] 严景耀:《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吴桢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

[22] 民进中央宣传部编:《严景耀论文集》,北京,开明出版社,1995。

[23] 周叔昭:《北平一百名女犯的研究》,载《社会学界》,1932(6)。

[24] 周叔昭:《北平女性犯罪与妇女问题》,载《东方杂志》,1934,31(7)。

[25] 徐惠芳、刘清於:《上海女性犯的社会分析》,载《大陆》,1932,1(4)。

[26] 张研、孙燕京主编:《民国史料丛刊》,郑州,大象出版社,2009。

[27] 张镜予:《北京司法部犯罪统计的分析》,载《社会学界》,1928(2)。

[28] 张研、孙燕京主编:《民国史料丛刊》,郑州,大象出版社,2009。

[29] 乔志强:《中国近代社会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30] 闵杰:《近代中国社会文化变迁录(第二卷)》,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罗检秋:《近代中国社会文化变迁录(第三卷)》,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

[31] 曹健民主编:《中国全史》(简读本),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

[32] 孙巧云:《清末民初天津下层市民犯罪问题研究》,福建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9。

[33] 王宜林:《论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天津的犯罪小团伙——以〈益世报〉(北平版)为视角》,载《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

[34] 杨蕾:《民国早期青岛犯罪研究》,青岛大学硕士论文,2010。

[35] 杨小光:《1870年代上海城区犯罪时空分析》,复旦大学硕士论文,2011。

[36] 蒋杰:《空间因素与抗战时期上海盗抢犯罪:基于GIS的法租界案例研究(1938—1942)》,载《史林》,2013(3)。

[37] 王娟:《民国初期北平的犯罪与贫困关系研究》,载《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

[38] 王娟:《近代北平慈善事业研究》,8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39] 王奇生:《民国初年的女性犯罪(1914—1936)》,载《近代中国妇女史研究》,1993(1)。

[40] 艾晶:《防范与失范:清末民初女性犯罪防治问题研究》,载《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

[41] 艾晶:《民国初年女性的教育问题与女性性犯罪探析》,载《甘肃社会科学》,2010(1)。

[42] 艾晶:《论近代家法族规对女性性越轨的制约》,载《求索》,2012(3)。

[43] 艾晶、黄小彤:《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北京女性犯罪研究——基于犯罪调查的一种分析》,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7(1);艾晶:《民国初年女性犯罪的原因解析——基于1914—1919年司法统计的考察》,载《求索》,2010(11);张洪阳、艾晶:《民初女性被告人的婚姻家庭状况分析——基于1914—1919年司法统计的考察》,载《学术论坛》,2010(10)。

[44] 艾晶:《转型期辽宁女性犯罪的区域研究——以1998—2008年辽宁S县女性犯罪为例》,载《山东女子学院学报》,2013(1)。

[45] 曹关群:《民国时期上海女性犯罪问题(1927—1937)》,上海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6。

[46] 杨培:《女性角色变迁与女性犯罪》,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0。

[47] 齐春风:《抗战时期日本对国统区毒品走私活动述评》,载《民国档案》,2003(1)。

[48] 赵翠生:《清末和民国时期禁毒政策考略》,载《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15页。

[49] 王印焕:《民国时期华北农村烟毒的状况及影响》,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4)。

[50] 肖红松、韩玲:《民国时期河北省的烟毒吸食问题》,载《河北学刊》,2007(3)。

[51] 奉子:《汉口沦陷时的公开赌场和花会赌博》,载《武汉文史资料》,1996(3)。

[52] 王宁宁:《民国时期赌徒群体透视》,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07。

[53] 马金生:《民国时期北京地区的盗墓活动述略(1912—1937)》,载《北京社会科学》,2013(1),124页。

[54] 葛红玉:《清末民初铁路犯罪形态及原因分析》,载《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6)。

[55] [荷]冯客:《近代中国的犯罪、惩罚与监狱》,徐有威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

[56] [美]魏斐德:《上海警察》,章红、陈雁、金雁、张晓阳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57] [美]罗威廉:《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冲突和社区 1796—1895》,鲁西奇、罗杜芳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58] [美]贺萧:《危险的愉悦:20世纪上海的娼妓问题与现代性》,韩敏中、盛宁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

[59] 赵晓耕主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38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60] (汉)许慎撰:《说文解字》,(宋)徐铉校,王宏源新勘,827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61] 吴鹏森:《犯罪社会学》,82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62] 梁东汉主编:《新编说文解字》,648页,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2006年。

[63] (汉)班固:《汉书》,256页,北京,中华书局,1964。

[64] (宋)司马光:《司马温公集编年笺注(三)》,李之亮笺注,526页,成都,巴蜀书社,2009。

[65] 李剑华:《犯罪社会学》,12页,上海,会文堂新记书局,1937。

[66] 曹立群、周愫娴:《犯罪学理论与实证》,40页,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

[67] [美]理查德·昆尼、[美]约翰·威尔德曼:《新犯罪学》,陈兴良等译,1页,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88。

[68] [美]理查德·昆尼、[美]约翰·威尔德曼:《新犯罪学》,陈兴良等译,2页,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88。

[69] [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李强等译,231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70] [美]斯蒂芬·E.巴坎:《犯罪学:社会学的理解(第四版)》,秦晨等译,654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72] 收录于田奇、汤红霞选编:《民国时期司法统计资料汇编》,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3。

[73] 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编:《入监人犯统计》,1935—1937。

[74] 申报年鉴社:《申报年鉴》,1933—1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