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相互关系

教育政策是党和国家关于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要求和行动准则,与教育法规共同组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进程中重要的行为规范体系。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人民民主专政性质下创建发展起来的人民教育事业,有着强烈的全体人民意志性、公共性和普惠性,它的发展与壮大历来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正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序言所指:“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寄托着亿万家庭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强国必先强教……全党全社会同心同德,艰苦奋斗,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建成了世界最大规模的教育体系,保障了亿万人民群众受教育的权利……教育的发展极大地提高了全民族素质,推进了科技创新、文化繁荣,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民生改善做出了不可替代的重大贡献。我国实现了从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大国的转变。”由此可见,在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的进程中,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只有协调一致、互为补充,才能指导我国教育事业得到健康快速的发展。

(一)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关联性

我国的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都是党和政府指导、管理教育事业的重要手段,都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正是基于两者具有本质相同的共性,才决定了两者协调一致、缺一不可的关系。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两者本质的一致性。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都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领域的组成部分,都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和意志,都是党和政府管理教育事业的重要手段,同时都具有相应的规范性和约束力。由此,我国的政权性质和政治体制决定了两者在本质方面是高度一致的。另一方面,教育政策对教育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起指导作用,而教育法规又是教育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从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实践来看,用来调整、规范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政策性规定往往在先,经过教育实践的反复运用和检验,教育政策中符合我国国情的、能够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规定内容被保留下来,并在制定教育法规的过程中将其条文化和定型化,成为教育法规的法定内容。因此,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重要依据,同时对教育法规的贯彻实施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而教育法规是将教育政策运用中合理、科学的内容通过法定程序固定下来,赋予其法律规范的效力,保持其稳定的社会效应。特别是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领域,至今尚未出台一部法律位阶的学前教育法律,因此,学前教育政策在指导和规范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进程中,便起到了重要的政策性指导作用。例如,2001年7月教育部印发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2003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的《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2011年7月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2012年10月教育部印发的《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学前教育领域的政策性文件,组成了我国学前教育政策的科学指导体系,与学前教育法规协调一致、密不可分,共同发挥着指导和规范作用。

(二)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差异

1.两者的制定主体和制定过程不同

教育政策主要由执政党、国家机关按照政策的制定程序加以制定并予以发布。执政党在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发布过程中起重要的领导作用。例如,2010年6月,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这是中国进入21世纪之后的第一个教育规划,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在我国,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各级教育主管行政机关在具体的教育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教育法规是由法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规的制定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规定加以制定和颁布,教育法规的制定主体和制定过程具备严格的法定程序。

2.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

教育政策通常以党和政府关于教育工作的会议决议、纪要、决定、指南、实施纲要、通知、报告、宣言等形式发布,其内容主要是具有号召性、原则性和概括性的规定,文字不具有严格的条文格式,且不具备违反政策性规定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内容。教育法规一经制定,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加以颁布。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渊源体系的规定,教育法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宪法》中的教育条款、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等;教育法规的内容主要为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文字表达明确、清晰,且以条文形式呈现,同时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便于在教育法规实施过程中,对于违法者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两者的实施方式和约束力不同

教育法规的实施是国家法律的执行,是以国家强制力加以保障的。教育法规一经颁布实施,依据法律渊源的不同层级,凡是涉及教育关系的各类主体必须严格遵守,且其行为受法律的约束,如若违反法律规定,必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教育法规的实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国家强制性。而教育政策的实施是党和政府制定关于教育工作的政策的贯彻执行。教育政策主要是通过党和政府组织机构的职责要求、党员和各级干部的严格执行、政策的宣传引导及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与拥护等加以实现的,一般不具有广泛的约束力和国家强制力。对违反教育政策的行为,主要通过党纪、政纪的相关规定实施处分。

4.两者的相对稳定性不同

教育法规在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定并颁布实施后,在一定的时期内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性,非经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修改和废止,如有个别条款规定不适应教育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也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和完善。而教育政策是党和政府根据不同时期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教育提出的要求来加以制定的。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和教育事业发展的不断变化,党和政府积极通过调整、补充以及组织和实施教育政策来应对不断变化的形势,以实现党和政府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因此,教育法规的相对稳定性较强,而教育政策的应对性、灵活性更强。

由以上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联系和区别可以看出,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对教育发展中提出的新目标、新要求的影响,首先体现在对教育政策的调整和补充中。教育政策的灵活性决定了党和政府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可以实现与时俱进,经过反复的使用和检验,将教育政策中符合我国国情的,反映教育事业发展客观规律的政策性内容,通过法定的立法程序条文化、定型化,转化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法规体系内容。因此,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重要依据和指导。与此同时,教育政策的内容在经过法定程序转化为教育法规的规范性内容后,就具备了普遍的约束力,特别是对于党和政府及其公职人员,要求其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依法办事,在正确处理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关系中,既要反对将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割裂开来,片面强调任何一方的作用,防止借执行教育政策来违背教育法规;同时,也要反对简单地将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等同起来,特别防止以执行教育政策来代替执行教育法规的错误倾向。如此,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指引下,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才能协调一致、相互补充,指导我国教育事业不断取得新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