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自由派的《莱茵报》的编辑
1841年将近年末时,马克思——由于他的朋友布鲁诺·鲍威尔被免职——很清楚,他已经没有希望在普鲁士的大学工作了。受青年黑格尔分子阿尔诺德·卢格的邀请,他开始为卢格的《德国年鉴》撰稿,但这些文章直到1843年才在瑞士出版的两卷《德国现代哲学和政论界轶文集》上发表。在这期间,自由派的敌对报纸《莱茵报》在科隆创办,其创办人多数是基督教和犹太教人士。这份报刊一开始甚至得到普鲁士政府的一定支持。马克思推荐他的朋友鲁滕堡担任报纸的总编,但后者无法胜任这项工作。马克思从1842年4月起开始为这家报纸撰稿,于10月起担任总编——1843年3月17日马克思退出编辑部,1843年4月1日该报最后被查封。在它的最后一号上登有格奥尔格·海尔维格(Georg Herwegh)的一首诗:
我们勇敢地扬起自由的旗帜。
每一位水手都认真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侦查对于全体水手而言是徒劳无益的:
航行是美好的,我们不曾感到后悔。
众神的愤怒令我们努力奋斗。
我们的船桅倒下,并没有使我们害怕。
因为连哥伦布一开始也受到唾弃,
而最终他看到了新世界。
你们,朋友们,对我们表示赞许,
你们,敌人们,回敬我们以战斗,
我们将再次看到新的停泊之处。
当一切都遭破裂,勇气仍然完好无损。
一、马克思作为新闻检查制度的批判家
德国统一社会党出版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德文版第1卷前77页专门有马克思批判新闻检查制度的两篇篇幅很长的文章。看看后来马克思列宁主义者严格的书报检查政策,这未免有些可笑(或可悲)。由于书报检查令,这两篇文章不得不匿名发表。在这两篇文章中,马克思激烈而锋芒毕露地为完全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辩护,认为这是民主而自由的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中,他逐字逐句仔细地考察了普鲁士政府的这个充满幻想的、反动的公告,并且指出了它的反动特点。书报检查官现在,“不得阻挠人们对真理作严肃和谦逊的探讨”。对此,他指出:“这两个规定要求探讨注意的不是内容,而无宁说是内容以外的某种东西……”[1]这个法令继续下令,“风格应该谦逊”。“严肃和谦逊!这是多么不固定的、相对的概念啊!严肃在哪里结束,诙谐又从哪里开始呢?谦逊在哪里结束,不谦逊又从哪里开始呢?我们的命运不得不由书报检查官的脾气来决定……要是你们想在自己的美学批评中表现得彻底,你们就得禁止过分严肃和过分谦逊地去探讨真理,因为过分的严肃就是最大的滑稽,过分的谦逊就是最辛辣的讽刺。”[2]这里所要求的人们也可以更简单地说是:“凡是政府的命令都是真理。”[3]“科学院与各大学到目前为止所享有的免受书报检查的自由,在今后五年内将被取消”[4],这最能说明以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为首的幻想家们的政治特点。
一切“凡以轻佻的、敌对的方式反对一般的基督教或某一教理的行为”[5]都应该坚决禁止。马克思认为“某一教理”在普鲁士只能是指“路德派的基督教”,因此这个国家必然与它的天主教公民相敌对!总之,在马克思看来,“企图按照世俗的方式规定宗教在政治中应当以什么姿态出现,这是不折不扣的、甚至是反宗教的狂妄要求”。也就是说,谁——比如基督教的普鲁士君主——“想和宗教结合在一起,谁就得让宗教在一切问题上都有决定权。或者,也许你们把宗教理解为对你们自己的无限权力和英明统治的崇拜吧”[6]。
对“探讨的谦逊和严肃”的要求使“倾向”成为“主要标准”。这个检查令在某处说,那些其风格促使他们作出一个不利倾向的推测的作者必须被查禁:
这样一来,作者就成了最可怕的恐怖主义的牺牲品,遭到了涉嫌的制裁。追究倾向的法律,即没有规定客观标准的法律,是恐怖主义的法律;在罗伯斯比尔执政时期,国家在危急情况下所制定的就是这样的法律,在罗马皇帝们在位时期,国家在腐败不堪的情况下所制定的也是这样的法律。[7]
要是我们知道,几年后马克思和恩格斯都坚决地维护罗伯斯比尔领导的雅各宾派统治,那么这种——为罗伯斯比尔辩护的——言论相比而言就显得虚弱无力。1842年,马克思仍然是自由的法治国家的坚定支持者。他的希望,尽管是微弱的,仍然是朝着立宪君主制,至多是朝着共和制的方向发展的国家改革。
检查令禁止检查官“怀疑个别人或整个阶级的思想,但是同时它又……把全体公民分成可疑的和不可疑的两种,分成善意的和恶意的两种”[8],由此,迫使检查官“相信并转而从事不明真相和居心叵测的人所进行的那种侦探活动”,并且“把判断……硬搬到主观意见或任性的范围中去”[9]。
此前,报纸编辑或者报纸的出版商必须交存一笔保证金,而现在这个人的道德品性和教养应该成为办报许可的前提。主观专制再次替代了可检验的客观标准。
在马克思为《莱茵报》最早撰写的系列文章中,他就批判地报道了莱茵省议会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辩论情况。今天的读者惊异于,当时有关这类问题一个新闻记者可以得到如此多的版面!马克思就这个主题可以撰写近50个印张(以印刷书籍的方式算)的五篇文章。这些文章发表在1842年5月5日至19日之间。
这段时间,马克思不得不讨论“书报检查”这个主题是可想而知的,因为“他”的报纸一开始就受到查封的威胁,处于严格的检查中。估计这个众所周知的情况毋宁促成了这份报纸的普及。许多文章——首先是马克思的——被转载并在其他报纸上有详细的评论。在与教权天主教指导下的《科隆日报》的论战中,马克思谨慎处理,因为他不想失去《莱茵报》的天主教订阅者。而且在面对威廉四世统治下的充满幻想的、虔信的普鲁士政府时,这两份报纸可能处于同一阵营。对订阅者的争夺可能比思想上的对立更重要。
马克思对第六届莱茵省议会关于普鲁士政府新的书报检查令的辩论和不久之后所谓的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都作了详细的报道。在关于这两次辩论的报道中,马克思批判地一个接一个地审查了各不同等级的表决:从诸侯等级到“骑士”等级直到农民等级和城市等级。诸侯们毫不掩饰地炫耀财产的私人利益——甚至是他们森林中掉落下来的树枝(这在当时被称作“枯枝”)的私人利益。至于新闻,在他们看来,检查总是比自由新闻要好。诸侯认为,——按历史法学派的意思(他们估计根本就不懂历史法学)——从实证主义方面来看,“对自由的任何一点限制实际上都无可辩驳地证明……必须限制自由……”[10]马克思认为,以同样的方式也可能“证明”农奴制度的永恒合法。
“骑士等级的辩论人”,“在新闻出版自由方面他驳斥的是人的自由,在新闻出版法方面他驳斥的是法律……”[11]马克思——同黑格尔一样——认为,这个(理性的)法律在其精神发展的这个阶段是公民理性自由的表现和保证。每一特权,每一普遍法律中的特例首先都是与这个法律相矛盾的。出于这个理由,是否公布省等级会议的辩论情况的决定权就不能移交给省等级会议,正如辩论人所要求和公开承认的:“在我们认为合适的地方,我们就容许它〈公布辩论情况〉,在我们感到它的传播没有好处或甚至有害的地方,我们就限制它。”[12]
对于这一态度,马克思是这样描述的:“我们想干什么,我们就要干什么。我怎么想就怎样下命令,意志代替合理的论据。”[13]马克思用尤维纳利斯(Juvenal)讽刺诗集中的这句名言强调了辩论者的专制狂妄。
在尤维纳利斯那里,这句名言强调了这样一项命令,即无须任何罪证就可处死一个奴隶。不同于来自骑士等级辩论者的意思,马克思坚持认为“不加删节地公布省议会辩论情况,就其真正的合乎逻辑的含义来说,只能是省议会的彻底公开,而不能是别的”[14]。骑士等级的辩论人“以近乎滑稽的严肃、近乎忧郁的尊严和几乎是宗教的热忱阐发了关于省等级会议的高度智慧以及它的中世纪的自由和独立的假想”[15]。相反,“在新闻出版自由的问题上”,他深信“人类的平凡的庸碌……人类本性的原则上的不自由和不独立”,不得不接受“首先自上而来的”相应教导。自由对于“这些先生……不是理性的……自然礼物,而是明星的特别吉祥的组合所带来的超自然的礼物”[16]。
当人们看一看“政府的出版物”,国家新闻检查制度的自相矛盾就愈来愈清楚。政府的出版物当然无须受到检查,但在一个自由的社会则必须受其他出版物的批判。对于政府的报纸来说不存在新闻检查,政府的报纸是自由的。“没有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可见,各种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不过有时表现为特殊的特权,有时表现为普遍的权利而已。”[17]在普鲁士,新闻出版自由显然成为政府的报纸——因此也就是个别人的、享有特权的人——的特权,而不是“精神的自由”。这样,就存在“两种类型的报刊”,一种是受检查的,一种是自由的,“其中之一必然是好的或坏的。其实争论的也正是:……符合报刊的本质的是自由的存在,还是不自由的存在。把坏报刊作为反对自由报刊的理由就等于说,自由报刊坏,受检查的报刊好,而这一点正是需要证明的”[18]。实际上存在着好的自由的报纸,但有时也有不好的,因此与报刊的本质相抵触。或许也有好的受到检查的报纸,但这是一种非典型的特例。“自由报刊的本质,是自由所具有的刚毅的、理性的、道德的本质。受检查的报刊的特性,是不自由所固有的怯懦的丑恶本质,这种报刊是文明化的怪物,洒上香水的畸形儿。”[19]
如同爱德华·甘斯,黑格尔于1824年也为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出版物的斗争进行辩护,而新闻出版物是理性启蒙逐步实现的宣传手段。这种有益的斗争并没有被书报检查制度取缔,而是被歪曲了。因为书报检查制度不再是自由的精神辩论,而是“为政府所垄断的批评”。这种批评[作为检查,作者注]“不是公开的而是秘密的,不是理论上的而是实践上的”,“不是超越党派而是本身变成一个党派”[20]。马克思主张一种从新闻的根本自由出发的新闻出版法,这种新闻出版法也会带来个别——受处罚的——“新闻违法行为”。作者(和编辑)必须为这些新闻违法行为出庭辩护。这关系到确切定义的事实构成,而不是想法、倾向、猜疑。原告、法官和辩护人分属不同机关。而现在这三种功能(经常还要加上“告密者”)落在了同一个人,即书报检查官身上。“书报检查法是对自由表示怀疑的法律。新闻出版法却是自由对自己投的信任票。新闻出版法惩罚的是滥用自由。书报检查法却把自由看成一种滥用而加以惩罚。”[21]
马克思已经正确地指出,对言论自由的压制由于新闻出版而适得其反:“书报检查制度使每一篇被禁作品,无论好坏,都成了不同寻常的作品,而新闻出版自由却使一切作品失去了这种特殊的外表。”[22]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某些作家在民主德国覆灭之后的命运证实了这些论断。
在北美,人们找到了“新闻出版自由的最纯粹、最合乎事物本性的自然现象”,但如果说那里有“很好的历史基础来实现新闻出版自由”,那么,在这里的历史基础就更好了,因为“世界上哪个国家的人民能够像德国人民这样以具有新闻出版自由的这些最直接的历史基础而自豪呢?”[23]
主张新闻出版自由的市民的论断很有意思。新闻自由必须予以保证,因为这关系到“一般的行业自由”。尽管马克思最终对此进行了批判,但他在这种论断中看到了一种进步,一种不同于对书报检查的道德化辩解的进步。不过,马克思认为,当人们把一种自由形式、一种特殊的自由形式,也即行业自由变为一切自由的普遍概念时,这是充满矛盾的:
行业自由只是行业自由,而不是其他什么自由,因为在这种自由中,行业的本性是按其生命的内在原则不受阻挠地形成起来的。如果法庭遵循它自己固有的法规而不遵循其他领域(如宗教)的规律的话,审判自由就是审判自由。自由的每一特定领域就是特定领域的自由,同样,每一特定的生活方式就是特定自然的生活方式。[24]
二、林木盗窃法
在1842年10月25日至11月3日之间,马克思报道了莱茵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情况。这一组系列文章也包括40个印张的出版物。这组文章是关于一直作为“习惯法”被接受的捡拾落在地上慢慢枯死的“枯枝”,现在,这一行为由于一项新的法律规定被看作是盗窃行为而遭到禁止。马克思再次一个个地审查了各等级的意见,但他首先强调了自己的法律立场。马克思为穷人“要求”“一切国家的穷人的习惯法”。“我们还要进一步说明,这种习惯法按其本质来说只能是这些最底层的、一无所有的基本群众的法。”[25]拥有特权的贵族的习惯法是建立在非自然的不平等这种主张之上的,而穷人的习惯法是普遍的、仿佛自然给予的。不同于动物,人是自由的、并且相互之间是平等的,而动物是不自由的,并且只在它们各自种的范围内是“平等的”。因此,历史上存在的等级差别是与一切人平等自由的本质相矛盾的。“贵族的这些习惯法是同合理的法的概念相抵触的习惯”,其内容反对法律形式,而贫民的习惯法只反对“自己本身的不定形状态”[26]。马克思在这里总是按照黑格尔的看法将法和法律理解为理性的和合理的。
林木所有者的利益是个人的、因此是有限的,而一无所有的人的利益则是普遍的、无限的。如果林木所有者还要求对“枯枝”的所有权,那么他们的行为是不公正的、违背自然的。自然本身(各类树木)使这些树枝掉落,就像是淘汰掉。穷人就像从树上掉落下来的树枝,被从等级社会中分离出去。穷人从这种相似中凭直觉看出了自己所有的财产权。较高等级的索取贪得无厌,以致他们不仅索取对这种“盗窃来的枯枝”的赔偿,而且还另外从这些“小偷”那里索取罚款。而这些“被偷窃的枯枝”的价值应该由诸侯和贵族雇用来的护林人来估算。一位演讲者指出,这些护林人和林务官最好不是被终身雇用的,而是随时会被解雇的。这就将他们的利益与林木所有者的利益更紧地拴在了一起。
海因茨·鲁巴兹(Heinz Lubasz)认为,艾瑞卡·奚罗弗-马库斯(Erica Sherover-Marcuse)是唯一一个详尽地研究过马克思关于“林木盗窃法”文章的人。艾瑞卡指出,马克思认为处于等级社会之外的穷人具有一种独特的认识能力。也就是说,只有他们没有特殊利益,正如私有者拥有这些特殊利益一样。因此,他们能够在要求习惯法时突然想要合理的和普遍的东西(这种权利)。艾瑞卡·奚罗弗-马库斯在这种观点中——联系罗伯斯比尔“善良的穷人”的看法——看到了具有解放意识的穷人身上的难以解决的本体论化问题。他认为,不同于罗伯斯比尔,马克思——至少在1842年——还没看到对这些穷人进行道德教育的需要。在马克思系列文章的最后一段,他使用了“偶像崇拜”一词,这个概念后来在他对货币和资本的辩证批判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成年马克思的批判理论中的这个重要概念的首次提出,值得记载下来,因为这里比其他地方更有力地证明了这个概念的重要性:
古巴野人认为,黄金是西班牙人崇拜的偶像。他们庆祝黄金节,围绕着黄金歌唱,然后把它扔进大海。如果古巴野人出席莱茵省等级会议的话,难道他们不会认为林木是莱茵省人崇拜的偶像吗?然而,下一次会议将会向他们表明,人们是把动物崇拜同拜物教联系在一起的。那时,为了拯救人,古巴野人将把兔子扔进大海里去。[27]
后来被马克思称作是“革命的”社会阶级,不是由穷人组成,而是由工业无产阶级组成的。马克思的一些表述确实引起这样一种看法:工业无产阶级具有特殊的人的品质(“本体论”特性),而他本来的论断是说,战胜资本主义阶级社会符合工业无产阶级的共同利益。但他所认为的无产阶级所必须受到的“教育”——不同于罗伯斯比尔希望“穷人”受到的道德教育——应该仅仅是无产阶级对自身共同利益的意识。最后,两者——被等级社会驱逐出去的穷人和后来的工业无产阶级——在这一点上是共同的,即他们在各自的社会中都不是不可缺少的主体。这种外在性使他们获得了一种认识机会,当然这种认识机会必须被积极地利用,而且对于这种利用需要(通过具有理论素养的知识分子)加以引导。
艾瑞卡·奚罗弗-马库斯在她的著作《解放和意识》中表达了这样的猜想:在本体论上建立起的“穷人”知识权利的假设中可能包含着一种危险的退却立场,这种立场形成了对无产阶级解放作用的教条主义的信任,可能导致马克思主义政治家的专制行为。
马克思在1841~1844年集中研究了言论自由、新闻出版自由和宽容的意义,这从一系列摘录中也可以看出。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他1841年就在柏林(用拉丁文)抄写和评注的关于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中的一些章节。正如在他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文章中一样,马克思在这里也强调了对自由言论和自由撰稿进行压制的有害后果:
因此,关于思想所公布的法律不是针对违法者,而是针对自由的思想者;公布它不是为了制止心里的恶念,而无宁是为了激起公道,而且它的贯彻不是对国家没有危险的。
关于国家不宽容的灾难性后果斯宾诺莎已经作出了最有力的描述:“人不是因为犯罪或作恶,而是因为他们自由地思想,竟以国家的敌人看待……还有比这个更有害的吗?”“如果尊重真诚而不是表面的附和,如果政府要握权握得牢,对叛乱者不被迫让步,那就必须得容许有判断的自由。”也就是说,事实上“叛乱者是煽动者,在一个自由的国家中判断的自由,不能被压制,尽管煽动者希望撤销它……”在这种情况下,“逢迎者和阴谋家受到庇护,[自由的]敌对者获胜,如果人们屈从于他们的狂热行动,因为他们作为党的理论的解释者使国家权力的持有者成为党的理论的追随者”[28]。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2版,第1卷,110页。
[2] 同上书,112页。
[3] 同上书,113页。
[4] 同上书,114页。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2版,第1卷,116页。
[6] 同上书,118~119页。
[7] 同上书,120页。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2版,第1卷,122页。
[9] 同上书,123页。
[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2版,第1卷,147页。
[11] 同上书,155页。
[12] 同上书,157页。
[13] 同上书,157页。
[14] 同上书,160页。
[15] 同上书,162页。
[1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2版,第1卷,162~163页。
[17] 同上书,167页。
[18] 同上书,170页。
[19] 同上书,171页。
[2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2版,第1卷,172页。
[21] 同上书,175页。
[22] 同上书,178页。
[23] 同上书,182页。
[2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2版,第1卷,190页。
[25] 同上书,248页。
[26] 同上书,250页。
[2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2版,第1卷,290页。
[28] MEGA IV,第1卷,78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