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佛教与法律

法谚云:“有社会,斯有法律。”法律伴随社会的需要而产生,是人类用以规范行为的共同准则。在原始时代的社会中,并无法律的特别规范存在,全靠一种共遵的习惯来规范社会,包括宗教、道德、礼仪等。早在两千六百多年前,佛陀成立僧团,制定戒律[1],不但使佛教正法得以久住世间,时至今日,佛教戒律对安定社会所发挥的功能,比之于法律,可谓有同等的功能。

佛教戒律的制定,旨在维持僧团的清净和乐,是僧团的生活规范,其与世间的法律相比,有若干异同之处,例如:犯了刑法上的“非告诉乃论”,如杀人、伤害、偷盗、侵占、强暴、妨害家庭、造谣、诈欺、醉酒、贪污、贩毒等,也是触犯五戒的行为。法律的三读立法、三审定谳、判决确定,正如佛门的三番羯磨[2]。在法律上,犯罪行为人只要有悔意,即可酌情予以减刑;佛门认为罪业透过诚心发露忏悔,便可以获得清净,更符合更生保护法。在法律上,犯意不一定有罪,犯刑才会有罪;在佛门则只要有了犯意,就属于犯戒,所以论刑更为彻底。

世间法律强调罪刑法定主义,只规范人们外在的行为,因此对于心意犯罪的矫治和犯罪的根治,不生效用;佛教则强调心为罪源,重视身口意三业的清净,从心源导正偏差行为。

此外,佛门的戒律很注重人性,而且因果之前,不会有疏漏或侥幸;世间的法律则难免有不公正、冤狱或顶罪等疏漏。所以孙中山先生曾说:“佛教乃救世之仁,佛学是哲学之母,研究佛学可佐科学之偏。”又说:“法律防患于已然,佛法防患于未然。”

再者,世间的法律,随顺时代和需要,时有增订、废除,种类繁复;佛教的戒律,则不外止持、作持二门[3],简约又统摄善恶二法,涵盖声闻戒与菩萨的三聚净戒[4],不仅消极地防非止恶,更积极地奉行众善,这种自发性的清净受持,正是戒法的根本精神。

总之,戒律作为僧团的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是规范心意的起心动念,以治心为要,与世间法律从组织规范、行为规范、犯罪制裁等来约束人们的生活,在结构上虽有共通之处,但是法律仲裁偏向治标,远不如佛法能够治本的究竟。甚至佛法的许多特质,正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佛教戒律与现代法令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认识:

第一,五戒与刑法:五戒可以说是世间刑法的总摄,以目前在监狱服刑的受刑人而言,大都是触犯五戒;在僧团中,犯了杀、盗、**、妄四重戒其中任何一条,则如同死刑,无法再共住于僧团。

第二,清规与民法:“民法”指的是规范人民私人生活关系的法律,佛教律法中也有“共住规约”,作为生活的规范。

第三,偷兰遮与未遂:刑法规定:“未遂犯之处罚得按既遂犯之刑减轻之。”这是刑法赋予法官减免刑责的自由裁量权。这项政策,旨在鼓励犯罪行为人能实时回头,切莫一错再错。佛教也有这样的慈悲方便,如道宣律师《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云:“偷兰遮[5],罪通正从,体兼轻重,律列七聚,六聚并含偷兰。”主要是针对触犯将构成四波罗夷[6]重罪而未遂的诸罪所说,期能透过量刑的减轻,发露忏悔,还得身心清净。二者的立意是相同的。

第四,心意与犯意:刑法对犯罪的构成要件,以犯罪行为人行为当时的故意、过失来作为量刑的判断标准;佛教也是非常重视心意犯罪的轻重,故每一条戒相之中皆有开、遮、持、犯的分别,犯同一条戒,因动机、方法、结果等的不同,导致犯罪的轻重与忏悔的方式也不同。

第五,发露与自首:僧团每半月举行的“布萨”[7],类似刑法中的自首;每年夏安居圆满日的“自恣”[8],类似检察官检发犯罪。

第六,羯磨法与诉讼法:国家法律的公信力,靠公权力来维护,当个人权益或国家、社会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通过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的程序来伸张正义。佛教为维护僧团的清净,也有一套简单又公正的诉讼法,就是羯磨法[9]的僧事僧决。

第七,佛性与平等:世间以法律来保障人的平等自由,而佛教讲“众生皆有佛性”,这种真正的平等并非透过制约而来,自然比世间法更彻底。

第八,业力与证据:世间的法律,事事讲究证据,有理无证据还是不免被冤枉,但是佛教在业报的定义之下,大家受报的机会均等,绝无特殊。

第九,佛法与法律:刑法中,对于藏匿犯人者,处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罚金。佛教虽然讲慈悲,却不包庇犯罪者,因此,假使触犯了法律,在没有宣判无罪前,僧团不可以接受他出家。这是佛陀对法律的尊重,因为出家是出三界之家,并未出法律之家,仍然受到法律的规范。

佛法与世法有时不免内容相差,有些行为从世俗法上看是恶事,可是从佛法上推敲却是善事,譬如杀生本来是犯罪的,但是为了救生而杀生,以杀生为救生,是菩萨的慈悲方便权智。世法毕竟是人所制定的刻板条文,未必能切合实际的需要,适时维护人民的权利;而佛法的真理却是恒常不变,依之而行,能真正地导正人心,利益社会大众。甚至,有人主张“乱世用重典”,法律的制裁虽能恫吓于一时,却不能杜绝犯罪于永远;唯有持守佛教的戒律,体现慈心不犯[10]、以法摄众[11]、以律自制、因果不爽[12]、忏悔清净[13]等教义,才能确实改善社会风气,实现人间净土。

【注解】

[1]佛教戒律的定义:戒,是自发心地遵守一切戒条;律,则含有他律规范的意思,是为维持教团秩序而制定的规律条文及惩罚规定,包含一切的律仪。佛教传到东土之后,除了奉行六和僧团外,更因“马祖创丛林,百丈立清规”而产生具有中国色彩的“丛林清规”,规定丛林的组织及寺众日常生活的规则。

[2]三番羯磨即白四羯磨,常用于受具足戒或忏悔重罪,先对大众宣告一遍,再作三番羯磨,每读一遍,向大众征求同意一次,必须众中默然无异议,议案才能成立通过,类似现代法律的三读立法。羯磨法反映了佛教的民主精神。

[3]佛教的戒律不仅消极地禁止做一切恶事(止持),更积极地规范行一切善事(作持),净化自己,利益他人,就是当作而不为者,也是犯戒。这是佛教戒律既单纯又广大的不可思议处。

[4]属大乘菩萨的戒法,包含摄律仪戒,为断舍一切恶法,含摄诸律仪的止恶门;摄善法戒,修习一切善法的修善门;摄众生戒,以慈心摄受利益一切众生的利生门。为大乘僧俗二众的通戒。

[5]偷兰遮有大罪、重罪、粗罪、粗恶、粗过等义,为佛所制七聚戒之一。乃触犯将构成波罗夷、僧残而未遂之诸罪;不属于波罗夷等五篇之罪,除突吉罗罪外,其余一切或轻或重的因罪、果罪,皆总称为偷兰遮。

[6]波罗夷有断头、无余、极恶、不共住等义,为戒律中的根本极恶戒,是开除不共住的弃罪,比丘(尼)若犯此法(杀、盗、**、妄),则丧失其比丘(尼)的资格,无法再生活于僧团之中,死后并堕地狱。此罪如同断首之刑,不可复生,永被弃于佛门之外。

[7]意为长净、长养、增长、断、舍、说戒等。即僧团中同住的僧众,每半月集会一处,请精熟律法的比丘说波罗提木叉戒本,反省过去半月中各自有无犯戒,若有犯戒者,于众前发露忏悔,使大众皆能长住于净戒中,长养善法,增长功德。

[8]意为满足、喜悦、随意事。即于夏安居的圆满日,诸比丘集会,随他人之意,于见、闻、疑三事,举发自己所犯的过错,请大众僧评断规诫,于众中忏悔清净,自生喜悦,故称自恣。

[9]是佛教的会议法,用以授戒、说戒、忏罪及处理僧务,能灭恶生善。如法的羯磨法必须具足四个条件,即羯磨的内容包含法(羯磨的作法)、事(有关羯磨的所有事实)、人(与羯磨有关的人)、界(行羯磨的场所)四者都合于该项羯磨的规定,求受戒者因羯磨而得戒体,求忏悔者因羯磨而得清净。

[10]佛教戒律的精神从慈悲心起,慈心不侵犯他人,故五戒又称“五大施”。这不杀生、不偷盗、不邪**、不妄语、不饮酒五条戒是佛教的根本大戒,一切戒法皆由此出,连世间的刑法也不出于此。

[11]《大涅槃经》卷六云:“诸比丘!当依四依法。何等为四?依法不依人,依义不依语,依智不依识,依了义经不依不了义经。”世间行政机关遵守“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则;法官审判时享有“自由心证”的司法独立;英美法庭有“衡平原则”的妥协正义;佛教则注重“依法不依人”的尚法精神。佛陀在世时,以真理教导弟子,维持正法;佛陀灭度时,指示弟子依法不依人,以戒为师,因为法性即是如来法身的体现。

[12]经云:“假使百千劫,所作业不亡,因缘会遇时,果报还自受。”如是因感如是果,只争来早与来迟。世间事事讲究证据主义,有理有证据仍不免被冤枉,再多的法令,也无法完全达到毋枉毋纵,但在因果业报之前,绝无疏漏。日本楠正诚将军临刑前留下“非、理、法、权、天”五个字,便是对世人最大的警惕。

[13]佛教的忏悔法门是最好的更生保护教育。透过布萨、自恣中的羯磨法,真诚发露,如法忏悔,便可以获得清净,继续修行。大众用宽容的心,给予犯错者改过自新的机会,学习负责,达到实质的更生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