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约的成本大于勾结

山西省繁峙县检察院前副检察长、反贪局前局长穆新成倒掉,据消息人士透露,穆的财产大概有2亿元。繁峙是个煤矿大县,县里众多矿老板和涉矿的各级政府官员,多被这位反贪局长“办”过。凡矿主,如果不“进贡”的话,就要遭到“以办案为名的敲诈”。(据2009年6月25日《每日经济新闻》)

类似的情形,还有一个靠“双规”敛财的湖南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后者敛财的数目要稍逊一筹。

反贪变成了贪,监察办案权变成了诈财权,看似吊诡,实际上,这属于监察权对掌握资源的行政权的一种“分肥”行为,由于有监察机构的存在,受其监察的官员把所掌控的资源吐出一部分来,跟监察者分润,从而确保安全。这种事,自古以来就存在,属于古代官僚制的一个无法根本解决的难题。地方上,凡是负责监察的官员,无论是地方原来设置的,还是中央派下来的,时间一长,就会实际分享地方长官的权力,让监督变得有名无实。

这种现象,其实在今天也绝非一两个特例,在我们的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都有过。只是,过去分肥诈财往往限于国家机关,而且往往限于查出事情之后,现在则被曾锦春和穆新成们扩大到了企业家头上,国企也就罢了,事实上连民企老板也逃不脱,有事没事都得交保护费,或者叫免伤害费。

这种监察权分肥的现象,是古代政治权力制衡的一个难题。不找人看着吧,地方官难免胡作非为,找人看着吧,聪明人之间很快会达成妥协,看人的人也想明白了,与其费力看着,不如利用这权力分享好处。一个得到安全,一个得到好处,皆大欢喜。

古代人解决这种问题的方式,一是不定期派出密查人员,下去当特务;二是定期轮换地方监察官,趁双方还不熟悉,来不及达成协议,就换人了;三是利用地方乡绅反制,为流动监察官提供信息。但都不十分有效,或者不总是有效。每个王朝的官僚机构,到了一定时候就会锈蚀失灵。

其实,个中的道理很简单,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因为整个官僚机构,基本上是一个封闭体系,行政也好,监察也好,无非是这个封闭体系中的两个部分。只要这个体系是封闭的,那么两者可以互相制约,也可以互相勾结,而制约的成本,对彼此来说,要大于勾结,所以理性选择的结果,自然是趋向于互相勾结。

因此,减少或者消除这种现象的唯一法门,就是系统开放。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政务公开。其实,现在的中国,已经不是中世纪的中国,现行的体制,本来就存在着足以制约这些肮脏现象的机制。如果无论行政官员还是监察机构,都能切实接受人大的监督,而人大也能真正启动监督机制,人大和所有的政府机关,同时接受公众的监督,接受媒体的监督,简而言之,就是将政府各个机关的运作,包括纪检、公安、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运作,统统放在众多眼睛的注视之下,所有的运作过程,都需公开、程序化,随时接受外界的质疑,那么,权力的分肥就将成为非常难的事情,极易走漏风声,而且代价极高。难到一定程度,也就没有人敢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