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猛安谋克制度

猛安谋克原是女真人的一种兵民合一的社会组织。女真人依托这个组织,平时放牧打猎种地,战时则编队出征。金太祖完颜阿骨打出山之后,将之整合得较为齐整,方便指挥和作战。大体谋克为百夫长,统三百户,统辖的单位也叫谋克。十谋克为一猛安,猛安为千夫长,统辖单位也叫猛安。猛安之上还有元帅或者万户,但已经不是一种作战的单元,谋克以下还有更小的编制,但也不是独立单位。猛安、谋克的首领,原初都出自部落中能战的家族,猛安、谋克则是这些家族世袭的领地。猛安、谋克首领对各自群落的统治,具有很强的原始意味,也带有军事共同体的性质。随着战事扩大,战利品增加,不仅这些首领家族的势力更加强大,群体的一般成员也获得了很大利益。在灭辽之后,猛安、谋克中相当多的成员获得了大量土地财富和奴隶,猛安、谋克从原始意义上的军民一体组织,向地方行政组织转化,猛安、谋克开始有了地方官员才有的官阶。

随着女真人势力的扩张,他们将投降的渤海人、奚人、契丹人和汉人陆续编成各个民族的猛安谋克,作为附庸,一起作战。只不过契丹人的猛安谋克编制要比女真人的小一倍,汉人的只抵女真人的1/3。当然,在这个过程中,被编入猛安谋克的其他民族也出现了女真化的迹象。

女真入主中原,占据了广大而富庶的北方地区,随即将猛安、谋克组织带进了中原。中央政府有意将女真人与汉人混杂,将汉人编为保甲,使之依附于猛安、谋克组织。同时,在中央政府和各地猛安、谋克组织的共同努力下,女真人不断地强占汉人土地。这个过程虽然时有起伏,但直到金朝灭亡才算停止。

女真人占据汉人土地之后,或者将土地交给汉人奴隶直接耕种,或者将原来的土地所有者变成佃户,他们坐收田租。凡是有女真人组织的地区,女真与汉人都是混杂的,女真人是军人或准军人和军人家属(猛安谋克里的成年男子都是战士),他们拥有政府发给的钱粮(实际上也来源于农民的租税),但同时也是当地的地主,更是人上人的统治者,他们当时被称为“种人”。混编在猛安、谋克里的汉民,实际上都是奴隶和半奴隶。他们不许拥有武器,没有任何权利,女真人可以任意地处置他们,甚至杀死也不用抵罪。在金朝,实际上存在四等人之分,女真人属于头等,而渤海和奚人归降较早,属于第二等,契丹人为第三等,而汉人则被压在最下面。这种因民族而异的社会等级,起到了分而治之的作用,只是,金朝的四等人之分还没有像后来的元朝那样,已经用制度法律固定下来。

在广大的汉族地区虽然有州、县政府,但猛安、谋克等于是另一套权力控制系统,他们具有官衔,可以逐渐被提升,州、县官如果是汉人,那么根本就惹不起他们。猛安谋克中的女真人只要不是犯了重罪,交了罚款就可以平安无事,世袭的官照做。但是,做州、县官的汉人就未必有这个待遇。更何况,在多数情况下,女真人犯过,是没有人敢追究的。

但是,将少量的女真人像撒胡椒面一样,撒到汉人的汪洋大海中,让他们做骑在汉人头上的人上人,从金朝的长远利益来看,显然不是好事。一方面,女真人的逼近式直接统治,激起了汉人不间断的反抗。这种反抗,没有一日停息过,规模大的达到十数万,规模小的则遍地都是。此前历史上没有任何一个王朝有过这样的“待遇”。这种不间断的反抗,使得金朝根本没有精力全力兴兵南下,统一整个中国。另一方面,原来强悍的女真战士,也在这种优裕的人上人的生活中,逐渐腐化,丧失了战斗力。早在金朝中期,金世宗就发现,“山东大名等路,猛安谋克户之民,往往娇纵,不亲稼穑,不令家人农作,但令汉人佃莳,收租而已。富贵之家,尽服纨绮,酒食游宴,人争效慕”。(《金史》卷47《食货志》)到了王朝末年,金人已经只能依靠由女真化的汉人组成的“忠孝军”来延缓寿命,而原来所向披靡的猛安谋克战士,此时已经彻底腐化,被蒙古人打得丢盔弃甲,四散逃命。而汉人组成的忠孝军往往还能抵挡一阵。做了百年人上人的猛安谋克中人,在汉人的海洋中没有接受多少汉文化,却被汉人腐化,身死国灭。

伺候金人的侍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