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研究的自我批判

一 古代研究上的资料问题

关于秦以前的古代社会的研究,我前后费了将近十五年的工夫,现在是达到了能够作自我批判的时候。

我首先要谴责自己。我在1930年发表了《中国古代社会研究》那一本书,虽然博得了很多的读者,实在是太草率,太性急了。其中有好些未成熟的或甚至错误的判断,一直到现在还留下相当深刻的影响。有的朋友还沿用着我的错误,有的则沿用着我错误的征引而又引到另一错误的判断,因此关于古代的面貌引起了许多新的混乱。这个责任,现在由我自己来清算,我想是应该的,也是颇合时宜的。

我在这儿想先检讨一下处理材料的问题。

甲 关于文献的处理

无论作任何研究,材料的鉴别是最必要的基础阶段。材料不够固然大成问题,而材料的真伪或时代性如未规定清楚,那比缺乏材料还要更加危险。因为材料缺乏,顶多得不出结论而已,而材料不正确便会得出错误的结论。这样的结论比没有更要有害。

研究中国古代,大家所最感受着棘手的是仅有的一些材料却都是真伪难分,时代混沌,不能作为真正的科学研究的素材。

关于文献上的辨伪工作,自前清的乾、嘉学派以至最近的《古史辨》派,做得虽然相当透彻,但也不能说已经做到了毫无问题的止境。而时代性的研究更差不多是到近十五年来才开始的。

例如《周易》固然是无问题的先秦史料,但一向被认为殷末周初的作品,我从前也是这样。据我近年来的研究,才知道它确是战国初年的东西,时代拉迟了五六百年。我在前把《周易》作为研究殷末周初的资料,当然是完全错误。

又如《尚书》,我们早已知道有今古文之别,古文是晋人的伪作,但在今文的二十八篇里面也有真伪,也是到近年来才开始注意到的。例如《尧典》(包括古文的《舜典》)、《皋陶谟》(包括古文的《益稷》)、《禹贡》、《洪范》这几篇很堂皇的文字,其实都是战国时代的东西——我认为当作于子思之徒。我在前虽不曾认《典》、《谟》为“虞书”,《禹贡》为“夏书”,以作为研究虞夏的真实史料,但我却把《洪范》认为确是箕子所作,曾据以探究过周初的思想,那也完全是错误。

《吕刑》一篇,文体与《左传》相近,旧称为周穆王所作,我也相信不疑。但其实那也是靠不住的。我揣想它是春秋时吕国的某王所造的刑书,而经过后来的儒者所润色过的东西。吕国曾称王,彝器中有《吕王作内姬壶》可证,由文字上看来是春秋时的器皿。吕国是大岳伯夷之后,故《吕刑》中两称伯夷,而位在禹、稷之上。这已尽足以证明它决不是周穆王所作的了。

《诗》三百篇的时代性尤其混沌。《诗》之汇集成书当在春秋末年或战国初年,而各篇的时代性除极小部分能确定者外,差不多都是渺茫的。自来说《诗》的人虽然对于各诗也没有年代规定,特别如像传世的《毛诗》说,但那些说法差不多全不可靠。例如《七月流火》一诗,《毛诗》认为“周公陈王业”,研究古诗的人大都相沿为说,我自己从前也是这样。但我现在知道它实在是春秋后半叶的作品了。就这样,一悬隔也就是上下五百年。

关于神话传说可惜被保存的完整资料有限,而这有限的残存又为先秦及两汉的史家所凌乱。天上的景致转化到人间,幻想的鬼神变成为圣哲。例如所谓黄帝(即是上帝、皇帝)、尧、舜其实都是天神,却被新旧史家点化成为了现实的人物。这项史料的清理,一直到现在,在学术界中也还没有十分弄出一个眉目来。但这倒是属于史前史的范围,已经超出了古代,并已经超出了历史了。在这一方面,我虽然没有作出什么特殊的贡献,但幸而早脱掉了旧日的妄执,没有陷入迷宫。

乙 关于卜辞的处理

靠着殷虚的发现,我们得到一大批研究殷代的第一手资料,是我们现代考古者的最幸福的一件事。就靠着这一发现,中国古代的真面目才强半表露了出来。以前由后世史家所累积构成的三皇五帝的古史系统已被证明全属子虚,即是夏代的有无,在卜辞中也还没有找到直接的证据。但至少殷代的存在是确实被保证着了。

卜辞的研究要感谢王国维,是他首先由卜辞中把殷代的先公先王剔发了出来,使《史记·殷本纪》和《帝王世纪》等书所传的殷代王统得到了物证,并且改正了它们的讹传。如上甲之次为匚乙、匚丙、匚丁,而非报丁、报乙、报丙,主壬、主癸本作示壬、示癸,中宗乃祖乙而非大戊,庚丁乃康丁之讹,大丁以文丁为是,均抉发了三千年来所久被埋没的秘密。我们要说殷虚的发现是新史学的开端,王国维的业绩是新史学的开山,那样评价是不算过分的。

王国维死后,殷虚的科学发掘使卜辞研究进到断代研究的一步。卜辞是由武丁至殷末的遗物,绵延二百年左右,先年只能浑沌地知其为殷,近年我们可以知道每一辞或每一片甲骨是属于那一王的绝对年代了。这样便更增进了卜辞的史料价值,在卜辞本身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发展了。

我自己在这一方面也尽了一些绵力,如王国维发现“先妣特祭”之例,足证殷代王室还相当重视母权。但我继进又发现了所特祭的先妣是有父子相承的血统关系的,便是直系诸王的配偶虽被特祭,而兄终弟及的旁系诸王的配偶则不见祀典。这又证明立长立嫡之制在殷代已有它的根蒂。

以上可以说是几项重要的发现。卜辞的研究虽然由王国维开其端,但嗣后的成绩却比王氏更大大的进步了。

王氏在卜辞研究之余有《殷周制度论》之作,认为“中国政治与文化之变革莫剧于殷、周之际”,这是一篇轰动了全学界的大论文,新旧史家至今都一样地奉以为圭臬。在新史学方面,把王氏的论文特别强调了的,首先是我。我把它的范围更扩大了,从社会发展方面来看,我认为殷代是原始公社的末期,周代是奴隶社会的开始。这一扩大又引起了另一种的见解,认为殷代是奴隶社会的末期,周代是封建社会的开始。这见解到现在都还在相持,但其实都是由于演绎的错误。

我自己要承认我的冒昧,一开始便把路引错了。第一我们要知道,《殷周制度论》的价值已经不能够被这样过高估计了。王氏所据的史料,属于殷代的虽然有新的发现而并未到家,而关于周代的看法则完全是根据“周公制作之本意”的那种旧式的观念。这样,在基本上便是大有问题的。周公制礼作乐的说法,强半是东周儒者的托古改制,这在目前早已成为定论了。以这样从基本上便错误了的论文,而我们根据它,至少我们可以说把历史中饱了五百年,这是应该严密清算的。

卜辞研究是新兴的一种学问,它是时常在变迁着的。以前不认识的事物后来认识了,以前认错了的后来改正了。我们要根据它作为社会史料,就应该采取“迎头赶上”的办法,把它最前进的一线作为基点而再出发。目今有好些新史学家爱引用卜辞,而却没有追踪它的整个研究过程,故往往把错误了的仍然沿用,或甚至援引错误的旧说以攻击改正的新说,那是绝对得不到正确的结论的。

丙 关于殷周青铜器的处理

在古代研究上与卜辞有同等价值或甚至超过它的,是殷、周青铜器的铭文。关于这项资料的研究,在北宋时已开其端,已经有一千年的历史了。

近五十年来研究这项学问的人才辈出,如吴大瀓、孙诒让、王国维,都是很有贡献的。

这项资料之所以与卜辞有同等价值或甚至超过它,是因为它也是第一手的资料,数量既多,而且铭文有长至四五百字的,与卜辞的简短而几乎千篇一律的情形不同。但这项资料也有它的缺陷,便是出土地多不明白,亘殷周两代千有余年,各器的时代相当浑沌。故如深懂科学方法的王国维,他便发出了这样的慨叹:“于创通条例,开拓阃奥,概乎其未有闻”(《殷虚书契考释序》)。这是很知道甘苦者的评判,而决不是漫无责任、任意抹煞一切者的放言。

王氏心目中的“条例”究竟是怎样,因为他自己没有“创通”出来,我们无从揣测。但我们准一般史料研究的公例,大凡一项资料,总要它的时代性准确,然后才有充分的史料价值。殷、周的年代太长,浑而言之曰殷、周,或分而言之曰殷曰周,都太含混了。因此自北宋以来无论仅存于著录或尚流传于人间的器物尽管将近万件,而却是一团大浑沌。

以前的人也略略分殷分周,甚至有分出夏代来的。但所谓夏器近已被证明,不是伪器便只是春秋末年的作品。夏器迄今在铜器中尚无发现。殷、周之分,所据的标准是所谓“以日为名”。古时传说殷人以生日为名,故名中多见甲乙丙丁字样。因此凡彝铭中有祖甲、父乙,妣庚、母辛,或兄壬、妇癸者,在前便一律认为殷彝。其实这标准是不一定可靠的。近年发现穆王时的《遹簋》有“文考父乙”,懿王时的《匡卣》有“文考日丁”,足见“以日为名”之习至西周中叶也还有残余,而且已被证明,不是生日而是死日了。这一条例一被打破,于是举凡以前的著录中所标为殷器的都成了问题。而尤其像罗振玉的《殷文存》那部书,主要根据“以日为名”而搜集的七百种以上的器皿,差不多全盘靠不住。我说“差不多”,因为那里面有些确是殷器。据我们现有的知识,凡疑似殷器中可确切断定为殷器的还不上一打。因此,我在前无条件地把《殷文存》作为研究殷代的资料而使用,近来还有不少的朋友以讹传讹,我是要承认我的冒昧的。

中国青铜器可确定为殷代的均属于殷末,在其前的还未发现。一出马,青铜冶铸的技术便很高度,这是很值得讨论的一个问题。是在黄河流域更早期的器皿还未发现,还是根本没有而那技术是从南方的江淮流域输入的,这些都只好等将来的地下发掘来回答。我揣想后者是比较有更大的可能性,因为古来相传江南是金锡的名产地,而南方的发掘先例向来是很少的。或许是南方低湿,古器不容易保存的原故吧?

周代的铜器很多,在前依然只是一片浑沌,即使偶有年代划分也是漫无标准。例如很有名的《毛公鼎》,以前的人便认为是周文王的儿子毛叔的东西,但近年已经知道它是周宣王时代的作品了。我自己费了五六年的研究,得到一个比较明晰的系统,便是我所著录的《两周金文辞大系》的《图录》和《考释》。我是先寻到了一些自身表明了年代的标准器,把它们作为连络站,再就人名、事迹、文辞的格调、字体的结构、器物的花纹形式等以为参验,便寻出了一个至少比较近是的条贯。凡有国度表明了的,也在国别中再求出时代的先后。就这样一共整理出了三百二十三个器皿,都是铭文比较长而史料价值比较高的东西,两周八百年的浑沌似乎约略被我凿穿了。从这儿可以发展出花纹学、形制学等的系统,而作为社会史料来征引时,也就更有着落了。

就两周的铜器而言,武王以前的器物无所发现,武王以后的则逐代增多。但西周的多是王室及王臣之器,诸侯国别之器极其罕见,到了东周则王室王臣之器匿迹,而诸侯国别之器极其盛行。从这儿可以看出文化的进展,武王以前的周室没有什么高度的文化,平王以后的周室则是式微得不堪了。

毫无问题,周人的文化是承继着殷人来的,单从文字的演变上也可以寻出它们递禅的痕迹。周人承用殷人文字,每每有类似之字而被周人错用了的(即是后人的写别字)。如勿本非一字,却被周人混同了。根据卜辞,本犁之最古字,被周人误用为勿,即其一例。

周人的彝器得到整理,于是乎周公制礼作乐之说纯是一片子虚。周公在周初是一位有权变的政治家,那是毫无疑问的。但周人的礼强半是在西周三百年间逐渐累积而成,其中毫无疑问有很多殷礼的成分;至其构成为所谓“礼仪三百,威仪三千”的,还是自战国中叶以后。这层关系不明而纵论“殷、周礼制”,那是必然要错误的。

大体上二千多年前的孔子所说过的话依然正确,便是:“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论语·为政》)在前的王国维,其后的我,又其后的认西周为封建制的新史学家们,其实都是错了的。

丁 古器物中所见的殷周关系

先就卜辞考察,殷人自己是始终称为商,不称为殷的。称殷似乎是出于周人的敌忾,初称为“衣”,古书中或作郼,在古与衛当是一字,入后更转为殷。《吕氏春秋·慎大览》“亲郼如夏”,高诱注云:“郼读如衣,今兖州人谓殷氏皆曰衣。”《康诰》“殪戎殷”,《中庸》作“壹戎衣”。武王时代的《大丰簋》“丕克乞衣王祀”,鲁炀公时的《沈子簋》也称“迺妹(敉)克衣”,“衣”都是殷。但到周康王末年的《大盂鼎》便直称为殷了——“我闻殷坠命,惟殷边侯甸,粤殷正百辟,率肄于酒。”

衣本是一个小地名,在卜辞里时常见到,是殷王田猎的地方,据我考证,当在河南沁阳县境内,即是《水经》沁水注所说的殷城。周人对于敌国不称其本号的商,而称为衣或殷,大约也就如像我们在抗战时期宁愿称日本为倭,而日本人也宁愿称中国为支那一样的吧。

周人在卜辞中屡次出现,有一例称为“周侯”的,此外有几例说到“聘周”,大抵都是武丁时候的卜辞,足证殷、周本来是同盟兄弟之国。关于“聘”字结构很奇怪,照那最复杂的一个字样写下来可以写成字,我从前释为寇,那是不正确的。按照字的构成应该是从玉由(缶也,盛玉之器),(古兵字)声,说为聘字,较为合理。武丁以后,周人在卜辞里面便很少见了。

据古本《竹书纪年》,言“文丁杀季历”,大约是实在的事。自此以后殷、周遂成世仇,周文王蓄意报复,没有成功,到周武王的手里公然也就把仇报了。

但周武王之所以能够报仇雪恨把殷朝的王室颠覆了的,倒并不是因为殷纣王(帝辛)怎样暴虐,失掉了民心,而实在是有另外的一段历史因缘的。这段古史的真相也因卜辞的发现才得大白于世。

殷末在帝乙、帝辛两代,曾长期和东南夷发生战争。据卜辞所载,帝乙十年及二十年屡次征讨夷方,地点不是在山东的齐与雇,便是在淮水流域的条与灊,和“渐居淮岱”的东南夷合拍,可知夷方即指东南夷。在帝辛的一代,《左传》上也屡屡说到,说他“为黎之蒐东夷叛之”(昭公四年),说他“克东夷而殒其身”(昭公十一年),说他“百克而卒无后”(宣公十二年);可见帝辛继承父业,屡次用兵,终于是把东南夷平定了,故尔他能“有亿兆夷人”作他的“臣”(昭公二十四年)——就是奴隶。俘虏能有亿兆,战争可见猛烈,殷将士的损失也必定不在少数。就在这样的情形下边周人乘虚而入,殷纣王用俘虏兵对敌,卒致“前徒倒戈”,遭了失败。这便是殷、周之际的所谓征诛的实际。

只有三千奴隶的小奴隶主周人结果把有亿兆奴隶的大奴隶主殷人打败了。殷人之所以致败,主要是在帝乙、帝辛经略东南夷的征战上流血过多;其次大约殷人好酒,生活腐化,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吧。

但殷人虽被打败,并没有灭亡;在殷纣王的儿子武庚时又还反抗过一次,结果又被周公打败;殷人及其同盟民族的一部分便遭了奴役。“殷民六族”被给予鲁公伯禽,“殷民七族”被给予卫康叔,“怀姓九宗”被给予唐叔虞(定公四年),还有些“顽民”被迁于洛邑——主要也就是建筑来镇抚殷人的一个军事和政治的据点。另一部分的殷人和他们的同盟民族则被压迫到江淮流域,即殷纣王所开拓出来的东南夷旧地,便成为宋、楚、徐等国。终周之世南北都是对立着的。

二 论所谓“封建”制

旧时说夏、殷、周三代为封建制,以别于秦后的郡县制,这是被视为天经地义的历史事实,从来不曾有人怀疑过,也是不容许人怀疑的。但近年来因封建制被赋予了新的意义,因而三代是封建制之说便发生了动摇。

但古时所说的“封建”,是“封诸侯,建藩卫”的事,假使是在这种含义上,要说三代或至少周代是“封建制”,那当然是可以说得过去的。

夏代渺茫得很,我们现在还不好多谈。就在周朝初年的人说到殷代的史事虽然相当详细,而说到夏代的便已经很少,看《尚书·无逸》等篇便可以知道。我们更后了三四千年,又无地下发掘可据,我们拿什么来说呢?殷代是有材料可以说的。卜辞里面已经有所谓“诸侯”的痕迹,例如屡见“多田(甸)”与“多伯”,又有“周侯”、“噩侯”、“儿伯”、“盂伯”等称谓。周初的《大盂鼎》也称“维殷边侯甸”。故如《孟子》、《王制》、《周官》等所说的五等诸侯,《禹贡》、《职方》等所说的五服九服等所用的一些字面,至少有一部分,在殷代是已经出现了。

到了周代所可说的材料更加多了。首先是《左传》定公四年所载的鲁、卫、晋的分封;又如僖公二十四年的“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藩屏周,管、蔡、郕、霍、鲁、卫、毛、聃、郜、雍、曹、滕、毕、原、酆、郇,文之昭也;邘、晋、应、韩,武之穆也;凡、蒋、邢、茅、胙、祭,周公之胤也”;昭公二十八年的“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这些我们都可以承认。因为古时所谓“国”本是等于部落的意思,所谓“封建藩卫”也不过是建置大小不等的各种殖民部落而已。异姓之国大抵是原有的部落,同姓之国则多系从新建设的。

《孟子》、《王制》等的五等爵禄,《禹贡》、《职方》等的畿服制,本互有出入,而他们的物证,我们在周代的彝铭里面找不出来。

就彝铭所可考见的诸侯的称谓来说,并无所谓等级。如鲁于《春秋》称公而彝器中称侯,晋于《春秋》称侯而彝器中称公,秦于《春秋》称伯而有《秦公钟》、《秦公簋》,又有《秦子戈》。滕、薛之器一律称侯,邾有《邾公华》、《邾公》、《邾公》等钟,而又有《邾伯鼎》、《邾伯鬲》。曾有《曾伯簋》,有《曾子篁》。邓乃称公,都不见于《春秋》盟会者亦称公。许不称男而称子。这些都是有古器物可为证明的。足见等级之制只是后世儒家的依托。

王国维更有一个重要的发现,便是古诸侯在其国内可以称王,他的结论是:“古时天泽之分未严,诸侯在其国自有称王之俗,即徐、楚、吴、越之称王者亦沿周初旧习,不得尽以僭窃目之。”这结论是很有根据的。古诸侯在国内既可称王,因而其臣下亦每自称其首长为“天子”,如《献簋》称其君椃伯为“朕辟天子椃伯”便是绝好的例证。但近时的新史学家有的竟连这个发现都不承认,以为称王者仍是化外诸国的僭窃。其实如像《散氏盘》之“矢王”,那是与散氏同在大散关附近的国家,以年代言则在厉王之世。这个宗周畿辅附近的小国也公然称王。且除《散氏盘》之外还有《矢王尊》自称曰“矢王作宝尊”,有《同卣》曰“矢王锡同金车弓矢”。别有《散伯作矢姬簋》,可见矢还是姬姓之国,这是断难目为化外的。

其实要肯定周代的“封建”是一回事,不必一定要否定儒者的托古改制。即使否定儒者的托古改制,而认为周代确有五等诸侯或五等畿服,也和我们现代所说的封建社会的观念完全不同。在这儿不容许我们的新旧观念绞线。

现代的封建社会是由奴隶社会蜕化出来的阶段。生产者已经不再是奴隶,而是被解放了的农工。重要生产工具,以农业而言,便是土地已正式分割,归为私有,而有剥削者的地主阶层出现;在工商方面则是脱离了官家的豢养,而成立了行帮企业。建立在这阶层上面的国家是靠着地主和工商业者所献纳的税收所维持着的。这是我们现代所说的封建社会。周代尤其西周的经济情形究竟是不是这样的呢?这是我们应该探讨的中心问题,我们进一步来向这个问题追索吧。

甲 关于殷代的生产状况

我们先来研究殷代的生产情形。

就卜辞所见,殷代的牧畜应该还是相当蕃盛的,因为祭祀时所用的牲数很多,每每有多至五百头牛的。而牲类则牛羊犬豕俱有,也有了大牢(牛羊豕)和少牢(羊豕)的名称。用牲的方法也非常繁多。这和传说上的盘庚以前殷人八迁、盘庚五迁的史影颇为合拍。这样屡常迁徙,是牧畜民族的一种特征。

但农业却已经成为了主要的生产了。田畴农藉等字已经出现;禾黍耒麦穑禀等字也数见不鲜。和农业相关的历法已经相当的严密,例如年字从人负禾,也就是象征一年的收获。春秋冬夏等节季名称虽然还没有得到确证,但已有年终置闰称为“十三月”,系为调整十二月之太阴历与四季之太阳历而设,则四季当已划分。又有祈年的记录,据所标明的月份上看来,多在春秋二季,似乎周人所行的春社秋社的典礼在殷时已经萌芽了。此外也还屡见“告麦”和“观黍”等的记录,足见农产品之被重视。

祭神时多用酒鬯,这是农产的再制品,没有农业的发达是不能想象的。殷人好酒也就间接地说明了这回事。

蚕桑丝帛等字已经出现了,大率丝织业也是发明了的。工艺品的名汇相当多,殷虚出土的实物也不少。周初的文献里面已经有“百工”的称谓,当然是沿着殷代而来。这些都足以为农业已经发达的旁证。

农耕的工具,由藉字的构成看来有“耒”,原字像一人执一柄两股叉的工具在操作。这两股叉的工具是耒,从金文耒字藉字可以旁证,汉代武梁祠石刻中的夏禹手里也操着这个东西。又有犂字作,像用耒启土之形。虽然多假借为犁牛之犁(黑色),原文为农具字是毫无问题的。但这些耒,是用木制,还是用金属,无从断定。用铁之事在殷代不能有,青铜器的耕具在中国不曾发现过,就在全世界上也不曾发现过。或者两叉的耒就是木叉,所谓“木为耜,揉木为耒”。而犁锄之类或用尖石与海蚌,所谓“剡耜而耕,摩蜃而耨”。由农字从辰,耨字从辰等看来,辰当是耕器,即是蜃之初文。卜辞辰字极多见,其字形上部或作曲线之弯曲形像蚌,或作直线之磬折形像石,可知殷代耕具确曾经过蚌制与石制两个阶段。这些用具是不是已经下了舞台,我们还不敢断言。要说用这样原始的耕具为什么发展出相当高度的农业,我看这也不难于说明。因为用多量的奴隶作过分的榨取,是可以达到这个目的的。这是工具的原始性发挥着奴隶制的制约性,或保障作用,不然便会用不着大规模的奴隶生产了。

殷人耕田是不是在用大规模的奴隶呢?是在用大规模的奴隶。耕田的人称为“众”或“众人”,我引几项卜辞在下边吧。

“乙巳卜殼贞:王大令众人曰协田!其受年。十一月。”(《粹》八六六,《前》七、三〇、二,又《续》二、六、五)

“戊寅卜宾贞:王往,以众黍于冏。”(《卜》四七三,《前》五、二〇、二)

“贞维小臣令众黍。一月。”(《卜》四七二,《前》四、三〇、二)

这些“众”字都作“日下三人形”,耕种的规模就原辞的气势上看来也是相当宏大的。周初的诗里面耕种者依然叫着“众人”,如《周颂·臣工》“命我众人,庤乃钱镈,奄观铚艾”,便是明证。又有名的《曶鼎》是穆王以后的器皿(因原铭有“周穆王大室”语,我参以它证断定为孝王时器)。铭文的第三段载有名叫匡季的,在一次饥荒年辰抢劫了曶的禾稻十秭;曶控诉匡季于东宫,匡季自愿以田五田、众一夫、臣三人来赔偿。可见众与臣是同性质的东西,是可以任意转移物主的什物。“众”或“众人”就在周穆王以后都还是奴隶,在殷代的情形便可以由这儿逆推了。

在这儿《尚书·盘庚》三篇值得我们引用,以前我把它们的价值评判过低,现在可以承认是错了。那三篇东西确实是殷代的文献,但次序可是紊乱了。现有的《盘庚上篇》是告“众戚”的,是迁殷以后相当久的事;《盘庚中篇》是将迁时告民众的;《盘庚下篇》是迁徙后不久告百姓的。民众、百姓、众戚,三篇的对象不同,三种人的身份也是不同的。民众是“畜民”,也就是奴隶;百姓是百官,是“邦伯师长百执事之人”,众戚是“婚友”,是同姓或异姓的贵族。“畜民”亦屡称为“众”,和卜辞的用语是相契合的。

在卜辞中众或众人又屡用以从事战争。这是当然的事体。凡是奴隶社会的生产者,在战时也就是战士,这是公例。因此我们可以知道牧野之战前徒倒戈的“亿兆夷人”,在平时也必然是农夫或其他从事工艺的人了。

殷代确已使用大规模的奴隶耕种,是毫无问题的。因此,我在十几年前认为殷代是原始公社制末期的那种看法,当然要修正才行。

殷人是不是已经用牛耕,没有直接的证据。有犂字作,从牛,但均用作犁牛(黑色的牛),不知道哪一种是它的本义。又牛字每于角上加横画以示梏,常见告字,即系梏之初文,牛当然已在被服用了,但不知道是用来耕田,还是用来拉车。依照殷人的传说,服牛是先公王亥所发明的。牛既用以拉车,当然也可用以耕田,这或者也就是使殷人农业能够发展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吧。

殷人的商行为无疑是已经开始了。《周书·酒诰》称妹土人“肇牵车牛远服贾”,肇者始也,可见在周初人的眼目中认商行为是始于殷。大约就因为这样,所以后世称经营这种行为的人便为“商人”的吧。但在卜辞里面,关于商行为的直接的例子无可考见。贝字是出现了。这个字的出现尽足以表示商行为业已存在。贝即贝子,学名所谓“货贝”(Cyprea moneta),是南海出产的东西,特别以中南半岛附近所产为名贵;东海海岸不产此物,殷代已有贝,可知必自南方输入。至今南洋土人犹呼贝子为Bia,音与华语相近,可知贝之为物不仅是三四千年前的舶来品,即贝字读音也是三四千年前的舶来语。贝子的输入是由实物交易而得,毫无疑问。初入中国只是当着装饰品使用的,以若干贝为一朋,一朋即是一条颈链,故賏字从贝(賏,贝连也),贲字从贝(贲,饰也),赞字从贝(赞,美也)。贝不易得,后来替之以骨,更替之以石,全仿贝子之形而加以刻画。后来更兼带有货币的作用。

但这转化过程是到周代才完成了的。周代彝器有《遽伯还簋》,其铭为“遽伯还作宝彝,用贝十朋又四朋”,大约是西周末年的器皿。这确实是把贝子作为货币在使用了。贝子兼有货币作用之后又有铜制的仿造品出现,古董家称之为“蚁鼻钱”。罗振玉说:“蚁鼻钱间有文字者,验其书体乃晚周时物”。据我所见到的实物,他这个断定是正确的。

周初的彝器中有以金属的若干分量为赏罚的例子,我们可据以推定是承继了殷人的习惯而来的。

第一是《禽簋》:

“王伐楚侯,周公某(诲)禽祝,禽又(有)臤(贤)祝,王易(锡)金百寽。”

周公,据我考定即是周公旦,禽即伯禽,伯禽在周曾为大祝,别有《大祝禽鼎》可证。“金百寽”即铜一百寽。寽重十一铢又二十五分之十三。这个字在今文《尚书·吕刑》作率(见《史记·周本纪》),古文《尚书》误作锾(今本《书经》如是)。率是译音,亦或作律,锾是读了别字。东汉的古文家们古文程度并不深,时常爱读别字。

第二是《师旅鼎》:

“唯三月丁卯,师旅众仆不从王征于方,雷使厥友弘以告于伯懋父……伯懋父乃罚得古三百寽,今弗克厥罚。”

伯懋父,经我考定即卫康叔的儿子康伯髦。于方当即卜辞所常见的盂方,是东南夷里面的一族。王,无疑是周成王。“罚得”下一字可惜不认识,或者是显字的变体,读为献。但顶重要的是古今两字相对待,器既属于周初,言今自然是指周,言古则当然是指殷了。据此可见殷、周的衡量一定有轻重的不同,殷寽必重于周,故言“今弗克厥罚”。而且金属的使用价值,在殷代已经在用一定的衡量来表示,也是毫无问题的。

不过这些例子,我们只知道殷末周初已经在宝贵贝玉,或者竟以之为货(商品),但不是已成为价值媒介的纯粹货币,这层我们是须得注意的。殷末的商业只能在物物交易的阶段,我们从周代经济的发展上来看,更可以得到详细的证明。

乙 关于西周的生产状况

西周的文化大体上是承继殷人的遗产。我们无论从周初的彝器来看,或从《尚书》里面的《大诰》、《康诰》、《酒诰》、《召诰》、《洛浩》、《多士》、《多方》、《无逸》、《君奭》那几篇来看,周人自己都承认着是接受了殷人的遗产,而且要以殷先哲王为模范。故从文字结构上看不出差别,在器物形制上看不出差别,甚至如年月日的写法一如欧洲的方式把年放在最后,也看不出差别。殷人用卜,周人也用卜,只是我们现在还没有发现周人的甲骨文字而已;谁也不能断定说:周人一定没有。殷人祀天,周人也祀天;殷人祭祖宗,周人也祭祖宗;侯甸男邦采卫是沿用着殷人的体制,所有一切的内服外服也一仍旧贯。除掉因军事胜利的结果,主客易位,把殷人奴化,而建立了一些周人的殖民部落而外,我们所看到的最显著的差异,便是殷人嗜酒,周人严厉禁酒;祭祀时殷人用牲特别多,而周人十分少,如此而已。

周公禁酒确是很厉害的,动辄便要杀人。但这禁酒和嗜酒的区别,与其从道德性上去追求它们的根源,倒应当是由于生产力有强有弱吧。酒是农业的精制品,嗜酒必以农业发达为前提。周人生于比较硗瘠的西北,不敢把农产品多事浪费,故养成了禁酒的习惯。周人虽以农神后稷为祖,只表示他们尊重农业,并不能作为农业十分发展的根据。周人的周字是古初的琱字,《函皇父簋》周一件作琱,便是明证。字像平板上有点线的琱画,金文画字下体从周,也就是象征一只手执刀笔在琱刻点线。有人以古周字和田字相近(古文周或省口,而于田字形的空白中各加一点),以为是像周人的农田种植,那也完全是臆说。

用牲数少,毫无疑问是牧畜业衰颓了的现象。我们看《召诰》里面所用的牲数吧:“丁巳,用牲于郊,牛二。越翼日戊午,乃社于新邑,牛一,羊一,豕一。”再看《洛诰》里面所用的牲数吧:“戊辰,王在新邑烝祭岁,文王骍牛一,武王骍牛一。”胜利者周公和成王祭天地祖宗所用的牲体才仅只有这么样一二头的数目,和卜辞动辄四五百头的比较起来,不是有天渊之隔的吗?在《逸周书·世俘篇》里面倒有一二例的牲数用得特别的多:

“乙卯,武王乃以庶国馘祀于周庙……断牛六,断羊二。……用小牲羊犬豕于百神水土。……用牛于天于(与)稷五百有四。用小牲羊豕于百神水土社二千七百有一。”

这一些超级的数目,旧时的人不大相信,如孔鼌注便以为“所用甚多,似皆益之”,但我以为《世俘》这一篇倒可算是真实纪录,以后人头脑,就要夸张也夸张不到的。但周武王之所以能够这样慷慨地用一次,并不表示周人养猪养羊特别地讲究,而是因为用的是殷人的遗产!而且只慷慨了这一次,以后便倒楣了。在历史上只留下了这么空前绝后的一例。

周初的农业自然已经有了高度的发展,但这发展并不是周人特异的突出,而是殷代遗产的继承。我们看《尚书·无逸篇》吧,周公自己说他的父亲“文王卑服,即康(糠)功田功”,可见文王这位酋长还在亲自下田风谷。又看《楚辞·天问篇》,“伯昌号衰,秉鞭作牧”,可见这位下田风谷的酋长文王,同时也还在看牛看羊。这些都是很可靠的资料,和文王的祖父太王都还在穴居野处的传说是很相称合的。故所以周代的铜器,在武王以前的,一个也没有。

但到了成王时代,气象便迥然不同了。

要考察周初的产业情形,最好的资料是《周颂》里面的几篇关于农事的诗。《噫嘻》、《臣工》,特别的早。大小《雅》和《国风》里面的那几篇洋洋大作的农事诗,都是西周末年或更后年代的东西了。

“噫嘻成王,既昭格尔。率时(是)农夫,播厥百谷。骏发尔私(耜),终三十里;亦(弈)服尔耕,十千维耦。”

这诗,非常素朴。这可能就是成王时代的作品,因为文、武、成、康这些名号都非死谥。死后追谥的事是战国中叶以后才出现的。这由王国维首先发现,继经我补充证明,目前是已经成为定论了。诗也经过改窜是毫无问题的,证据就在一个“尔”字。这个第二人称代名词的使用,由彝器看来,是春秋中叶才开始的。殷代及西周的古器物铭文里面的人称代名词,第一人称主格用我,用余,不用予字;领格用朕,有时用我;宾格用余,有时亦用我。第二人称主格用女(汝),有时用若(极罕见);宾格亦用女;领格则专用乃。第三人称主格罕见(春秋时器用皮,即后世彼字);领格用其,用厥;宾格用之。这是东周以前用字的通例。凡《诗》、《书》中用朕为主格,用予吾尔汝等字,不是后人伪托,便是经过改窜的东西。

《噫嘻》虽然采的诗形,但假如简单化起来,仅只是这么一句:成王叫你们来,带领着这些农夫们去,播种耕田。这和卜辞的“王令小臣以众黍于某”,在根本上并没有什么不同。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十千维耦”的一句,这是讲有二万人在同时集体耕作。这和卜辞的“王大令众人曰协田”,也恰恰彼此得到注释。我们不好把这些辞句只轻率地看为夸张便了事,我从前是曾经犯了这样的轻率的毛病的。西周诗人极其质实,决不肯振奋一下想象力的翅膀。大抵他们所举的数目字都可认为有账簿性的效用。此处的“十千维耦”,《载芟》的“千耦其耘”,以及所谓“千斯仓,万斯箱”,“如茨如梁,如坻如京”之类,都是实写,便是有大规模的集体耕作为它们的蓝本的。这样的场面早已下了历史舞台,后代的诗人是不能想象的了,因此也再没有这样的诗篇产出了,便是要夸张也夸张不出。

在这儿可容许我们考虑到的便是殷、周两代曾经实行过井田制。

这个问题,在前被人否定过,也被我自己否定过的;现在我却要肯定它,而且认为这是解决殷、周社会组织的一个极重要的关键了。我也算经过了十五年的探讨而来,决不是一时的心血**,为了要自圆其说,而任意的翻云覆雨。

井田制是断然存在过的,我们可以得到很多的证明。例如田字本身便是一个证据,这个象形文是有图画价值的,古代必然有过豆腐干方式的田制,才能够产生得出这样四方四正,规整划分的田字。在甲骨文字里面已经就是这样,几千年来都没有改变。

其次是西周的金文里面有好些赐田和以田地赔偿或交易的纪录,而都是以“田”为单位。例如上面已经提到的《曶鼎》(孝王时)叙匡季起初以田赔偿盗禾之罪“田五田”,不能了息,后又“用田二”,“凡用即曶田七田”。又如《卯簋》乃先后年代之器,叙荣伯赐卯的物品里面有:“马十匹,牛十,锡于亡一田,锡于×一田,锡于×一田,锡于×一田”。《不簋》(夷王时)叙不伐狁有功,伯氏赐他:“弓一,矢束,臣五家,田十田”。《敌簋》(夷王时)叙敌抵御淮夷有功,王赏赐他:“贝五十朋,赐田于五十田,于早五十田”。像这样以一田、二田、七田、十田、五十田为计,明明是以“田”为计算单位,这更足以证明田的亩积必然有一定的大小。

井田制必然是施行过的,问题倒应该是:井田究竟是怎样一种形式。

三 关于井田制

关于井田制,一般大抵是以《孟子》为根据,而逐渐加以发展。孟子劝滕文公行井田时,他说:

“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又说: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孟子·滕文公上》)

照孟子的意思,三代的田制虽然略有因革损益,但在原则上是一致的,至少八家共井式的井田制是为殷、周两代所共通,不同的仅仅殷人以七十亩为单位,周人以百亩为单位而已。这大约多少是有些根据的。他也引到龙子曰:“治地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贡。”龙子不知何许人,必是孟子先辈而有名于时的人,故孟子引其说为说。或疑为商鞅变法时与之辩论的甘龙,不仅时代稍后,且远在秦国,未必便能相闻。大约殷人七十亩而取七,周人百亩而取十,会是事实,而变为八家共井式的井田,则只是孟子的乌托邦的理想。古者世禄,画方田仅以代禄,即是给予一般的内服臣工,并不是给予一般耕田的人。孟子主张耕者有其田,故假借古时田制史影以图减少阻碍,所引《大田》的“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固是公田与私田的对称,然要解释为井字形田的当中百亩为公田,周遭的八个百亩为私田,那只是孟夫子的“我田引水”而已。

自有这孟子式井田说出世,到汉代的《韩诗外传》与《穀梁传》便逐渐完整化了起来。《韩诗外传》是汉文、景时的韩婴“推《诗》之意”所作。他推《信南山》的“中田有庐,疆场有瓜”而解释为:“古者八家而井,田方里为一井……其田九百亩。……八家为邻,家得百亩,馀夫各得二十五亩。家为公田十亩,馀二十亩为庐舍,各得二亩半。”这样倒计算得很周到,不仅和“什一”的说法很能够牵合,而且从《诗经》里面又找到了一个证据,比孟子所找到的公田私田还要显得更切实些。

《春秋》宣公十五年“初税亩”,《榖梁传》也就根据了韩婴,而更加说得像煞有介事。

这样,当中的公田不仅有庐舍,而且还有水井、灶头、菜园子,想得更比韩生周到了。

然而《信南山》那两句诗的原意,可惜并不是那么一回事。且把那整个一节诗拿来研究一下吧。

“中田有庐,疆场有瓜,是剥是菹,献之皇祖。曾孙寿考,受天之祜。”

庐与瓜是对待着说的,下边统言剥言菹,可以知道庐必与瓜为类,断不会是居宅庐舍之庐。同样的诗例,我们可以举《南山有台》为证。

“南山有台,北山有菜。……

南山有桑,北山有杨。……

南山有,北山有李。……

南山有栲,北山有杻。……

南山有枸,北山有楰。……”

台既与莱为对文,而其余数章又都是桑杨李等植物名汇,则台断非亭台楼阁之台。故古时注家即破台为苔,训为莎草,这便与莱为类了。和这同,与瓜为对文,而可剥可菹(摘来做咸菜)的庐,也必然是假借字。我看这一定是芦字的假借,说文云“芦,芦菔也”。中田者田中,“中田有庐”亦犹“中谷有蓷”,就是说田当中有芦菔。这样一得到解释,可知韩生引用这两句诗,比孟子引用《大田》的那两句是更加胡涂了。孟子之所以不引这两句,倒可借证孟子也是不把庐训为庐舍的。

假使还需要例证的话也可以举出《七月》的“七月食瓜,八月断壶”。壶字与瓜为对,下文也都说的是植物,故只是葫芦的瓠,而不是茶壶酒壶的壶。这在古人也早就知道了。在前的训诂家称之为“同音通假”,事实上可以说就是写别字。不过壶这个字倒是葫芦之义在先,水壶之意在后,壶起初用葫芦来做,故尔称为壶而已。就是现今的壶也还多少保存着葫芦的形式。

但孟子式的井田说,也并不是毫无根据:它所根据的应该是《考工记》的《匠人》职文,或与《匠人》职文同根据一种古代曾经有过的事实。《考工记》毫无疑问是先秦古书。且看那开首的叙记里说到“有虞氏上陶,夏后氏上匠,殷人上梓,周人上舆”,可知时已不属西周,而书亦非周人所作。又说到“郑之刀,宋之斤,鲁之削,吴、越之剑,迁乎其地而弗有为良”;郑、宋、鲁、吴、越等国入战国以后都先后灭亡,其技艺亦早已“迁乎其地”;可知这所说的还是春秋时代的情形。又说到“粤无镈,燕无函,秦无庐,胡无弓车”,或“燕之角,荆之干,妢胡之哿,吴、越之金锡”,作者之国别连燕、秦、荆楚、妢胡都是除外了的。当时重要的国家所没有提到的只是齐和晋。“妢胡”,旧注以为“胡子之国在楚旁”,这样的小国不应有被举的资格;我疑妢即是汾,指晋国,胡仍是“胡无弓车”之胡。如此则只剩下齐国一国了。再看书中所用的度量衡多是齐制,如《冶氏》为杀矢的“重三垸”,垸据郑玄注即东莱称重六两大半两(大半两即三分之二两)的环;如《栗氏》为量的釜豆等量名都是齐制。又如“梓人为饮器,勺一升,爵一升,觚三升,献以爵,而酬以觚,一献而三酬则一豆矣”,即所谓“齐旧四量,豆区釜钟,四升为豆”(《左传》昭公三年)。据此我们尽可以断定:《考工记》是春秋年间的齐国的官书。

“匠人为沟洫。耜广五寸,二耜为耦。一耦之伐广尺深尺谓之(畎)。田首倍之,广二尺深二尺谓之遂。九夫为井(井方一里),井间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方十里为成(十井),成间广八尺深八尺谓之洫。方百里为同,同间广二寻深二仞谓之浍。专达于川。”

这就是今文《尚书·皋陶谟》“濬畎浍距川”的详细内容,当然也就是孟子的井田制之所根据。但孟子把它理想化了,把“九夫为井”改为八夫共井,当中一眼改为了公田,以图实现其耕者有其田的理想。《考工记》的井田制大率在齐国是实行过的,《管子·侈靡篇》言“断方井田之数,乘马甸之众〔而〕制之,陵溪立鬼神而谨祭”,虽不必是管子时事,然足见齐国实曾施行过井田。但这和周室施行的办法却又多少有点不同。周室治野的办法在《周官·遂人》职文里面还保持着,那是纯粹十进位的办法,没有“九夫为井”的那一套花样,但遂沟洫浍川等名称是完全相同的。

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于畿。(这是一纵一横的办法,比《匠人》职文的方式更为简单。)

这项资料我觉得同样值得宝贵,并不是出于刘歆的杜撰。因为《周官》尽管是有问题的书,但只是经过刘歆的剪裁添削,割裂改编而已,其中自有不少的先秦资料。故《周官》和《左传》一样,固不可尽信,然亦不可尽不信,使用时须得有一番严密的批判。像这“治野”一段,如是出于杜撰,便应当与《孟子》、《考工记》等相同;而现在不同,倒正足以证明其不是杜撰了。

这十进位的办法和古代罗马的百分田法极相类似。古罗马人治野,先要视飞鸟之影以察几祥,卜地既吉,乃用悬规以定地之中点(仿佛古人所谓“土中”)。中点既定,即由此引出正交之纵横二路。以此为基线辟一中央四分之方形或矩形(恰如我国田字)。于四隅建封疆,或以木,或以石。(此如用我国古制称之,亦即所谓“封建”。)再与纵横二路两两平行,各作小径,划成无数正整的区域,每区以罗马尺240方尺之正方形或矩形为正规。这种遗迹在意大利境内已经由地下发掘出来了。这和《遂人》职文不是极相类似吗?从前怀疑井田制的人以为那样划豆腐干方式的办法不曾有,也不能有,然而经过考古上的证明,罗马在奴隶制时代已经有过了。我们的井田虽然还不曾从地下发掘出,但将来是很有希望的,谁也不能断定它绝对不能出土。

地下的证据虽然还没有得到,古文献和古器物上的证据是已经有得够充分了。例如古时灭人国有改变人的亩道之事。《春秋》成公二年晋卻克打败了齐侯,他所要求的媾和条件便有“使齐之封内尽东其亩”的一项。这也正好是井田的一种证明。因为亩道系以国都为中心,故有南北纵走与东西横贯的两种大道,南北纵走的是南亩,东西横贯的就是东亩。《诗》上所说的“我疆我理,南东其亩”(《小雅·信南山》),就是这个事实。齐国在晋的东边,“尽东其亩,唯戎车是利”,事实上就等于撤销它的首都和国防,把南北纵走的大道一律改为东西横贯,以便一有战事时,晋国的兵车可直达齐国的全境。这些资料好像与井田制并无直接关系,而其实它们正是绝好的证明。

一、《召卣》:

“唯十又三月初吉丁卯,召启进事,奔走事皇辟君,休。王自殼使赏毕土方五十里。”

这是周初的器皿,由花纹、形制与字体都可判定,“十又三月”是年终置闰,也沿用着殷人的习惯。“赏毕土方五十里”,是说予以毕地之土田五十里见方。毕在陕西长安、咸阳二县的西北,乃毕公高所封。高召古音同部,因此这位“召”应该就是高的本字了。我从前因为不相信豆腐干式的划土分田法,曾极尽曲解的能事,想推翻这个铁证。现在想起来,真是徒劳的妄举了。

二、《段簋》:

“唯王十又四祀十又一月丁卯,王在毕烝。……念毕仲孙子,令龏遗大则于段。”

这是昭王十四年的器皿。“大则”即《周官·大宗伯》“五命赐则”之则。郑玄注:“王莽时以二十五成为则,方五十里。”莽制复古,一切都是有根据的。“则”上加一“大”字,或许比方五十里还要多些吧。

三、《贤》:

“唯九月初吉庚午,公叔初见于卫,贤从。公命史畮()贤百畮(亩)。……”

这个器皿的字体也是很古的,断然属于周初。公叔当即卫康叔。这“百亩”地应该就是一田的地积。两个字,即古亩字,但上一个是动词,有赐予之义,故知读为晦,亦即是贿字。

根据以上的一些证据,我们确切地可以说:殷、周两代是施行过豆腐干式的均田法的;其在西周不仅行之于镐京,于洛阳,而于齐于卫都有朕迹,只是各地所行的方式,多少有些出入。这些,一律都可以叫作井田,不必一定要九夫为井或八家共井。因为那样规整地划分的田地,从其一局部看来,是和井字很相仿佛的——无论甲骨文或金文,井字形都和现行楷书是一样,而纵横笔画更是完全整齐的。

四 施行井田的用意

为什么要施行这样豆腐干式的井田呢?

这显然是由于两层用意所设计出来的:一是作为榨取奴隶劳力的工作单位,另一是作为赏赐奴隶管理者的报酬单位。古时候没有正确的时间和一定的考核标准,故尔划分出一定的地积来以便容易考查奴隶生产的勤惰。《王制》所谓“制农田百亩,百亩之分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农夫食五人”,实际就是要榨取一人的劳力来供养五人至九人的食粮。在上者以这为标准课农夫的勤惰,也以这为标准而定其上下,加以赏罚。

有了生产奴隶出现之后,必然有管理生产奴隶的人。在奴隶数目不多的时候,奴隶主自己可以管理,但如数目一多,生产一扩大了,那就须得有得力的或忠实的管事们来代管,于是官就出现了。这就是阶级统治的形成。等奴隶数目更多,生产规模更扩大,管奴隶的人也就更加多,而管奴隶的人也就须得更有人来管理。于是层层相因,而所谓公卿大夫士的层次,或王公大夫士皁舆隶僚仆台的十等,就逐渐产生出来了。除王以外的这些管事们必得有一定的报酬,在后人是用薪俸,在秦、汉是用谷米,而在殷、周则更原始地就用生产工具的土地。为要表示出等级,使报酬有一定的多寡,因而也就得利用这规整分地的办法了。

就这样,阶级统治随着历史的进展便愈见隐晦下来。我们为了求得它的本来面目,最捷的途径是从停留在原始阶段中的氏族社会里去找资料。在我国这种后进的兄弟民族是很多的,如像彝族,那毫无疑问是还停留在奴隶制阶段的。如像凉山彝族,有黑骨头与白骨头之分。黑骨头便是真正的彝族,是贵族。白骨头是先后被俘掳去的汉人,是奴隶——“娃子”。据往年的调查,凡汉人被俘为奴,起初是备受缧绁之苦。但经若干时期之后,只要你诚心归顺,便可以得到身体的自由,而一切的耕作与劳役都得唯命是听,有事时还须参加战争。这些都是所谓“娃子”。娃子如有才干并特别忠顺,为主人所赏识了,便被提升为“管家娃子”。可以让你同另一异性的忠顺娃子结婚,给你一片土地,一所房屋,让你去自耕自食。每年年终只消献纳猪一头,杂酒一罐。但平时劳役,战时出阵,也都要唯命是听的。管家娃子也能俘掳汉人,驯服之以为自己的奴隶,这种奴隶叫作“三滩娃子”。滩是等级的意思。

管家娃子为头滩,普通娃子为二滩,娃子的娃子为三滩。

我们根据这个原始的奴隶社会,很可借以了解殷、周时代的社会机构。所谓“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的内服,其实一多半也就是所谓“管家娃子”。还有所谓“侯甸男卫邦伯”的“外服”,那是些酋长族的分家。那些各个的分家,殖民部落,自然又是一些由奴隶的等级所累积起来的金字塔了。——这就是我们中国古时候的所谓“封建”。近年有些新史学家依然为这种原始字面所蒙蔽,他们说“西周是大封建社会”,或“初期封建社会”,因而也很在努力,想从新的观点来证成这种说法,在我看来,不免是徒劳的。

新史学家们对于史料的征引,首先便没有经过严密的批判:《易经》仍被视为殷末周初的古书,《书经》甚至引用到梅赜的伪古文,《诗经》则一本《毛传》。对于旧文献的批判根本没有做够,不仅《古史辨》派的阶段没有充分达到,甚至有时比康有为、阎百诗都要落后,这样怎么能够扬弃旧史学呢?有好些朋友又爱驰骋幻想,对于神话传说之被信史化了的也往往无批判地视为信史,对于甲骨文的引用和解释也太随便。甲骨文字的研究是方兴未艾的一种学问,前人的成说每每不久便被推翻,我们如不去全面追踪或过于轻信,便容易以不狂为狂,以狂为不狂。例如新史学家们所爱征引的“弇奴”说,早就被扬弃了。“弇”是娩字,“奴”是嘉字。又例如同样爱被征引的“归矛”说,也早就被扬弃了,“归”为妇字,“矛”是包字。然而新史学家们至今都还在引用来著书立说。“帚侄”是人名,而说为子侄之侄。“臣在斗”的斗字是地名,而认为奴隶用于角斗。其他错误,不遑枚举。关于金文,《殷文存》

但是,这些问题我们姑且抛开,且就新史学家们认周代为封建社会的主要根据,重新作一番检讨吧。

首先他们是否认井田制的,但信手又把孟子所理想化了的井田式认为庄园制的雏形。这是不着边际的循环论证。由我上文的叙述自可表明,无庸再说了。

其次他们认为土地已经分割,即是土地已经私有,也就是庄园地主已经存在。土地已经分割是事实,但只是土地的享有,而非土地的私有。内服的百僚“田里不鬻”,外服的诸侯只是殖民的代办,有罪则“有削地”(《王制》,“诸侯,其有削地者归之闲田”),有废国(如“降霍叔于庶人”)。削地废国之权直到春秋初年的周室都还保存,如隐公十一年“王取田于郑,而与郑人苏忿生之田”之类,即其证。所以诗人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又其次认为耕者都是农奴,是自由民。这由于没有把古代民字的本义认识清楚。殷、周两代从事农耕者谓之民,谓之众,谓之庶人,其地位比臣仆童妾等家内奴隶还要低。我引了不少的证据,也反复讨论过多少次,然而总得不到一致的见解,而又无正面的反驳,不知道这问题的症结究竟是在哪里。我想,主要的原因或许是由于农业奴隶与封建制下的“农奴”性质相近而生出了混同吧。农业生产奴隶和手工业的生产奴隶或商业奴隶,性质不尽同。这在典型的奴隶制时期的希腊已经是表明着的。注重手工业和商业的雅典,奴隶是无身体自由的,而注重农业的斯巴达,它的农耕者黑劳士(Helots)便有充分的身体自由。这是因为农业的土地便发挥着更大的缧绁髡钳的作用,耕者不能离开土地,离开了便有更深沉的苦痛。这层土地的束缚作用,连相当原始的彝族都是无意识地利用着的。中国是大农业国,故殷、周两代的农耕奴隶,能显得那么自由。

新史学家们爱引用《尚书》里面的几句话,“尔乃尚有尔土”,“今尔惟时宅尔宅,继尔居”(以上《多士》),“今尔尚宅尔宅,畋尔田”(《多方》),以为都足以证明殷灭亡后的那些顽民都成了“农奴”——自由民,有自己的土田房屋。其实在这里面顶多是包含了一些“管家娃子”。所谓“有尔土”是享有尔土,不是私有尔土;所谓“宅尔宅,继尔居”,或“畋尔田”,是宅尔所宅之宅,继尔所居之居,畋尔所畋之田。我们如把享有认为私有,那是会差之毫厘而谬以千里的。

土地既可作为酬劳臣工的俸禄代替,更重要的生产工具——奴隶,当然也可以作为酬劳品。故鲁公伯禽受封时有“殷民六族”,卫侯康叔受封时有“殷民七族”,唐侯叔虞受封时有“怀姓九宗”。而西周金文中由我所发现的臣民与土田同锡之例,更屡见不鲜。说者也每每认为这些都是“农奴”,“就是因为他们大半都是连同土地而被赏赐”。其实土地的束缚性很大,即到资本制下农民和土地都还不容易分开,但它们是可以分开的,分合是可能全凭个人意志。封建制下也可以分开的,分合是可能半凭个人意志。到了绝对分不开,全无个人选择的自由,不正好证明是奴隶吗?在这儿18世纪绝对专制王权下的俄国暴政,把农奴成千成万的连同土地一道给人,那种变例是不能拿来做证明的。因为农奴在历史的反常期中屡屡被横暴的领主或征服者逆化而为奴隶,在中国秦、汉以后的历史上也正不乏其例。就在目前的世界大战中希特勒不正把无数资本主义的乃至社会主义的国家的人民化为奴隶吗!我们能引据目前的资料证明西周已经是资本制度么?

历史是整个的,个别的社会关系也要看整个的社会关系来决定。西周还是青铜器时代,做青铜器和其他器具的工人都还是奴隶(说明详下),而农耕者已经是半自由民或自由民,那是怎么也说不通的事。

五 申述人民身份的演变

为了大家省得翻书去逐步找寻起见,我不妨再把我所见到的人民身份的变迁,更综合地叙述一遍吧。

人民本是生产奴隶,这是我在古代社会中所发现的一个重要的事项,但其实这已经是一种进步,人民在达到这个历史阶段之前是连做奴隶的身份都没有的。

我们知道人类的原始时代是纯粹的家族集团或宗族,那时是无所谓奴隶的。一族人就如一家人,虽有族长或家长,并无所谓主奴之分。奴隶是来自异族。起初征服了或战胜了异族,俘获的人是要尽遭屠杀的,每每把这种人来作为牺牲以祭本族的祖宗神袛。就是在卜辞里面以人为牺牲的纪录也多到举不胜举。用人牲之例多言“伐”(伐字旧解为舞,那是臆说。卜辞有祭妣庚二例,所列祭品中上言“伐廾”,下言“二”或“三”。即古服字,罗振玉说为俘。说者或将引此为证,怀疑用人为牲之例何以重出。案乃用为女奴,《殷契粹编》七二〇片,“戊辰卜,有,妣己一女,妣庚一女”,即其明证。故伐与,不相冲突,伐者田奴,者女奴。所祀者为妣,故有用女奴必要。——作者注),伐若干人即是杀若干人,有一次伐至二千六百五十六人的。又屡言“芍”,芍若干人即是辜若干人,磔若干人。可见殷人的原始性依然相当强,对于人夫并不怎样爱惜。但人是有使用价值的,起初择其辩黠柔顺者以备驱遣,那便是臣,便是妾,即所谓家内奴隶。继进即其顽强不听命者亦强迫之以事生产。那便是众,便是民。最有趣味是民与臣两个字,在古时候本都是眼目的象形文。臣是竖目,民是横目而带刺。古人以目为人体的极重要的表象,每以一目代表全头部,甚至全身。竖目表示俯首听命,人一埋着头,从侧面看去眼目是竖立的。横目则是抗命平视,故古称“横目之民”。横目而带刺,盖盲其一目以为奴征,故古训云“民者盲也”。这可见古人对待奴隶的暴虐。古人于奴,髡首、黥额、刖足、去势,乃家常茶饭,盲其一目固无所惜。特一目被盲不便生产,后世不用此法而已。盲双目以为音乐奴隶之事则仍未绝灭。

周初的几篇《周书》都有民字。在彝器方面,成王时代的《班簋》叙毛伯伐东国,三年告厥成功,有“惟民氓拙哉,彝昧天命,故亡”的话,当然指斥的是殷之顽民。康王二十三年的《大盂鼎》言,“在武王嗣文作邦,辟厥匿,匍有四方,畯正厥民”,又言,“粤我其遹相先王,受民受疆土”,这些都和《周书》的观念很接近,表示民与土地是天所授予于王室的财产,所谓“皇天付中国民越(与)厥疆土于先王”(《梓材》)。这些都很明显地是殷代传下来的观念。“有人此有土,有土此有财,有财此有用”,疆土和人民本来是分不开的。

民在周初又称为人鬲。《大盂鼎》纪康王锡盂的物品说道:“锡汝鬯一卣,冕衣芾为车马。锡乃祖南公旂用狩。锡汝邦司四伯,人鬲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锡夷司王臣十又三伯,人鬲千又五十夫。亟××自厥土。”所谓“邦司”就是管家娃子,所谓“夷司王臣”也就是专管夷仆的王家娃子。这两项是分开来记载的,同一人鬲也是分开来记载着。据此,我们可以推想到“邦司”所管的人鬲是旧有的奴隶,“夷司王臣”所管的人鬲一定是征服殷室后新归附的夷人。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人鬲的内涵,前项的六百五十九人中分明包含着“自驭至于庶人”。庶人在人鬲中居于最下位,这也就和“人有十等”之外而“马有圉,牛有牧”未能人等的是同样。驭当即十等人中的舆,可见人鬲是把下等的家内奴隶也包含着的。这项把庶人身份表示得绝好的材料,它的价值决不亚于爪哇岛上发现了一个原始人的牙齿,而学者们偏不重视它,不在这些地方驰骋一下想象,倒是有点不可思议的事。

人鬲又省称为鬲。成王时的《作册矢令簋》言:“作册矢令尊宜(进肴)于王姜,姜赏令贝十朋,臣十家,鬲百人。”这也是臣与鬲为对。臣以家言,可见是有家有室的管家娃子;鬲以人言,可见还是单身汉的普通娃子。这鬲也就是《逸周书·世俘篇》“馘磿亿有七万七千七百七十又九人”的磿,两字的读音是相同的。在我看来,恐怕也就是黎民的黎。

臣民本是王家所授予,和“田土不鬻”一样,也不宜私相授受,或有所损失。故周初的人时常谆谆告诫,要“怀保小民”。但年代经久了,享有逐渐化为私有,而人臣蕃昌之家又能自备三滩娃子。于是臣下之间也同样把自己的娃子或土地分予人了。这种情形由金文看来,是周穆王以后才频繁起来了的。

《曶鼎铭》的第三段,前面曾经征引过,匡季愿出田七田,众一夫,臣五人,去赔偿劫稻,而不愿出三十秭禾的罚款。这也足见七个田和六个人的价值比三十秭禾还要低。一秭是半秅(见《说文》),一秅是四百秉(见《仪礼·聘礼》),一秉是一把(郑玄说)。一把禾可取米一合,六千把仅合六石。五个人和七个田还抵不上六石米,这人价和地价不是便宜得可以惊人吗!

但奴隶的价格并不是长久都是这样贱的,入后渐渐地贵了起来。我们在这儿可以引两件有名的故事来凑成这段奴隶涨价的历史。

第一件是春秋末年齐国的宰相晏婴赎越石父的故事。越石父为人奴,晏子出而遇之于途,奇其貌,解左骖赎之(见《史记·晏婴传》及《晏子春秋》)。这明明表现着,一名奴隶已经值得一匹上好的马了。比起孝王时的价钱是涨了五倍以上。

第二件是战国梁襄王时候的事,卫嗣君有胥靡逃亡了,到梁国去替襄王后治病。卫君知道了,先请用五十金赎回,往返五次梁王都不肯。后来便决计以一个都邑名叫左氏的去更换他(见《韩非·内储说上》)。这些不用说都是特别的情形,不能认为当时一般的奴隶市价。用都邑自不用说,就是用五十金也未免太贵了。因为一金的重量有二十两与十六两的两种说法,五十金则为一千两或八百两。尽管用的是铜,都觉得贵得太利害了一点。但无论怎样,从这个例子里面,总可以反映出战国时代的奴价是比春秋时代更加增高了。

奴隶为什么会这样涨价呢?这是社会变革的一个契机,且留待下面慢慢地解释吧。

六 井田制是怎样破坏了的

井田除王室或公室自奉而外,其余是公卿大夫士等的俸田,但这一律都为公家所有,也就是一律都应该称为公田的。

井田制的破坏是由于私田的产生,而私田的产生则是由于奴隶的剩余劳动之尽量榨取。这项劳动便是在井田制的母胎中破坏了井田制的原动力!这层我们是要特别强调的。

公卿大夫士这些上层的管家娃子所领得的采邑或俸田虽然有限度,但他们对于所获得的三滩娃子的劳动榨取,尽可以是无限度的。可幸中国又是温带里面的大陆国,除平衍地区的井田官地之外,有无量的山林陂池可供开拓。那些小奴隶主们是绝对不会放松这些利源的。就这样驱使所有的奴隶以开拓这些羡余,所谓“筚路蓝缕,以处草莽,跋涉山林”,所谓“庸次比耦,以艾杀此地,斩之蓬蒿藜藋”,这些当然是不犯禁的事体,而且勤劳有加倒常是受国家奖励的。这样所开辟出来的东西便成为自己所私有的东西,鬻卖抵偿,纯是自己的自由;既非受自公家,当然也就毫无纳税的义务。领主们这样纯粹享有着奴隶生产的剩余价值,在时间的经过当中便逐渐富庶起来,所有的私田加多,三滩娃子也加多了。这也就是他们能够更进一步去推行兼并侵略的资本了。

私田的垦殖是在国家大法的范围之外的,当然不必遵守你那种四方四正的古板办法,而且也不能遵守。山林陂隰,那是无法拓出井字来的。这就是所谓“暴君污吏必漫其经界”,也就是所谓“辟草莱,拓土地”了。这种因任地势的自然田畴,我们在金文里面可以找出它的详细的刻画,那便是有名的《散氏盘》了。那盘铭一开首就说“用矢扑散邑,乃即散用田”,便是因为矢国在前去扰犯了散国的城邑,结果——大概是打败了——便用田去向散国赔偿。田是两个,一个是眉田,一个是井邑田。铭中把这两田的疆界叙述得很清楚,接着叙出参加验界的双方的官吏,接着是两处田官的先后发誓;自言没有隐瞒,也不会变卦,如有则受重罚。就这样还画成了地图,由矢王送给散氏。

顶值得注意的是两个田的疆界。那儿涉水涉湖,登山下山,一封二封地表示界标,或者利用天然林木,或者利用人行道路;地域究竟有好宽,不得而知,但那田形毫不平坦,也决不规整,是毫无疑问的。从前我就不止一次地征引过这项铭文来否定井田制,以为毫无井田的痕迹。其实我的思虑是太不周到了。它这本来就不是井田,而是矢族的私田,正因此所以矢王才能够自由处理。故尔这项重要的资料并不足引据以否定井田,倒适足引据以证明井田之渐被否定。

然而井田制的危机是出现了,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社会关系也就开始动摇。又加以厉王是一位暴君,所以成其为暴者是因为保守旧的势力以压制新的势力,所以结果他曾被新起的地主阶层和下面要说到的工商阶层,把他从京城里赶跑;一时曾出现过一次早产的、结果是夭折了的地主政权,便是十三年间的“共和行政”。——共和是共伯名和;这由古本《竹书纪年》、《庄子》、《吕氏春秋》等书表示得很明白,但被《史记》误为周、召二公共和而治。近时的新史学家也还有根据《史记》为说的,我要请这样的朋友读读朱右曾、王国维的关于《竹书纪年》的研究。

这早期政权虽然失败了,但等宣王即位时已开始“不藉千亩”,这正表明井田制下的仪式已经形式化而不被遵守了;又开始“料民于太原”,也是想把涣散了的奴隶统治来从新编配,借以维持其反动政权。对于新兴地主们的锐锋是使他们由内部转向外部,北伐狁,南征淮、徐,以满足他们开疆拓土的欲望。就这样又把内在的危机一时延引下去了。这便是旧式史家所说的“宣王中兴”。

有两个《召伯虎簋》,那是千真万确的宣王时候的器皿。其中有一个是宣王的后妃责备召伯虎的,那里面重要的一句话是:“余考止公仆庸土田,多债,必伯氏纵许”,是说父家田赋多积欠,是召伯虎没有帮忙。看情形是召伯虎在对于新兴的兼并势力加以削弱,至少被疑为是。

又有一个《兮甲盘》,也是宣王时器皿。那是宣王五年,兮甲从王刚好伐了狁之后,又奉命去征收四方的积欠一直南到淮夷。王的命辞这样说道:

“淮夷旧我帛贿人(犹言朝贡之臣),毋敢不出其帛其积。其进人,其贮,毋敢不即次,即市。敢不用命,则即刑扑伐。”

“其惟我诸侯百姓,厥贮毋敢不即市,毋敢或入蛮究贮,则亦刑。”

说得有声有色,甚为严烈。在这儿正表示着把内乱转化为对外侵略的机微。诸侯百姓等所谓内外臣工都已经不奉命令,而却远远去和淮夷算帐,要叫他服力役之征(“进人”),要叫他献纳赋贡(“贮”)。结果是引起了徐、淮的战争,《大雅》里面有好几篇歌功颂德的诗,写得十分堂皇,把胜利也形容得十分彻底。“于疆于理,至于南海”(《江汉》),“四方既平,徐方来庭”(《常武》),俨然象淮、徐都被征服,一直打到了南中国海,而文武盛世又重现了的一样。然而徐、楚在春秋时正大称其王,而外强中干的周室却不久便为犬戎所扫**了。一切对于统治帝王所呈献的功德颂本是骗人的东西,我们是不好轻信的。

我们为什么要重视这三个字?因为在这时才正式地承认了土地的私有。自殷、周以来的土田都是国有的或王有的公田,虽然在西周末造已经有私田出现,但和国家的经济机构毫无关系,也可以说是未经合法承认的私有。因为初出现时不能影响大局,公家一直默认了它。然而时间一经久了,私田的亩积便超过公田,私门富庶了,公家便式微了下来。因而“礼乐征伐”便逐渐“自大夫出”,更达到“陪臣执国命”的地步。公室为挽救自己的式微,便被逼得把传统的公田制打破,而公开承认私有,对于私田一律课税。这样便是社会制度的改革。

私肥于公,因而泯却公私而一律取税,这在初是有利于公家而不利于私家的。公家可以多得些税收,而私家则不能再偷税了。因此这一税亩制度在初必曾遭遇过反对。果然在三十二年后的襄公十一年,三家来一次总反攻,“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季氏尽征之,叔孙氏臣其子弟,孟氏取其半焉”(昭五年)。季孙氏采用征税的新制度,叔孙氏沿用奴隶制,孟孙氏则新旧参半。再隔二十五年,又“四分公室,季氏择二,二子各一,皆尽征之,而贡于公”(昭五年)。行新制度的季孙掌握了霸权,三家都采取征税制,而把鲁公室瓜分了。但鲁公室依然存在,它是靠着三家的贡税而维持着的。这“贡”在哀公时已是十分取二,但仅限于三家所分的公田,其三家的私田不在献贡的范围之内。这一部制度变革的经过,由《论语》上下列一段颇难索解的故事,可以得到补充。

有若对曰:‘盍彻乎?’(十分取一为彻。)

曰:‘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也?’

对曰:‘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颜渊》)

这段文字骤看起来是有点滑稽的,一向的注家把它当作仁政在讲,那是只有更增加滑稽的程度。哀公已经增加了田税,十分取二了,还感国用不够,而有若却教他“何不十分取一”。这位有若先生岂不是一位十足的书呆子吗?然而我想,有若不会有这样的呆——这样的呆得不成话。但假如我们明瞭了当时的情形,那这段滑稽文字便并不那么滑稽了。哀公所说的“二吾犹不足”是由鲁国旧有的公田十分取二,而有若的“彻”是叫他撤去公私之分,不管你公田私田,而一律的十分取一。这样从多量的田积中虽然取得少些,实在比你从少量的田积中取得多些的,还有更多的收获。所以说:“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在这儿是指三家等的贵族的。贵族们都有十足的私田,你公家从多中捞末,为什么会不足呢?这样十分富有社会史料价值的一段故事,可惜一向竟被人忽略而且完全误解了。我们现在得到了正确的解释,便可以知道鲁国的公田制,也就是井田制,是在春秋末年才废除了的。

这样的变革在当时的中国并不是平衡地发展起来的。大多数的国家都比鲁国迟,而有的国家来不及蜕变便被人吞并了;但在战国年代所有存在着的国族都先先后后起着变革,一直变到秦始皇并吞六国,乃至陈、吴、刘、项的奴隶大暴动的成功为止,才达到了它的最后的终结。

七 工商是怎样分化出来的

原始工艺大抵都是农人的副业,例如织布抽丝,织屦编笠,制造简单的匏土革木之器,甚至修造古时的简单的宫室社庙,这些都用不着怎样高超的技术,无须乎有人来专司其事的。但社会进展了,工艺品的需要提高了,特别是领主贵族们已经领略了安逸享受的滋味,不能再满足于农人们在农忙之暇所造作出来的那种土气十足的东西了。于是工艺就来了一个初步的分化,那便是有高级品(雅)与低级品(土)的两种东西。高级品不再是让农人们抽闲来干得了的,于是便不得不有专门职司的人。故尔殷、周两代都有“百工”,就是职司各种工艺的百官。就在春秋时代,管仲也说“处工就官府”(《齐语》),而晋文公时的晋国也是“工贾食官”(《晋语》)。《考工记》前面说过是春秋时齐国的官书,他们的“攻木之工七,攻金之工六,攻皮之工五,设色之工五,刮摩之工五,抟埴之工二”,三十工也都是官。那儿所管的工事差不多全部都是上等的东西,只有一项“段氏为镈器”是和农业生产有关的,而职文偏偏缺了。

《考工记》的工官,单就那六种“攻金之工”来说,那所攻的金大抵都是青铜。青铜是铜与锡的合金,各种器具所用的青铜,在它们的合金成分上各有不同,《记》中都是详细地记载着的。

“金有六齐(剂)。六分其金而锡居一,谓之钟鼎之齐;五分其金而锡居一,谓之斧斤之齐;四分其金而锡居一,谓之戈戟之齐;参分其金而锡居一,谓之大刃之齐;五分其金而锡居二,谓之削杀矢之齐;金锡半,谓之鉴燧之齐。”

只有镈器之剂没有提到,镈器在春秋时是已经有了用铁的证据的。青铜的冶铸都有工官职管,因而我们可以知道,殷、周两代传世的青铜器都是出于工艺奴隶之手,而青铜器也就恰好是殷、周社会所遗留下来的时代铜像了。在这儿我们看不出殷、周之间有什么划时代的区别,不仅没有,就像青铜合金一样泯合着,铜与锡分不开来。

中国的青铜器时代起源于什么时候,现在还不知道。但我们所知道的是殷末和西周前半已经达到了青铜冶铸的最高峰。体质、形式、花纹、铭辞、字体,一切都非常庄重,丝毫也不苟且。这一时期的古器,向来是为古董家们所特别珍重的。除掉直接由殷虚发掘,或由铭文本身表露着是殷是周,我们因而可分别为殷器或周器之外,无铭或仅一二个图形文字,以及有“以日为名”的一二个简单的名号,如祖甲、父乙,妣丙、母丁,兄壬、妇癸之类的,我们是无法分别殷、周的。旧时以“以日为名”为殷习,凡有那种名号之器统称为殷彝,现在我们已经知道“以日为名”之习就在西周中叶也还残留着,那个根据是不能成为绝对的标准了。

西周初年的一切都是沿袭着殷制,尤以这青铜器为最显著。最好请从花纹上去看时代吧,所谓夔龙、夔凤、饕餮、雷纹,全部都沿用着殷代的图案,原始的图腾气味是十分浓厚的。但到恭王、懿王以后就渐渐改变了。体质、形式、花纹、铭辞、字体,一切都变得很潦草。以花纹而言,前期的那些图案渐渐消灭,或变而为异常简单的粗枝大叶的几条曲线,如夔龙变成为横写的S字形之类,非是细心的人,追迹着全时代的进展,是找不出它们之间的联系的。铭辞字体都非常草率,甚至有不少夺掉字句的例子。这颓废的气韵一直传到春秋中叶,又才来了次一期的变化。这一次的变化可以说是“中兴”,然而与殷末周初还是断然不同的。在中兴期里面,一切都变得精巧玲珑了。体质轻便,形式新鲜,花纹工细,铭辞多韵文,字体用花文,草率的陋习完全革掉,而原始的风味也完全扬弃了。特别是在花纹里面,有现实的动物形象出现,工细之极已经开始使用印板。字体有意求工固不用说,而且有所谓“鸟篆”出现,一字的笔画尽可能使之鸟形化,或把鸟形附加上去,纯粹是装饰的意味。这一期也可以称为艺术期,自春秋中叶至于战国末年。但自战国末年以后随着青铜器时代的下台,这些艺术的努力便从青铜器上面移往别的器用上去了。

新兴的地主阶层和工商阶层,在初起时,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差异。地主依然靠奴隶的剥削,工商也一样靠奴隶的剥削。金文里面有把邑来和田交换的例子。邑中必带有生产的工奴,田中也必带有生产的耕奴,不然那是不成意义的。还有把邑来做赏赐品的,也不能认为只有房屋没有人。《易·讼卦》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这些逃亡了的“邑人”,岂不同样是奴隶吗?这样无限制的剩余劳动的剥削便同样地使商人的势力后来逐渐庞大了。拿郑国的情形来说,在东周初年郑国的建国差不多就是纯全靠执政者(新兴地主)和商人的同盟而成立的。子产有一段建国的追忆,这样说道:

“昔我先君桓公,与商人皆出自周。庸次比耦,以艾杀此地,斩之蓬蒿藜藋(当时的河南还是这样的情形,请注意)而共处之。世有盟誓以相信也,曰:‘尔无我叛,我无强贾。毋或匄夺。尔有利市宝贿,我勿与知。’恃此质誓,故能相保,以至于今。”(《左传》昭十六年)

地主和商人都是遭了亡国的惨祸,由宗周逃走出来的,走到新开的土地,组织了这么一种新式的联合政权,而这政权的联系看来也是很疏松的,商人毫无纳税义务,竟俨然敌国。这种商人如没有控制着多量的奴隶以从事生产或流通,那是怎么也不能想象的事。

这弦高的气派不也俨然像一个王者吗?这假如不是驱策着一大群奴隶而且有干戈兵甲的保卫以组成一个大商队行进,那也是不能令人想象的事。

郑国是由西周蜕变出来的,它的情形比其他各国要早些的,而实际上不过如此。其他国度,如有名的货殖大家白圭,是战国初年魏文侯时代的人,他所有的大本领之一,是“能……与用事童仆同苦乐”(《史记·货殖列传》)。可见他用来经商的管事,都还是家奴。一直到战国末年的吕不韦,以一个国际商人的资格,一跃而登上秦国的政治舞台,他所有的家僮是万余人,比起弦高的气派来,不用说是更加煊赫了。汉时也还有家僮存在,如西蜀的卓氏、程郑是有名的例子。但是汉代的奴隶多用于工商业的经营,不能认为生产的主流了。

准上我们可以知道,青铜器的制作至春秋中叶之所以突然中兴的关系,是因为新分化的工商业发达了的结果。特别显著的是花纹、器制、铭辞、字体,差不多无分南北,都有一致的倾向。十几年前在呼和浩特市北一百里左右的李峪村,曾经出现过一大批铜器,精巧异常,由法国的商人王尼克(L.王涅克)运往了欧洲,一时漫无根据地称之为“秦式”。但到后来,在洛阳韩墓,在寿春楚墓,以及淮河流域一带,和最近在长沙出土的器物,都和呼市器群的花纹形式相差不远。因此才得以断定,那并不是什么“秦式”,而是春秋中叶以还普遍于南北的一种新型。——这样的普遍性的说明,自然也只好求之于工商业的普遍发展了。

但这一发展是在西周以后,而不是在西周时代,我们是须得把它认识清楚的。

西周的商行为并不是没有,但不能说是已经发展。前面已经提到过,孝王时的奴隶买卖还在实物交易与准货币交易的状态。厉王时的田邑交易,也是实物交易的一例。还有一个《格伯簋》,大约是上下年代的东西,那铭文载着有“格伯受良马乘于倗生,厥贮(价)卅田则析”,以三十田去换四匹马(四马为乘),也依然是实物交易。

在西周,货币制并未发达。周人曾经沿袭殷人的习惯,使用过贝子与铜块,终西周之世似乎都是这样的情形。金文中有一个字,为西周后半叶所常见的,便是《毛公鼎》(宣王时器)的“取卅寽”的取下一字。这个字在别的器皿里面或从双人旁(如《曶鼎》、《簋》),或从走之(如《扬簋》、《番生簋》、《簋》)。这种东西是以寽为单位的,可见依然是生铜,如后世使用金锭银锭那样。这只能说是准货币,还未达到纯粹货币的阶段。就是贝子的使用也是这样的,因为它是兼备着装饰品和价值媒介的双重使命的。

货币的发展和商业的发展是相应的,商业的发展又依存于农工,以故货币的形式也多是取自农人工人的用具,这是很有趣味的一个现象。例如晋式的镈形是取象于耕具,而楚式的豆腐干形是取象于井田。又例如齐式的刀形是工人用具,而秦式的寰法也是环状石斧的再转化。(环状石斧一转化而为璧,再转化而为钱。)

在这儿我还要郑重地纠正我自己的另一个错误,便是关于铁器使用的时期。

中国的铁器时代是秦以后才正式登上了历史舞台,这是毫无疑问的,例如以铁造兵器的史实是在汉代才普遍化了的。江淹的《铜剑赞序》说:“古者以铜为兵。春秋迄于战国,战国迄于秦时,攻争纷乱,兵革互兴,铜既弗克给,故以铁足之。铸铜甚难,求铁甚易。故铜兵转少,铁兵转多,二汉之世,既见其微”。这和考古上所见到的情形是一致的。存世秦前兵器都是铜制,至迟的有如秦《上郡戈》和《吕不韦戈》,足证秦始皇初年都还在用铜兵。汉代的铜兵却一件也不曾发现过。

但铁兵的使用并不始于汉,在战国末年已经在开始使用了。《荀子·议兵篇》“楚人铁,惨如蜂虿”,又秦昭王曾赞叹“楚之铁剑利而倡优拙”(《史记·范雎列传》),可见铁兵的使用始于楚。在楚之外也还有别的国家在用铁器的,如中山的力士吾邱鸠的“衣铁甲,操铁杖以战”(《吕氏春秋·贵卒篇》),魏国信陵君的食客朱亥“袖四十斤铁椎,椎杀晋鄙”(《史记·信陵君传》),商鞅的铁殳(《韩非·南面篇》),韩国的铁幕(《韩策》)、铁室(《韩非·内储说上》)等。大率冶铁的技艺还未十分纯熟,没有制出像楚国那样更有效的积极的兵器。

但要再朝上溯,便毫无根据了。《考工记》的“段氏为镈器”,职文适缺,是一件遗憾的事,即便是铁器也只是春秋后半叶的情形。《诗经·秦风》“驷孔阜”(襄公时诗),说者谓马色如铁故名,然安知非马名在先而铁名在后,即金色如故名铁?铁字并不古,在西周和以前的铁器也始终没有发现过。殷虚的发掘,得到了不少的铜器,有斧斤刀椎针镞矛戈之属及各种礼器,更还有不少的铜模、铜锅、铜矿及大块孔雀石,而却无丝毫的铁的痕迹。铁的发现不能上溯至殷末,由这比较科学的发掘是可以下出断案的。

我从前发表《中国古代社会研究》的时候,殷虚才刚开始地面试掘,方法是很成问题的,我曾因试掘者董作宾的《新获卜辞写本》后记里面,于“同时出产之副产物”中有一个“铁”字,表示过极大的惊异。这经后来的科学的发掘证明,是从被窜乱了的表层里面所拾得的后代窜入物而已。

但比这更草率的,我竟据《诗经·公刘篇》的“取厉取锻”一语,而解释为周初已发现铁,作为周人的生产力超过了殷人的根源。这所犯的错误相当严重。《公刘篇》绝不是周初的诗,锻字的初文即是段字,有矿石,石灰石以及椎冶的含义,并没有铁矿的意思。我以前根据郑玄“石所以为锻质”的解释认为铁矿,那完全是牵强附会。

现在我却可以得到一个更正确的推论了。冶铁技术的发明和发展不用说是冶金工业的一大进步,而把铁作为耕具及手工具的使用,又增加了整个的生产力,而使社会生产得到了更高一段的发展。这无疑便成为社会变革上的一个重要的契机。但这些事实,我们知道,并非出现于周初,而是出现于春秋、战国时代,那么,这铁的使用倒真正成为春秋、战国时代是古代社会的转折点的“铁的证据”了。

八 奴隶就这样得到解放

一些大夫或陪臣们,起先是靠着残酷的剩余劳动的剥削,逐渐起家,等到他们的羽翼丰满了,与更上层的榨取者成为敌对的形势,他们必然地要转换作风,把被剥削者的大群作为自己的同盟军,而与公家对抗。人民争夺战便不间断地展开出来。《左传》昭公三年齐国的晏婴和晋国的叔向谈到齐、晋之政的那一番有名的对话,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此季世也,吾弗知,齐其为陈氏(即田氏)矣。公弃其民而归于陈氏。齐旧四量:豆区釜锺。四升为豆,各自其四,以登于釜,釜十则锺。陈氏三量,皆登一焉,锺乃大矣;以家量贷而以公量收之。山木如市,弗如于山;鱼盐蜃蛤,弗加于海。民参其力,二入于公而衣食其一;公聚朽蠹而三老冻馁。国之诸市,屦贱踊贵。民人痛疾而或燠休之,其爱之如父母,而归之如流水。欲无获民,将焉避之!”

这所说的新旧势力的对比相当详细,看这情形和鲁国的三家,特别是季孙氏,与鲁国公室斗争的步骤,差不多是一样。

叔向说到晋国的情形上来,可惜又含糊了一点。且看他说:

“虽吾公室今亦季世也。戎马不驾,卿无军行。公乘无人,卒列无长。庶民罢敝而宫室滋侈,道殣相望而女富溢尤。民闻公命,如逃寇雠。栾、郤、胥、原、狐、续、庆、伯,降在皂隶,政在家门,民无所依。君日不悛,以乐慆忧。公室之卑,其何日之有!”

这只说到公室的糊涂,而没有说到家门究竟是在怎样为政。不过我们从这里也可以推想得到一些影子。因为人民既闻公命如逃寇雠,必然另外有吸引他们的力量。而这力量既在家门,则家门所为的政必然是一些德政,至少总不是“宫室滋侈”而“女富溢尤”的暴政。不过晋国的情形要复杂些,不比齐国那么简单;晋国是六卿专政,在家门与公室之间既有斗争,而家门彼此之间又有斗争。可惜史籍上所剩下来的多是他们在军事上斗争的痕迹,而他们在政治上的施设,却差不多完全被湮灭了。

像这样私家与公室之争,争取人民,在春秋、战国年代差不多是每一个国家所共通的现象,一直到秦始皇与吕不韦的斗争为止,才逐渐地走下了历史舞台。这儿正表明着一个社会变革的关键,人民就是在这样的契机下从奴隶的羁绊解放出来的。

更进还有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春秋年间有所谓“士”的一种阶层出现。人民分化成为四民,所谓士农工商,而士居在首位。这是后来的封建社会的官僚机构的基层。我们如把这层忽略了,不仅周、秦之际的社会变革我们得不到正确的了解,那种变革之在周、秦诸子的意识形态上的反映,不用说是更得不到正确的了解的。

士的起源究竟可以追溯在什么时代呢?士的含义颇多,如士女对言,那只是等于一般的男子;如公卿大夫士的所谓元士,那只是一些下级的官吏。这些都和我们现在所追求的士民的士不同。因此,如像《周书·多士篇》的“殷遗多士”,那在事实上只是一些“殷之顽民”,和后来的士也是不相同的。后来的所谓士,大率可以追溯到齐桓公的时候。

“今夫士,群萃而州处,闲燕则父与父言义,子与子言孝,其事君者言敬,其幼者言悌;少而习焉,其心安焉,不见异物而迁焉。是故其父兄之教不肃而成,其子弟之学不劳而能。夫是故士之子恒为士。”

看这样子完全是一座世袭官僚养成所。这当然是从古时的庠序学校等所演变出来的,但在奴隶制时代,庠序学校等是教养贵胄子弟的地方,庶民子弟不能高攀。而在桓公时则有所谓“三选”之法,“匹夫有善可得而举”,可见庶民子弟已经可以上升为士。所以这种士已经不纯是贵胄而至少有一部分是人民了。这是值得特别注意的。

《王制》里面也有一节选举的叙述更为详细,我率性把它摘录在下面吧。

“命乡论秀士,升之司徒,曰选士。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之学,日俊士。升于司徒者不征于乡,升于学者不征于司徒,曰造士。”

“乐正崇四术,立四教,顺先王《诗》、《书》、《礼》、《乐》以造士。春秋教以《礼》、《乐》,冬夏教以《诗》、《书》。王大子、王子、群后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适子、国之俊选,皆造焉。……”

“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以告于王而升诸司马,曰进士。”

“司马辨论官材。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而定其论。论定然后官之,任官然后爵之,位定然后禄之。”

这无疑也是从春秋或战国时代的文献所纂录下来的。因为司徒司马等官在春秋以前,其官位并不隆崇,他们只是天官六大(大宰、大宗、大史、大祝、大士、大卜)之下的事务官而已。到了春秋时代,天官倒了楣,司徒司马等职才辉煌了起来。

在这一节叙述里面所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选士俊士等的所谓“国之俊选”,都是从人民里面选举出来的人。这就更加严密地接近后人所谓士了。当然,这些士虽说都由乡里所选进,而在事实上也并不必选自真正的劳力的人民,而只是选自新起的一些小地主。但这些小地主们的本身也多半还是奴隶,故从整个来说,奴隶是获得解放,而且获得了参预政权的门路,是毫无疑问的。

这些初期的所谓士在性质上多少也还有些不同,便是他们是文武不分。故尔平时虽在讲学论道,而战时却一样地要被坚执锐。

士既由民间上升,则上层的礼乐刑政所谓文化,也就因士为媒介而下降。文化便起了对流。不下庶人的礼乐,一部分下了下来;不登大雅之堂的东西,一部分也要登了上去。这种变革在文字上表现得最为明显。中国的头号古文如《诗经》的《雅》、《颂》,《书经》的《诰》、《命》,以及卜辞金文等,那和民间口语是绝对隔离的,焉乎也者那样的语助(表示口语形态的音符)是绝对不用的。到了春秋和战国时代,有这种语助辞的文体便大批出现了;我是称之为中国的二号古文,在当时其实就是口语。故从这文字的变革上也正明白地反映着社会的变革。

士一成为职业,自然也就成为择业的对象。有的人认此为终南捷径,便大家竞争着来学做士。《韩非·外储说左上》载有两段故事,便是“中章胥己仕,而中牟之民弃田圃而随文学者邑之半;平公腓痛足痹,而不敢坏座,晋国之辞在记者国之锤(四分之一为垂)。”这些都是春秋末年的事,想见当时学读书学做士已经成了风气。孔子和墨子那两大读书帮口,便是在这样的风气中形成的。既有多数的人要靠着读书来取进身之阶,自然也就有孔、墨这样的大师,靠着教书来铺张自己的场面了。孔子有弟子七十二人,墨子有弟子百八十人,这些数目大概都是可靠的。孔子是宋人的私生子而生于鲁,自称“少也贱”,后来做到鲁国的大夫;墨子是鲁国贱人,后来也做到宋国的大夫。这些大概也都是事实。但他们的出身都是文学之士,墨子曾“习儒者之业”,这也是毫无问题的,不然他们根本就得不到接近学术的机会,那里还能够一跃而成为天下的“显学”呢?

士之中也有专门的武士,便是士卒。高级一点的自然是官,最低级的便只是兵。在战国时代为保卫所有权并侵夺弱者的所有权起见,各国便开始有常备兵的设置。因而当兵也就成为了人民解放的一个门径。关于兵的待遇,各国的情形不同,《荀子·议兵篇》替我们保存了一些重要的资料;在这里面,战国时,各国的社会由奴隶制蜕化的情形也表示得非常显明。

“齐人隆技击,其技也,得一首者则赐赎锱金。”(取得一个首级的,给以八两黄铜。)

“魏氏之武卒以度取之。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矢五十个,置戈其上,冠胄带剑,赢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中试则复其户(免其奴役),利其田宅。”(公田公宅归其私有。)

《汉书·刑法志》引用此文,以为“齐湣以技击强,魏惠以武卒奋,秦昭以锐士胜”。这可见齐之技击,魏之武卒,秦之锐士,为时先后,相差不远。齐人用金钱赏赐是商业式的办法,魏人用田宅赏赐是农业式的办法,秦人用奴隶赏赐可以说是工业式的办法。虽然方法不尽相同,但当兵的靠着自己的体力和本领,不仅解放了自己的奴役(“复户”),而且得到了财力物力人力的私有。这无疑又是奴隶解放的另一种直接的关键,从这儿当然又可以有小规模的有产者出现了。

又有所谓隐士或“辟世之士”。这在《论语》里面便有楚狂接舆、子桑伯子(即《庄子》的子桑户)、荷蓧丈人、荷蒉、晨门、长沮、桀溺。孔门里面的颜回、原宪、琴张、曾晳、牧皮(即孟之反),也是这一流。就连孔子自己多少都有些这样的倾向。孔子的老师老聃,老聃的弟子杨朱,不用说也就是这一派的大头目了。

这一派人产生在春秋末年的社会关系,也是很容易地可以得到说明的。他们有的是由贱人上升的,有的是由贵族降落的;他们都有相当优越的智慧,并也都有不愁饥寒的小的官职或产业;在那社会的大动**中经不起波折,或者无心上进,或者也无法上进,便乐得高尚其志,过着脱离现实的独善生活。有的疾世愤俗,做出些狂放不检的行为,故意去破坏既成的或方生的秩序(即所谓“礼教”);有的又恬淡无为,安贫乐贱,而陶醉于自己所幻想出的精神世界。表现的方式虽然不同,但他们都是一群脱离现实的利己主义者,那是毫无问题的。

既有这样的生活,当然会有超现实的理论出现以作为这种生活的根据。人是喜欢找理由来说明自己的立场的。因而老聃、杨朱的形而上的思想便发生了。但这思想,由于是脱离现实或超现实的东西,没有群众的基础,所以它不能像儒墨那样,在春秋、战国之交及早形成为一种有力的潮流。它的发展而为家派,要到齐国的威王、宣王时代,新兴的地主政权已经获得初步的稳定的时候,在一种高等的文化政策保护之下,才被培育了起来的。当时的稷下先生们里面,一大半是道家,如宋钘、尹文、田骈、慎到、接予、环渊之流,在稷下是执掌着牛耳的。在当时墨家已流入于秦,为秦惠王所保护;钜子腹是惠王的先生,唐姑果是他的亲信。而齐国则保护道家。所以栖栖遑遑,找不着主子的儒家代表孟轲,便大发其牢骚,说“天下之言,不归杨,则归墨”,这话倒也是当时的学派势力的正确的反映。

近时学者对于这些发生和发展的过程,不曾作出充分的追迹。他们只在浮面上看见杨朱没有著作传世(《列子》中有《杨朱篇》是晋人伪托),又看见传世《道德经》是战国时人的述作,于是便怀疑杨、老的存在,有的又要把他们的年代降到战国中叶以后,这是受了形式逻辑的限制。在我看来,正是“知其一而不知其二”的见解。

以前的人,又有的因为要争道统,不愿在通天教主的孔仲尼之上还有教祖存在,故尔要否定老聃。像唐代的韩愈就是这一派的代表,他认老聃是道家假造来争夺教席的,甚至儒家也胡涂了,竟承认孔子的确师事过老子。这完全是不顾事实的偏见。我们还有什么争道统的必要吗?尽管你是怎样的通天教主,但你总不能没有老师。其实孔子自己早就承认了:“述而不作,信而好古,窃比于我老彭。”(《论语·述而》)老就是老子,我们无须乎一定要强辞夺理地来剥夺这层师弟关系。

我的看法倒很老实。我认为老子确有其人,也确是避世理论的倡导者。他虽然不曾著书,但有口说流传。现存的《道德经》是环渊亦即关尹所著录,但这书不是纪录体,而是赞颂体,因而强半以上都是环渊自己的东西。孔子是师事过老子的,但他们的生活态度不同,思想上没有多大关涉。老子的思想虽在孔、墨之先,而它的成为学派是在孔、墨之后,这种现象,就在近代的科学史中也有类似的例子。

最后,还有所谓任侠之士,大抵是出身于商贾。商贾而唯利是图的便成为市侩奸猾,商贾而富有正义感的便成为任侠。故在古时如聂政、朱亥、剧孟、郭解之流,都大大小小地经营着市井商业。直到现在的江湖人士也还保存着这个传统。这在后来虽不再以士视之,而在古时可依然是士的一部分。《墨经上》说“任,士损己而益所为也”,可见墨家后学也还视任侠为士。大约就因为这样吧,近时的学者差不多普遍地有认任侠出于墨家的倾向,但那是不正确的。司马迁很同情游侠,曾为侠士们立传;除掉把延陵、孟尝、春申、平原、信陵,都认为是豪侠之外,而他说“闾巷之侠”,“儒墨皆排摈不载”,可见侠固非儒,然亦非墨。墨家的行谊有些近于任侠是实在的,但儒家里面有漆雕氏之儒,“不色挠,不目逃,行曲则违于臧获,行直则怒于诸侯”(《韩非·显学篇》),而却为墨子所反对,谓“漆雕刑残,〔辱〕莫大焉”(《非儒篇》)。汉初甚至有道家而“尚任侠”的人,最明著的如张良,如田叔,隐僻一点的如黄石公,如乐巨公都是。足见任侠出于墨,实在缺乏事实上的根据,而是富于盖然性的揣测。主要是由于墨家的基本立场隐晦了,我们只看见他们在“摩顶放踵”或“赴火蹈刃”,而忽略了他们是在为谁如此。最好是平心静气地把《非儒篇》来研究一下,在那里面,墨家非毁儒者都是以帮忙私家——所谓“乱臣贼子”为根据的,那么墨子自己岂不是明显地站在公室一方面的吗?这种立场,和任侠的态度,根本相反。因此,我很诚恳地请求,研究古代思想的朋友们从这项资料上来从新加以考虑。

(1944年7月18日)